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卡法律知識
㈠ 我自己開店皮卡車給我自己拉點貨要辦理貨運資格證嗎
如果拉的貨是進入市場流通,則需要辦貨運資格證。
1、根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
2、陝西省運輸管理局稽查總隊的工作人員明確表示,如果是開自己的車買了電視機家用,電視機不在市場上流通,則不屬於非法營運;如果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用自有車輛為生產經營自配送貨物,貨物會以某種形式再次進入市場流通,會發生費用結算,則屬於非法營運。
3、是否「非法營運」主要有三個判斷條件:
(1)執法對象是否具有道路貨運的客觀事實存在;
(2)道路運輸活動是否為社會公眾服務的;
(3)道路運輸活動是否具有商業性質。
4、根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1)皮卡法律知識擴展閱讀: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2)車輛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3)車輛其他要求: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並取得從業資格證。
㈡ 開公司皮卡車本人要什麼手續
駕駛公司皮卡車,駕駛人需要獲得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2)皮卡法律知識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准駕車型考試。
㈢ 重慶皮卡車限行區域
在很多時候,我們的一線城市在很多的地方汽車是限制進入的,尤其是砂石車和皮卡是有限制要求的。那麼一般重慶市大貨車限行范圍呢?重慶市皮卡車限行范圍圖呢?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限行
1、交通臨時限行。主要是指某些專用車輛需要到達某些目的地,交管部門會採取相應的管制,讓特有車輛先行。而百姓車輛需要避讓。
2、機動車尾號限行。這個方案在奧運會的時候使用過。主要目的是緩解北京早晚上下班高峰所產生的擁堵現象。
3、外地車輛現行規定。主要目的是在規定的時間內禁止(包括有進京證車輛)外地號牌車輛進入五環內行駛。也是緩解北京的擁堵 。
4、商業圈體育館如果有體育比賽,促銷活動時交管部門會對該地區周邊採取交通管制措施。
二、重慶市皮卡車限行范圍圖
除了皮卡進城解禁試點的部分城市之外,目前重慶市主城區皮卡車限行,還不能開進去;有的是限時段進城。
2016年2月,工信部、發改委和公安部在河北、遼寧、河南、雲南四個省份率先放開皮卡進城的限制;2017年2月,工信部和發改委又將皮卡進城解禁試點范圍擴大到湖北省和新疆自治區。
三、重慶市大貨車限行范圍
黃色貨車通行證限行路段區域
(一)全天24小時禁止駛入機場快速路(原人和收費站至雙鳳橋立交);
(二)每日7:00至21:00,禁止在以下區域通行:
1. 渝澳大橋、嘉陵江大橋、黃花園大橋、石板坡長江大橋及其復線橋;
2. 渝中區中幹道(渝州路至大坪至兩路口至七星崗至臨江門)、牛角沱至上清寺轉盤、北區路(一號橋至臨江門)、石黃隧道、中山三路、中山四路、嘉陵橋路;
3. 江北區觀音橋環道、建新南路、建新北路、渝澳大道;
4. 渝北區金龍路、金山路、紅錦大道(新牌坊立交至紅旗河溝立交)、新南路、紫薇路、紫荊路、黃龍路、龍華大道;
5. 九龍坡區西郊路、渝州路。
綜上所述,除了皮卡進城解禁試點的部分城市之外,目前重慶市主城區皮卡車限行,還不能開進去;有的是限時段進城。
2016年2月,工信部、發改委和公安部在河北、遼寧、河南、雲南四個省份率先放開皮卡進城的限制;2017年2月,工信部和發改委又將皮卡進城解禁試點范圍擴大到湖北省和新疆自治區。
㈣ 我的皮卡車不拉貨,只為開著玩需要辦營運證么
皮卡車在日常使用的情況下是不需要辦理營運證的,只有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上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才需要辦理營運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
(4)皮卡法律知識擴展閱讀: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七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於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㈤ 皮卡車的報廢期限是多少年,可以延緩幾年報廢
皮卡車型屬於輕型普通貨車,報廢年限為十年,可以申請延期,一年兩審,最長到十五年強制報廢。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准《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准後,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㈥ 我有一輛皮卡車沒辦營運證今天拉貨被交通局的給扣了怎麼處罰
有車輛營運證拉貨,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拉的是自用貨物,不會受到處罰。如果拉的是以營利為目的貨物,,交管部門會給予500-5000元的罰款。
(6)皮卡法律知識擴展閱讀:
車輛營運證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的合法憑證,如果車輛沒有營運證,那麼就是無證經營,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黑車」。
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應當依據該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該車輛予以暫扣;
並根據該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規定的車輛營運證與目前使用的《道路運輸證》名稱不同,但其性質和作用是一樣的,其制式、配發、使用、監管除了應當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外,其他可以繼續沿用《道路運輸證》的有關制度。
行車證是貨車,原則需要以下要件:
1,車輛所在車籍的工商執照,(個人名頭的車輛有的地方不予受理)。
2,行駛證原件,復印件(含正本,副本,車輛照片)
3,車輛登記證書原件,復印件
4,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原件,復印件
5,符合制證要求的車輛照片
6,乘運人保險
7,車輛檢測單
㈦ 皮卡車屬於貨車還是客車 如果皮卡車運輸貨物 是不是需要道路運輸證
皮卡車在車輛屬性上歸屬於輕型貨車,使用皮卡車運輸貨物必須要道路運輸證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
第二十二條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
第三十三條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不得轉讓、出租。
(7)皮卡法律知識擴展閱讀
自2018年9月1日起,全面推行小型汽車、貨車和中型客車跨省異地檢驗,實現全國范圍「通檢」。申請人可以在機動車登記地以外的省份直接檢驗,申領檢驗合格標志,無需辦理委託檢驗手續。對6年內免檢車輛,申請人可以跨省異地申領檢驗標志。
皮卡車可以實現跨省異地車檢,不再需要回到原車輛注冊所在地的車管所,或者是辦理異地車檢委託書。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皮卡車僅是可以跨省異地車檢,皮卡車一年一檢的限制還沒有解除。
其實,皮卡一年一檢的車檢限制僅是該類車型眾多限制的一種,其還面對著部分城市道路限行、15年強制報廢以及高速限速100km/h等。
㈧ 皮卡營運的問題
按規定是不行的
但可以和客人協商,達成口頭(最好是書面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2006-1-11 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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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三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國家鼓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滿足廣大農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
第六條 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第七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節 客運
第八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九條 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對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客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同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
第十四條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3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
第十六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並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講究文明衛生,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第十八條 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第十九條 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
從事旅遊客運的,應當在旅遊區域按照旅遊線路運輸。
第二十條 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第二十一條 客運經營者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滅失,當事人對賠償數額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國家有關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和鐵路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辦理。
第二節 貨 運
第二十二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
(二)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
(三)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貨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貨運經營者實行封閉式運輸,保證環境衛生和貨物運輸安全。
貨運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第二十八條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並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托運危險貨物的,應當向貨運經營者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性質、應急處置方法等情況,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節 客運和貨運的共同規定
第二十九條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第三十條 生產(改裝)客運車輛、貨運車輛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定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嚴禁多標或者少標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三十一條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三十二條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三十四條 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不得轉讓、出租。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旅客,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㈨ 買長城皮卡需要辦理營運證嗎
不是經營性貨運就不需要營運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里的規定如下: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