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企业安全设备管理
❶ 汽车维修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维修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一、综合管理制度3 二、人事管理制度5 (一)总则5 (二)聘用5 (三)工作及考勤6 (四)培训和考绩8 三、劳动纪律有关规定11 附:员工守则12 四、财务管理制度12 (一)货币资金管理12 (二)财会往来管理13 (三)费用报销管理15 (四)固定资产管理16 五、设备管理制度17 (一)总则17 (二)计量器具、检测设备管理18 (三)计量器具、检测设备维护保养19 (四)专用工具管理20 (五)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查规定 20 六、仓库管理制度21 (一)总则21 (二)配件出入库管理22 (三)安全件标识规定23 附:安全件标识规定24 (四)配件领用规定25 七、生产过程管理制度26 (一)服务管理26 (二)接车管理26 (三)质量管理28 (四)现场生产管理29 (五)竣工交车管理30 八、生产服务管理制度30 (一)文明服务、文明生产30 (二)定置管理31 (三)用户档案管理32 (四)紧急救援制度32 附: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程序33 目录实用汽车维修企业管理制度与指导(五)清洁卫生管理34 九、技术基础资料管理规定35 附:汽车维修企业原始记录资料内容35 十、跟踪服务规定37 附:处理车主投诉程序37 十一、计算机使用相关规定39 十二、承、托修双方的权利39 (一)托修方权利39 (二)承修方权利40 第二部分汽车维修企业主要管理规范 一、汽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规范43 (一)总则43 (二)消防安全管理44 (三)用电安全管理46 (四)设备安全管理47 (五)生产现场安全管理49 (六)仓库安全管理52 (七)试车安全管理52 (八)气体燃料车辆维修安全管理53 (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安全管理56 附:汽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59 二、汽车维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规范61 (一)节约用水措施62 (二)节约用电措施62 (三)危险废物处理63 附:相关法律法规64 (四)环境保护措施65 附:相关法律法规66 三、汽车维修企业质量管理规范68 (一)基本条件保证68 (二)配件进入保证69 (三)生产管理保证69 (四)质量检验员工作保证70 附:维修企业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编制实例70 四、汽车维修企业业务人员工作规范87 (一)工作环境87 (二)工作准备87 (三)仪容仪表88 (四)接待用户88 (五)时间约定88 (六)故障诊断89 (七)达成协议89 (八)费用结算89 (九)车辆交付89 (十)跟踪服务90 第三部分汽车维修企业岗位职责 一、厂长(经理)岗位职责93 二、生产副厂长(副经理)岗位职责93 三、技术(质量)副厂长(副经理)岗位职责94 四、服务经理(主管)岗位职责95 五、财务科长岗位职责95 六、成本、经费会计岗位职责96 七、出纳员岗位职责96 八、统计员岗位职责97 九、业务接待员岗位职责98 十、索赔员岗位职责98 十一、结算员岗位职责99 十二、检验员岗位职责99 十三、车间主任岗位职责100 十四、班组长岗位职责100 十五、配件经理(主管)岗位职责101 十六、配件计划员岗位职责 101 十七、采购员岗位职责102 十八、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102 十九、工具管理员岗位职责103 二十、洗车工岗位职责103 第四部分汽车维修企业操作规程 一、维修工操作规程107 (一)机修工操作规程107 (二)汽车电工操作规程107 (三)钣金工操作规程108 (四)油漆工操作规程109 (五)气焊工操作规程109 二、汽保设备操作规程111 (一)举升机操作规程111 (二)四轮定位仪操作规程112 (三)轮胎拆装机操作规程113 (四)轮胎平衡机操作规程113 (五)喷油泵试验台操作规程114 (六)台钻操作规程115 (七)砂轮机操作规程115 (八)空气压缩机操作规程116 (九)油压机操作规程116 (十)烤漆房操作规程117 (十一)车辆清洗操作规程118 (十二)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19 (十三)CO2气体保护焊操作规程121 (十四)电焊机操作规程123 (十五)点焊机安全操作规程124 (十六)钣金校正设备操作规程125 (十七)制冷剂回收充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126 (十八)汽车电脑检测仪使用规程127 三、主要检测设备检测作业指导128 (一)汽车侧滑量检测129 (二)汽车质量检测130 (三)制动性能检测131 (四)汽油车污染排放检测138 (五)柴油车自由加速排放检测141 (六)前照灯检测143 (七)喇叭声级检测146 (八)车轮动平衡检测147 (九)车轮定位值检测149 (十)液压制动踏板力检测153 (十一)转向轮最大转角检测154 第五部分管理工作参考文选 文选一××市汽车维修行业自律公约159 文选二汽车维修纠纷调解的相关知识及运用160 文选三汽车维修质量事故鉴定规则174 文选四理解总成修理和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181 文选五汽车维修企业的信用与信用建设184 文选六汽车维修企业的信用风险治理192 文选七汽车维修诚信企业评估指标体系198 文选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诚信评估指标体系204 文选九汽车修理厂的薪酬管理210 文选十维修厂的CS战略——使顾客和员工满意战略222 文选十一我们应该如何制订维修工时定额232 文选十二4S站(汽车特约销售服务站)与《反垄断法》239
王芬121920
❷ 汽车特约维修企业日常制度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司日常管理制度包括:
现企业管理制度的四个主要管理对象:人、财、物、信息,后三者都需要人去管理和操作,人是行为的主体。因此,人的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的核心,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性作用十分突出。
回(汇)报机制
1. 当上级下达工作任务后,任务受领人须在公司明确完成时间内或受领人自定预期完成的工作时间内,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合作完成。在工作进程中可实时请示汇报,同时要求在规定完成的时间内必须回报工作完成情况。未完成的必须说明未完成的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2.上级负有监管执行、协调各资源帮助下属完成任务的责任。
3.下属在工作进程中有任何超出职权及能力范围等的问题可即时向上级回(汇)报以求得协助。
通过“下达→受领→→回报”形成一个完整的回路沟通机制。以提升贯彻执行力,从而达到追求更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工作内容
1. 针对业务及采购的客户资料的资料归档尤为重要,存档的客户资料除须体现客户基本信息外,还须体现目标及成交客户的成交情况、后续跟进情况、生日、性格、兴趣爱好、价值观。如果条件允许,还须体现其客户的家庭成员的组成及上述内容(不做硬性指标要求)。
2. 拜访客户资料表则须体现拜访途径、开始和结束时间、地点、此次谈话内容简要、下次拜访议题和时间、预期达成的目标等。
3. 目的在于公司可实时监管对上述两部门的人员因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的弹性造成的监管盲区,特别是出外勤后的工作监管容易进入盲区的跟踪。同时,未防备相关客户联络人的离职,此类表格能为后续的工作人员提供一些信息,使有迹可循、有迹可查,缩短新晋人员与离职人员对应客户的导入期时长。
❸ 汽车维修企业的设备管理应遵循哪些原则
1:经常要保养设备(如举升机)
2:禁止让顾客进入维修车间(维修车间属于危险场所)
3:不准在车间吸烟,斗殴。
4:不准在车间内穿拖鞋。
❹ 汽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修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汽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汽车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4、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5、汽车进厂检验制度6、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制度7、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8、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9、汽车配件材料管理制度10、汽车维修作业各环节检验制度11、汽车维修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12、汽车维修人员培训制度13、汽车修理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14、车体矫正架安全操作规程15、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16、轮胎拆装机、平衡机操作规程17、空气压缩机安全使用操作规程18、四轮定位仪操作规程19、举升机安全操作规程20、制冷剂回收充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21、汽车修理作业环境保护条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四、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❺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❻ 汽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6)汽车维修企业安全设备管理扩展阅读: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规范和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
❼ 汽车维修企业运营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汽车维修厂要怎么制定管理制度?今天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为您整理了汽车维修厂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汽车维修厂管理制度篇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汽车修理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汽车修理厂员工要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经营观念,热情接待车主,精心维修车辆,确保修车质量。
2、汽车修理厂厂长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在全厂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员工要听从班组长和主管的指挥各级都要服从厂长的领导。
3、汽车修理厂新员工进厂必须厂部批准,要由介绍人和担保人,填写员工登记表,提供身份证、技术等级证明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合格后与厂方签订合同。
4、汽车修理厂员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专人考勤,请假要办理书面手续,上班不准在厂内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接待室闲谈不准在厂内会客。
5、坚守工作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带标志,不准穿拖鞋,不准串岗聊天,不准在客户车上休息不准乱动车内开关不准上班时间作私活。
6、业务接待是企业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质量,对客户要主动热情,维修项目确定要准确,工期要准时,报价要合理,交接要细心,车辆进出厂要手续完善。业务接待是接待员的工作,不准员工同车主私下洽谈业务严禁以修车为名向客户索取额外报酬。
7、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进出厂车辆和人员门卫有权检查,员工携带物品出厂,要登记报告,未经批准不准带进带出。
8、车间内严禁吸烟,员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野蛮操作,属个人责任的零件、设备损坏要根据 ......
❽ 汽车维修企业安全措施有哪些
汽车维修企业的安全措施有:
加强对维修设备的检查更新与维护保养。
对于汽车维修工作中常用到的设备要定期的进行维护,特别是那些大型机械,例如吊车、升降台、电焊机等都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与检修,并且做好检查维护记录,及时发现机器中存在的问题。一些维修企业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一定要请专门的技术人员来解决,决不能抱有侥幸的心理。那些已经严重老化、陈旧、功能不全、安全性能差的设备,一定要及时更换。高质量的设备不仅有利于保障工人的安全,也有利于提高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提高维修人员的专业技能,提升工人的安全意识。
工人安全意识的强弱,决定着整个汽修工作的成败。维修人员安全意识薄弱,一方面是由于他们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有限,另一方面是由于他们没有意识到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所造成的。为了提高维修人员的专业技能,汽修企业应加大与培训机构的合作力度,使维修人员掌握更多的维修知识,知道哪些工作环节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应该如何去处理这些问题。与此同时,汽修企业也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所有的员工意识到安全问题的重要性,要让所有的维修人员意识到安全问题不仅与企业的利益有关,更与他们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必要时还可以实行奖罚制度,对表现好的员工进行奖励,对于那些安全意识薄弱的进行批评教育,以促使维修人员自觉的去执行规范的操作,保障自身的安全。
❾ 求汽车修理厂安全生产制度
发个邮箱吧,有空给你发过去一份挑着参考使用
目录
1、汽车维修企业工作流程图. 4
2、服务承诺. 5
3、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6
4、顾客抱怨受理制度. 7
5、维修车辆进出厂登记制度. 8
6、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9
7、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10
8、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11
9、计量器管理制度. 12
10、检测仪具和设备管理制度. 13
11、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14
1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5
13、安全生产制度. 16
14、配件材料管理制度. 17
15、计算机服务管理系统制度. 18
16、压床安全操作规程. 19
17、钻床安全操作规程. 20
18、空气压缩机安全操作规程. 21
19、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 22
20、举升机安全操作规程. 23
21、乙炔气瓶安全使用守则. 24
22、氧气瓶使用安全技术要求. 25
23、汽车维修机工安全操作守则. 26
24、汽车维修钣金工安全操作守则. 27
25、汽车维修漆工安全操作守则. 28
26、汽车维修电工安全操作守则. 29
27、汽车维修胎工安全操作守则. 30
28、汽车维修检验试车安全操作守则. 31
29、气焊作业安全操作守则. 32
30、经理(厂长)岗位职责. 33
31、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34
32、质量检验员岗位职责. 35
33、业务员岗位责任制. 36
34、结算员岗位职责. 37
❿ 汽车修理行的管理制度
汽车修理厂的各项规章制度
厂长工作职责
1、 认真制定落实本厂的经营目标、发展规划。定时向主管部门的汇报各项工作进展。
2、 了解掌握地方、行业有关汽车维修的各项政策、法令及经济环境动态,适时提出本厂的发展规划、服务市场、广告宣传、特殊服务等方针、计划。
3、 密切配合总公司策划和实施企业形象设计。
4、 不断强化修理厂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有效措施、制度,充分调动全厂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全面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示。采取切实措施,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逐步推进企业进步和现代化的管理。
5、 全面负责质量体系的建立实施、完善和持续运行。督促、检查全厂质量体系文件的有效实施,推进质量体系建设负责主持管理评审重视顾客的意见和投诉处理,使质量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确保实现本厂的质量目标。
6、 负责协调解决厂内重大技术质量问题,了解检查各类投诉的解决和落实情况,做到每日一次检查,每周一次小结,及时签署意见。
7、 严格控制、合理配备各类人员,努力提高企业人员素质,组织好职工的技术培训,搞好职工生活福利和安全工作。
8、 每年至少对市场和顾客的需要,维修行业的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等质量体系的现状和适应性进行一次正式评定。
技术总监工作职责
1、 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汽车维修质量检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
2、 协调质量管理各项程序的贯彻执行。
3、 负责维修车辆的“修前检验”工作,配合业务接待员对保修车辆的故障进行准确判断,为确保维修作业项目(包括二级维护附加作业项目)提出意见。
4、 根据行业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过程,处理好生产上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负责对全厂员工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5、 负责严格按标准进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签发合格证或不合格车辆的返修单,严格把好质量关。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车辆维修质量不合格的控制工作。
6、 负责组织人员对维修质量事故进行检查鉴定,并写出具体检定报告。
7、 了解用户关于维修质量的意见,不断改进和提高维修质量。
8、 负责对车间各班组的维修质量进行考核,认真填写“车辆维修质量月报表”,并定期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的内容为:
9、 a)检验记录,维修档案的完整性及填写的真实性;
b)签证检查部位与维修手册、工艺规范、技术标准的对口情况检查尺寸与维修手册、原厂技术参数对口情况;
c)车辆的行使、操纵、控制、排放等整车性能。
10、 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技术质量工作。
11、 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对本企业汽车维修质量全面负责。
业务接待文明条例
1、 接待大厅所有人员上班时应仪表得体,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2、 接待人员要以自身良好的素质,微笑的服务接待每一位客户,处处替客户着想,让客户由“宾至如归”的感觉;驾驶员休息区应常保持清爽、干净,服务人员态度热情,礼貌待客。
3、 工作时间严禁闲谈聊天、干私活。
4、 保持大厅清洁、卫生,给客户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环境。
5、 柜台内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入内,保持柜台内外整洁,各种台帐摆放整齐。
6、 客户进门,接待人员应主动迎客,使用礼貌用语,主动打招呼。接修车辆,需做认真的环车检查,提醒客户损坏的部件和贵重物品保存。
7、 车辆不能按时完工的,必须及时打电话通知客户,向客户解释清楚。
8、 对修理车辆发生物品丢失,确因本厂原因的,由本厂原价赔偿,厂追究责任人,由责任人赔偿。
9、 建立客户档案,做好对客户车辆及时保养的提醒工作,与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
优质服务工作条例
1、 接待客户应做到热情、周到、方便、及时,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坚决杜绝与客户发生争执,违者一次罚款50美金。
2、 收费公正合理,公开维修价格,公开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客户监督,把价格管理工作全面纳入行业管理轨道。
3、 严格履行修车合同,保证修理质量、按时交车,对特殊原因需延期的车辆,应主动事先与客户联系,得到客户的理解;对属于自身责任的延期车辆,主动按违约规定内容向客户索赔道歉,必要时按合同规定承担经济责任,把维修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4、 认真做好车辆修前检验,把车辆的故障隐患及时报知用户,提出修理建议,添好修理车辆的交接清单。
5、 修好的车辆必须比进来时干净。
6、 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必须实事求是,解释问题要按科学原理,不得想当然,随意搪塞,让客户理解,让客户满意。
7、 认真落实修理车辆的自检、过程检验、完工检验和交车前的检验,确保客户对车辆修理质量的满意。
8、 严格保养大修作业范围,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作业修理,一经发现,必须及时补修,并扣该项定额工时,欺骗检验和客户的一次罚款100美金。
9、 返工项目,必须有承修人立即进行,否则不安排新项目,不承担返工,由其他人完成的,返工工时从责任人扣除。
10、 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抛锚需急救,罚责任人100美金,若有重大交通事故隐患罚款300美金。
11、 杜绝修私人车,杜绝修人情车。一经发现停职检查。
文明生产规定
1、 生产车间(场所)严禁吸烟,吸烟至休息室。
2、 生产车间(场所)地面清洁无油污,墙面无油渍、无明显划痕,按班组划地承包,班组做不到每人一次罚款20美金。
3、 废油及时处理,严禁倒入下水道。废油桶(壶)每日及时清除,不得留滞生产车间(场所)。一次违规罚款20美金。
4、 保持机、手工具清洁,手工具置于车内,保持工具车清洁无油污,工具按层摆放有序,工具车内不得放置与修车无关的物品,下班后整理清洁工具车,并按规定摆放整齐。机工具使用后及时放于规定区域。一次违规罚款10美金。
5、 严格执行“三不落地四清洁”,油污不得落地,不慎落地及时处理不留痕迹,工件摆放整齐归位,不给人以杂乱感。
6、 统一着装,保持清洁。使用文明语言,不与用户争执。不得向用户索烟,不接受用户宴请,不接受消费,一经查实,作待岗处理
7、 工作场所一天一小扫,每台车辆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场所,一周一大扫,确保场所、机具整齐清洁。
8、 工具柜台上方禁止摆放物品,工作衣、工作鞋帽应置于休息室,并确保休息室清洁整齐。
9、 严禁油手、污手试车,保持在修车内清洁,严禁在车内休息闲聊、听收录机,违者一次罚款20美金。
10、 保持总成修理间干净整洁,所有物品整齐地摆放在货架上,地面、墙壁不得有油污。
11、 安全文明小组每周检查一次,发现违规吸烟者处以50美金/次罚款,并责令当场纠正违规行为。
12、 中午严禁喝酒,发现一次处以50美金/次罚款。
13、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每周负责工房卫生的班组,应将门窗及电力设施关好后方可离去。违规一次罚款50美金。
14、 及时洗涤工作服,不及时洗工作服,工作服看上去较脏的,发现一次罚款5美金。
15、厂长为各生产班组文明生产监督人。
安全管理规定
1、 各部门负责人、生产班组长为所在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
2、 全厂职工必须牢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最大效益”的思想,时刻绷紧安全生产弦,杜绝三违行为,不安全坚决不生产。
3、 机修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维修工艺规范,并做好工作业人详细记录。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4、 对移动电器、氧乙炔气、起吊设备、搁车凳使用之前,必须例行检查,切不可粗心大意,怀侥幸思想,否则一时疏忽,终身遗憾。
5、 加强工业汽油的领用制度,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要环视周围情况,严禁明后靠近,必要时设置明显标志,安全使用。
6、 休息室、工具柜严禁存放配件、汽油,每发现一次处罚20美金。
7、 必须使用搁车凳搁车,搁车时,支撑部位准确可靠,在使用两柱举升器时,离地20cm时,检查是否稳定,确保安全可靠。
8、 遇有重载车辆报修时,婉言谢绝或卸载后修理,切不可蛮干惹事。
9、 工作过程中,相互不许打玩、嘻闹,严防伤害自己或被他人伤害。
10、 有证人员不乱开车,私自动用客户车辆一次罚款100美金,开私车一次罚款100美金,发生事故责任自负,无证人员严禁开车。
11、 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必须经常巡视生产场所,要有预见性,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纠正事故苗头。每月必须进行一次职工安全教育,每月对全厂的移动电器、举升设备、氧乙炔气、灭火消防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整改记录,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并做好会议工作检查记录。
12、 材料销售部门、财务部门,要做好防盗工作,闲杂人员不得进入财务室、仓库内。
劳动纪律的规定
1、 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违者处罚如下:迟到、早退一次罚款5美金,月累计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加倍罚款。
2、 有事必须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需经厂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3、 无故旷班者,累计超过三天,示为自动离职,同时扣除岗位工资等与其有关费用。交公司处理。
4、 上班时,不得无故离岗,有事必须和有关领导请假,否则按早退处理。
5、 工作期间,不得聚集聊天,不得做与维修无关的事项。
材料领用规定
1、 材料领用必须凭所修车辆的工单,按车号、修理项目对号入座。领料没用必须及时退库,超过一天者,按材料得出库价罚款(大修车在出厂前)。
2、 对多领、冒领者,按领取该件的出库价10倍罚款。
3、 保管人员没见到工单、车号而随意将材料发出,一经查出将处以三倍罚款。
4、 对辅料领用要严格控制,对应工单控制发出数量,多存库,少存班,防止浪费、流失。
5、 对急用料附件供应商的临时采购,必须做到先入库、后出库,对于附近供应商送的配件,必须见到料单再收配件,违者按该料的出库价处罚所有操作者。
6、 对外单位来借、调材料配件,一律按出库价开单结算,私人必须现金支付。
7、 横向件的发放应严格按厂的规定执行,否则每次按该件的出库价罚款。
8、 对客户结算,若为人为因素造成差错的,将对负责人处以每次20元的罚款。
9、 对客户所需的非常用件,需将客户的单位、车号、联络电话等记录在册,以备到料后通知客户,避免造成材料的积压。
设备管理规定
1、 全厂设备、机具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由专人负责清洁、保养。四轮定位仪、红盒子电脑解码器、电喷嘴超声波清晰仪等精密设备由专人负责操作。设备不保持清洁,罚责任人10美金,漏保一次罚20美金。
2、 购置新设备,要坚持技术领先、经济实用的原则,同时了解和购置市场上的汽修新机具,提高我厂装备水平。
3、 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及时向厂领导反映,以便联系厂家修理。发现故障不汇报,让设备带病操作,扩大设备损坏的,根据情况对责任人罚款50-100美金。
4、 举升器、小吊车、压力机等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凡超负荷,损坏设备的,按处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
5、 空压机在厂内不需要供应压缩空气时,必须停机,在工作中确保不缺冷却水,润滑油及时添加和更换,冬季及时排放冷却水。
6、 厂设备管理岗,搞好设备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设备的检验,负责压力表、安全阀的按时送检工作。
7、 厂设备管理岗,做好设备档案、资料、台帐的管理工作,负责检查每台设备的运转记录情况,填报处技术管理科要求的各式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