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cc小越野摩托車不要手拉起動
① 小越野摩托車該怎麼開
這種摩托車一般是用來展覽和比賽還有演出用的,牌子嘛你就別指望了,因為現在交通部門已經把這一類車子,劃分為污染比較嚴重和交通事故高發車輛,早就不辦理拍照登記了。抓住嗎?一般扣車罰款200元,扣駕照2-6分,假如你沒有駕照的話,可能會被拘留。這個具體要看當地的地方法規了。
② 為什麼有些踏板摩托車要捏手殺才能起動
你好。踏板摩托車要手捏住剎車才能夠啟動。主要的原因還是從安全考慮。因為踏板摩托車是自動變速的。如果你啟動的時候,油門加大了一點兒。摩托車就會自動往前面跑。如果手把剎車捏住了。啟動的時候油門就是大一點的話。剎車已經把摩托車自動了。摩托車就不會往前面自動行駛了。所以。踏板摩托車啟動的時候要手捏住剎車或者是用腳踩住後剎車才能夠正常啟動。
③ 請教,是不是50cc以下的摩托車不用上排呀,國家有這樣的規定嗎
國家標准《汽油機助力自行車》(GB17284-1998)規定: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是裝有汽油機、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腳踏、機動兩種功能的特種
自行車,並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助力車的汽缸工作容積應不大於30ml;助力車的整車凈重應不大於40kg;助力車在機動離合器脫開狀態下,
應能由人力腳踏驅動;30min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於7km;助力車的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
1、《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電動自行車、燃油助力車有何規定?
電動自行車(助力車)作為一種新型的交通工具,此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電動自行車歸類於非機動車(第
119條第4項(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
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也就是說:除了殘疾人車和電動自行車外,其他有動力驅動的車輛
都屬於機動車。解決了電動自行車的屬性問題。是否允許給電動自行車登記(第18條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
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根據《交通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中關於機動車通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燃油助力車屬於輕便摩托車。
2、【電動、助力車上路有規定】
電動車是我國的新興產業,它的最大特點是環保,不耗費石油資源,是健康、便捷、高效的綠色交通工具。
電動車是自行車的延伸產品之一,是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功能,可以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的特種自行車。電
動自行車總重量小於40kg,保留了自行車輕便、靈活、機動的特點,具有零排放、低雜訊、低能耗、低故障、低使用費、安全易騎的優點。
2005年後,帶汽油機的燃油助力車銷售增多,這些助力車體形更大,馬力更足,加上商家的推波助瀾———「屬非機動車,不用辦理入戶、不
用上牌、不用交養路費」,為此,使用與銷售是與日俱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對電動自行車、輕便摩托車進行全面整治。符合國家標準的電
動自行車可以行駛在非機動車道,屬輕便摩托車的上牌後行駛在機動車道上。
3、【燃油助力車屬於機動車】
目前,由於不少生產廠家沒有執行國家關於電動、助力自行車、輕便摩托車的生產標准,使得電動車市場魚龍混雜。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中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車速不應大於20公里/小時;整車重量不超過40公斤,具有電動、腳踏
兩用功能,一次充電後的續行里程應不小於25公里;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於240 W。
*《汽油機助力自行車》(GB17284-1998)中規定: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是裝有汽油機,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腳踏、機動兩種功能的特種自行車
,其氣缸工作容積應不大於30毫升;整車凈重應不超過40公斤;在機動離合器脫開狀態下,應能由人力腳踏驅動;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公里/小
時。
符合上述國家標準的電動、助力自行車,可以在非機動車道路上行駛。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中關於輕便摩托車的定義: 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 50公里/小時 ,
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於 50毫升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應屬於機動車的范疇,根據《道路交通安
全法》的規定,駕駛人應該到交管部門辦理上戶、上牌手續,駕駛者辦理駕駛執照,並在機動車道上行駛,違反規定也應按機動車進行處罰。
符合輕便摩托車標準的需要按規定到車管所將車輛登記上牌後,才能在機動車道路上行駛。具體辦理手續與摩托車基本等同。
*中國輕騎(汽油機)48cc輕便摩托車參照標准認定為機動車。
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
【助力車到底屬於非機動車,還是屬於機動車】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做了明確的定義,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的標准,燃油助
力車應是輕便摩托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528—2004)》中對「輕便摩托車」的界定為:「無論採取何種驅動方式,最大車速不
大於50公里/小時,若使用內燃機,其排氣量不大於50毫升的兩輪或三輪車輛,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按
此規定,目前的許多燃油助力車時速超出50公里,因此這種車應界定為輕便摩托車,屬於機動車的范疇,既然屬於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
全法》的規定,駕駛人應該到交管部門辦理上戶、上牌手續,駕駛者辦理駕駛執照,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需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
方可上道行駛,並且應該行駛在機動車道上行駛,違反規定也應按機動車進罰。而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標准》中有這樣
的規定:燃油助力車必須實現腳踏和機動兩種功能,屬於汽油機助動的非機動車。車內氣缸容積不應大於30毫升,整車凈重在40公斤以下,機
動離合器脫開狀態下能由人力腳踏驅動,30分鍾腳踏行駛距離應每小時小於9公里,最高車速不大於每小時20公里這一數值。
市面上商家所售的48cc燃油助力車按照規定是屬於輕便二輪摩托車的一類.這類車上路行駛需要駕駛證和行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
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對什麼樣的車輛是機動車做了明確規定,48C燃油(汽油)助力車屬於輕便二輪摩托車的一類.48C燃油(汽油)
助力車符合機動車的定義。
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標准》中規定: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是裝有汽油機,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腳踏、機動兩種功能的特
種自行車,其氣缸工作容積應不大於30毫升;整車凈重應不超過40公斤;在機動離合器脫開狀態下,應能由人力腳踏驅動;最高車速應不大於
20公里/小時。 所謂的「燃油助力車」只是廠家和商家的說法,實際上類似這樣的車,只有電動車和摩托車之分。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摩托車分兩種,一種是排氣量50CC以上的,應上黃牌;一種是排氣量50CC以下的,被稱為輕便摩托車,應上藍牌。
所以排氣量為48CC的所謂「燃油助力車」,它畢竟是以燃油發動機為動力,實際上是一種微型摩托車,自然應上牌後行駛。
國家機械工業局2000年11月3日印發的《2000年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可以查詢48cc摩托車屬性。)。根據
《交通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中關於機動車通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燃油「助力車」屬於輕便摩托車。
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標准》中規定:燃油「助力車」必須是有腳踏和機動兩種功能,屬於汽油機助動的非機動車,車內
的氣缸容積不應大於30毫升,整車凈重在40公斤以下,機動離合器脫開狀態下能由人力腳踏驅動,30分鍾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於7公里,最高車
速不大於每小時20公里。
顯然,標注著「48cc」、最高時速在60公里以上、以汽油機為動力的「助力車,已遠遠超過上述標准,應屬輕便摩托車或摩托車。
根據我國《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動力、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
的特種自行車。國家對這種電動自行車規定了4項嚴格的技術標准:
1、設計最高時速不超過20公里/小時;
2、整車重量不超過40千克;
3、電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不大於240W;
4、具有良好的腳踏功能。
符合上述標準的是電動自行車,屬非機動車。而公安交警部門查獲的電動車中,絕大部分是沒有腳踏騎行功能,設計時速超過20公里/小時的,
酷似女裝摩托車的電動車,應屬機動車。
同時,在檢查過程中還發現一些標注著「48CC」、最高車速在60公里以上,以汽油機為動力的所謂「助力車」。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
的《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標准》中規定,這種沒有腳踏功能的燃油助力車,不是非機動車,應屬輕便摩托車或摩托車,按機動車管理。
5、【汽油機助力自行車(GB17284-1998)標准】
交管部門重申,凡不符合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汽油機助力自行車(GB17284-1998)標准」的「燃油助力車」不準上路行駛。「汽油機助力自
行車(GB17284-1998)標准」為:裝有汽油機、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腳踏、機動兩種功能的特種自行車,並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助力車的汽
缸工作容積應不大於30ml;助力車的整車凈重應不大於40kg;助力車在機動離合器脫開狀態下,應能由人力腳踏驅動;30min腳踏行駛距離應不
小於7km;助力車的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
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標准」,燃油助力車必須實現腳踏和機動兩種功能,屬於汽油機助動的非機動車,車內的氣缸
容積不應大於30ml,整車凈重要在40公斤以下,機動離合器脫開狀態下能由人力腳踏驅動,30分鍾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於7公里,最高車速不大
於每小時20公里。
《汽油機助力自行車》GB17284-1998、《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術語》GB/T5359.1-1996相關標准:
含義及其主要技術要求:
一、汽油機助力自行車——裝有汽油機、有兩個車輪,能實現腳踏、機動兩種功能的特種自行車。主要技術要求:1、汽缸工作容積應不大於
30ml;2、整車凈重應不大於40kg;3、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
二、輕便摩托車——一種兩輪或三輪機動車,最大設計車速不超過50km/h,總排量不得超過50ml。此種車必須獲得國家強制性認證(3C認證)方
可生產與銷售,其HS編碼87111000。
三、電動自行車——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主要技術要求:1、最高車速應
不大於20km/h;2、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於40kg;3、其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於240w;4、一次充電後的續行里程應不少於25km.
6、【48cc燃油助力車屬性】
「燃油助力車」屬於輕便摩托車,應當按照機動車進行管理。按照國家標准《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輕便摩托車是指:無論採用何種驅
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50公里每小時,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於50毫升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
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20公里每小時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同時,根據公共安全專家部《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關於機動車的分
類規定,目前市場上銷售的燃油助力車,均屬於輕便摩托車范圍,性質是機動車。
按照法律規定,要使用「燃油助力車」必須具備以下要求:第一步,具備駕駛證。作為輕便摩托車駕駛人,必須具備符合駕駛該類車輛的D、E
、F類機動車駕駛證;第二步,按要求登記落戶。基於「燃油助力車」的性質,車主必須按照規定提交車輛登記落戶時要求提交的機動車所有人
的身份證明、機動車來歷證明、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免稅憑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
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同時車輛必須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
④ 誰知道110cc 和50cc小型迷你越野摩托車多少錢
很幸運看到您的問題110-50
cc
的小迷你
很便宜的
110的賽車版本大約在2000元,可能還會低一點,越野版的要在1700左右,可能左右也有點浮動,50CC的嘛
要便宜多了1200-1300左右。具體價格你可以去淘寶上看看
⑤ 50CC的小型迷你公路賽摩托車
朋友, 我是賣迷你車的, 現在不怎麼賣了,但是手上還留一輛自己玩.
這車是手拉啟動的,一加油門就可以走的,說句實話還挺好玩 也可以代步.
我去買點東西什麼的都用他來代步的.回頭率還蠻高
⑥ 據說《新交通法》規定50CC以下摩托車不用上牌子不用駕駛執照
誰說的啊???沒這規定啊!
據說是50CC以下摩托車今後不給掛牌子了!也就是說這種摩托車被淘汰了,是不允許上路的!
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全文,你可以看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准,並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並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准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於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第八十一條 依照本法發放牌證等收取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並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 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⑦ 迷你越野小摩托車(50cc以下)一次能跑30分鍾嗎
沒有問題,你油箱跑完了都可以。不過機油一定要配好哦。決對不會爆缸。
2樓的朋友,價格大概在700元左右。
⑧ 50CC摩托車帶人能不能帶動
可以帶人,50cc的要上牌照的,買一個50cc以下的(不包含50cc)屬於輕便摩托車不用上牌照.
⑨ 我的小越野摩托車在空擋上捏離合怎麼踹不著火了
您的摩托車機器應是卧式的吧
就是俗稱的
70發動機
這種機器
腳啟動時通過離合器傳動的
必須松開離合器
捏離合器
動力就斷開了
你以前是不是沒注意呀
呵呵
⑩ 50CC迷你摩托車可不可以載人
動力方面是沒什麼問題的,主要是車太小,帶人不太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