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越野射燈
㈠ 我想做一個越野射燈翻起裝置,就是打開燈光開關自動翻起90度,關閉燈光後自動復位,求用怎麼電路,什麼
一般的直流電路即可,電機就用車載電池伏值的直流電機即可,但由於有運動角度,應考慮電路中要有行程開關
㈡ 有沒有高手,越野改裝射燈什麼牌子好,是鹵素的好還是LED好
現在都流行改裝LED的。。。。
㈢ 車頂加裝射燈怎麼才合法
汽車加裝車頂射燈屬於車輛改裝,車輛出廠各項數據都是有規定的規格標準的。在登記上牌時這些信息全都會記錄在行駛證和電腦檔案中。如果對車輛進行了改裝或拆裝,應當及時去車管所登記,審驗通過後換領新的行駛證。如未到當地車管所備案,經過車管所允許就私自加裝射燈開車上路是違法行為。
㈣ 老師好,我想知道在越野車上加裝車頂射燈違法嗎
這個屬於改裝了,公安機關有權要求你拆除。
但一般情況下,誰會讓你拆啊。
㈤ 越野車上面安裝射燈遇到交警怎麼辦
安裝射燈後,到車管所更改行駛證。
用新的行駛證就不怕了。
㈥ 照亮黑夜的眼睛:越野車燈光改裝注意事項(上)
每台車上都會配有大燈,即便是最古老的汽車,甚至是馬車時代,也有各自的燈光。不過即便以發展一百多年的汽車工業來說,原廠配備的燈光亮度與射程不足仍是個很普遍的問題;造成這個的主要原因是廠商受制於車輛的成本需求,部分原因也因為牽涉到法規要求,比如美國上個世紀就有個很詭異的法規,要求所有的車輛大燈必須為四眼燈,而且燈的尺寸還有要求,這種固定死的造型會在某種成分上限制燈光的強度和新技術上的應用。
還有另外一點更重要,就是這個被燈光反射回來的「物體輪廓」並不是真彩(這個可能大家不容易理解,你對比下同一個物體在白天陽光下的區別,它的顏色辨識度、物體輪廓清晰度都會有明顯差距);在這種情況下,人眼的辨識能力會大大降低。
大家可能對這個不太容易理解,不過你可以對比下白天陽光下同一個物體的區別,在時速72km(大概是人類極限奔跑速度的兩倍,作為汽車來說不算快)的情況下,你只要5秒鍾就能開100米,剎車距離通常在非鋪裝路面輕松超過50米,也就是說如果那是塊磚頭,那麼它其實最多隻給你留了2.5秒的時間,如果你沒有辨識出來它具有危險性,那麼輕則爆胎車損,重了我就不用說了。
(未完待續,部分圖片取自網路,如有不妥煩請告知刪除,謝謝。)
星星?有很多,但是?太陽?出來後,它們就都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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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越野車安裝車頂射燈合法嗎
這屬於改裝車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
㈧ 越野車裝射燈違法嗎,會被交警查嗎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只能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您所說的車頂加裝射燈是不符合
〈機動車登記規定〉,
屬於違法改裝車輛。
㈨ 汽車加裝車頂射燈違法嗎
汽車加裝車頂射燈屬於車輛改裝,車輛出廠各項數據都是有規定的規格標準的。在登記上牌時這些信息全都會記錄在行駛證和電腦檔案中。如果對車輛進行了改裝或拆裝,應當及時去車管所登記,審驗通過後換領新的行駛證。
如未到當地車管所備案,經過車管所允許就私自加裝射燈開車上路是違法行為。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第二十六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單位名稱的;
(二)機動車所有人住所的地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改變的;
(三)改變車身顏色的;
(四)更換發動機或者改變燃料種類的;
(五)因故損壞無法修復需要更換同型號車身或者車架的;
(六)因質量問題,製造廠給機動車所有人更換整車或者更換同型號發動機、車身、車架的。
第二十七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登記時分別登記下列事項:
(一)機動車所有人變更後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二)機動車所有人住所變更後的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三)屬於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變更事項的,登記修理廠的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
(四)變更車身顏色的,登記變更後的車身顏色;
(五)更換發動機和改變燃料種類的,登記更換後的發動機號碼和燃料種類;
(六)更換整車或者車身、車架的,登記更換後的車輛識別代號、車身顏色,以及負責更換的製造廠的證明;
(七)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
第二十八條有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機動車的標准照片。
(9)改越野射燈擴展閱讀: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這三種情況是允許的。除此以外的改變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改變已登記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都屬於非法改裝。
關於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有關規定
一、《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車身顏色、車身或車架等,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擅自改裝機動車底盤、發動機、懸掛、變速系統、方向系統、車胎輪轂、車燈、車身顏色噴塗和外觀結構,以及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數據不符的都屬於改裝行為。
(公告數據包括:車輛轉向形式、車身規格尺寸、燃料種類、鋼板彈簧片數、軸距、輪胎數、輪胎規格、總質量、核定載質量、環保達標情況、排量/功率、軸數以及車輛外觀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