军用汽车维修性规范
1. 汽车维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法律分析: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二、在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五款:“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三、将第八条修改为:“获得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
2. 汽车维修安全规范有哪些
指导和监督车辆维修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按维修范围挂牌经营。
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标准;
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使用交通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附有车辆维修统一结算凭证。
3. 国军标六性指什么
国军标六性:可靠性、安全性、维修性、测试性、保障性、环境适应。
国军标是为了保证军用元器件的质量,对元器件所制定的一系列的标准与要求,以备对航天等部门提供优质的元器件。国军标是国家军用标准的简称,代号GJB,归口单位是中航工业301所。军用标准的定义是指满足军事技术和技术管理中的概念、准则、方法、过程和程序等内容规定统一要求的一类标准。我国军用标准主要分三类:军用规范、军用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
(3)军用汽车维修性规范扩展阅读
国军标元器件条件
为了保证军用元器件的质量,我国制订了一系列的元器件标准。在七十年代末期制订的“七专”7905技术协议和八十年代初期制订的“七专”8406技术条件(以下统称“七专”条件),“七专”技术条件是建立我国军用元器件标准的基础,目前按“七专”条件或其加严条件控制生产的元器件仍是航天等部门使用的主要品种。(注:“七专”指专人、专机、专料、专批、专检、专技、专卡或专线)。发展至今,已形成1万2千多条标准的规模,是我国军工产业的基石。也是目前军民融合发展的有力保障。
高可靠“七专”(“七专”指专人、专机、专料、专批、专检、专技、专卡或专线)元器军用优质电子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部优条件:
(1)产品已鉴定定型,具有一定的产值产量,并已装备部队;
(2)适合作战、训练要求,安全可靠,维护方便,受到使用部队的好评;
(3)具有符合要求的可靠性试验数据或现场统计数据;
(4)产品的技术性能,质量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领先并接近或达到国际近期同类产品的水平,有内控指标;
(5)企业已执行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产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具备生产优质产品的必要条件和检测手段;
(6)所在省(市)电子工业军工产品主管部门和军兵种或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
2.国优条件除符合部优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防科工委的有关评优规定;
(2)已获部优;
(3)在国防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4)产品的质量水平已达到近期国际水平。
3."七专"元器件除符合1、2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各项技术指标符合"七专"技术条件规定,并通过技术鉴定;
(2)可靠性水平不低于同类常规元器件同等级优质产品的水平;
(3)生产线应符合"七专"制度的规定,人员、设备、材料、生产环境,技术方法等处于受控状态,具备生产优质产品的必要条件。
根据发展的趋势, “七专”条件将逐步向元器件的国家军用标准(GJB)过渡。
最早的的质量认证是七专线审查,由当时的五所数据中心审查,依据规定,必须经“七专线”及产品经过审核、批准、公布(七专目录)的产品,才可以打上“G”的标记。
自90年代初期开始的军标认证,是依据国家军用标准的认证。其认证机构是由原国防科工委授权的中国军用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它独立于元器件的生产方和使用方,所以属于第三方认证。
质量认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对于元器件生产单位质量保证能力的评定:对其所生产的元器件进行鉴定或考核,合格者列入合格产品目录(QPL)或合格生产厂目录(QML)。
除了原国防科工委授权的军用元器件质量认证机构外,军工行业也可授权具有认证能力的单位按标准或法规性文件,对元器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考察,以及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鉴定或考核,合格者列入该军工行业合格产品目录。为了区别于由国家授权的质量认证,将军工行业授权的质量认证,称为质量认定,由于军工行业是元器件的用户,所以质量认定也可称为用户认证或第二方认证。
凡已通过质量认证,其认证条件能满足军工产品质量要求的元器件,可不再进行质量认定。凡未经过质量认证或其认证条件不能满足军工产品质量要求的元器件及其生产单位,军工行业的有关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质量认定。
参考资料:网络-国军标
4. 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的介绍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建立汽车维修行业诚信机制,营造良好的汽车维修市场经济秩序,切实维护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汽车维修业户共同遵守,自觉执行,相互监督。
5. 汽车维修的相关标准有那些
比较老的标准,将就看吧:车辆维修和技术管理工作规范
一.车辆维修管理
(一)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一16739.3一1997),审批各类维修企业或经营业户,审定业户技术类别,签发技术合格证。
(二)维护车辆维修市场秩序,查处无证修车和违章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车辆维修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按维修范围挂牌经营。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标准;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使用交通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附有车辆维修统一结算凭证。
(四)指导和监督维修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国家、交通行业和地方的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五)监督一、二类维修企业在承修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在用车改装竣工出厂前应当按照竣工汽车的技术要求进行维修质量检测,检测合格的,实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由质量检验员签发。汽车竣工出厂合格证由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并要定期进行检查。
(六)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a级站或汽车性能质量检测监督站)对汽车维修的承、托修双方因维修质量发生纠纷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
(七)组织维修工和检验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证。
1、培训工作由经批准认定的培训中心、技校或学术团体单位进行。
2、开办汽车维修技工和检验员培训班的单位必须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
3、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考试成绩报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发给《汽车维修技术工上岗证》和《汽车维修检验员证》。
二.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
(一)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和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对申请筹建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单位进行立项筹建审批。
审查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初步设计方案(包括设任务书、场地总体布置图、站房平面图、工艺布置图等),设备目录及选型(包括提供设备厂家)、人员配备及培训计划等文件。
(二)对批准筹建的综合性能检测站,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开业技术条件,指导申请者配置符合车辆性能检测工艺规程的场地、厂房、设备等技术装备和有关安全、检测工艺规程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按有关规定对完成筹建的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审查和审批,认定合格的,发放相应检测范围类别的检测许可证。
(四)组织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人员的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技术、业务和职业道德等。检测人员上岗培训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认定的培训单位组织举办,检测人员上岗证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发放。
(五)监督、检查检测站的检测行为,并要求其实行检测项目收费明码标价;指导、监督检测站执行有关车辆检测标准、规范;监控检测站提供检测结果证明;指导检测站掌握车辆检测技术评定标准和采用科学的检测方法;规范检测工艺规程,制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检测结果报告的样本,实行检测站长负责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制度。
(六)实行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诊断设备,计量仪器周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
三.车辆技术管理
(一)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并按要求和内容及时填写,保证档案内容齐全、完整。
(二)实行车辆定期检测制度。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结合道路运输证的年度审验对车辆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评定出车辆技术等级,并根据车辆技术等级确定其经营资格或经营线路。通过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全面掌握在用车辆的技术状况。
推广汽车检测诊断技术,实行车辆维修前的状况检测,确定修理作业的范围和程度。
(三)实行车辆强制维护制度,监督车辆按规定周期进行二级维护。对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应在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记录”栏中进行签章。
(四)实行车辆视情修理制度。车辆修理内容和项目应是由汽车运输企业或个体业户根据车辆检测后技术状况视情而定,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准作任何硬性干预,但有责任协助技术鉴定,以免造成不适和浪费。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将每季度发生的各种车辆各级修理作业记录汇总上报。
(五)车辆更新和报废。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每年有计划地对车辆进行一次技术档案统计和实际调查。对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不经济不安全的车辆,要分类登记造册,汇总于《应报废的老旧车辆尚在使用统计表》,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政府,促使其报废更新。
(六)车辆技术经济定额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制定与修改。
(七)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定期对各项技术经济定额、指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并上报。
四.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一)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作用。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企业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及处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依据。
(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填写。
1、“托修方”栏填写送修车辆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
2、“车牌号码”按交警部门发放的车辆牌照号填写。
3、“车型”栏填写车辆型号,如“东风141”等。
4、“发动机型号、底盘(车身)号”栏按生产厂家编号填写。
5、“维修类别”栏按实际维修所达到类别填写。
6、“维修合同编号”栏填写本次维修所签定的维修合同的文本编号。
7、“接车人”栏填写具体领取修竣车辆的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8、“质量检验员”栏加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的质量检验员专用证号章。
9、“出厂日期”栏填写修竣车辆交付托修方的时间(年、月、日)。
10、“竣工日期”栏填写修竣车辆的时间(年、月、日)。
11、“进厂日期”栏填写承修方承接车辆的时间(年、月、日)。
12、“维修专用发票编号”栏填写由承修方开具的统一维修专用发票的编号。
13、“次数”栏填写按修竣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质量保证期之内,依次发生的车辆返修序次。
五.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
(一)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的作用和种类。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是企业质量检验员进行维修车辆质检工作的上岗资格证。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分为正证和副证,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二)企业质量检验员的分类。
企业质量检验员分为总质量检验员及质量检验员两类。
(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的填写。
1、“证号”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定。前二位数为地域代号,后四位数为自然序号。
2、“工作单位”栏填写申报质量检验员证的单位全称。
3、“审验”栏加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验章。
6. 汽车修理技术规范主要是什么
首先要检查分电器、火花塞、高压线等是否因为汽车淋雨等受潮,如果是这样,可以把受潮机件晾干,然后再发动。
其次,检查火花塞是否损坏,如果损坏,只要更换新火塞即可。
第三,检查蓄电池电压是否足够。有的时候,停车忘记关灯,时间长了,就可能耗尽电源。如果是这样,把车挂二挡,脚踩离合,用车拖拽,当行驶到一定速度时,松开离合,拧动点火开关,汽车就能自然启动,如果是蓄电池有问题,此法不能奏效。
换挡时发动机熄火
行进中换挡,如果操作规范,但出现熄火现象,需要检查以下问题:
首先看怠速是否稳定,怠速是否过低,如果怠速不稳或怠速低,只要把怠速调整到正常转速即可。还要把怠速截止阀拧紧,插头插紧。
其次,如果怠速正常,则可能是油气分离器被堵塞,需要到专业修理站清洗油气分离器。
高速行驶时方向盘震颤
汽车在高速行驶或在某一较高车速行驶时出现行驶不稳、摆头,甚至方向盘抖动,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1、前轮定位角失准,前束过大。
2、前轮胎气压过低或轮胎由于修补等原因起动不平衡。
3、前轮辐变形或轮胎螺栓数量不等。
4、传动系统零部件安装松动。
5、传动轴弯曲,动力不平衡,前轴变形。
6、减震器故障
高速振摆有两种情况,一是随着车速的提高振摆渐强烈,二是在某一较高车速出现振摆,并引起方向盘抖动。可以先架起驱动桥,前轮加塞安全塞块,启动发动机并逐步换入高速挡,使驱动轮达到终试摆振速度。若此时车身和方向盘都出现抖动,则为传动系统引起的振摆。因为此时前轮前桥处于静止状态,若达到终试振摆速度,汽车不出现抖动,则振摆的原因是汽车前桥部分存在故障;检查前轮各定位角和前束是否符合要求,如失准应调整;架起前桥试转车轮,检查车轮动平衡情况及轮胎是否变形过大。必要时可换良好的车轮进行对比试验;检查前轴、车架是否变形,检查传动轴是否弯曲,有条件时应做传动轴动平衡。
转向沉重
转向沉重的原因较多,但通常有以下几点:
一、轮胎气压不足,尤其前轮气压不足,转向会比较吃力。
二、助力转向液不足,需添加助力转向液。
三、前轮定位不准,需进行四轮定位检测。
行驶时跑偏
检查跑偏,一般是在行驶时,摆正方向盘,然后放开方向盘行驶,看汽车是否走直线。如果不走直线,就是跑偏。
首先跑偏可能是因为左右轮胎气压不一致造成的,需给不足的轮胎充气。
其次可能是前轮定位不准。前轮外倾角、主销角或主销内角不等,前束太小或负前束都会造成跑偏,必须到专业维修站检测。
7. 求一标准 GJB 1627-93 军事后勤装备制造与验收技术条件编写的规定
GJB 1624.8-1993 军事后勤装备使用技术文件编写导则 质量分级与报废条件 GJB 1625-1993 军事后勤装备全寿命费用计算方法
GJB 1626-1993 军事后勤装备标志设计要求
GJB 1627-1993 军事后勤装备制造与验收技术文件编写的规定
GJB 1629-1993 军事后勤装备防核、生物、化学武器通用规范
GJB 0.2-2001 军用标准文件编制工作导则第2部分:军用规范编写规定.pdf │ GJB 0.2-2001 军用标准文件编制工作导则第2部分:军用规范编写规定.pdf │ GJB 0.3-2001 军用标准文件编制工作导则第3部分:出版印刷规定.pdf │ GJB 0.3-2001 军用标准文件编制工作导则 第3部分:出版印刷规定.pdf │ gjb 1-19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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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JB 1009.6-90 防步兵跳雷定型试验规程爆炸完全性试验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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