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行业安全归谁管理
Ⅰ 苏州市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市场秩序,保证汽车维修质量,保障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的修理、维护、专项修配和汽车(摩托车)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办法。第三条苏州市和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汽车维修的行业管理,并会同工商、物资、标准计量等部门对本市的汽车配件经营实行规划、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苏州市和各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工商、税务、公安、物价、标准计量、物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合法经营,保证质量,价格合理,公平交易,服务用户,保证维修后车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第二章开业与歇业第六条开办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向所在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申请领取《汽车维修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
开办配件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申领《经营汽车配件技术条件合格证》。第七条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应当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技术条件合格的,根据审核的类别发给《汽车维修许可证》或者《经营汽车配件技术条件合格证》,技术条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说明理由。第八条开办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规模和技术条件分为三类:
(一)一类:可以从事汽车大修、总成大修、各级维护和小修;
(二)二类:可以从事汽车各级维护和小修;
(三)三类:可以从事汽车专项修理(车身、涂漆、蓬、套、座垫及内装饰、电器仪表、蓄电池、汽车空调机、暖风机、水箱、散热器、油箱、轮胎修补、玻璃安装、汽车清洗、高压油泵、喷油嘴、曲轴修磨、气缸镗磨等)、摩托车修理。第九条凡开办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厂房、停车场地、维修设备和资金;
(二)有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具,以及经过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四)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卫生、交通、安全等要求。第十条变更经营范围、类别、场所的,应当向原发证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申请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一个月向原发证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提出报告,缴销《汽车维修许可证》或者《经营汽车配件技术条件合格证》后,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务和其他有关歇业手续。
申请临时停业的,应当向原发证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报告停业原因和起止时间。第十二条已开业的汽车维修、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补办《汽车维修许可证》或者《经营汽车配件技术条件合格证》手续。第三章技术和质量管理第十三条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应当会同标准计量主管部门加强对汽车维修、配件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条件、配件质量和维修质量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应当对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颁发有关技术证书。第十五条汽车维修、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所在地标准计量部门或者由标准计量部门批准的计量鉴定机构进行周期鉴定,并取得相应的检验合格证。第十六条汽车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检测等工艺规程,严格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第十七条汽车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以上的车辆(含二级维护),必须经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点)检测合格,填写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技术状况记录证才能出厂。同时应当随时向用户提供所需的技术咨询。第十八条经大修和维护出厂的车辆,必须分别达到三个月(或行驶一万公里)和十天(或行驶一千公里)的质量保证期。
在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确属维修质量原因的,由承修方无偿修复;因承修方提供材料、配件造成的质量问题,返修工时费、材料配件费由承修方承担;属用户使用不当而发生早期损坏的,由用户负责。
Ⅱ 汽修厂归哪个部门管理
属于交通局运管所管理,他们有个部门叫做维修行业管理科,希望能帮到你。
在中国,全国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由交通部主管,各行政区域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的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Ⅲ 汽车行业由政府哪个部门管理
汽车行业属于一般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上没有专门管理部门,对于它的经营活动有工商部门管理,对于产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由消协管理。对于它的售后服务等一切涉及到汽车厂的行为则有汽车厂来监督管理。
Ⅳ 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安全,以适应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第三条凡是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第二章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开业和歇业第五条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对已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令其转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六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动维修项目,应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动营业地点,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申请歇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帐户。第八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时,有关税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章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第九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目分类制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汽车大修、总成修理;
二、汽车维护;
三、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汽车车身修理和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蓬布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器修理等业务)。第十条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且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准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停车和进行作业。第十一条经营第一类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其它类型的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配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技工。第十二条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维修设备、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工具。对其中利用率较低的大型设备,可以委托外协作业,但双方必须有固定的委托合同。第十三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第四章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第十四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GB3798~3803-83、GB5336-85)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的规定执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会同各级标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并必须符合车辆管理部门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第十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健全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凡进行大修和解体维修的车辆出厂时,承修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全部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车辆合格出厂后,要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件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修单位负责。第十六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与用户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由当地标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仲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委托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
Ⅳ 汽车维修行业属哪个部门主管
属于交通局管理。
交通局部分职责:
负责全市道路营业性运输站、点、场建设的规划;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出租、旅游客运、汽车租赁、联运、集装箱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机动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汽车维修是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就是对出现故障的汽车通过技术手段排查,找出故障原因,并采取一定措施使其排除故障并恢复达到一定的性能和安全标准。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和汽车小修,汽车大修是指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而汽车小修是指: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扩展材料:
技能考证:
电工安装与维修操作证、焊工操作证、汽车维修技术等级证(中级维修师证,高级维修师证)、气液电控操技术证书、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全国计算机等级证等。
主要专业:
电工电子技术基础与技能、钳工技能、汽车发动机构造与维修、自动变速器原理与维修、汽车底盘构造与维修、汽车电气设备与维修、电控发动机与维修、汽车空调原理与维修等。
Ⅵ 什么部门监管汽车修理厂
交通运输管理处。
由于汽修厂是归交通运输管理处进行管理的,因此当出现汽车维修纠纷的时候就可以拨打交通运输管理处投诉热线进行投诉。
交通运输管理处投诉热线为12328,也可以直接致电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处电话。其次如果汽修厂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话,也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进行举报。
其次如果所指的修理厂包含4S店的话,当需要维权的时候也可以拨打汽车厂商的服务电话,汽车厂商对于旗下4S店会进行监督,如果旗下4S店出现违规行为,汽车厂商也会对其进行处罚。
(6)汽车维修行业安全归谁管理扩展阅读:
12328电话为交通运输行业统一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监督电话,主要功能包括交通运输行业服务监督、投诉举报、咨询服务等,业务领域主要覆盖道路运输、公路、水路等行业。
1、市级业务流程。
(1)属于能直接处理的,由话务员回答。
(2)属于本级的投诉举报,由话务员工单记录,通过工单流转系统自动流转到业务部门处理。业务部门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并在电话管理系统予以记录;需要马上处理的,由电话处理中心同时告知交通运输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3)属于非本级、非本区域业务的,由话务员告知相应区域电话或者工单记录,并由本级电话处理中心流转至上级电话处理中心。
(4)属于铁路、民航、邮政等行业服务监督、投诉举报、咨询服务的,由话务员直接告知相应的服务监督电话号码。
2、省级业务流程。
省级电话处理中心收到流转工单,应当分送给交通运输厅相关业务部门或职能局处理,并由相关业务部门或职能局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电话呼叫人,并在电话管理系统予以记录。省级呼叫中心的业务流程参照市级业务流程办理。
3、部级业务流程。
交通运输部收到电话流转工单后,按照职责分工,分送各有关司局,由各司局将电话投诉处理纳入日常工作,安排专人及时处理并反馈。
参考资料来源:12328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服
Ⅶ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业的行业管理,维护经营者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保障交通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汽车(含挂车、半挂车和轮式工程机械车辆,下同)修理、维护、专项维修和改装(列入国家民用改装车产品目录的汽车改装除外)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汽车维修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机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和远郊区的区、县交通局所属汽车维修管理所(以下统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物价、财政、税务、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管理机关,分别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汽车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有相应的厂房、停车场地和维修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工程师、技术人员、合格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设备、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经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汽车维修按维修技术条件,分为四个技术级别。具体开业技术条件和技术级别标准,由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制定。第五条汽车维修行业实行技术合格证制度。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应向当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申领技术合格证。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对申领技术合格证的申请,应在30日内做出决定。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申请人取得技术合格证6个月后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进行税务登记的,由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收回技术合格证。第七条汽车维修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济性质发生变更时,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外,应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备案。第八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开业后满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外,须向当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缴销技术合格证及汽车维修行业专用发票。第九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的管理和公安、工商行政、物价、财政、税务、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按本市的规定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第十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技术级别经营,不得越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须报汽车维修管理机关重新审定技术级别。
二、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制度,使用合格的汽车维修配件,保证维修质量。
三、实行车辆承修登记制度和在修车辆牌照管理制度,不准使用在修车辆上路行驶。
四、车辆维修后出厂,须按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的规定出具符合规范的合格凭证,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相应的财务人员。
六、严格按规定收取修理费,结算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工时费,材料费必须分项计算,并将工时,材料明细清单交用户。
七、禁止利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或三类汽车底盘,禁止承修报废车辆。
八、承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或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改变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业务的,必须查验是否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批准证明;没有证明的,不得承修。
九、在修车辆试车,须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路段进行,并悬挂试车牌照。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维修作业或停放车辆。
十、按规定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第十一条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有权查阅汽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资料和各种票证,汽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和阻挠。涉及汽车维修经营者经营秘密的,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第十二条汽车维修经营者与车辆送修人因维修质量、费用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申请汽车维修管理机关调解。调解和鉴定等费用由责任方负担。第十三条汽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汽车维修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无技术合格证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没收非法收入,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二、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济性质,未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备案的,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元罚款。
三、不执行维修行业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制度,对出厂的车辆不按规定出具合格凭证的,处该项营业收入5%至10%的罚款。
因使用不合格汽车配件或维修质量低劣,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汽车维修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四、没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证明,承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或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改变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业务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技术合格证。
五、超过核定技术级别承接业务的,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额20%至50%的罚款。
六、超越核定技术级别维修车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技术合格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七、利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三类汽车底盘或者承修报废车辆的,吊销技术合格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Ⅷ 谁知道汽车维修归哪个部门管
属于交通局
运管所
管理,他们有个部门叫做维修行业管理科,希望能帮到你。
Ⅸ 汽车行业由政府哪个部门管理
汽车服务属于服务行业。统一由工商部门管理。但是牵涉到汽车改装,美容等等,需向运政部门申请。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及善后工作。
(9)汽车维修行业安全归谁管理扩展阅读: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Ⅹ 什么部门监管汽车修理厂
法律分析:汽车修理厂属于当地的交通运输管理处管理。其次如果你所指的汽车修理厂包含4S店的话,除了交通运输管理处会进行管理之外,其品牌的总工厂也会对旗下的4s店进行直接管理,而且管理制度也会更加严格。因此消费者如果在4S店中被宰了,可以尝试直接打电话给总厂反应,情况属实的话4S店将面临比较严重的罚款和处罚。同时也可以尝试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