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开业条件是规范汽车
Ⅰ 学汽修开店需要哪些条件
首先你想开店需要你对汽修行业的了解,需要到专业的汽修学校进行培训学习,当你熟悉了解了汽修知识你才能进行你的开店计划。
Ⅱ 20.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是规范汽车维修市场准入的( )
这个是为了规范汽车都行业标准
Ⅲ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是规范汽车维修市场准入的( )
行业标准来的
Ⅳ 汽车维修 国家层面的行业要求
行业常用标准主要有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和国务院令、交通运输部令等法规性文件共46个。其中国标《汽车维修术语》界定了汽车技术状况、汽车检测、汽车诊断和汽车维修等方面专用的或常用的术语及其定义,适用于汽车维修及相关领域。
国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规定了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条件,适用于各类汽车维修企业,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维修企业实施备案和管理的依据。
国标《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方法》规定了汽车修理质量检查的评定要求及评定规则,适用于对汽车整车、发动机及车身修理质量的检查。
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则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总要求、维修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及服务质量控制等内容,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业户。
行业标准《汽车售后服务客户满意度评价方法》规定了汽车售后服务客户满意度评价指标、调查方法和评价方法,适用于所有汽车维修企业。
国标《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规定了汽车维护(即保养)的分级和周期、维护作业要求及质量保证,适用于所有汽车维修企业和汽车消费者。行业标准《汽车防抱制动系统检测技术条件》则规定了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制动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适用于在公路和城市道路行驶的在用汽车。
发布这些法规和标准:
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广大的车主、还有行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还有法律工作者进行查阅和参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强行业自律,同时让公众更加了解和理解,乃至监督和规范行业,大家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公平有序的汽车维修市场。协会还将持续更新汽车维修相关的法规标准。
Ⅳ 汽车维修开业条件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1-16739.3-1997) 一、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
Ⅵ 《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对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都有哪些要求
一、《工商营业执照》
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4、经营场地证明;
5、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6、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7、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办好工商执照以后,根据维修厂的经营范围,到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一下,不管主管部门同不同意维修厂就可以开业了。
四、团队
规模稍大一点的汽车修理厂,肯定要配备多名技术人员,并且必须要有过硬的经验和技术,其次是责任心、仔细度以及基本素质。
以上就是开汽车修理厂要具备的相应条件,现在汽车修理厂的竞争还是相当激烈的,一旦有机会做起来后,届时要面临的困难会更多。
Ⅶ 简述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条件有哪些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三类汽车维修企业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 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85 汽 车维修术语 JT/T27.18~27.41----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三类汽车维修业户 the third kind of enterprises of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专项修理(或维护)的主要项目为:车身修理,涂漆,篷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车身清洁维护等。
Ⅷ 二类汽车维修经营需要什么条件
二类汽车修理厂条件按设备条件、设施条件、人员条件、质量管理及其他条件分类。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一、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
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应具备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
二、设施条件;
(一)生产厂房和停薪的设备;
1、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汽车维护和汽车小修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
2、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护、小修作业和停车。
三、人员条件。
(一)技术管理人员;
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Ⅸ 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有什么条件
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Ⅹ 新实施汽车维修企业管理办法对开业条件有何规定
修订后的《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主要对维修从业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设施设备条件进行了调整完善,优化了维修企业(业户)的经营门类,整合了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删减、增加部分维修业户专项条件,使得修订后的开业条件更加符合现阶段的汽车维修业发展能力和水平。
新国标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最大亮点:一是在《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中增加了“汽车综合
小修
业户”的定义和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汽车综合小修业户”是从事
汽车故障诊断
和通过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维修业户(三类)。二是删除了对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具体要求,引用《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GB/T
21338标准,增加了维修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质量检验员
、业务
接待员
、价格结算员、机修、
电器维修
、钣金(车身修复)和涂漆(车身涂装)等从业人员的数量要求和燃气
汽车维修企业
人员的附加要求。通过细化从业人员要求和数量,使得维修企业培养人才更加针对性、专业化,有利于更好地促进汽车维修业的发展。
新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正式实施后,所有新申请办理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及
道路运输证
的企业(业户),将一律按照新版开业条件标准进行企业许可;不符合相关开业条件的,不得予以许可。对于符合原有许可条件、已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维修企业,准予继续经营。各维修企业应对照国标开业条件,对
关键岗位
人员、组织管理、设备、设施等条件进行整改完善,并限期达标。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企业都应达到国标开业条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