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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车间火灾类别

发布时间: 2022-08-27 20:41:46

㈠ 火灾的类型ABCDEF六类指的是什么

A类:固体物质火灾。比如纸、木材、棉、麻等。

B类:液体或者可熔化的固体火灾。比如汽油、煤油、原油、沥青、石蜡等火灾。

C类:气体火灾。比如煤气、天然气、甲烷、氢气等火灾。

D类:金属火灾。比如钾、钠、镁等火灾。

E类:带电火灾。不如正在工作变压器、正在工作的电子产品等。

F类: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比如动植物油脂。

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火灾: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火灾

㈡ 火灾危险类别的划分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如下图:

注:丙、丁、戊类的火灾危险性可和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A、B1、B2合记。

(2)汽车维修车间火灾类别扩展阅读:

火灾自救

在火灾中,被困人员应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保持镇静,不要惊慌,不盲目地行动,选择正确的逃生方法。必须注意的是,火灾现场的温度是十分惊人的,而且烟雾会挡住你的视线.

当我们在电影和电视里看到火灾场面时,一切都非常清晰,那是在火场上的浓烟以外拍摄的.当处于火灾现场时,能见度非常低,甚至在你长期居住的房间里也搞不清楚窗户和门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保持镇静,不能惊慌。

如果您被困火灾中,您应当利用周围一切可利用的条件逃生,可以利用消防电梯、室内楼梯进行逃生,普通电梯千万不能乘坐,因为普通电梯极易断电,没有防烟功效,火灾发生时被卡在空中的可能性极大.同时,也可以利用建筑物外墙的水管进行逃生。

㈢ 汽车库,修车库,修理厂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GB50067-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8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 语
2.0.1. 汽车库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 停车场parking area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4 地下汽车库under 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5 高层汽车库high 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 车的汽车库。
2.0.7 复式汽车库compound 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 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2.0.8 敞开式汽车库存open garage
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4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5.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1 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4.1.5.2 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4.1.5.3 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4.1.5.4 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4.1.6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4.1.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9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4.2 防火间距
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
4.2.3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4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极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4.2.7 小于1m3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间距可不限。
4.2.8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4.2.9 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关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4.2.10 车库与煤气调压站之间,车库与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2.11 车库与石油库、小型石油库、汽车加油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2.12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3 消防车道
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4.3.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2m×12m。
4.3.3 穿过车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分隔
5.1.1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2 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5.1.1的规定增加一倍。
5.1.3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5.1.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2。
5.1.5 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0m2。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5.1.6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
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7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5.1.8 修车库内,其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1.9. 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不宜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时,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以外的上述设备,需要布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9.1 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油浸电力变压器不应超过1260kV·A,且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 kV·A;
5.1.9.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5.1.9.3 变压器室、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锅炉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5.1.9.4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箱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1.10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部位分隔。
5.2 防火墙和防火隔墙
5.2.1 防火墙应直接砌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墙可砌筑在不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
5.2.2 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
5.2.3 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烧体屋面且不应小于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0.5m。
5.2.4 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两侧的采光窗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的不燃烧体固定窗扇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5.2.5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下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5.2.6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5.3.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开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
5.3.2 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6 安全疏散
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6.0.2 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6.0.2.1 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
6.0.2.2 Ⅳ类汽车库。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6.0.4 室外的疏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楼梯。室外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0,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每层楼梯平台均应采用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制作。在室外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设置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高层汽车库的室外楼梯,其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0.5 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6.0.6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6.0.6.1 Ⅳ类汽车库;
6.0.6.2 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
6.0.6.3 Ⅱ、Ⅲ、Ⅳ类修车库。
6.0.7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6.0.8 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Ⅳ类的汽车库在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其升降梯的数量不应少于两台,停车数少于10辆的可设一台。
6.0.9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6.0.10 两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6.0.11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6.0.12 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6.0.12的规定。
注:一次出车系指汽车在启动后不需调头、倒车而直接驶出汽车库。
7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
7.1 消防给水
7.1.1 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7.1.2.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
7.1.2.2 Ⅳ类修车库;
7.1.2.3 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
7.1.3 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7.1.4 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车库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1.5 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7.1.5.1 Ⅰ、Ⅱ类车库20L/s;
7.1.5.2 Ⅲ类车库15L/s;
7.1.5.3 Ⅳ类车库10L/s。
7.1.6 车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及以内的车库,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7.1.8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7.1.8.1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7.1.8.2 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9 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消火栓口径应为65mm,水枪口径应为19m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25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但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7.1.10 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7.1.11 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层内不应超过5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7.1.12 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7.1.13 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屋顶消防水箱,其水箱容量应能储存10min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18m3时仍可按18m3确定。消防用水量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7.1.14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1.15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容量应满足2.00h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总量的要求,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7.1.16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得超过6m。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2 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
7.2.3 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7.2.3.2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7.2.3.3 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7.3 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7.3.1 Ⅰ类地下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宜设置泡沫喷淋灭火系统。
7.3.2 泡沫喷淋系统的设计、泡沫液的选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3.3 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7.3.4 设置泡沫喷淋、高倍数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 采暖通风和排烟
8.1 采暖和通风
8.1.1 车库内严禁明火采暖。
8.1.2 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
8.1.2.1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8.1.2.2 Ⅰ、Ⅱ、Ⅲ类汽车库;
8.1.2.3 Ⅰ、Ⅱ类修车库。
8.1.3 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汽车库采暖的火墙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
8.1.4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8.1.5 设有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8.1.6 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2.5条的要求外,还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保温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
8.2 排 烟
8.2.1 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8.2.2 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8.2.3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8.2.4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8.2.5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排烟支管上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8.2.6 机械排烟管道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超过10m/s。
8.2.7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9 电 气
9.0.1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排烟设备、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和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9.0.1.1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9.0.1.2 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9.0.2 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必须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
9.0.3 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当采用防火电缆时,应敷设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线槽内。
9.0.4 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9.0.5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9.0.6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Ⅰ类汽车库、Ⅱ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开式泡沫喷淋灭火系统以及设有防火卷帘、排烟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设施。
9.0.9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上海市消防局
参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徐耀标 张永杰 纪武功 曾 杰 潘 丽 徐武歆 周秋琴 华清梅 南江林

㈣ 火灾分为六大类分别是什么

火灾分类方法:

1、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划分:

(1)、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质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干草、煤炭、棉、毛、麻、纸张等火灾。

(2)、B类火灾:指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塑料等火灾。

(3)、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火灾。

(4)、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火灾。

(5)、E类火灾:指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6)、F类火灾:指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2、根据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火灾: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扑救原则

扑救A类火灾可选择水型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

扑救B类火灾可选择泡沫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只限于扑灭非极性溶剂)、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扑救C类火灾可选用干粉灭火器、水型灭火器、七氟丙烷灭火器。

扑救D类火灾可选择粉状石墨灭火器、专用干粉灭火器,也可用干砂或铸铁屑末代替。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火灾

㈤ 汽车库修车库耐火等级划分

3.0.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中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3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条文说明


3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汽车库的分类参照了前苏联的《汽车库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H113-54的有关条文以及我国汽车库的实际情况。
与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相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还是四类,而且每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泊位数控制值也一样。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按停车数量的多少来划分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这是因为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建筑发生火灾后确定车库损失的大小,主要是按烧毁车库中车辆的多少来确定的。按停车数量划分车库类别,可便于按类提出车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消防给水、火灾报警等要求。
据统计,一般汽车库的每个停车泊位约占建筑面积30m2~40m2,50辆(含)以下的车库一般40m2/辆,50辆以上的车库一般33.3m2/辆,故此次修订增加了建筑面积的控制值,目的是为了使得停车数量与停车面积相匹配,合理地进行分类。泊位数控制值及建筑面积控制值两项限值应从严执行,即先到哪项就按该项执行。
注1与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基本相同,是指一些楼层的汽车库,为了充分利用停车面积,在停车库的屋面露天停放车辆,当屋面停车场与室内停车库共用疏散坡道时,车库分类按泊位数量的限值应将屋面停车数另计入总泊位数内,但面积可以不计入车库的建筑面积内。这是因为屋顶车辆与车库内的车辆是共用一个上下的车道,屋顶车辆发生火灾对下面的汽车库同样也会有影响,应作为车库的整体来考虑。如在其建筑的屋顶上单独设置汽车坡道停车,可按露天停车场来考虑。
3.0.2 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对汽车库和修车库耐火等级的规定是符合国情的。本条耐火等级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为基准,结合汽车库的特点,增加了“防火隔墙”一项,防火隔墙比防火墙的耐火时间短,比一般分隔墙的耐火时间要长,且不必按防火墙的要求必须砌筑在梁或基础上,只须从楼板砌筑至顶板,这样分隔也较自由。这些都是鉴于汽车库内的火灾负载较少而提出的防火分隔措施,具体实践证明还是可行的。
本次修订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将“支承多层的柱”和“支承单层的柱”,统一成“柱”。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决定着建筑抵御火灾的能力,耐火等级是由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决定的,必须明确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类以及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所以将此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3.0.3 本条对各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别作了相应的规定。
1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发生火灾时,因缺乏自然通风和采光,扑救难度大,火势易蔓延,同时由于结构、防火等的需要,此类汽车库通常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可达一级耐火等级要求,所以不论其停车数量多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是可行的。
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也应为一级,主要考虑到高层汽车库发生火灾时,扑救难度大,火势易蔓延,同时由于结构、防火等的需要,通常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可达到一级耐火等级要求。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由于槽罐内有残存物品,危险性高,本次修订将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由二级提升为一级。
3 Ⅱ、Ⅲ类汽车库停车数量较多,一旦遭受火灾,损失较大;Ⅱ、Ⅲ类修车库有修理车位3个以上,并配设各种辅助工间,起火因素较多,如耐火等级偏低,一旦起火,火势容易延烧扩大,导致大面积火灾,因此这些汽车库、修车库均应采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近年来在北京、深圳、上海等地发展机械式立体停车库,这类汽车库占地面积小,采用机械化升降停放车辆,充分利用空间面积。汽车库建筑的结构多为钢筋混凝土,内部的停车支架、托架均为钢结构,国外的一些资料介绍,这类汽车库的结构采用全钢结构的较多,但由于停车数量少,内部的消防设施全,火灾危险性较小。为了适应新型车库的发展,对这类汽车库的耐火等级未作特殊要求,但如采用全钢结构,其梁、柱等承重构件均应进行防火处理,满足三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同时我们也希望生产厂家能对设备主要承受支撑力的构件作防火处理,提高自身的耐火性能。
本条根据不同的汽车库、修车库的重要程度,明确了相对应的耐火等级要求,也就保证了建筑抵御火灾的能力,否则,汽车库、修车库一旦发生火灾,不仅难以扑救,而且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将此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确定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该坚持从严原则。比如,一个停车数量为160辆的汽车库,按照第3.0.1条规定属于Ⅱ类汽车库;同时,该汽车库设置在一幢高层建筑内,又属于高层汽车库,按照从严原则,该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㈥ 汽车失火(A/B)类什么意思

你说的是火灾的分类吧?A类指可燃固体火灾,木头,棉布什么的,B类指液体,油,乙醇之类引起的火灾

㈦ 汽车总装厂房的火灾危险性是属于那一类

车辆装配车间按防火规范3.1.1为戊类。 汽车维修车间一般算甲类,特殊情况除外。有关其具体设计,建议还是按汽车防火规范GB50067-2014的好。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要小于5%或者油漆工段要小于10%,且防火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用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20%。 如果说满足以上要求,可以按丁、戊类的火灾危险性来划分厂房等级。具体依据详GB50016-2014-3.1.1和3.1.2的条文说明。

㈧ 汽修厂生产火灾危险等级

汽车修理厂一定要注意防火!

一、火灾危险性
1、火灾负荷大。汽车4S店火灾负荷主要分布于四个区域:办公区、展示区、维修区和库存区。通常,办公区与展示区为一个防火区域,维修区和库存区为一个防火区域。办公区和展示区主要燃烧物质为办公用品、装饰装修材料及展示车辆;维修区和库存区主要燃烧物质为待修车辆、零配件、油漆、溶剂等。这些物品布置相对集中,易燃物多,燃烧值高。
2、建筑耐火等级低。大部分4S店为钢结构建筑,由于防火喷涂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难度以及验收过程中技术检测手段的局限性,许多建筑并不能真正达到规范要求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有的单位甚至使用泡沫夹芯板作为屋面和墙面的建筑构建,从而大大降低了建筑本身的耐火等级。
3、安全疏散困难。根据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汽车4S店维修车间应设置独立的人员疏散出口。在实际使用中,为了工作人员和零配件的出入方便,擅自破坏封闭楼梯间的行为非常普遍,有的4S店将人员疏散出口封闭,有的将人员疏散出口改建为零配件仓库,有的安全出口被车辆、零配件等堵塞。同时,维修车间内维修车辆和维护车辆混存。一旦发生火灾,车辆和人员的疏散速度和通行安全都不能得到保障。
4、火灾损失大。汽车4S店内零配件存放相对集中,汽车价值高,维修车辆和维保车辆油箱存有大量汽油,一旦发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相当大,如果发生爆炸、倒塌等二次事故,还将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
5、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要求。一方面,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汽车4S店应设置室内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基本的消防设施器材。在实际使用中,由于维修车辆使用零配件较多、车辆维修部件较大、维修保养车辆过程中的临时用电问题、零配件搬运问题等原因,室内消火栓、灭火器被遮挡、挪用现象非常普遍,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率相对较高;另一方面,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维修车辆超过15个车位的修车库为一类修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部分的汽车4S店为了节约投资,将修车位设计在15个车位以下,从而规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一要求。但在实际使用中,维修车辆数经常超过设计车位数。
6、缺少必要的防火分隔设施。一是销售展厅和维修车间的防火分隔措施。销售展厅主要功能为办公和车辆展示,使用性质为民用建筑。维修车间主要功能为车辆维修保养,使用性质为工业建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之间应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在实际使用中,汽车4S店为了突出客户至上的服务和经营理念,展示维修服务技术操作的规范性和可信誉程度,在展厅和维修车间之间建有休息区,客户在休息区和车展区能够直接看到修理区场景,之间通常采用大面积落地式玻璃窗进行分隔,达不到必要的耐火等级和防火分隔要求。二是烤漆房与维修车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为维修车间服务的一个车位的喷漆间,可与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在实际使用中,4S店通常采用成品组合式烤漆房,出入口均设置在维修车间内部。三是车辆有机溶剂清洗区与修车库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超过3个车位的有机溶剂清洗工段与修车库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没有采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时,修车库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在实际使用中,大部分4S店都达不到规范要求。
7、消防车通道不畅通。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修车库应设置宽度不小于4米的环形消防车道。在实际使用中,大部分汽车4S店并没有设置专门的停车场,将销售车辆和待修车辆停放在消防车通道上,占用甚至堵塞消防车通道。
二、火灾隐患成因分析
1、规范制定的滞后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后,对纺织、造纸、发电等特殊行业,结合其特殊的生产要求,制定了专门性的条款。但对汽车4S店这种经营方式,没有专门的条款说明。因此,现行的消防设计和消防监督过程中,将汽车4S店的展厅认定为民用建筑,将维修车间认定为工业建筑,使汽车4S店这种特殊的经营管理模式与现行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
2、经营模式的制约性。汽车4S店是一种特许经营模式,经营布局必须根据制造商的要求进行设计,尤其是要满足客户的心理需求和实际需要。4S店的安全设计自主权很少,导致4S店的安全布局与规范要求之间产生必然性的冲突。
3、消防监督的局限性。我国由于消防监督人员相对缺乏,实行抽样性监督检查模式,使4S店的安全隐患具有实际存在的可能。汽车4S店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钢结构的防火处理、消防产品的安装调试等,需要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自觉依法执行。消防部门在施工和验收阶段采取随机抽样模式,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有些隐蔽工程和施工效果的安全检查存在技术上的缺陷。
4、安全管理的随意性。经济效益永远是企业追求的第一目标。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汽车4S店为追求经济效益,在建筑防火材料的使用、维修车位的控制、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等方面往往会忽视甚至放纵火灾隐患的存在和形成。
三、对策
1、加强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汽车4S店在施工期间先天性火灾隐患的形成,对后期经营中火灾隐患的控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一是严格实施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见证取样和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样工作,杜绝易燃、可燃材料的使用,确保安全疏散、室内消火栓、防火涂料、防火门、防火卷帘、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二是应用技术手段,加大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和钢结构防火处理的现场检查力度,形成施工、监理、消防检测等单位的多阶段质量控制体系;三是严格要求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维修车间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展厅与维修车间之间相连通的门必须采用甲级防火门,对小面积的窗户,可采用甲级防火窗,对大面积的落地玻璃窗,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进行分隔。维修车间内的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必须采取防火墙进行分隔;当小于3个车位且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2000m2时,如果采取空气净化、电气防爆、可燃气体报警等手段,本着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可以对防火分隔要求作适当放宽。
2、准确把握汽车4S店的经营性质。汽车4S店可燃物较多、人员密集,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应作为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管理。对展厅部分,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对维修车间部分,应作为工业建筑进行审核验收,并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经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重视日常消防监督管理。火灾隐患的形成与企业的经营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对汽车4S店必须有针对性的加强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一是重点检查有无擅自增加维修车位的问题,要求汽车4S店严格按照设计车位停放维修车辆,对超过15个维修车位的,应督促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二是督促完善消防检查、防火巡查制度,重点检查室内消火栓、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能否正常使用,防止损坏、圈占、遮挡、挪用消防设施的行为;三是重点检查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当沿消防车通道设置停车场时,在保证4米消防车通道宽度的同时,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㈨ 通常汽车火灾可以分为哪五种类型呢

汽车火灾的话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会引起汽车火灾:a漏油、b漏电、c接触电阻过大、d人工直流供油、e车载易燃物引发火灾、f超载,具体的分类 就不好说了。

㈩ 消防火灾危险性类别怎么分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严重危险级。

1、轻危险级: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的旅馆、办公楼。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

2、中危险级: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塔)等。

3、严重危险级:印刷厂、酒精制品、可燃液体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车间等。易燃液体喷雾操作区域、固体易燃物品、可燃的气溶胶制品、溶剂、油漆、沥青制品等工厂的备料及生产车间、摄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

(10)汽车维修车间火灾类别扩展阅读:

根据2007年6月26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 新的火灾等级标准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火灾: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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