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配件维修 » 汽车销售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销售维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5-16 12:15:19

1. 法规对汽车有没有强制维保要求有没有文字体现

摘要 交通部新规:新车保养不得强制在4S店(【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新规】

2. 我国汽车售后服务相关法律和法规。

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3年1月16日)
2、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12月27日)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月17日)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2月2日)
5、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9日)
6、商务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2011年5月12日)
7、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26日)
8、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2009年7月17日)
9、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年7月17日)
10、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2006年12月25日)
11、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2006年6月28日)
12、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2006年5月19日)
1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
1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3月12日)
15、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2001年8月20日修正)

3. 小型汽车维修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

一、考勤管理制度
1、公司实行每周工作6天,公休日轮班工作制。
2、行政财务管理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周六、周日上班发给加班工资,销售及车间维修员工实行提成工时工资制。
3、员工上下班实行打卡制度。因特殊情况无法打卡的填《工作请示联络单》,部门经理核实总经理批准后作为考勤依据,无打卡又无办理审批手续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每次扣罚100元。
4、员工考勤由企管部制表,经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交财务部作为发放员工工资的依据。
5、员工上、下班时间按本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执行。(上午/下午)
6、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因公外出办事须向部门经理请示,经批准在各部门人员去向管理白板上注明,无请示或上班时间擅自离岗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之事、借故请病假、事假在外做其它收取利益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7、迟到、早退(30分钟内)每次扣发工资?元。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每次扣罚?元,旷工1天,每次扣罚?元。月旷工累计3天,除扣发工资外并作辞退解聘处理。
8、当月考勤超过满勤天数的,填《工作请示联络单》经审批备案后可在下月补休,下月不补休的作废。

二、请、休假管理制度
1、员工按规定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及年休假等(取消探亲假及其他假期),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工资÷21.75天*相应天数=应发的加班工资(参照相关法律规定)
2、员工请、休假需填写《请(休)假呈批表》,休计划生育假、婚、丧假等还需提供相关证明,加班补休,原则上当月或下一月内补完。请休假及补休,须提前办理手续,经部门经理、总经理批准后交企管部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3、员工请、休假,2天内由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企管部备案,3天以上由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领导批准,部门经理请休假经企管部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事假月累计3天,扣除当月奖金分配数的50%;事假月累计5天,取消当月奖金分配。事假最长不得超过10天。事假按天数扣除工资。
基本工资÷21.75天=应扣除的每天工资
4、员工在公司工作1年以上(按其试用日期计起),可享受带薪年休假。2年至5年5天;6年至10年7天;11年至20年10天;20年以上14天。休年假不得超期和跨年度累休,年休假可冲减事假病假。
5、员工病假,须出具区以上医院证明(特殊情况可先电话报部门经理后补办手续)。病假月内2 天,基本工资不予扣除,病假 2天以上,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基本工资:
工作五年以下,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
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
工作十年以上,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病假工资计发标准:
基本工资÷21.75×(60%~80%)=每天应发工资
病假月累计4天,扣除当月奖金分配数的50%;病假月累计7天,取消当月奖金分配。
6、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的病假,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期,分别为一年内15天,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天,最长不超过90天,其他情形的,按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执行。
7、凡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病假超过24天或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本年已休年假,但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0天、病假超过24天或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享受下年年休假待遇。
8、员工结婚,休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休假13天。超假须经批准,超假天数按事假处理。
9、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予丧假3天。超假须经批准,超假天数按事假处理。
10、员工的年假、计划生育假、产假、婚、丧假等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休假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

4. 求汽车销售公司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六、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八 本规则是劳动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4)汽车销售维修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5. 国家详细的汽车三包是怎么规定的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章 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一)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二) 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6.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颁布 2022年起施行

易车讯 7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对外颁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对“退/换车”的最新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可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可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第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

鼓励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要求。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七条 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为家用汽车产品配备中文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产品一致性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随车提供工具、附件等物品的,还应当附随车物品清单。

第九条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

(三)销售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开具购车发票的日期、交付车辆的日期;

(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以下简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

(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

(七)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

(八)按照规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和退换车信息等,但生产者已经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上备案的信息除外。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其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

第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的随车文件。

第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履行下列规定:

(一)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可以现场查验的质量状况;

(二)向消费者交付随车文件以及购车发票;

(三)按照随车物品清单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附件等物品;

(四)对照随车文件,告知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

第十四条 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销售者应当及时免费补办。

第十五条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因质量问题不能安全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免费修理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服务,并承担必要的车辆拖运费用。

第十六条 包修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并且其质量不得低于原车配置的零部件质量。

第十七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消费者质量问题陈述、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及工时费、车辆拖运费用、提供备用车或者交通费用补偿的情况、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者盖章等信息,并提供给消费者一份。

消费者因遗失修理记录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阅或者复印修理记录,修理者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

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购买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

第二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

第二十一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第二十三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主线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修理时间。

第二十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退货的,销售者应当退货。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

(一)车辆登记费用;

(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

(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

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第二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提出的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相关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作出答复。不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应当在答复中说明理由。

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换车证明或者退车证明;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的家用汽车产品,其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条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改变。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经营者对下列质量问题承担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购买时已经被书面告知家用汽车产品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瑕疵;

(二)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者三包凭证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而造成的损坏;

(三)使用说明书明示不得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仍然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的损坏;

(四)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的损坏;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检验合格,并书面告知其属于“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照当事人约定执行。

第四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包责任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四)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鼓励有关组织建立第三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机制,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三包责任争议投诉举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执行。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处理三包责任争议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家用汽车产品,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和皮卡车。

乘用车,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以外的乘用车。

质量问题,指家用汽车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明示的质量状况,或者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致使无法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的情形。

单次修理时间,指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至完成修理之时。以小时计算,每满24小时,为1日;余下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累计修理时间,指单次修理时间累加之和。

第四十一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7. 汽车维修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有哪些

汽修管理制度

一、汽车维修质保及服务承诺制度

1
、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
、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汽车竣工合格证。

3
、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
、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
2000
公里或者
10
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
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休息质量
保证期为汽车行驶
20000
公里或
100
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
者为准。

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
下制度。

1
、质量管理机构

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售后经理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
负责。

2
、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
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
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
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
)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
)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
)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
)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
)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
)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8.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同学你好,没有做过专门的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只有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既然属于车间的维修保养,给一份车辆管理制度供你参考,里面也有关第车辆维修保养的部分,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1.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车辆管理,充分发挥车辆资源利用最大化效应,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车辆。
3.工作规定
3.1司机必须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如没有特殊安排,必须在司机室内等候;
3.2车辆应停放在厂区指定车位待命。下班车辆返回以后,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
3.3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因违章被罚款,费用由司机本人自理(特殊情况除外);
3.4因司机本人违章或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由司机自付3%,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由司机自付2%;
3.5司机必须爱护车辆,并且利用平时在公司的空闲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
3.6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汽车钥匙、加油卡、保险卡由使用人携带之外,其余均由行政部保管并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档案;
3.7汽车钥匙由当值司机保管,出车时司机凭批准后的《出车申请单》交保安确认后方可放行;
3.8司机需在安检日期到期前自行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因逾期未受检验而遭罚款处分者,费用由行车司机本人自理;
3.9 车辆如需送厂维修,由司机填写《维修申请单》,说明修理项目,经司机班班长证实,报行政部批准后方可送修;替换后受损零部件应带回公司复验作为当次维修费用报销相关依据。
3.10新司机上岗前,由司机班班长负责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业务训练、车辆性能及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等;行车时速严格按照路标所规定的速度行驶。
3.11.司机全年未被违章罚款、未超出行车日志的里程数、未出交通事故的,给予安全奖励400元。
4.行车规定
4.1.出车申请:
4.1.1申请程序:用车部门申请→部门主管审核→行政部批准→送单司机班长
4.1.2需用车部门,应提前一天填妥《出车申请单》(紧急情况除外),经行政部批准后,统一派车,未填写《出车申请单》的,司机有权拒绝出车;XX市内用车由行政部批准即可;超出XX市区外用车必须经总裁助理批准方可生效。
4.1.3行政部将审批后的《出车申请单》统一交司机班班长处,再由司机班班长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派车,如出车时间有调整,须通知用车部门具体的出车时间;
4.1.4约车人必须在出车前3分钟到一号岗等候以便能准时出车。
4.1.5派车原则:一人单独外出办事无特殊情况都不予派车,个人乘公交车出行,特殊情况须经总裁助理批准;坚持一车多用原则,同一方向不同目的地用车者同行,先近后远或先急后缓送达;外出(广州以外地区)用车2日以上者不予派车。
4.2.司机每次行车返回后必须根据《出车申请单》的资料每日填报《行车日志》并由约车人签名确认,《行车日志》作为油费、路桥费、餐费报销的依据,未填写日志则费用不予报销;
4.3.司机班班长每周需对《行车日志》所载里程数与车辆里程表的实际里程作不定期抽查;
4.4.司机班班长需在每月三号之前提交上月《行车日志汇总表》到行政部,如所载里程数超出车辆里程表的实际里程视为司机违规,对超出里程的汽油费应由司机负责缴纳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连续违规三次以上者予以辞退。
4.5.保安值班人员如发现无《出车申请单》或出车人数与《出车申请单》不符,必须拒绝车辆外出,并将详细情况报行政部;
4.6.用车人员应坚持当日返回原则,如有特殊情况,司机应及时通知司机班班长。
4.7.员工工伤或疾病,出车申请单可凭医院证明延后补签,行车司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出车。
4.未经行政部批准,禁止擅自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一经发现将处以当事司机辞退处理,并处罚款200元。
4.9.司机处出行车其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搭载与当次工作目的无关的人员或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处以当事司机罚款200元/次,累计违规三次以上者处以辞退处理。
5.肇事过失的处分:
5.1.经本公司鉴定其应负肇事责任者按其肇事理赔次数,依下列规定予以过失处分。
一次理赔总数 肇事处分 备注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1000元以下 司机自付4% 司机自付8% 司机自付20% 除名 1年内
1000~3000元 司机自付3% 司机自付6% 除名 2年内
3000~5000元 司机自付2% 除名 3年内
5000元以上 除名 4年内
5.2.肇事后经法院判决缓刑者,准予留用,经判决徒刑者,自判决之日起予以解雇,并令其赔偿肇事应付的金额;
5.3.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即予解雇。
6.加班时间的计算
6.1.平日临时加班(周一至周六)填写《加班申请单》交行政部汇总留存;
6.2.休息日加班:值班司机以考勤记载时间为准,如跨越中餐或晚餐,则扣除1小时/次。
7.附则
7.1.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改,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8. 附表
<行车日志>、<行车日志汇总表>、<出车申请单>、<车辆维修申请表>。

9. 家用汽车维修更换退货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10. 汽车维修门店如何做标准化管理方案

汽车维修门店如何做标准化管理方案?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一、不准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留长发者要带工作帽;
二、工作时禁止吸烟;
三、工作时要集中精神,不准说笑、打闹;
四、使用一切机工具及电气设备,必须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并要爱护使用;
五、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不准光膀子进行工作;
六、严禁无驾驶证人员开始一切机动车辆;
七、严禁开努与驾驶证规定不相符的车辆;
八、未经领导批准,非操作者不得随便动用机床设备;
九、工作场所、车辆旁、工作台、通道应经常保持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十、严禁一切低燃点的油、气、醇,与照明设施及带电的线路接触。
汽车维修竣工检查制度
一、按照维修协议合同内容检验;
二、按成都市汽车大修竣工技术标准检验;
三、检验所修项目的技术性能是否达到技术标准;
四、作外观检查应完好清洁;
五、整车外观检查和试车;
六、路试后要填写试车技术卡存档;
七、按维修协议内容和技术标准向用户交车。
汽车电工安全操作制度
一、装卸汽车发电机和起动机时,应将汽车电源总开关断开,切断电源后进行,未装电源总开关的,卸下的电线接头应包扎好;
二、需要起动机检查电路时,应注意车底有无他人在工作,预先打招呼、拉手刹、放空档,然后发动,不熟练人员及学员不得随便发动;
三、汽车内线路接头必须接牢并用胶布包扎好。穿孔而过的线路要加胶护套;
四、装换蓄电池时,应有用蓄电池攀带;
五、蓄电池架发现损坏时,应立即移工修理,不得凑合使用;
六、装蓄电池时,应在底部垫以橡皮胶料,蓄电池之间以及周围也应用木板塞紧;
七、电池头、导线夹应装可靠,不准用铁丝代用;
八、配制电液时,应将硫酸轻轻加入蒸溜不内,同时用玻璃棒不断搅拌达到散热迅速的目的。严禁将水注入硫酸内,人员应穿戴胶水鞋和橡胶手套,戴防护眼镜;
九、蓄电池维修、装配间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和防火设备,防止人员铅中毒及发生火警。充电池工作间空气要流通,室内及存放蓄电池地方4米内严禁烟火。
十、切实执行电池在新装及大修后的第一次充电。初充电的好坏直接影响蓄电池的寿命。初充电后至少应以相当于蓄电池容量的1/10的放电率放电一次,直至单电电压降至1.7V为止。再以初电的充电率充足,充足后安置24小时后方能使用。
十一、充电时应将电池盖打开,电液温度不得超过450C。
十二、蓄电池应用放电叉测量,不可用手钳或其它金属试验,防止发生爆炸。
十三、工作时,如不慎有电液落在皮肤或衣服上,应立即用5%苏打水擦洗,再用清水冲洗。
十四、清洗发电机、起动机及其他电器设备应使用不带添加剂的工业汽油,并注意防火。
销售管理制度
一、销售部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公司制
度。
二、销售部人员必须爱护公司财物,对公司配发的办公用品设备应爱惜
使用,损坏赔偿。
三、销售部人员必须随时无条件接受公司对其办公设施的检查。
四、销售部人员不得在业务过程中损害公司利益,如经发现,公司将给
予罚款、警告、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罚。
五、市场部销售管理:
1、销售业务授权:市场部人员对外签订合同,必须得到公司总经理的签字授权,未经授权签字的合同。该授权为一对一授权,即是按每一笔合同进行授权。
2、销售提成办法:
(1) 原则上按市场部人员的销售额比例进行提成。
(2) 销售部人员对外销售价格管理。
(3) 销售部人员在销售中,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越权下浮销售价格或恶意上浮销售价格,一旦发生,如经核实,公司有权给予经办人员严处直至开除。
(4) 销售部人员在销售中,超出公司规定销售价格销售部分,公司按超出部分额度的30%(含税)给予奖励。
(5) 销售部人员按年度签订销售定额,市场部人员完成订额或超额完成订额,年终核算后由公司总经理给予红包奖励。市场部人员未完成销售订额,公司将视情况,给予扣罚一定比例的提成或直至解聘。
(6) 销售部人员领取销售提成的办法。按销售合同总额,回款率达到销售总金额的80%时,市场部人员可领取应提成金额的30%,回款率达到销售总金额的100%时,市场部人员可领取应提成金额的60%,余额10%到年终核算后领取。
销售部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图
详细记录事故投诉原因
相关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及措施
通知客户处理结
果并向客户道歉
分析原因并进行相关调查
向客户解释清楚“否”的原因

把事故原因记录在案,避免有相同情况出现

热点内容
泰安七万块奥迪a6l二手车价格 发布:2025-09-23 23:27:17 浏览:979
比亚迪汉ev长续航豪华版内饰 发布:2025-09-23 23:27:13 浏览:447
皮卡如何拆下备胎 发布:2025-09-23 23:26:30 浏览:187
小型拖挂房车店 发布:2025-09-23 23:26:28 浏览:219
7客商务车装8个人 发布:2025-09-23 23:21:31 浏览:499
2017深圳越野赛 发布:2025-09-23 23:02:16 浏览:786
四平奔驰商务车出租 发布:2025-09-23 22:39:02 浏览:468
昂科威20t图片领先内饰 发布:2025-09-23 22:15:04 浏览:87
房车豪华内饰图片大全 发布:2025-09-23 22:10:40 浏览:629
欧洲拖挂式房车怎样选 发布:2025-09-23 22:10:22 浏览: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