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越野遇到的事故
❶ 沈陽一越野車「沖坡」時發生翻滾致傷亡,這種事故車險公司會進行賠償嗎
這種事故車險是會進行賠償的。
一、事件的起因經過
網傳在遼寧沈陽市蘇家屯渾河西峽谷有一個網紅坡,最近有一輛越野車,在網紅坡玩越野的游戲。根據現場人員的信息,這輛車在上坡的過程當中掉了下來,中間的時候卡住了一下造成了車輛翻滾。在車輛翻滾之後,現在有很多人幫助把側方的越野車扶正,但是車內的男子已經受到了擠壓,雖然有通過120救護車送往醫院,但是沒有搶救過來。這是一輛白色的SUV,從網傳的視頻來看,車前玻璃和副駕駛座的玻璃都破碎了,車身還發生了變形。
❷ 烏蒙山越野賽的一位選手不幸離世,誰該為他的死負責
烏蒙山越野賽是一個具有挑戰性質的越野跑比賽,該賽事共設三個級別的比賽,分別是330公里、450公里以及500公里,其中500公里的比賽關門時間為200小時,需要累積爬升2萬多米,這相當於三座珠穆朗瑪峰的高度。
現在有很多和烏蒙山越野賽一樣的越野跑比賽,這些比賽都是具有相當強度的,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危險性,因此大家要根據自己的身體情況來選擇比賽,不要因為想挑戰極限,給身體造成過度負擔,這樣反而失去跑步的意義。
❸ 陝西女子參加越野賽在秦嶺失聯,為何4天後出現在樹杈上
陝西女子常州在秦嶺翠華山失聯牽動了很多人的心,尤其是參加搜救的人員更是付出了大量的努力,在失聯4天後終於被找到了,但讓人想不到的是她居然是在樹杈上。其實,她是在跌落峽谷後,為了自我保護爬山樹杈的,害怕野獸出沒傷害她,但幸虧搜救及時,不然能撐多久都是一個未知數。
野外活動出事的情況並不少見,作為愛好無可厚非,但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備工作,如果簡單行事,一旦遇到意外是很容易出大問題的,不僅僅是自己面臨危險,也給公共資源造成浪費。
尤其是越野之類的活動,對於路況,天氣,山地情形都要提前掌握,還有必須要帶夠裝備和干糧,最好是結伴而行。
大家對於這類越野活動怎麼看?歡迎留言討論!
❹ 造成馬拉松21名選手遇難的黃河石林景區到底有多險峻
近日來異常戶外百公里越野賽發生21人死亡的事故引起廣大網友朋友們的關注,雖然相關部門以及主辦方說明此次事故發生原因是由於突然發生的極端天氣造成,但是,目前事故主要責任承擔方無疑就是承辦單位,這次事件將對近年來國內發展迅猛的跑步熱帶來深遠的影響,相信不少人以後都會對這類存在生命威脅的戶外極限運動有更深刻的認識,針對這次事件後續處理情況還在繼續,大家肯定好奇的是這片黃河石林有多麼凶險,竟然讓21名身體強壯的參賽者命喪於此。
黃河石林景區
此次百公里越野賽事故地點黃河石林大景區已經宣布緊急閉園,這座石林公園佔地34平方公里,其中石林面積10平方公里,如果在裡面迷路可以說是相當危險的,更別說是還遇到冰雹等極端天氣的情況下。石林景區屬於國家地質公園,由於地殼運動、風化、雨蝕等地質作用,形成了以黃色砂礫岩為主,造型千姿百態的石林地貌奇觀,景區內陡崖凌空,景象萬千,峰迴路轉,景區內含有黃河、石林、沙漠、戈壁、綠洲還有農庄。如果僅是單單的遊玩可以說是不錯的選擇,但是針對沒有完善保障的情況下,參賽選手進入其中和真實的進入戈壁沙漠沒有任何區別,因此還是很危險的。
❺ 越野高手群體性殞命,「凍死人」是怎麼發生的
甘肅省黃河石林馬拉松越野賽,發生了一件讓搜告差人悲痛萬分的事情,由於越野賽的過程中發生了突發的極端天氣,最終導致了參加越野賽的馬拉松運動員21人殞命。21, 這個冰冷的數字後面是21個悲痛欲絕的家庭。
雖然天氣的變化是我們無法完全掌控的,但是作為主辦方應急預案一定要做到位,才能最大可能地保護參賽的選手。
人已經不在了,再多的錢也換不回那條鮮活的生命。但是活著的人還要好好活著,至少這些錢可以保證活著的人不那麼辛苦。
❻ 長沙女子玩越野摩托摔溝里送ICU,還縫十多針!啥原因造成的
現在很多的年輕小夥子以及小姑娘都很喜歡耍酷,特別是很喜歡玩越野摩托,因為騎著越野摩托給人一種很酷、很颯的感覺。但是這種越野摩托也十分的危險,一旦技術不過關或者是車速過快,再遇到轉彎的情況下就很容易失控,導致我們摔倒,會帶來很大的一個身體傷害,嚴重的還有生命危險。在長沙就發生了一起這樣的事故,一名女子因為玩越野摩托摔到了溝裡面,並且情況非常的嚴重,直接被送進了ICU,還縫了10多針,才保住他這條命。那麼這到底是因為什麼原因造成的呢?我們就來好好的探討一下這個話題。
❼ 玩越野保險給理賠嗎
【法律分析】:玩越野過程中造成的損毀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車損險賠付。動車在使用過程中,因碰撞、傾覆、墜落等造成的機動車損毀,由保險公司負責賠付,被保險人可依此條款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投保機動車輛損失保險發生事故後,屬於保險責任且不涉及責任免除情節的就可以賠償。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