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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企业安全环保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8-31 07:45:19

1. 汽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修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汽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汽车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4、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5、汽车进厂检验制度6、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制度7、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8、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9、汽车配件材料管理制度10、汽车维修作业各环节检验制度11、汽车维修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12、汽车维修人员培训制度13、汽车修理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14、车体矫正架安全操作规程15、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16、轮胎拆装机、平衡机操作规程17、空气压缩机安全使用操作规程18、四轮定位仪操作规程19、举升机安全操作规程20、制冷剂回收充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21、汽车修理作业环境保护条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四、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2. 太原市汽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业管理,提高汽车维修质量,保护汽车承修方和托修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汽车维修业,是指各种汽车、摩托车维修和技术性能检测。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维修业户),汽车托修户,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汽车维修业管理贯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协调发展、依法监督、优质服务,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的方针。第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汽车维修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维修业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公安、劳动、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第二章维修资格管理第七条凡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以下统称技术合格证),并凭技术合格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方可经营。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接到申请次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准,并发给技术合格证。第八条汽车维修技术资格类别:
(一)汽车大修;
(二)汽车维护;
(三)汽车专项修理。
维修业户须悬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维修技术类别标志,按照核准的维修技术类别承修车辆。第九条从事汽车维修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汽车维修场所、厂房和停车场地;
(二)有与汽车维修类别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三)有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质检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技术作业规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和安全生产规定的条件。第十条维修业户变更维修类别、经营场所、停业或歇业的,应先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其他变更事项按规定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一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的行业技术培训。第十二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维修业户进行一次维修资格审验。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三条维修业户应严格执行汽车维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无上述标准的车辆,可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第十四条维修业户对托修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须由质检人员负责质量检验,并填写检验单。对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应建立维修技术档案,并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车辆,由总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第十五条维修业户应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故障的,应无偿返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维修业户使用的配件,必须验明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有关标识,保证所用配件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第十七条汽车技术性能检测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不得出具虚假证明。第十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维修车辆实行维修质量抽检,并将检测结果作为评定维修质量和年度审验时确定维修资格的主要依据。第四章维修经营管理第十九条维修业户不得承修报废车辆,不得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的交通肇事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第二十条承托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汽车维修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和维修费用超过车价百分之五以上的,应签订维修合同,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合同文本。第二十一条对维修已竣工的车辆,托修方无故不按合同期限验收接车,逾期六个月,给维修业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维修业户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第二十二条维修业户应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工时定额,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收取费用,并实行明码标价。第二十三条维修业户结算维修费用,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汽车维修结算统一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工时、材料结算清单。

3. 汽车维修企业具备的环境保护条件要求有哪些

环境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条件,环境保护是国策大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关系人人。维修企业应具备的环保条件
1.
维修车辆清洗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每天应对汽车清洗地点进行
清扫
2.
保持场地清洁,汽车拆卸维修时,应做到油、水不落地

3.
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内

4.
锉削制动蹄片应防止有害粉尘扩散
5.
车辆喷漆应在烤漆房或喷漆间内进行,防止漆尘飞扬,污染环境。

6.
检修空调机时,致冷剂不得随意排放到大气中

7.
维修车辆的废气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规定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4.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备案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第九条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条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第十二条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 汽车维修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有哪些

汽修管理制度

一、汽车维修质保及服务承诺制度

1
、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
、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汽车竣工合格证。

3
、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
、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
2000
公里或者
10
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
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休息质量
保证期为汽车行驶
20000
公里或
100
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
者为准。

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
下制度。

1
、质量管理机构

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售后经理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
负责。

2
、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
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
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
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
)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
)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
)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
)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
)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
)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6. 汽车维修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点和难点是什么

汽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制度及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应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 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8、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4、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 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量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5、调试车间和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6、应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7、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8、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什邡市师古镇鑫隆汽车润滑油养护部

7. 求汽车修理厂安全生产制度

发个邮箱吧,有空给你发过去一份挑着参考使用
目录
1、汽车维修企业工作流程图. 4
2、服务承诺. 5
3、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6
4、顾客抱怨受理制度. 7
5、维修车辆进出厂登记制度. 8
6、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9
7、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10
8、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11
9、计量器管理制度. 12
10、检测仪具和设备管理制度. 13
11、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14
1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5
13、安全生产制度. 16
14、配件材料管理制度. 17
15、计算机服务管理系统制度. 18
16、压床安全操作规程. 19
17、钻床安全操作规程. 20
18、空气压缩机安全操作规程. 21
19、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 22
20、举升机安全操作规程. 23
21、乙炔气瓶安全使用守则. 24
22、氧气瓶使用安全技术要求. 25
23、汽车维修机工安全操作守则. 26
24、汽车维修钣金工安全操作守则. 27
25、汽车维修漆工安全操作守则. 28
26、汽车维修电工安全操作守则. 29
27、汽车维修胎工安全操作守则. 30
28、汽车维修检验试车安全操作守则. 31
29、气焊作业安全操作守则. 32
30、经理(厂长)岗位职责. 33
31、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34
32、质量检验员岗位职责. 35
33、业务员岗位责任制. 36
34、结算员岗位职责. 37

8. 汽车维修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维修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一、综合管理制度3 二、人事管理制度5 (一)总则5 (二)聘用5 (三)工作及考勤6 (四)培训和考绩8 三、劳动纪律有关规定11 附:员工守则12 四、财务管理制度12 (一)货币资金管理12 (二)财会往来管理13 (三)费用报销管理15 (四)固定资产管理16 五、设备管理制度17 (一)总则17 (二)计量器具、检测设备管理18 (三)计量器具、检测设备维护保养19 (四)专用工具管理20 (五)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查规定 20 六、仓库管理制度21 (一)总则21 (二)配件出入库管理22 (三)安全件标识规定23 附:安全件标识规定24 (四)配件领用规定25 七、生产过程管理制度26 (一)服务管理26 (二)接车管理26 (三)质量管理28 (四)现场生产管理29 (五)竣工交车管理30 八、生产服务管理制度30 (一)文明服务、文明生产30 (二)定置管理31 (三)用户档案管理32 (四)紧急救援制度32 附: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程序33 目录实用汽车维修企业管理制度与指导(五)清洁卫生管理34 九、技术基础资料管理规定35 附:汽车维修企业原始记录资料内容35 十、跟踪服务规定37 附:处理车主投诉程序37 十一、计算机使用相关规定39 十二、承、托修双方的权利39 (一)托修方权利39 (二)承修方权利40 第二部分汽车维修企业主要管理规范 一、汽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规范43 (一)总则43 (二)消防安全管理44 (三)用电安全管理46 (四)设备安全管理47 (五)生产现场安全管理49 (六)仓库安全管理52 (七)试车安全管理52 (八)气体燃料车辆维修安全管理53 (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安全管理56 附:汽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59 二、汽车维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规范61 (一)节约用水措施62 (二)节约用电措施62 (三)危险废物处理63 附:相关法律法规64 (四)环境保护措施65 附:相关法律法规66 三、汽车维修企业质量管理规范68 (一)基本条件保证68 (二)配件进入保证69 (三)生产管理保证69 (四)质量检验员工作保证70 附:维修企业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编制实例70 四、汽车维修企业业务人员工作规范87 (一)工作环境87 (二)工作准备87 (三)仪容仪表88 (四)接待用户88 (五)时间约定88 (六)故障诊断89 (七)达成协议89 (八)费用结算89 (九)车辆交付89 (十)跟踪服务90 第三部分汽车维修企业岗位职责 一、厂长(经理)岗位职责93 二、生产副厂长(副经理)岗位职责93 三、技术(质量)副厂长(副经理)岗位职责94 四、服务经理(主管)岗位职责95 五、财务科长岗位职责95 六、成本、经费会计岗位职责96 七、出纳员岗位职责96 八、统计员岗位职责97 九、业务接待员岗位职责98 十、索赔员岗位职责98 十一、结算员岗位职责99 十二、检验员岗位职责99 十三、车间主任岗位职责100 十四、班组长岗位职责100 十五、配件经理(主管)岗位职责101 十六、配件计划员岗位职责 101 十七、采购员岗位职责102 十八、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102 十九、工具管理员岗位职责103 二十、洗车工岗位职责103 第四部分汽车维修企业操作规程 一、维修工操作规程107 (一)机修工操作规程107 (二)汽车电工操作规程107 (三)钣金工操作规程108 (四)油漆工操作规程109 (五)气焊工操作规程109 二、汽保设备操作规程111 (一)举升机操作规程111 (二)四轮定位仪操作规程112 (三)轮胎拆装机操作规程113 (四)轮胎平衡机操作规程113 (五)喷油泵试验台操作规程114 (六)台钻操作规程115 (七)砂轮机操作规程115 (八)空气压缩机操作规程116 (九)油压机操作规程116 (十)烤漆房操作规程117 (十一)车辆清洗操作规程118 (十二)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19 (十三)CO2气体保护焊操作规程121 (十四)电焊机操作规程123 (十五)点焊机安全操作规程124 (十六)钣金校正设备操作规程125 (十七)制冷剂回收充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126 (十八)汽车电脑检测仪使用规程127 三、主要检测设备检测作业指导128 (一)汽车侧滑量检测129 (二)汽车质量检测130 (三)制动性能检测131 (四)汽油车污染排放检测138 (五)柴油车自由加速排放检测141 (六)前照灯检测143 (七)喇叭声级检测146 (八)车轮动平衡检测147 (九)车轮定位值检测149 (十)液压制动踏板力检测153 (十一)转向轮最大转角检测154 第五部分管理工作参考文选 文选一××市汽车维修行业自律公约159 文选二汽车维修纠纷调解的相关知识及运用160 文选三汽车维修质量事故鉴定规则174 文选四理解总成修理和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181 文选五汽车维修企业的信用与信用建设184 文选六汽车维修企业的信用风险治理192 文选七汽车维修诚信企业评估指标体系198 文选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诚信评估指标体系204 文选九汽车修理厂的薪酬管理210 文选十维修厂的CS战略——使顾客和员工满意战略222 文选十一我们应该如何制订维修工时定额232 文选十二4S站(汽车特约销售服务站)与《反垄断法》239
王芬121920

9.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的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促进机动车维修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包括机动车的维护(含车身清洁维护)、修理等相关经营活动。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维修经营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划行业发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市、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第四条工商、环保、公安、水务、安全监管、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的营业执照监督管理;

(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三)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治安管理;

(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排水管理;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维修、检测的计量器具依法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有关经营场所、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第六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向所在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合法使用证;

(三)经营场所平面和工艺布置图;

(四)经营场所符合消防要求的相关材料;

(五)经营场所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材料;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证明材料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身份证件;

(八)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岗位人员名册和岗位资质材料;

(九)维修检测设备的合格证明及相关计量器具的检定合格证书或者校准证书;

(十)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基本制度,包括机具设备管理和维修制度,安全生产和文明卫生制度,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制度,质量检验制度,接车、交车、服务、配件、返工处理、客户跟踪服务制度等。

外商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八条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并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许可情况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变更有关经营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门楼号牌重新编列的,应当在15日内到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二)变更经营范围、迁移或者变更其他许可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到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三)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20日到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第三章维修经营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服务公开:

(一)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公开维修项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和配件价格;

(三)公开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

(四)公开管理部门监督电话;

(五)公开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价格结算员(物价员)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

(六)公开接车、维修作业、交车、投诉处理、索赔、跟踪服务等服务制度;

(七)公开其他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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