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
『壹』 了解美国历史的进,尤其关于奴隶制。谢谢
(一)由于不同的宗教理念和价值观,以及经济发展上的方向。使得南部的经济和北部的经济形成啦鲜明的对比。如果说北部属于现代化新型的工业社会的话,那么南部就属于传统保守的农业社会
“农村和农业在各蓄奴州仍占压倒优势。那里的经济也得到增长,但是还没有建立起像样的商业和工业部门。1860年,南部农业是劳动密集型的,这和1800年一样。对于占南部劳力一半的奴隶来说,他们的社会地位根本不可能提高。与教育蓬勃发展和接近普遍认识文字的北部相比,南部促进教育的努力微乎其微,而且文盲接近占人口的半数。在各自由州蓬勃发展的群众性协会、改革运动和自我改进协会等大多未触及南部。各蓄奴州重视传统与稳定,而轻视变革和进步。
自从1610年代弗吉尼亚开始试种烟叶以后,为世界市场种植原料怍物就一直支配着南部的经济生活。在1776年以前,从南部各殖民地运往英国的出口量占总数的五分之四:弗吉尼亚和马里兰州出口烟叶,卡罗来纳和乔治亚出口稻米和靛蓝原料。在独立战争以后,靛蓝作物基本上停产了,烟叶产量也下降了不少。但是,英国和新英格兰棉纺工业的兴起,则对棉花有了新的、巨大的需求。在1800年-1860年期间,南部庄园和农场的棉花产量每十年翻一番。1815年-1860年,棉花的出口量占美国出口总量的一半多。
南部人喜欢自我标榜的形象是乡村绅士派,其举止风度是忠厚谦和、热情好客、悠闲自得、善骑猎、对妇女有骑士风度、对同等人尊重、对下等人仁慈。在他们的眼里,新英格兰人则是一批见钱眼开的店小二:精明但无尊严,勤奋但缺少悠闲阶级的风采。一个密西西比人说:“北方人爱赚钱,南方人爱花钱。”作家乔治·卡里·埃格尔斯顿在回忆他于内战后从印第安纳州到弗吉尼亚州去接管庄园遗产时说:“我辞别了发展迅猛的、世界性的和万花筒似的西部,前往生活闲逸、环境恬静的弗吉尼亚,那里没有压力感或紧迫感,没有对未来的忧虑,明天要干的事跟今天完全一样。”
1850年代的许多南部头面人物都同意托马斯·杰斐逊对农民的赞扬,说他们是“真实、纯真美德的特殊宝库”;还同意他关于反对城市工业家阶级的警语,说他们是国家政体上的脓疮。亚拉巴马的一位政治家在内战前夕声称:“我们没有城市,我们不需要城市。……我们不要工业,我们不期望贸易,不期望有机械的或制造业的阶级。只要我们有稻米、甘蔗、烟草和棉花,我们就有钱买到我们所要的一切。”1857年,弗吉尼亚州长亨利·怀斯盛赞奴隶主阶级的绅士风度,说他们“身居僻乡不失文明;生活欢愉不忘仁慈;在社交中举止稳健、优雅,……有闲暇的时间去提高自己在道德、行为、哲学和政治方面的修养。”南卡罗来纳的某种植园主十分反对北方所使用的商业、工业、内部改良、城市和改革运动等专门名词术语的进步概念。他警告说,这些“吱吱喳喳、吵吵闹闹的进步分子”的目标如要在南部实现,“只有靠消灭掉整个庄园主阶级”。
为奴隶制和南部辩护的人颇有根据地争辩说,统治美国经济的是棉花大王。 奴隶制构成南部独特的社会体制的基础。虽然有些历史学家认为,南部经济的基本制度是种植园农业,不是奴隶制本身,可是这两种说法并没有多大区别。奴隶制与种植园自17世纪起就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了。在1850年代,从事采矿、交通、建筑、伐木和制造业的奴隶只占奴隶总数的10%;家奴和从事其它非农业劳动的奴隶占15%,其余占75%左右的绝大多数奴隶是从事农业劳动的:55%种植棉花、几乎全部水稻、甘蔗和大麻及一大部分粮食作物都是由奴隶劳力生产的。
拥有奴隶的南部白人家庭只有三分之一,但由于奴隶昂贵,这个比例还是相当高的。对比之下,1950年只有2%的美国家庭拥有与一个世纪前一个奴隶价值相当的公司股票。1850年代,近一半奴隶主只有5个以下的奴隶;但是占总数12%、拥有20个或更多奴隶(这个数目通常区别种植园或农场的标准)的奴隶主占有了一半以上的奴隶。 ”
不可否认南部的这种经济形态和意识形态,本质上而言是传统的反变革的。这与那个时期的中国很像,一方面是以彼此较为独立的农业经济为主体,有着巨大的农业生产力,作为原料市场的存在可以赢得巨大的利润。另一方面可以说任何农业社会都是反对革新与变革的。他们拒绝接受任何新的东西,比起利润的争夺他们更注重自身的修养。同时作为那种原料市场的经济发展模式也必然使得其经济发展上的单一化。另外蓄奴制也不能适应南部经济的长期发展。这些原因直接导致啦南部经济不能独立和社会文化也难以现代化发展上的滞后。
“ 南部不能实现现代化和经济独立的根本原因在于它没有建立多种经济,即过于依赖一种作物——棉花。1850年代因棉花需求量增加了,使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在国民经济从1837年-1843年的危机中逐渐恢复后,棉花价格从1844年的最低点每磅五美分逐渐上升到1850年代的十美分。种植园主于是不择手段地利用每一寸土地种植棉花,而且棉花产量几乎年年创新纪录。这又反过来刺激了奴隶价格的上涨。尽管盛产棉花的南部在1850年代空前繁荣起来,但其经济更加局限于单一作物的农业了。
在现代社会里,人的地位与出身有关,也与个人的成就有关。但奴隶的地位是完全由出身决定的。对于绝大多数的奴隶来说,提高地位的范围是极小的:如从田野作业提拔为司机或室内奴隶。即使那些花钱赎回了自由的奴隶,其地位的变动也受到种族主义和各种限制自由黑人的法律约束。
蓄奴制也破坏了南部白人的劳动道德观。由于体力劳动都与奴隶相联系,劳动就成为低贱的,而不是光荣的事了。弗吉尼亚的政治家乔治·梅森承认,“蓄奴制对发展工艺和制造业不利。穷人轻视奴隶从事的工作。”南卡罗来纳州的工业家威廉·格雷格抱怨说,他的州“缺乏勤劳人民应该具备的一切特征。”由于就业机会少和对白人的劳动缺乏尊重,到美国来的移民中只有八分之一在南部定居。从蓄奴州移居自由州的白人是自由州移往蓄奴州的两倍。
最使蓄奴制与现代化背道而驰的是禁止奴隶学文化。奴隶中至少有90%是文盲。奴隶们虽然创造了丰富的口头文学,但由于不识字,就使他们无法在现代化社会里交流知识、思想和文化。文化程度低是奴隶与自由民之间最大的差异,也是南、北之间最大的区别(见表2.5)。废奴主义者认为,这也是南部“落后”和蓄奴制极不道德的主要原因之一。 ”
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蓄奴制本身也给南部的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阻碍。就算没有南北战争蓄奴制的废除也只是时间问题,应为蓄奴制度使得那些移民不愿意向南部迁移,同时一开始美国就存在人力短缺的现象(这一点也有助于我们了解今天的美国人何以如此重视人命),在加上各国对于人口买卖的禁止态度。使得奴隶制的废除只是时间问题。然而北部人却没有等待蓄奴制自然废除的耐心。或说废除蓄奴制只是他们反蓄奴的原因之一甚至不是更本原因
二、美国黑人民权运动(African-American Civil Rights Movement,又译为“非裔美国人民权运动”,1955年—1968年),美国民权运动的一部分,于1950年代兴起,直至1970年代,是美国黑人为争取与白人同等的地位而发起的群众性斗争运动,乃是经由非暴力的抗议行动,争取非裔美国人民权的群众斗争。
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定教育委员会种族隔离的学校违法,1955年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黑人公民以全面罢乘来反对公共汽车上的黑白隔离措施,1963年华盛顿的林肯纪念馆广场聚集二十五万名群众反种族隔离,美国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博士发表著名的演说《我有一个梦》为民权运动的高峰,其他参与的著名人物还有麦尔坎·X(Malcolm X)等人。
事件源起非洲黑人最初被引进美国,主要是在南方农场当农奴,以弥补当地劳动力短缺问题。理论上,林肯总统在1863年的解放宣言中,已经让他们获得了自由。在南北战争结束后,联邦军队占领南方期间(所谓重建时期1865年—1877年),黑人曾获得解放宣言所赋予的平等权利。然而黑人因为穷困及教育程度较低,为求经济上的生存,必须再度依靠白人雇用,特别是当联邦军队撤出南方后,黑人顿失联邦法律的保护,其地位又陷入类似美国内战前的状况。
189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判决,确立对黑人采行“隔离但平等”措施的合法性时,无异对南方黑人人权造成严重的打击,最高法院判决中有关“隔离”的部份被执行得十分彻底,但有关“平等”的部份则不然,导致南方出现更多种族隔离制度法令,甚至连在工厂、医院及军队都采取种族隔离制度。
195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Brown v. Board of Ecation)一案,判定种族隔离的学校并未提供黑人学生公平教育,因此公立学校应该要种族混合。在历经58年后,此项法律观念才被推翻,而一连串的非裔美国人民权运动才正式开始。
[编辑] 领导人物领导黑人民权运动的灵魂人物马丁·路德·金博士,出生于佐治亚州的亚特兰大市,父亲是教会牧师,家境优渥,属中产阶级,得以接受良好的教育。金于1955年取得波士顿大学博士学位,看尽南方的种族不平等待遇,使他在成年后积极投入民权运动。
[编辑] 事件演变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是南北战争期间美利坚联盟国的首都,也是实施种族隔离制的代表性城市之一。马丁·路德·金博士于1954年到该市担任牧师工作,1955年成功带领该市黑人公民,以全面罢乘反对公共汽车上的黑白隔离措施。经过一年长期抗争,终于迫使蒙哥马利市的公共汽车取消种族隔离措施。这次的罢乘公共汽车运动虽然成效有限,虽然未达全面性废除种族隔离措施,但对全美各地的黑人却起了鼓舞作用,并启发他们的灵感,开始一波波争取民权的运动。
运动的高峰是在1963年8月,金博士在华盛顿的林肯纪念馆前广场聚集了25万名群众,并发表他著名的演说《我有一个梦》,这次集会所产生的舆论压力,终于迫使国会在翌年通过民权法案,宣布种族隔离和歧视政策为非法,成为美国民权运动史的关键事件。
百年前林肯虽解放了黑奴,但黑人平等的公民权在南方却从未获落实,直到金博士领导民权运动才获得成功,19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兴起,对其社会及留学生有很大影响,当时对少数民族及妇女的权力均受到重视,开拓了新的视野,金博士也因此获颁1964年诺贝尔和平奖。
一直到1967年,金博士深刻体认到黑人在美国社会的饱受歧视,绝大部份是因为经济不平等所引起,经济权才是实质、才是根本原因,公民权只是装饰。于是,他将公民权的斗争转为经济权的斗争,发起“穷人运动”(Poor People's Campaign)。
不幸的是,1968年4月4日,金博士在田纳西州孟斐斯被射杀身亡,当时正筹划带领一群同志参与该市的罢工活动。非裔美国人民权运动亦算是在该年告一段落。
[编辑] 参见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
『贰』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的案件背景
美国种族隔离的历史
美国的种族隔离问题是从1781年开国之初就存在的重大具争议性议题,对于旧英国殖民时期所带来的黑人,新的国家究竟要在他们的奴隶地位问题上采何种态度,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1808年国会虽通过法案禁止从海外输入奴隶,但仍然容许各州自行决定是否蓄奴。而自从工业革命以来,以工业为主的北方各州对于人力的需求降低,因此和以农业为主、人力需求仍多的南方各蓄奴州在奴隶问题上的冲突越来越大[4]。
1820年密苏里协议在国会通过,允许密苏里州与缅因州各以蓄奴州及自由州的身份加入联邦,使得自由州与蓄奴州的数量相等,在参议院力量达成平衡,但该协议禁止纬度36°30'以北的其他路易斯安那购地地区蓄奴,也就是说位于密苏里州外的其他路易斯安那购地地区的西部准州(尚未正式具有联邦一州身份的州)未来若加入联邦时将不能制订允许奴隶制度的州法。这个协议短暂解决了当时有关蓄奴的纷争,但是随后最高法院在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5]中判决此协议案违反宪法,理由是因为该协议因为禁止了美国公民的可自由蓄奴的权利,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黑人──不论是否已获得自由──永远无法成为美国公民,他们的地位只能相当于白人的财产。本判决原本用意在于要一劳永逸的解决国内关于奴隶的争论,但判决内容同时也动摇了当时美国的政治平衡,因为“禁止蓄奴的法律违宪”意味着将来美国拓展领土的同时可能伴随而来更多的蓄奴州,因此本判决因此相反地未解决争论,反而更激起了自由州人民与反奴人士的情绪,双方对抗越来越激烈,因此本判决反而成为了南北战争的导火线之一。
随着1861年亚伯拉罕·林肯就职美国总统后,南方各州开始担心传统的产业以及奴隶市场遭到冲击,南北战争于是爆发。美国尽管在经历了四年战火后的重建期的国会中,新增了宪法第13,14,15条修正案以废止奴隶制度并赋予黑人选举权,黑人的地位从此被解放,拥有了公民的身份,然而在重建期结束后至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做成判决之前的期间,南方各州一直被南方白人掌控[6]。这些南方白人在不能蓄奴的情况下,转而通过了许多对黑人不利的法律,如祖父条款及吉姆·克劳法等。祖父条款对投票者进行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或纳税与否的审查,限制只有“条件”较好的选民有投票权,然而因为黑人实际上拥有的社经资源往往较差,祖父条款形同剥夺了黑人的投票权,即使仍有部分黑人通过审查而拥有投票权,人数也相当的少而微不足道,且有投票权的黑人要投票时又往往会面对来自白人的私人暴力威胁[7],因此黑人在政治上无法与白人相抗衡;吉姆·克劳法设立层出不穷的种族隔离措施,规定各种公共设施如旅馆、学校、厕所、公共汽车、火车、飞机、餐厅、运动设施、俱乐部、医院等都要根据种族的不同而隔离使用。在种族隔离制度下黑人往往受到歧视,只能使用次等设施,缺乏社会资源,却又不能透过选举权改变不平等的现状。美国因此之故(特别是南方)在这九十年间一直是一个严守种族隔离政策的国家。
种族隔离的政策,特别又因为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创立的“隔离但平等”法律原则的背书而加强其正当性。该案认为,种族隔离的政策虽然强迫黑人与白人不得共享同一设施,但是并未造成白人与黑人间不平等的现象,未剥夺黑人依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因此种族隔离的法律并不违反宪法。法院的理由指出,种族隔离政策是否造成不平等一直只是社会上的问题(social equality)而已,司法系统并无法控制社会上是否实质平等,司法系统在乎的只有法律上是否平等(legal equality)而已。由有甚者,法院指出,“如果一个种族相较于其他种族在社会上就是比较低劣,美国宪法当然无法将不同的种族放在同样的标准上比较”[8]。由于普莱西诉弗格森案所创立的“隔离但平等”原则,美国一系列的种族隔离措施从普莱西诉弗格森案起至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为止,其间长达五十多年的时间(1896~1954)难以撼动,种族隔离措施一直有法律上的正当地位。
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准备
创设于1909年的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对于本诉讼案的演变早已根据长期的策略而有所准备。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是美国最早成立的民间民权团体之一,致力于促进并改善美国黑人的生活条件,替黑人争取权利。早在1935年,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就已经开始在法院上对于种族隔离措施有所攻击,并且赢了其中几个案子,其中特别可归功于查理斯·汉弥尔顿·休士顿及瑟古德·马歇尔共同所设计的一套诉讼策略。这套策略主要有赖于马歇尔与全国各地社区与个人建立紧密合作,使得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后来在几次法学院、专业学校、中小学的种族隔离教育诉讼中都获胜诉[9]。在大学、法学院及专业学校的诉讼案中,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能够胜诉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南方各州的大学大部分都只给白人学生就读[10],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相比显著缺乏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因此法院无法依“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判决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败诉;而在中小学中则是因为师资与设备等因素黑人学校有显著的缺乏而获得胜诉。这些胜诉迫使州政府将大学种族隔离的措施废除,以及改善了中小学的设备及师资薪水。然而从整个南方来看,种族隔离学校的数量惊人,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在诉讼上的胜利仍然改变不了黑人学生明显缺乏公立教育资源的事实。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策略便是利用这些先前的胜诉,在改善黑人的就学权利的同时,逐步建构一套理论体系,借以在将来的诉讼案中能够说服最高法院完全废除(而非部分领域废除)种族隔离措施。布朗案便是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策略之下的第一个大胜利。
原告与被告的背景事实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其实是由发生于各地的多件诉讼共同组成的一个广泛称呼(原因下述于章节“上诉至最高法院”),这里介绍各案件的事实。
3.1布理格斯案
布理格斯诉伊利奥特案[11]的发生是从1947年当地的家长们要求学校提供接送学童上下学的校车开始的[12]。当地的黑人学校不仅校舍差,和白人学校相比还少了接驳车,黑人学童必须走路上学。黑人学校的校长约瑟夫·德兰接触白人学校的管理者要求他们提供校车以帮助黑人学童们,但白人学校的管理人提出反驳,认为黑人缴的税不够多,无法支付接驳车的开销,因此要求白人纳税者提供接驳服务并不公平。约瑟夫·德兰写信请求州政府教育当局的协助也没有发挥作用,最后黑人学童家长联合募了一笔钱买了一台二手车充作接驳车用,然而后续的维修及燃料费用仍然是一个大问题。
隔年约瑟夫·德兰决定采取法律行动,虽然因为一些技术细节遭法院驳回,但在1949年,约瑟夫·德兰收集到足够量的签名,再次提起集体诉讼,同时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也决定支助他们的诉讼费用。这次的诉讼不只要求校车,另外还积极要求州政府提供平等的教育设施。两个月后,诉讼的目标从要求改善设施转为攻击种族隔离设施。
法院引用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判决原告败诉,但是要求教育当局改善黑人学校的设施。
布理格斯案在地方引起了很大的反弹,几个原告分别被老板解雇,而校长约瑟夫·德兰也被撤职,他的房子更是被仇视者烧了。在判决中提出不同意见支持原告的法官华特·华林也被南卡罗莱那州众议院和议罢免。
3.2戴维斯案
戴维斯诉普林斯·爱德华郡教育局案[13]是从一群黑人学生的罢课活动开始的[14]。在当时黑人学生获得高中文凭的唯一方式是前往私立学校就读,这些学校通常是当地的教会所经营的。而中小学则是因为当地人口较少而由郡教育局所设立,而非由市教育局或镇教育局主导。
罢课事件发生所在的普林斯·爱德华郡的罗伯特·鲁萨·摩顿高中提供的学制比一般高中少了一年,只要读到十一年级即可毕业,因此吸引了邻近地区的许多黑人学生就读。由于校舍狭小加上学生众多,上课品质自然非常的差,当地黑人社区因此讨论是否要向教育当局要求改善,然而因为当地黑人的生活很大一部分无法脱离白人而独立,有些人深怕提起诉讼会招来白人的反感而报复,因此意见分成了两派。最后在法兰西斯·葛瑞芬(当地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律师兼罗伯特·鲁萨·摩顿高中学生会长)的促使下,和校长博伊德·琼斯向教育当局提出诉愿请求改善学校措施。
诉愿提交后的几个月,教育当局没有做出任何回应,不满升到最高点,由于学生长期累积的不满,加上当地黑人有杯葛种族隔离措施的经验,罢课行动于是展开。当时十六岁的芭芭拉·罗斯·约翰斯及其他的学生领导人在罗伯特·鲁萨·摩顿高中组织了一个共450个黑人学生参与的罢课运动,一直持续了十天,直到学生们寻求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法律谘询,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决定提供协助提出诉讼为止,罢课活动才告结束。
法院在本案中判决教育当局必须改善黑人学校的设施,但是引用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拒绝原告黑人学生进入白人学校就读。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不满此判决而提出上诉至最高法院,因此成为后来布朗案的一部分。
3.3格布哈特案
贝尔顿诉格布哈特案(布拉诉格布哈特案)[15]是由两件被告相同的案子合并而成的[16]。本案中牵涉两所学校── 威尔明顿的霍华德高中以及只有一间教室的霍克辛小学。
霍华德高中的许多黑人学生必须搭车近一小时才能到达学校,校舍相当拥挤且座落于工业区,缺乏适合的教育环境,师资不良且课程缺乏,对于职业训练课程有兴趣的学生还必须自行走路离校修习。他们自己的社区中有设备非常优良的学校,却基于种族的因素不能就读。八位学生家长们基于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法律谘询向教育提出诉愿未果之后,1951年在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律师路易斯·瑞丁协助下提出了诉讼。
在霍克辛的乡村地区,莎拉·布拉不要求平等的教育环境,而只要求平等的上下学接驳机会。他的女儿雪莉·芭芭拉每天都必须要由自己接送上下学。虽然家门前每天都会经过一班校车,但是那是白人学校的校车,因此不能搭乘。莎拉·布拉向州政府教育当局表达想要搭乘那班校车的希望,却基于种族不同的因素而遭拒绝。莎拉·布拉不死心,而继续向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律师路易斯·瑞丁寻求法律协助。
在这两件案件中,路易斯·瑞丁皆决定要挑战州政府不允许设立种族融合学校的法律,连同两件案子的家长们都认为不应该只挑战州政府建设“不平等”校舍的作为,因此将州政府教育局官员列为被告。
和其他布朗案不同的是,本案中的法官柯林·赛兹判决黑人学生──基于种族隔离所造成的实质伤害,以及两间学校上确实存在有“隔离但不平等”的差异──得以立即进入白人学校就读,也就是“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在这里并不适用。教育当局不满此判决而提出上诉至最高法院,因此成为后来布朗案的一部分。
3.4布朗案
1950年代早期,琳达·布朗是一位住在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学生。她和她的姊姊泰瑞·琳每天都要沿着石岛铁路调车厂走一英里的距离到公共汽车车站,然后搭车到距离家里有五英里之远的黑人学校蒙罗小学。琳达·布朗尝试取得离她家较近的萨姆纳小学的入学许可(该学校离家里只有几个街区的距离),以免通勤之苦,却遭到托皮卡教育局案基于种族的因素驳回入学申请,原因是萨姆纳小学是一个只给白人小孩子读的学校。在当时堪萨斯州的法律允许(但非强制要求)人口大于 15,000 的城市可以依据种族的不同而设置种族隔离的学校。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托皮卡教育局案设立了种族隔离的公立中小学,然而相对于堪萨斯州内,当时其他附近社区的许多公立学校并无此种设立种族隔离学校的制度。
奥利弗·布朗是琳达·布朗的父亲,同时也是一位当地服务于圣大非铁路的焊工,另外也是当地教堂的助理牧师[17]。最初奥利弗·布朗与托皮卡当地的律师威廉·艾弗雷特·格伦讨论“隔离但平等”的种族隔离教育措施,威廉·艾弗雷特·格伦因此向他推荐当地的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也许可以帮助他,而他随后则被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律师同时也是他的儿时好友查理斯·斯科特说服提出救济。于是,在初步的救济──也就是诉愿──失败之后,他们开始着手提起诉讼。
在托皮卡地区的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托皮卡地区有名的领导如律师麦金利·伯内特,查理斯·斯科特,以及鲁辛达·陶德)带领之下,当地有相同背景的家长们也一起参加诉讼,诉讼参加者持续的增加。1951年秋天,在社区里白人的强烈敌意下,终于达成了集体诉讼所要求的人数门槛,以爸爸奥利弗·布朗作为第一原告对托皮卡教育局提起集体诉讼[18],该诉讼由其他有同样背景的家庭(合奥利弗·布朗共有十三位家长及他们的二十位小孩子[19][20])一同参加,要求校区停止种族隔离的政策,主张种族隔离的学校已经侵害了琳达·布朗依据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他们的理由中指出,尽管教育当局设置了隔离但“平等”的学校,但是这些措施实际上的目的,是对黑人实施永久的次等待遇,只提供次等的设备与服务,以达成压迫黑人的效果。
布朗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对于种族隔离学校是否造成设备、课程以及教职员是否对于黑人学生实质劣等并无争论──虽然实际上黑人学校在课程与教科书的提供方面仍然有所缺乏。法院认为这些可见因素(tangible factor)的比较结果实质上平等,并无不平等的情况。地方法院引用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认为教育局的种族隔离措施不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同等保护权[21]。虽然地方法院发现(根据原告一方所请的证人指出)在公立中小学实施种族隔离的措施确实对于黑人学生有不良、负面的影响,但是基于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在建筑物、交通措施、课程以及教职员等方面有“实质”(substantially)的平等[22],因此认为此影响仍不足以构成不平等的因素。
上诉至最高法院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最高法院将几个同样具有种族隔离教育背景事实的案子合并一起交由最高法院审理,分别是: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即本案,堪萨斯州的案子)、布理格斯诉伊利奥特案南卡罗莱那州的案子)、戴维斯诉普林斯·爱德华郡教育局案(维吉尼亚州的案子)、贝尔顿诉格布哈特案(布拉诉格布哈特案)(德拉瓦州的案子)、以及波林诉夏普案(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案子)。除了波林案外,这些全部都是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从旁协助诉讼的案子。鉴于这些案子本质上背景相似,都是争取黑人学生有权进入白人学校的案子,因此后来在提到本案时,其实不仅限于发生在堪萨斯州的本案,尚包括了这些案子。且法院本身的判决也是合并判决(除波林案之外)。因此,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其实是一个广泛对这些所有合并审理的案子以及随后的布朗第二案的称呼。
『叁』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是什么意思 《法语助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是一件美国史上非常重要、具有指标意义的诉讼案。种族隔离的法律因为剥夺了黑人学童的入学权利而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学童不得基于种族因素被拒绝入学。因为本判决的缘故,终止了美国社会中存在已久白人和黑人必须分别就读不同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现象。从本判决后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被推翻,任何法律上的种族隔离随后都可能因违反宪法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而被判决违宪;同时本案也开启了接下来数年中美国开始废止一切有关种族隔离的措施;美国的民权运动也因为本案迈进一大步。
『肆』 美国哪个案件是最著名的废除种族歧视案
《解放黑人奴隶宣言》是合众国总统亚伯拉罕·林肯于1862年9月22日颁布的
『伍』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的批评与赞赏
威廉·伦奎斯特在1952年他还是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的助理时写了一则标题为《种族隔离案件的一个随意想法》的备忘录。他写道:
我知道我这么写显然非常的不人道,我一直被我‘自由’的同事们痛责,但我认为普莱西案是对的。对于多数族群不应剥夺少数族群的依宪法保障的权利这样的论述,这个论述的答案只能存在于理论中。事实上长时期下来,在一个社会里本来就是由多数族群决定什么样的权利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虽然威廉·伦奎斯特本人后来在他1971年成为大法官的国会备询以及1986年成为首席大法官的国会听证上,否认那份备忘录是他写的[51][52]。而他本人在大法官任期内也没有任何要把布朗案推翻的意思。
布朗案的判决到今日仍然仍是充满争论的。黑人大法官克拉伦斯·汤玛斯在密苏里州诉詹金斯案[54]写下意见,指出布朗案事实上被法院所误解了:
…布朗案并没有指出‘种族孤立’的学校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判决中所指出的伤害原因只有出自于‘法律上的隔离’,而没有‘事实上的隔离’。事实上,布朗案判决的做成并不需要依赖任何心理学上或社会科学上研究而得的知识。一个基本的原理事实是政府不能依据种族的不同而有任何对公民的歧视……种族隔离并不是因为会对人产生心理上次等的自我认同而违宪。真正使种族隔离制度违宪的原因是因为这些公立学校提供了不平等的教育设施而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就算情况倒过来换成白人小孩因为得到较差的资源而对自我产生耻辱感也是一样。心理上的伤害或利益在是没有关连性的。……就如同我们所见的一样,废除种族隔离措施并没有如预期一般大幅促进黑人学生的学习成就,因此我们没有理由认为黑人学生在周遭环境的成员全与自己同种族时──与周遭是一个种族融合的环境的相较情况下──就会学习的比较差。黑人学校因为特殊的‘历史与传统’,可以有不同的功能。例如学校象征黑人社区的中心,或者提供黑人自己独立不同的领导才能、成就等教育榜样。
某些注重解释宪法原文意涵的人,例如有名的劳尔·伯格在他1977年所出版的书《用司法统治国家》中,解释布朗根据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意涵原本无法受到保护。他引用1875年民权法案制订时同样并没有禁止学校种族隔离佐证这样的论述[56]。然而同样注重解释宪法原文意涵的人如联邦第十巡回法院的法官麦克·麦康奈尔在他的文章“文本主义与废除种族隔离的判决”却主张当时制订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立法者,在试图重新塑造美国种族现状的情况下,会支持南方的公立学校废除种族隔离措施[57]。
布朗案同时也招来了一些自由派作家的批评,有些人认为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依赖心理学知识确立种族隔离带给黑人学童伤害是不必要的。举例来说,德鲁·戴兹写道:
过去我们早已经建立一套衡量种族分类法律是否违宪的方法,这些方法并没有使用任何心理上的伤害或者是社会科学实证的证据作为衡量基准。这样的方法是建立在平林诉合众国案中所指出的原则:‘对于所有自由人来说,仅仅因为祖先不同而有差别待遇,这样的差别待遇就其本质而言是可憎的,因为身为自由人的可贵之处就在于他与其他人相比时皆有平等原则的适用,以作为他存在的前提。’
罗伯特·伯克在他的书《美国的迷人处》中这样赞美布朗案:
1954年布朗案出现判决结果之前,种族隔离明显的很少创造过任何真正的平等。撇开心理上的因素不谈,单就硬件设施而言,黑人所能享有资源的远远不及白人。这些事实都在几次的法院判决中显示出来……因此,最高法院现实中可以有的选择,不是维持种族隔离、废弃要求实践平等的主张,就是禁止种族隔离以达成实现平等的目标,没有第三种选择。每一种选择都会违反宪法本文的意涵,但违反宪法已是不可避免的,因为种族隔离与平等本质上就不能相容,制宪者在当时不可能想到这一点,因此两者不能兼得。当所有人认清这一点的时候,最高法院很明显的会选择平等,而禁止州法进行的种族隔离。赋予宪法第14条修正案生命的正是平等,而非隔离,这是在法律尚未成文之前就已存在的事实了。
美国官方当局今日则是毫无异议的给予布朗案掌声。2004年5月布朗案届满五十周年时,美国总统乔治·布什在庆祝“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国家历史遗址”成立的场合中,称呼布朗案“一个使美国永远更好的判决”。大部分的参议员及众议员都对这件案子大声欢呼。
『陆』 辩论问题
当时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说明美国统治阶级只想借此来缓和一下种族矛盾,而不能解决种族隔离的问题。
例如判决中所要求的消除种族隔离只限于在“公立学校”中实行,是“州的行为”,由地方教育局制订计划,经地区法院裁定,确认计划是否可行。因此,虽然在判决后,制定了一些有关黑人权利的法令,有些公立学校采用了黑白混合制。但学校中反对黑人事件不断发生,如1957年阿肯色州小石城地方法院根据此案判决,宣布该市中心中学接纳黑人入学,就遭到种族主义者的反对,引起了小石城袭击黑人事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种族歧视是阶级斗争的反映,不可能真正做到消除种族隔离。
另外再提供几条思路:
1. 完全不接收男性学生带来管理方面的方便,节约财力、人员、可以培养出更为出色的学生,为国家富强打好基础;
2. 一所大学不能仅仅依靠过去的成功生存,而要看未来的辉煌才能决定学校的长期活力,清一色的潜在优秀学生是构成学校未来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3. 学校里关键成份的意见,也就是应该征求那些很可能比学生和校友对全局具有更正确看法的大多数教师的意见;
『柒』 急求有关美国宪法经典案例,越多愈好,谢谢!!!!
马卡洛诉马里兰州
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
吉本斯诉奥格登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
贝克诉卡尔
《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
美国诉尼克松
布什诉戈尔
罗德尼·金诉洛杉矶警察局
『捌』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和关系
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大陆法系是成文法。
『玖』 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1962)
这是一个关于美国“政教分离”原则的案件。
案件起因:1951年,出于“教化学生道德”的目的,纽约州教育委员会建议各地方教育委员会,可以要求公立学校的学生,在每天上课前,诵读以下祈祷词—“万能的上帝,我们承认您是我们的依靠,祈求您赐福于我们、我们的父母、老师和国家”。1958年,拿骚县教育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在全县公立中小学校中推行。该县新海德公园第9联合自由校区,以史蒂文·恩格尔(Steven Engel)为首的5名学生家长强烈抗议县教委的这一做法,因为他们并非基督徒,而是分别信奉犹太教、惟一神教和无神论。他们认为,这种校园祷告是政府试图向所有学生强制灌输基督教教义,从而极大地侵害了非基督教家庭孩子们的信仰自由权,混淆了他们的思想,破坏了他们的信仰。因此,它不仅危害了学童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违反了《权利法案》所确立的“政教分离”原则,理应予以取缔。1959年,恩格尔等人把县教育委员会主任小威廉·J.瓦伊塔尔告上纽约州地方法院,但他们的诉讼请求先后被州初审和上诉法院驳回。恩格尔等人又将该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案件经过:1961年12月4日,最高法院举行了诉讼调审会议,最终接受了本案。在随后的4个月里,几乎整个美国都卷人了这场是要上帝还是要权利的争论。美国公众自由联盟、美国道德联盟、美国犹太人委员会和美国犹太教委员会等社会团体声援恩格尔等家长,而纽约州教委等20个州的有关政府部门则支持拿骚县教委。一场势均力敌的司法较量开始了。
案件结果:1962年4月3日,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审理恩格尔案。6月25日,代表最高法院,雨果·布莱克(Hugo. L. Black,1937一1971年任职)大法官宣读了由他执笔撰写的多数意见。布莱克在判决中支持恩格尔等学生家长的上诉请求,要求纽约州法院必须按照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精神重审该案,禁止在公立中小学中继续推行课前宗教祈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