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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2-05-25 13:37:34

❶ 车联盟(广州)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该店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三线,在大马路边很容易找到,店里工作人员责任心强、有4S店的技术、服务好、好说话,配件质量好,价格实惠,很不错的维修体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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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北方向出发 赤坭镇
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人民政府
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财政所
中共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委员会
0 米

2 右转 赤坭镇
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人民政府
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财政所
中共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委员会
164 米

3 左转 无标志物 5.851 公里

4 前方进入干道 信发商标厂
东风日产发动机分公司
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
东风日产
9.869 公里

5 前方进入干道 云都超硬材料公司
广州建龙电器有限公司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
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
东风专营店
10.788 公里

6 靠右 日月同辉明丰机械
东风日产培训中心
中国石化加油站
陆华搭棚队
花都顺达汽车修理厂
12.436 公里

7 靠右经过匝道 新华收费站(西口)
12.500 公里

8 前方高速公路入口 新华收费站(西口)
服务区
中国石化加油站
13.021 公里

9 靠右高速公路出口 恒锋不锈钢厨具厂
广空机电产品总汇(增槎路店)
金雪饮食之家
冠环专业制帽设备
新德宝超市(正门)
37.635 公里

10 靠左经过匝道 豪进摩托车原装配件广州白云华容销售服务部
润隆贸易有限公司
停车场
兵仔平价超市
万佳商场(螺涌北路店)
40.300 公里

11 靠右 骏丰商业电器城
停车场
西场电器城(增槎路店)
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南源街派出所西场社区警务室
广州市荔湾区南源街道西场社区居民委员会
40.843 公里

12 靠右 71路62路公交车终点站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环市西路办事处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和平新村(北门)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荔湾供水管理所
40.945 公里

13 靠右经过匝道 美之选美发连锁机构
广州市皮革机械厂
黄振龙凉茶(环西店)
健民医药(西湾路店)
一派(西湾路店)
43.970 公里

14 靠右 越秀公园(北门)
广州市城市绿洲游乐园有限公司
雍雅山房
歌哥量贩式KBOX加盟店
GOLF CLUB
44.414 公里

15 靠右 广东省长讯实业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长途电信线路局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法律分校南区北门)
中国银行童心路支行
经典沙龙(下塘西路店)
49.835 公里

16 靠右 金圣地体育沙龙
天河体育中心(南门)
广州市体育委员会
羽毛球中心羽毛球馆
广州天河健美乐苑
53.042 公里

17 前方经过匝道 华师大厦
暨南大学(东北门)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
公厕
ATM(工商银行)
53.095 公里

18 靠右 停车场
暨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车队
54.006 公里

19 靠右 黄埔大道收费站
黄埔立交桥
收费站
海格通信有限公司
56.988 公里

20 靠左高速公路入口 东丫围
番愚大桥收费站
66.213 公里

21 右转 广州市能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吉盛伟邦(后门)
博香楼
欧米丝布艺生活馆
财灯兴旺灯饰布艺坊
71.284 公里

22 前方高速公路出口 大新玻璃钢公司
71.666 公里

23 前方高速公路入口 无标志物 71.767 公里

24 靠右高速公路出口 广州市番禺市桥镇东升工业开发区办公室
广州潘高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番禺东升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学基地(大北路)
广州潘高寿天然保健品公司
77.161 公里

25 到达环岛 创世纪汽车维修服务部
富华家私商场(番禺店)
亚洲铝材
奔马汽车修理厂
罗家经济发展公司
77.453 公里

26 无 加油站
附城汽车配件维修服务部
湘土大碗菜(番禺店)
松辉交电批发
77.569 公里

27 到达环岛 石岗东幼儿园
ATM(信用社)
宏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禺城农村信用合作社石基傍江分永
豪时皮具(番禺)有限公司
90.432 公里

28 无 中国石油莲兴加油站
90.470 公里

29 左转 中国石油莲兴加油站
金龙旅业(联围路店)
美华专业美发店
佳富汽修
星辉电影院
90.724 公里

30 前方为目的地 民益药店
徐其修凉茶(联围路店)
石楼镇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莲花山保税区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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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广州市荔湾区汽车维修一类企业有哪家

有,荔湾区汽车维修一类企业有:位于周门路25号荔天大型停车场内唧广州新干线-8135-7197。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2]
经营许可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以及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以上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以及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以上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维修经营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质量管理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参照第四十九条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❹ 广州车道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怎么样

广州车道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是2018-09-13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小平村工业区银平路141号D前101。

广州车道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101MA5CC54K5E,企业法人全焜,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州车道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车修理与维护;汽车零部件维修;汽车清洗服务;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代办汽车年审、过户手续;汽车销售;二手车销售;代缴汽车违章罚款、车船税手续;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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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大运集团的集团大事记

1987年,在运城市解放北路设立摩托车零售门店。
1992年11月,成立运城地区工商通达经贸公司,主营摩托车。
1993年9月,山西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后,公司迁址到开发区。
1996年5月,公司在开发区征地35亩,兴建八车道8000平方米的大型仓库。
1996年6月,佛斯弟摩托车有限公司销售总公司,广州从化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广东江门市大长江摩托车有限公司相继在我公司设立了“分公司”及“中转库”。
1996年7月,五羊—本田摩托车有限公司、建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设·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也相继在我公司设立“中转站”。
1996年11月,山西运城地区工商通达经贸公司太原分公司成立。
1997年2月,经山西省体改委批准,运城地区工商通达经贸公司正式更名为山西通达集团有限公司,标志着山西通达集团的正式成立,下属五个成员企业。集团发展开始步入了集摩托车零售、批发、售后服务、配件供应为一体的相关多元化发展阶段。拥有员工230人,经营面积2.8万平方米。设有办公室、财务部、批发部、零售部、仓储部、售后服务中心、微机室,并设立了建设·雅马哈、五羊—本田、大阳、天马、金轮、鹿城等七大系列品牌专卖店,设立了太原公司、广州办事处、重庆办事处。2001年2月,组建通达集团有限公司汽车贸易部。
2001年4月,运城通达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成立。
2001年5月,投资100余万元,组建通达集团汽车维修、售后服务中心。
2001年5月,组建运城市晋M私营车友联合会,并投入运营。
2001年6月,郑州远洋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成立。
2001年7月,太原天马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成立。
2001年7月,兰州隆鑫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成立。
2001年7月,广州花都大阳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成立。
2001年8月,集团在广州市征地四百亩,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广州远航实业有限公司成立并运营。
2001年8月,广州市红太阳机动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成立。
2001年10月,以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联合开办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开始启动。
2001年10月,取得东风雪铁龙晋南总代理权。
2001年10月,取得重庆长安晋南总代理权。
2001年10月25日,中华工商时报公布了2000年度全国500强民营企业排序,我集团公司排名第30位。
2001年11月,取得长城皮卡运城地区总代理权。
2002年1月,集团董事长远勤山正式接任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2年3月,取得风神蓝鸟运城地区总代理权。
2002年3月,取得南京长安晋南地区总代理权。
2002年4月,集团运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立,全面接受原集团汽车贸易部的各项业务。
2002年4月,集团运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成立。
2002年6月,与东风载重汽车贸易总公司签定入网协议,取得运城地区代理权。
2002年6月,取得一汽佳宝运城地区总代理权。
2002年7月,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签定入网协议,取得运城地区代理权。
2002年7月,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签定协议,取得斯太尔、飞龙系列山西省总代理权。
2002年8月,中国工商时报公布的2001年度全国民营企业500强排名中集团公司排名47位。
2002年12月,集团正式通过了覆盖汽车、摩托车销售、汽车维修、服务、摩托车维修、服务、汽车货物运输产品范围的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03年3月25日,集团在宁夏投资的固原远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
2003年8月14日,集团总经理主持召开汽贸代办处销售会议。
2004年5月15日,公司位于广州花都区永发大道的大阳新厂区落成庆典隆重举行。
2004年8月,中华工商时报公布2003年度全国民营企业500强排名第76位。
2003年9月3日,中华工商时报公布2002年度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集团公司排名56位。
2005年5月20日,大运摩托全国经销商会议在广州花都召开,标志着大运摩托正式推向市场。
2006年3月9日,广州大运摩托新厂区开工奠基。
2009年3月25日,山西通达(集团)在全资收购四川银河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基础上,任命了以远武生为总经理、谢平为财务总监等新的经营班子;
2006年7月28日,运城黄河丰田汽车销售店开工建设。
2006年8月19日,由中华工商时报、中国经济精英论坛联席会和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专委会联合举办的第二届中国经济诚信人物颁奖盛典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集团董事长远勤山被授予“中国经济十大诚信人物”荣誉称号,集团公司被授予“中国经济百佳诚信企业”荣誉称号。
2010年1月15日,集团旗下的“大运DAYUN”摩托车品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这标志着集团公司在品牌建设上取得了长足进步,同时也是集团实现品牌战略迈出的关键一步。

❻ 广州市力行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怎么样

广州市力行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是1996-02-14注册成立的股份制,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新石路南自编3号A栋一楼。

广州市力行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111278760530Q,企业法人李志强,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州市力行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的经营范围是:汽车修理与维护;为电动汽车提供电池充电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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