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結果
❶ 舉例說明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異
大陸法系(Civil Law),又名歐陸法系,羅馬法系,民法法系。
大陸法系與羅馬法在精神上一脈相承。十二世紀,查士丁尼的《國法大全》在義大利被重新發現,由於其法律體系較之當時歐洲諸領主國家的習慣法更加完備,於是羅馬法在歐洲大陸上被紛紛效法,史稱「羅馬法復興」,在與基督教文明與商業文明等漸漸融合後,形成了今天大陸法系的雛形。此為大陸法系由來,故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
在今天來看,查士丁尼之《國法大全》的內容基本上屬於民法,因此作為羅馬法直接繼承者的大陸法系以民法為基礎。「公法」與「私法」分得極為清晰,對個人權利與公共權利均有約束規定。同另一大法律體系英美法系相比,其一大特點是具有系統的民法體系,所以大陸法系又稱民法(Civil)法系。
大陸法系沿襲羅馬法,具有悠久的法典編纂傳統,重視編寫法典,具有詳盡的成文法,強調法典必須完整,以致每一個法律范疇的每一個細節,都在法典里有明文規定。大陸法系崇尚法理上的邏輯推理,並以此為依據實行司法審判,要求法官嚴格按照法條審判。
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主要師於德國,屬於大陸體系,大陸體系的諸多特徵看我國的法律體系就能略知一二。在實行大陸法系的國家中,法律的進步與完善的標志是一部部新法律的出台與實施。比如我國近年來《物權法》等法律的出台。
由於歐陸法系在形式上具有體系化、概念化的特點,便於模仿和移植,因此容易成為中國、日本等後進國家效仿的對象。
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稱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起源於中世紀之英格蘭,主要來源於盎格魯-撒克遜習慣法與諾曼底封建法的融合,威廉公爵在諾曼底征服後踏上英格蘭的土地,為了擴大王權,派遣大法官到英格蘭各地出巡,處理農民與封建主之間的矛盾,在處理過程中有很多問題並無成文法可供憑借,判案全靠依據當時風俗習慣,基督教道德也對審判結果有很大影響,此為今英美法系之濫觴。隨著十七到十八世紀大英帝國的擴張,傳播到世界各地,如今主要在英聯邦國家流行。
英美法系因其起源,又稱之為不成文法系。同大陸法系偏重於法典相比,英美法系在司法審判原則上更「遵循先例」,即作為判例的先例對其後的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成為日後法官審判的基本原則。而這種以個案判例的形式表現出法律規范的判例法(case law)是不被實行大陸法系的國家承認的,最多隻具有輔助參考價值。好像法律是被逐漸累積起來,而無須經過立法機關。
英美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法官在地方習慣法的基礎上,歸納總結形成一套適用於整個社會的法律體系,具有適應性和開放性的特點。在審判時,更注重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和陪審團制度。下級法庭必須遵從上級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級的法官判例沒有必然約束力,但一般會互相參考。
在實行英美法系的國家中,法律制度與理論的發展實質上靠的是一個個案例的推動。因此,我們看英美等地的判決,法官—陪審團—律師之間的博弈都極為精彩,而往往一個史無先例的判決產生後,都為後世相同情況之判決提供了依據。比如我們在看美國法制發展過程中,看到的往往都是一個個標志性的個案。
舉個例子,比如美國著名的「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從地方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終判定南方省份種族隔離政策違憲。從今往後,所有類似於種族歧視與種族隔離案子的判決均須遵循此案中高院的判決。於是南方省份種族隔離政策終成為歷史,美利堅迎來了歷史上民權運動的一個偉大的勝利。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作為當今世界最重要的兩大法系,並不是對立的,現在也多有交流和融合。上圖中標示為灰色的國家採用的就是混合法系。判例法在一些大陸法系的國家中也具有參考價值,而像美國這樣的海洋法系國家也開始積極編寫法典配合,而並非單依靠案例來發展法律。這種趨勢在世界各國都是越來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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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策
肯尼迪在國內政策方面提出了眾多計劃,如:改善城市住房條件、發展教育事業、改革稅收制度、修改農業計劃、保
護和發展天然資源、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醫療保健、反對種族歧視、給黑人以公平權利等。但這些計劃在實施過程中大都遭到了來自各方的重重阻礙,尤其是國會。到1963年7月,美國媒體在評論肯尼迪的內政計劃實施情況時指出:政府開支已經達到940億美圓,1963年的財政赤字將達到70億美圓,黃金儲備量下降到了自1939年來的最低點。大規模減稅的議案和給予黑人公平權利的議案被拖延再三,直到1964年肯尼迪遇刺身亡後才獲得通過。修改農業計劃、援助公立學校法案和其他一些議案,也紛紛擱淺或被迫放棄。 經濟政策 肯尼迪在其任期內廢止了一些苛刻的財政方針,放鬆了貨幣政策以保持低利率,從而鼓勵經濟增長。這個舉措之後被當做20世紀70年代經濟問題的組成部分而受到批評,因為政府龐大的開銷助長了通貨膨脹。在1962年,肯尼迪提出了總額為1000億美圓的年度財政預算,在1961年,肯尼迪任期內的第一個年度預算導致產生了美國歷史上的第一次非戰爭、非經濟衰退引起的財政赤字。 聯邦與軍事死刑 作為總統,肯尼迪審查了之前針對死刑政策的聯邦決議案和軍事決議案。艾奧瓦州州長哈羅德·休斯(Harold Hughes)是一名死刑反對者,他以個人名義聯系肯尼迪,請求他寬待維克多·費戈爾(Victor Feguer)——一名曾經在艾奧瓦州法院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但肯尼迪最終拒絕了這個請求,最後費戈爾於1963年3月15日被處以死刑。1962年2月12日,肯尼迪對一名被軍事法庭判處死刑的海軍士兵吉米·漢德森(Jimmie Henderson)予以減刑,把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民權 在美國,國家默許的種族歧視造成的動盪是肯尼迪時代最大的國內問題之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已經於1954年在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中規定,在公立學校實行種族隔離制度是違背憲法的。然而,在很多學校,特別是在美國南部的學校,並沒有服從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種族隔離在公車上、餐廳里、電影院里、廁所里和其他一些公共場所都在繼續著。肯尼迪支持種族融合與公民權益,在1960年的一次活動中他致電給科麗塔·斯科特·金(Coretta Scott King)——被判刑入獄的牧師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的夫人,肯尼迪認為馬丁·路德·金可以為他帶來一些額外的來自於黑人的支持。肯尼迪和他的弟弟,司法部長羅伯特·肯尼迪的介入為提前釋放馬丁·路德·金奠定好了基礎。 1962年,詹姆斯·莫瑞德斯(James Meredith)嘗試去密西西比州大學(University of Mississippi)上課,但白人大學生對其百般阻撓。肯尼迪之後派了400名法警以及3000名士兵以確保莫瑞德斯可以順利的去上他的第一節課。肯尼迪還派遣了一些法警去保護主張自由的人士。 作為一名總統,肯尼迪最初認為民權的草根運動只會激怒那些南部的白人,從而使得民權法案更難在國會通過,因為國會主要被南部民主黨人士占據,所以肯尼迪自己也對他們和這件事敬而遠之。最後的結果就是,許多民權領袖認為肯尼迪不支持他們以及他們所作的努力。 在1963年11月6日,阿拉巴馬州州長喬治·華萊士(George Wallace)堵住了亞拉巴馬大學教室的門以阻止兩個非洲裔學生,薇薇安·馬龍·瓊斯(Vivian Malone Jones)和詹姆斯·霍德(James Hood)去上課,肯尼迪總統對此進行了干預。喬治·華萊士在法警、副總檢察長尼古拉斯·卡岑巴赫(Nicholas Katzenbach)和亞拉巴馬州國民警衛隊到來之後站到了一旁。在那一晚肯尼迪通過國家電視及廣播作了著名的講話。肯尼迪的倡導最後變成了1964年公民權益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1961年,肯尼迪簽署了行政命令,建立了婦女地位總統委員會(Presidential 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委員會統計顯示婦女仍然在經受著歧視。該委員會有關指出法律和文化障礙的最終報告於1963年10月,肯尼迪被暗殺前的一個月發表。 公民自由 面對對共產主義者馬丁·路德·金的指控,肯尼迪政府同意讓聯邦調查局對一些人實行竊聽,其中包括馬丁·路德·金。提出原始指控的除了J·埃德加·胡佛之外別無他人,他十分憎恨金,因為他認為金是個「經常製造麻煩的暴發戶」。盡管羅伯特·肯尼迪作為司法部長,只書面允許有限度的竊聽,但是在胡佛勢力控制下的聯邦調查局,將權力擴大到可以監控任何和金的生活有關的事,他們認為有必要這樣做。林登·約翰遜1967年在國家聯盟(State of the Union address)上的演說中,引用了「窺視」和「竊聽」來形容肯尼迪政府,而其實約翰遜自己還繼續默許對金和其他人的竊聽。 肯尼迪還使用了聯邦機構的權力去阻止美國鋼鐵的價格升勢。《華爾街日報》撰文寫到:政府利用「赤裸裸的權力、威脅和國家安全警察」控制了鋼鐵的價格。耶魯大學法學教授查爾斯·瑞克(Charles Reich)在《新共和》刊物上寫到:「行政當局利用大陪審團非常快的控制了美國鋼鐵,這個行為已經侵犯了公民自由。」 移民問題 約翰·肯尼迪最初提出了一個全面的美國移民政策,後來成為了《1965年美國移民和國籍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of 1965),由肯尼迪的參議員兄弟愛德華·肯尼迪發起。這個政策戲劇性地指出,移民的來源地從北歐和西歐國家轉移到拉丁美洲和亞洲國家,並且把挑選移民的條件轉移到「促進家庭團聚」。肯尼迪希望可以突破原先以移民原居住國家為重點的挑選條件,他也把這項政策看做對民權政策的延伸。
對外政策
肯尼迪總統的對外政策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不對有可能會傷害美國的那些
約翰·肯尼迪照片集(12張)國家的武裝力量進行支持和幫助,不提供武器給共產主義國家,不提供核武器給中東國家。」 古巴問題和豬灣事件 在肯尼迪當選總統之前,德懷特·艾森豪威爾內閣建立了一個關於推翻古巴菲德爾·卡斯特羅政權的計劃。這個計劃是由中央情報局和一小部分政府官員負責起草的,目的在於為古巴的反卡斯特羅反革命抵抗者提供武器,然後讓這些受過美國訓練的抵抗者入侵古巴,並煽動古巴民眾,從而削弱菲德爾·卡斯特羅在古巴的力量。 1961年4月17日,肯尼迪命令這些先前被訓練的抵抗者開始入侵古巴。在這次被稱為「豬灣事件」的入侵古巴行動中,在中央情報局的支援下,1500名來自美國訓練營的古巴反動軍「2506突擊旅」,帶著推翻菲德爾·卡斯特羅的夢想,回到了那片土地。然而,肯尼迪在下命令的時候,要求「2506突擊旅」在沒有美軍的空軍支援情況下對古巴進行襲擊。1961年4月19日,古巴政府就已經逮捕或者擊斃了這群反動者,肯尼迪也被迫要去為釋放被俘的1189名生還者而進行談判。 這次計劃的失敗被歸咎於軍方高層之間缺乏溝通,其中所導致的最嚴重的問題就是讓反動軍在登陸時完全沒有得到海上的任何支援,使得他們在登陸之時就已經潰不成軍。20個月之後,古巴以價值五千三百萬美元的食品和葯品為交換條件,釋放了被捕的反動者。更嚴重的是,這次行動讓菲德爾·卡斯特羅開始提防美國,並且堅信類似的攻擊會再一次發生。 古巴導彈危機 古巴導彈危機始於1962年10月14日,美軍U-2間諜偵查機拍到了正在古巴建設中的蘇聯制中程導彈發射井的照片。這張照片在1962年10月16日被提交給肯尼迪。照片預示美國很快就會被陷於嚴峻的核彈威脅中,肯尼迪也因此陷於進退兩難:如果美國攻擊這個導彈發射井,可能會直接導致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核戰爭;但是如果美國不採取任何行動,則要一直忍受近距離的核彈威脅。由於距離太過接近,如果對方在毫無警告的情況下發射核彈,美國很可能會在未還擊之前就被擊垮。另一個方面的考慮則是,美國會在它所在的西半球內成為弱者。 許多軍事專家和內閣成員希望對核彈發射井進行空襲,但肯尼迪則派遣海軍監視所有抵達古巴的船隻並做好封港准備。他開始與蘇聯談判並要求蘇方撤回一切在古巴的防禦武器及器械。如果不這么做的話,蘇聯和古巴人民則要面臨封港。 一周後,他和蘇聯部長會議主席尼基塔·赫魯曉夫達成了一個基本的共識——一個長期的協議。赫魯曉夫同意在聯合國的監督下撤出導彈,只要美國保證永遠不會攻擊古巴並且悄悄的移除美國在土耳其境內的導彈發射井。在這次把整個世界向核戰爭拉近的危機是前所未有的,但所幸被兩個領袖的人性所阻擋下來。 拉丁美洲和共產主義 伴隨著「那些讓和平革命變成不可能的人,終究會讓暴力革命變成必然」的爭論,肯尼迪決定採取「進步結盟」的方式來處理拉丁美洲的共產主義,其中包括對困難國家所在的地區進行外交援助以及在該地區建立更強大的人權體制。 他與波多黎各官員劉易斯·莫諾茲·馬瑞林(Luis Muñoz Marín)進行了緊密的合作以致力於發展「進步結盟」,對波多黎各聯邦自治區內發展的支持就是其中一個重要項目。 和平部隊 作為肯尼迪早期的幾個行動之一,他請求國會建立一支和平隊(Peace Corps)。在這個計劃中,美國志願者將在教育,農業,醫療和建設幾個方面對不發達國家進行幫助。 越南 肯尼迪在越南方面所涉及的內容一直都被歸為機密檔案,直到「五角文件」(Pentagon Papers)在1971年被公開後才被解密。在東南亞,肯尼迪早在1961年就受德懷特·艾森豪威爾總統的影響開始在越南利用有限的武力對付當地由胡志明為首的共產黨力量。在宣布要與蔓延的共產主義做斗爭之後,肯尼迪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在政治,經濟以及軍事上對尚不穩定的南越政府給予扶持,其中包括運送16000名軍事顧問以及美軍特種部隊至該區域。肯尼迪還默許使用凝固汽油彈、枯葉劑、噴氣式飛機對所有區域進行攻擊。美國持續對這一地區進行各種干涉,直到之後直接參與到越南戰爭當中。 1963年7月,肯尼迪在越南面臨了一個危機。當時行政部門的決定是去幫助推翻南越天主教會教主吳廷琰的政權。在1963年,南越軍官們推翻了吳廷琰的政權,逮捕並最終殺害了吳廷琰(他的具體死因尚且不明)。肯尼迪肯定了對吳廷琰政權的推翻,其中一個原因就是他擔心吳廷琰可能會和中立政府(包括共產主義者在內)談判,類似的事曾經在1962年在寮國發生過。國務卿迪安·臘斯克曾經說過,「對中立的妥協……就等於投降。」 肯尼迪把美軍在越南的數量從800人增加至16300人,然而有歷史學家認為,肯尼迪絕非越戰的積極支持者。肯尼迪的以及後來林登·約翰遜總統的國防部長羅伯特·麥克納馬拉陳述過,肯尼迪曾經非常想在1964年的選舉後從越南抽身出來。在電影《戰爭迷霧》(The Fog of War)中,不僅是羅伯特·麥克納馬拉提到過這個,一盤由林登·約翰遜錄制的磁帶也證實了肯尼迪確實計劃過從越南撤軍——一個約翰遜並不贊成的計劃。還有另一個證據就是在肯尼迪的國家安全措施備忘錄(Kennedy's National Security Action Memoranm,NSAM)第263號文件(1963年10月11日)中下達了在1963年年底前撤軍1000人的命令。不過,由於需要推翻吳廷琰的政權,可能實際發生的事情正好相反,但是,自從肯尼迪在美國大學(American University)做了關於世界和平的演說後(1963年6月10日),他在冷戰中總體上確實走了弱鷹派的路線。 在肯尼迪遇刺之後,新任總統林登·約翰遜在1963年11月26日立即用他自己的NASM第273號文件推翻了肯尼迪之前關於在1963年年底前撤軍1000人的決定。 西柏林演講 二戰之後,在蘇聯和盟軍同時施加的壓力之下,德國被分裂成立兩部分——柏林牆把德國分成了東德和西德,而前者在蘇聯的控制之下。在1963年6月26日,肯尼迪訪問了西柏林並做了一次公開批評共產主義的演講。肯尼迪把柏林牆的建成當成了一個共產主義失敗的例子:「自由十分不易,民主也並不完美,但是我們從沒有把我們的人民用牆圍起來。」這次演講因為用到了一句非常有名的短語「Ich bin ein Berliner」(「我是柏林人」)而家喻戶曉。在肯尼迪說出這句話時有將近六分之五的西柏林市民站在街上聆聽。他在日後還補充到:「我們再也不會有像那天的一天了。」 禁止核試驗條約 由於長時間受到放射性污染和核武器擴散的威脅,肯尼迪推動了一項「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條約中禁止在地面、大氣層以及水下進行核試驗,但是並不禁止在地下進行試驗。美國、英國和蘇聯是最初的簽約國。肯尼迪於1963年將這份條約寫入法案。 伊拉克 在1963年,肯尼迪管理處支持了一場由阿比德·阿爾·卡里姆·卡希姆(Abd al-Karim Qasim)將軍領導的針對伊拉克政府的政變,他曾經在5年前推翻了伊拉克的君主制度。中央情報局幫助新的阿卜杜勒·薩拉姆·阿里夫復興黨政府鏟除左派及共產主義人士。在薩達姆·海珊統治時期復興黨的屠殺中,伊拉克政府使用了由中情局提供的左派及共產主義人士清單,系統性的暗殺了無數知識分子,其中包括上百名的醫生,教師,技術人員,律師和其他專業人員。美國和英國的石油公司,包括美孚,貝克特爾,英國石油在這之後開始在伊拉克得到發展壯大。
支持太空計劃
肯尼迪急切的希望美國在太空競賽中保持領先。謝爾蓋·赫魯曉夫回憶說肯尼迪分別在1961年6月和1963年秋兩度與他父親尼基塔·赫魯曉夫商討在太空計劃方面的合資事宜。在早先,蘇聯在太空探索方面遙遙領先於美國。肯尼迪於1961年5月25日在議會發表了演說: 「首先,我深信我們的國家將在這個十年結束前完成一個目標,即讓宇航員登陸月球並安全反回。沒有任何單一的航天計劃會比這個更能是人類振奮,也沒有任何計劃比此對遠程宇宙探索更重要。也沒有任何計劃像登月一樣昂貴且充滿挑戰。」 遲些時候肯尼迪於1962年9月12日在萊斯大學發表了演說: 「沒有一個期望成為其他國家領跑者的國家會在太空競賽上甘於落後。」 「我們現在選擇登月或做任何別的事情不是因為他們容易,而是因為他們充滿挑戰。」 在與尼基塔·赫魯曉夫的第二次會談中,他勸說蘇聯人進行成本分攤是有益的,美國人在太空項目上穩步前進。美國發射了一顆同步地球衛星並在議會通過了超過250億的預算給阿波羅計劃。 尼基塔·赫魯曉夫在1963年晚期同意了合作,但肯尼迪在協定付諸實施前遇刺。1969年7月20日,肯尼迪遇刺差不多六年後,美國人最終登上了月球。
編輯本段七、肯尼迪遇刺
1963年11月22日,肯尼迪在副總統約翰遜陪同下到得克薩斯州的達拉斯市訪問。12時30分,肯尼迪乘坐一輛敞蓬汽車遊街拜會市民,行至一個拐彎處時(美茵街,Main Street),埋伏的槍手向他開了槍,子彈命中頭部,他的妻子很驚慌的抱住他,全身都沾滿鮮血,送往醫院後很快不治而亡。數小時後,李·奧斯瓦爾德被警方抓獲,初步認定為刺殺總統的嫌疑犯;但此人僅兩天後亦被槍殺,使案情趨於復雜化。林登·約翰遜宣誓就任總統後下令組成以最高法院院長沃倫為首的調查組。一年後,調查組提交報告(即著名的《沃倫報告》)認為整個事件全是李·奧斯瓦爾德一人作案。美國民眾普遍表示不相信這個結論。 在肯尼迪被刺殺後短短三年中,18名關鍵證人相繼死亡。其中6人被槍殺,3人死於車禍,2人自殺,1人被割喉,1人被擰斷了脖子,5人「自然」死亡,這種巧合的概率為10萬萬億分之一。從1963年到1993年,115名相關證人在各種離奇的事件中「自殺」或被殺。 此後數年,民間有很多人士嘗試調查此案,並出版了相當數量的暢銷書。在層出不窮的結論中,古巴政府、中央情報局甚至副總統約翰遜都曾被列為主要懷疑對象。按照當局的說法,《沃倫報告》將會保密至公元2047年。當局表示要待所有當事人也過世後才公開。 據絕密文件披露,此次刺殺肯尼迪總統的行為其實是共濟會聖殿騎士團的一個陰謀,目的是防止肯尼迪泄露共濟會的驚天陰謀「新世界秩序」。(美國歷史上只有林肯與肯尼迪不是共濟會員,林肯於1865年被刺殺,因為林肯的解放黑奴行為違反了共濟會消除有色人種的計劃)
編輯本段八、葬禮
在貝蒂斯海軍醫院驗屍之後,肯尼迪的遺體為了准備葬禮而運回了白宮的東大廳並放置了24小時。在刺殺事件後的星期日,被美國國旗掩蓋住的靈柩被送到國會大廈以供公眾悼念。從早上一直到深夜,成千上萬的公眾前來悼念這被嚴密看守著的棺材。 來自超過90個國家的代表(包括蘇聯),參加了在11月25日(當天是他兒子小約翰·肯尼迪三歲的生日)舉行的葬禮,其中包括8位國家元首、10位總理(首相)以及大批各國政府要員。 11月25日當天,美國國會圓形大廳,前來向肯尼迪致以最後敬意的人超過25萬。上午11:00,覆蓋著星條旗的靈柩從大廳中移出,放置在由4匹馬拉的靈車上,首先前往白宮,然後前往聖馬修斯大教堂(St.Matthew'sCathedral),最後被送到了阿靈頓國家公墓並被安葬在一個特製的地下墓穴里。當天全球在電視機前收看葬禮現場直播的人有數億之多。
❸ 美國哪個案件是最著名的廢除種族歧視案
《解放黑人奴隸宣言》是合眾國總統亞伯拉罕·林肯於1862年9月22日頒布的
❹ 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的批評與贊賞
威廉·倫奎斯特在1952年他還是大法官羅伯特·傑克遜的助理時寫了一則標題為《種族隔離案件的一個隨意想法》的備忘錄。他寫道:
我知道我這么寫顯然非常的不人道,我一直被我『自由』的同事們痛責,但我認為普萊西案是對的。對於多數族群不應剝奪少數族群的依憲法保障的權利這樣的論述,這個論述的答案只能存在於理論中。事實上長時期下來,在一個社會里本來就是由多數族群決定什麼樣的權利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
雖然威廉·倫奎斯特本人後來在他1971年成為大法官的國會備詢以及1986年成為首席大法官的國會聽證上,否認那份備忘錄是他寫的[51][52]。而他本人在大法官任期內也沒有任何要把布朗案推翻的意思。
布朗案的判決到今日仍然仍是充滿爭論的。黑人大法官克拉倫斯·湯瑪斯在密蘇里州訴詹金斯案[54]寫下意見,指出布朗案事實上被法院所誤解了:
…布朗案並沒有指出『種族孤立』的學校本質上是不平等的;判決中所指出的傷害原因只有出自於『法律上的隔離』,而沒有『事實上的隔離』。事實上,布朗案判決的做成並不需要依賴任何心理學上或社會科學上研究而得的知識。一個基本的原理事實是政府不能依據種族的不同而有任何對公民的歧視……種族隔離並不是因為會對人產生心理上次等的自我認同而違憲。真正使種族隔離制度違憲的原因是因為這些公立學校提供了不平等的教育設施而違反了憲法第14條修正案,就算情況倒過來換成白人小孩因為得到較差的資源而對自我產生恥辱感也是一樣。心理上的傷害或利益在是沒有關連性的。……就如同我們所見的一樣,廢除種族隔離措施並沒有如預期一般大幅促進黑人學生的學習成就,因此我們沒有理由認為黑人學生在周遭環境的成員全與自己同種族時──與周遭是一個種族融合的環境的相較情況下──就會學習的比較差。黑人學校因為特殊的『歷史與傳統』,可以有不同的功能。例如學校象徵黑人社區的中心,或者提供黑人自己獨立不同的領導才能、成就等教育榜樣。
某些注重解釋憲法原文意涵的人,例如有名的勞爾·伯格在他1977年所出版的書《用司法統治國家》中,解釋布朗根據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意涵原本無法受到保護。他引用1875年民權法案制訂時同樣並沒有禁止學校種族隔離佐證這樣的論述[56]。然而同樣注重解釋憲法原文意涵的人如聯邦第十巡迴法院的法官麥克·麥康奈爾在他的文章「文本主義與廢除種族隔離的判決」卻主張當時制訂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立法者,在試圖重新塑造美國種族現狀的情況下,會支持南方的公立學校廢除種族隔離措施[57]。
布朗案同時也招來了一些自由派作家的批評,有些人認為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依賴心理學知識確立種族隔離帶給黑人學童傷害是不必要的。舉例來說,德魯·戴茲寫道:
過去我們早已經建立一套衡量種族分類法律是否違憲的方法,這些方法並沒有使用任何心理上的傷害或者是社會科學實證的證據作為衡量基準。這樣的方法是建立在平林訴合眾國案中所指出的原則:『對於所有自由人來說,僅僅因為祖先不同而有差別待遇,這樣的差別待遇就其本質而言是可憎的,因為身為自由人的可貴之處就在於他與其他人相比時皆有平等原則的適用,以作為他存在的前提。』
羅伯特·伯克在他的書《美國的迷人處》中這樣贊美布朗案:
1954年布朗案出現判決結果之前,種族隔離明顯的很少創造過任何真正的平等。撇開心理上的因素不談,單就硬體設施而言,黑人所能享有資源的遠遠不及白人。這些事實都在幾次的法院判決中顯示出來……因此,最高法院現實中可以有的選擇,不是維持種族隔離、廢棄要求實踐平等的主張,就是禁止種族隔離以達成實現平等的目標,沒有第三種選擇。每一種選擇都會違反憲法本文的意涵,但違反憲法已是不可避免的,因為種族隔離與平等本質上就不能相容,制憲者在當時不可能想到這一點,因此兩者不能兼得。當所有人認清這一點的時候,最高法院很明顯的會選擇平等,而禁止州法進行的種族隔離。賦予憲法第14條修正案生命的正是平等,而非隔離,這是在法律尚未成文之前就已存在的事實了。
美國官方當局今日則是毫無異議的給予布朗案掌聲。2004年5月布朗案屆滿五十周年時,美國總統喬治·布希在慶祝「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國家歷史遺址」成立的場合中,稱呼布朗案「一個使美國永遠更好的判決」。大部分的參議員及眾議員都對這件案子大聲歡呼。
❺ 用案例解釋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
一、起源不一樣
大陸法系與羅馬法在精神上一脈相承;此為大陸法系由來,故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
英美法系起源於中世紀之英格蘭,主要來源於盎格魯-撒克遜習慣法與諾曼底封建法的融合,隨著十七到十八世紀大英帝國的擴張,傳播到世界各地,如今主要在英聯邦國家流行。
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稱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二、傳承不一樣
大陸法系沿襲羅馬法,具有悠久的法典編纂傳統,重視編寫法典,具有詳盡的成文法,強調法典必須完整,以致每一個法律范疇的每一個細節,都在法典里有明文規定;
英美法系在處理過程中有很多問題並無成文法可供憑借,判案全靠依據當時風俗習慣,基督教道德也對審判結果有很大影響,此為今英美法系之濫觴。
三、依據不一樣
英美法系在司法審判原則上更遵循先例,即作為判例的先例對其後的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成為日後法官審判的基本原則;
大陸法系崇尚法理上的邏輯推理,並以此為依據實行司法審判,要求法官嚴格按照法條審判。
四、發展不一樣
在實行英美法系的國家中,法律制度與理論的發展實質上靠的是一個個案例的推動,比如我們在看美國法制發展過程中,看到的往往都是一個個標志性的個案;
陸體系的諸多特徵看我國的法律體系就能略知一二。在實行大陸法系的國家中,法律的進步與完善的標志是一部部新法律的出台與實施。
舉個例子,比如美國著名的《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從地方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終判定南方省份種族隔離政策違憲。從今往後,所有類似於種族歧視與種族隔離案子的判決均須遵循此案中高院的判決。
於是南方省份種族隔離政策終成為歷史,美利堅迎來了歷史上民權運動的一個偉大的勝利。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作為當今世界最重要的兩大法系,並不是對立的,現在也多有交流和融合。判例法在一些大陸法系的國家中也具有參考價值,而像美國這樣的海洋法系國家也開始積極編寫法典配合,而並非單依靠案例來發展法律。這種趨勢在世界各國都是越來越普遍。
(5)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結果擴展閱讀:
英美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法官在地方習慣法的基礎上,歸納總結形成一套適用於整個社會的法律體系,具有適應性和開放性的特點。在審判時,更注重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和陪審團制度。下級法庭必須遵從上級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級的法官判例沒有必然約束力,但一般會互相參考。
由於歐陸法系在形式上具有體系化、概念化的特點,便於模仿和移植,因此容易成為中國、日本等後進國家效仿的對象。
❻ 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是什麼意思 《法語助
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是一件美國史上非常重要、具有指標意義的訴訟案。種族隔離的法律因為剝奪了黑人學童的入學權利而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中所保障的同等保護權,學童不得基於種族因素被拒絕入學。因為本判決的緣故,終止了美國社會中存在已久白人和黑人必須分別就讀不同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現象。從本判決後隔離但平等的法律原則被推翻,任何法律上的種族隔離隨後都可能因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同等保護權而被判決違憲;同時本案也開啟了接下來數年中美國開始廢止一切有關種族隔離的措施;美國的民權運動也因為本案邁進一大步。
❼ 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區別和關系
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大陸法系是成文法。
❽ 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的案件背景
美國種族隔離的歷史
美國的種族隔離問題是從1781年開國之初就存在的重大具爭議性議題,對於舊英國殖民時期所帶來的黑人,新的國家究竟要在他們的奴隸地位問題上采何種態度,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看法。1808年國會雖通過法案禁止從海外輸入奴隸,但仍然容許各州自行決定是否蓄奴。而自從工業革命以來,以工業為主的北方各州對於人力的需求降低,因此和以農業為主、人力需求仍多的南方各蓄奴州在奴隸問題上的沖突越來越大[4]。
1820年密蘇里協議在國會通過,允許密蘇里州與緬因州各以蓄奴州及自由州的身份加入聯邦,使得自由州與蓄奴州的數量相等,在參議院力量達成平衡,但該協議禁止緯度36°30'以北的其他路易斯安那購地地區蓄奴,也就是說位於密蘇里州外的其他路易斯安那購地地區的西部准州(尚未正式具有聯邦一州身份的州)未來若加入聯邦時將不能制訂允許奴隸制度的州法。這個協議短暫解決了當時有關蓄奴的紛爭,但是隨後最高法院在德雷德斯科特訴桑福德案[5]中判決此協議案違反憲法,理由是因為該協議因為禁止了美國公民的可自由蓄奴的權利,侵害了公民的「財產權」。黑人──不論是否已獲得自由──永遠無法成為美國公民,他們的地位只能相當於白人的財產。本判決原本用意在於要一勞永逸的解決國內關於奴隸的爭論,但判決內容同時也動搖了當時美國的政治平衡,因為「禁止蓄奴的法律違憲」意味著將來美國拓展領土的同時可能伴隨而來更多的蓄奴州,因此本判決因此相反地未解決爭論,反而更激起了自由州人民與反奴人士的情緒,雙方對抗越來越激烈,因此本判決反而成為了南北戰爭的導火線之一。
隨著1861年亞伯拉罕·林肯就職美國總統後,南方各州開始擔心傳統的產業以及奴隸市場遭到沖擊,南北戰爭於是爆發。美國盡管在經歷了四年戰火後的重建期的國會中,新增了憲法第13,14,15條修正案以廢止奴隸制度並賦予黑人選舉權,黑人的地位從此被解放,擁有了公民的身份,然而在重建期結束後至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做成判決之前的期間,南方各州一直被南方白人掌控[6]。這些南方白人在不能蓄奴的情況下,轉而通過了許多對黑人不利的法律,如祖父條款及吉姆·克勞法等。祖父條款對投票者進行教育程度、財產狀況或納稅與否的審查,限制只有「條件」較好的選民有投票權,然而因為黑人實際上擁有的社經資源往往較差,祖父條款形同剝奪了黑人的投票權,即使仍有部分黑人通過審查而擁有投票權,人數也相當的少而微不足道,且有投票權的黑人要投票時又往往會面對來自白人的私人暴力威脅[7],因此黑人在政治上無法與白人相抗衡;吉姆·克勞法設立層出不窮的種族隔離措施,規定各種公共設施如旅館、學校、廁所、公共汽車、火車、飛機、餐廳、運動設施、俱樂部、醫院等都要根據種族的不同而隔離使用。在種族隔離制度下黑人往往受到歧視,只能使用次等設施,缺乏社會資源,卻又不能透過選舉權改變不平等的現狀。美國因此之故(特別是南方)在這九十年間一直是一個嚴守種族隔離政策的國家。
種族隔離的政策,特別又因為1896年普萊西訴弗格森案創立的「隔離但平等」法律原則的背書而加強其正當性。該案認為,種族隔離的政策雖然強迫黑人與白人不得共享同一設施,但是並未造成白人與黑人間不平等的現象,未剝奪黑人依憲法第14條修正案所保障的同等保護權,因此種族隔離的法律並不違反憲法。法院的理由指出,種族隔離政策是否造成不平等一直只是社會上的問題(social equality)而已,司法系統並無法控制社會上是否實質平等,司法系統在乎的只有法律上是否平等(legal equality)而已。由有甚者,法院指出,「如果一個種族相較於其他種族在社會上就是比較低劣,美國憲法當然無法將不同的種族放在同樣的標准上比較」[8]。由於普萊西訴弗格森案所創立的「隔離但平等」原則,美國一系列的種族隔離措施從普萊西訴弗格森案起至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為止,其間長達五十多年的時間(1896~1954)難以撼動,種族隔離措施一直有法律上的正當地位。
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的准備
創設於1909年的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對於本訴訟案的演變早已根據長期的策略而有所准備。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是美國最早成立的民間民權團體之一,致力於促進並改善美國黑人的生活條件,替黑人爭取權利。早在1935年,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就已經開始在法院上對於種族隔離措施有所攻擊,並且贏了其中幾個案子,其中特別可歸功於查理斯·漢彌爾頓·休士頓及瑟古德·馬歇爾共同所設計的一套訴訟策略。這套策略主要有賴於馬歇爾與全國各地社區與個人建立緊密合作,使得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後來在幾次法學院、專業學校、中小學的種族隔離教育訴訟中都獲勝訴[9]。在大學、法學院及專業學校的訴訟案中,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能夠勝訴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南方各州的大學大部分都只給白人學生就讀[10],黑人學生和白人學生相比顯著缺乏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因此法院無法依「隔離但平等」的原則判決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敗訴;而在中小學中則是因為師資與設備等因素黑人學校有顯著的缺乏而獲得勝訴。這些勝訴迫使州政府將大學種族隔離的措施廢除,以及改善了中小學的設備及師資薪水。然而從整個南方來看,種族隔離學校的數量驚人,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在訴訟上的勝利仍然改變不了黑人學生明顯缺乏公立教育資源的事實。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的策略便是利用這些先前的勝訴,在改善黑人的就學權利的同時,逐步建構一套理論體系,藉以在將來的訴訟案中能夠說服最高法院完全廢除(而非部分領域廢除)種族隔離措施。布朗案便是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策略之下的第一個大勝利。
原告與被告的背景事實
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其實是由發生於各地的多件訴訟共同組成的一個廣泛稱呼(原因下述於章節「上訴至最高法院」),這里介紹各案件的事實。
3.1布理格斯案
布理格斯訴伊利奧特案[11]的發生是從1947年當地的家長們要求學校提供接送學童上下學的校車開始的[12]。當地的黑人學校不僅校舍差,和白人學校相比還少了接駁車,黑人學童必須走路上學。黑人學校的校長約瑟夫·德蘭接觸白人學校的管理者要求他們提供校車以幫助黑人學童們,但白人學校的管理人提出反駁,認為黑人繳的稅不夠多,無法支付接駁車的開銷,因此要求白人納稅者提供接駁服務並不公平。約瑟夫·德蘭寫信請求州政府教育當局的協助也沒有發揮作用,最後黑人學童家長聯合募了一筆錢買了一台二手車充作接駁車用,然而後續的維修及燃料費用仍然是一個大問題。
隔年約瑟夫·德蘭決定採取法律行動,雖然因為一些技術細節遭法院駁回,但在1949年,約瑟夫·德蘭收集到足夠量的簽名,再次提起集體訴訟,同時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也決定支助他們的訴訟費用。這次的訴訟不只要求校車,另外還積極要求州政府提供平等的教育設施。兩個月後,訴訟的目標從要求改善設施轉為攻擊種族隔離設施。
法院引用了「隔離但平等」的原則,判決原告敗訴,但是要求教育當局改善黑人學校的設施。
布理格斯案在地方引起了很大的反彈,幾個原告分別被老闆解僱,而校長約瑟夫·德蘭也被撤職,他的房子更是被仇視者燒了。在判決中提出不同意見支持原告的法官華特·華林也被南卡羅萊那州眾議院和議罷免。
3.2戴維斯案
戴維斯訴普林斯·愛德華郡教育局案[13]是從一群黑人學生的罷課活動開始的[14]。在當時黑人學生獲得高中文憑的唯一方式是前往私立學校就讀,這些學校通常是當地的教會所經營的。而中小學則是因為當地人口較少而由郡教育局所設立,而非由市教育局或鎮教育局主導。
罷課事件發生所在的普林斯·愛德華郡的羅伯特·魯薩·摩頓高中提供的學制比一般高中少了一年,只要讀到十一年級即可畢業,因此吸引了鄰近地區的許多黑人學生就讀。由於校舍狹小加上學生眾多,上課品質自然非常的差,當地黑人社區因此討論是否要向教育當局要求改善,然而因為當地黑人的生活很大一部分無法脫離白人而獨立,有些人深怕提起訴訟會招來白人的反感而報復,因此意見分成了兩派。最後在法蘭西斯·葛瑞芬(當地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律師兼羅伯特·魯薩·摩頓高中學生會長)的促使下,和校長博伊德·瓊斯向教育當局提出訴願請求改善學校措施。
訴願提交後的幾個月,教育當局沒有做出任何回應,不滿升到最高點,由於學生長期累積的不滿,加上當地黑人有杯葛種族隔離措施的經驗,罷課行動於是展開。當時十六歲的芭芭拉·羅斯·約翰斯及其他的學生領導人在羅伯特·魯薩·摩頓高中組織了一個共450個黑人學生參與的罷課運動,一直持續了十天,直到學生們尋求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的法律諮詢,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決定提供協助提出訴訟為止,罷課活動才告結束。
法院在本案中判決教育當局必須改善黑人學校的設施,但是引用了「隔離但平等」的原則拒絕原告黑人學生進入白人學校就讀。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不滿此判決而提出上訴至最高法院,因此成為後來布朗案的一部分。
3.3格布哈特案
貝爾頓訴格布哈特案(布拉訴格布哈特案)[15]是由兩件被告相同的案子合並而成的[16]。本案中牽涉兩所學校── 威爾明頓的霍華德高中以及只有一間教室的霍克辛小學。
霍華德高中的許多黑人學生必須搭車近一小時才能到達學校,校舍相當擁擠且座落於工業區,缺乏適合的教育環境,師資不良且課程缺乏,對於職業訓練課程有興趣的學生還必須自行走路離校修習。他們自己的社區中有設備非常優良的學校,卻基於種族的因素不能就讀。八位學生家長們基於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的法律諮詢向教育提出訴願未果之後,1951年在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的律師路易斯·瑞丁協助下提出了訴訟。
在霍克辛的鄉村地區,莎拉·布拉不要求平等的教育環境,而只要求平等的上下學接駁機會。他的女兒雪莉·芭芭拉每天都必須要由自己接送上下學。雖然家門前每天都會經過一班校車,但是那是白人學校的校車,因此不能搭乘。莎拉·布拉向州政府教育當局表達想要搭乘那班校車的希望,卻基於種族不同的因素而遭拒絕。莎拉·布拉不死心,而繼續向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的律師路易斯·瑞丁尋求法律協助。
在這兩件案件中,路易斯·瑞丁皆決定要挑戰州政府不允許設立種族融合學校的法律,連同兩件案子的家長們都認為不應該只挑戰州政府建設「不平等」校舍的作為,因此將州政府教育局官員列為被告。
和其他布朗案不同的是,本案中的法官柯林·賽茲判決黑人學生──基於種族隔離所造成的實質傷害,以及兩間學校上確實存在有「隔離但不平等」的差異──得以立即進入白人學校就讀,也就是「隔離但平等」的原則在這里並不適用。教育當局不滿此判決而提出上訴至最高法院,因此成為後來布朗案的一部分。
3.4布朗案
1950年代早期,琳達·布朗是一位住在堪薩斯州托皮卡的學生。她和她的姊姊泰瑞·琳每天都要沿著石島鐵路調車廠走一英里的距離到公共汽車車站,然後搭車到距離家裡有五英里之遠的黑人學校蒙羅小學。琳達·布朗嘗試取得離她家較近的薩姆納小學的入學許可(該學校離家裡只有幾個街區的距離),以免通勤之苦,卻遭到托皮卡教育局案基於種族的因素駁回入學申請,原因是薩姆納小學是一個只給白人小孩子讀的學校。在當時堪薩斯州的法律允許(但非強制要求)人口大於 15,000 的城市可以依據種族的不同而設置種族隔離的學校。基於這樣的法律規定,托皮卡教育局案設立了種族隔離的公立中小學,然而相對於堪薩斯州內,當時其他附近社區的許多公立學校並無此種設立種族隔離學校的制度。
奧利弗·布朗是琳達·布朗的父親,同時也是一位當地服務於聖大非鐵路的焊工,另外也是當地教堂的助理牧師[17]。最初奧利弗·布朗與托皮卡當地的律師威廉·艾弗雷特·格倫討論「隔離但平等」的種族隔離教育措施,威廉·艾弗雷特·格倫因此向他推薦當地的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也許可以幫助他,而他隨後則被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的律師同時也是他的兒時好友查理斯·斯科特說服提出救濟。於是,在初步的救濟──也就是訴願──失敗之後,他們開始著手提起訴訟。
在托皮卡地區的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托皮卡地區有名的領導如律師麥金利·伯內特,查理斯·斯科特,以及魯辛達·陶德)帶領之下,當地有相同背景的家長們也一起參加訴訟,訴訟參加者持續的增加。1951年秋天,在社區里白人的強烈敵意下,終於達成了集體訴訟所要求的人數門檻,以爸爸奧利弗·布朗作為第一原告對托皮卡教育局提起集體訴訟[18],該訴訟由其他有同樣背景的家庭(合奧利弗·布朗共有十三位家長及他們的二十位小孩子[19][20])一同參加,要求校區停止種族隔離的政策,主張種族隔離的學校已經侵害了琳達·布朗依據憲法第14條修正案所保障的同等保護權。他們的理由中指出,盡管教育當局設置了隔離但「平等」的學校,但是這些措施實際上的目的,是對黑人實施永久的次等待遇,只提供次等的設備與服務,以達成壓迫黑人的效果。
布朗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對於種族隔離學校是否造成設備、課程以及教職員是否對於黑人學生實質劣等並無爭論──雖然實際上黑人學校在課程與教科書的提供方面仍然有所缺乏。法院認為這些可見因素(tangible factor)的比較結果實質上平等,並無不平等的情況。地方法院引用了「隔離但平等」的原則,認為教育局的種族隔離措施不違反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同等保護權[21]。雖然地方法院發現(根據原告一方所請的證人指出)在公立中小學實施種族隔離的措施確實對於黑人學生有不良、負面的影響,但是基於黑人學校和白人學校在建築物、交通措施、課程以及教職員等方面有「實質」(substantially)的平等[22],因此認為此影響仍不足以構成不平等的因素。
上訴至最高法院
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最高法院將幾個同樣具有種族隔離教育背景事實的案子合並一起交由最高法院審理,分別是: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即本案,堪薩斯州的案子)、布理格斯訴伊利奧特案南卡羅萊那州的案子)、戴維斯訴普林斯·愛德華郡教育局案(維吉尼亞州的案子)、貝爾頓訴格布哈特案(布拉訴格布哈特案)(德拉瓦州的案子)、以及波林訴夏普案(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案子)。除了波林案外,這些全部都是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從旁協助訴訟的案子。鑒於這些案子本質上背景相似,都是爭取黑人學生有權進入白人學校的案子,因此後來在提到本案時,其實不僅限於發生在堪薩斯州的本案,尚包括了這些案子。且法院本身的判決也是合並判決(除波林案之外)。因此,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其實是一個廣泛對這些所有合並審理的案子以及隨後的布朗第二案的稱呼。
❾ 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的社會影響
對於教育的影響
最高法院的判決明確指出種族隔離的教育措施違憲必須終止,因此美國各地的中小學自此以後種族隔離的現象不再繼續存在;另外,由於本案的法律原則後來在他案也同樣擴張適用,因此影響層面也擴及至大學教育,美國的大學中原本存在的種族隔離政策也因此被解釋為違憲。
然而,最高法院的判決只說明各地應以「十分審慎的速度」改善,並未明確訂定措施必須完成的限制期間,因此在美國各地(特別是南方)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抗爭」,藉以拖延中小學中種族融合措施的完成。
例如,在1956年,由 101 位分別來自各地的政治人物、國會議員及參議員共同簽署並發表了《南方宣言》,反對最高法院關於廢除種族隔離措施的要求。
1956年在維吉尼亞州,參議員哈利·伯德組織了一系列的反對活動,例如為了避免種族隔離政策被廢止而乾脆選擇關閉學校[42],以及聯合當地議員建立一系列阻止廢除種族隔離措施的法案(雖然這些法案後來大多被法院廢除)。
1957年在阿肯色州,州長奧爾弗·法柏斯命令了當地的國民兵阻擋黑人學童進入當地的小岩城中央中學就讀。雖然州長後來與總統德懷特·艾森豪面談後撤走了當地國民兵,卻縱容當地的種族主義份子在校園周圍引起動亂,阻擋黑人學生上學,甚至還把黑人學生趕出了學校,也因此艾森豪總統派出美國第101空降師中的 1,000 位傘兵來維持秩序,協助黑人學生能夠順利進入學校就讀[43][44][45]。
在1957年,佛羅里達州對於最高法院的判決回應有些不同。當地的議員駁斥最高法院的判決,並且宣稱這個判決無效。然而佛羅里達州的州長萊羅伊·柯林斯拒絕簽署,並聲明州必須遵守最高法院的判決。當地盛行的觀光產業以及外界對於佛羅里達州的印象可能就是導致議員和州長態度分歧這一現象的原因。
1963年,阿拉巴馬州州長喬治·華萊士率領該州國民兵阻擋了阿拉巴馬大學的校門,象徵性地不讓兩名獲准入學的黑人學生進入校園,宣稱「禁止中央政府的非法活動」。聯邦司法部副部長尼古拉斯·卡岑巴赫因此還受派到當地與喬治·華萊士斡旋。最後約翰·甘乃迪總統簽署了命令,使國民兵指揮權由州轉移至聯邦,迫使喬治·華萊士放棄計劃。這也就是著名的「擋校門事件」(Stand at the Schoolhouse Door)[46],而這也是他當選州長時「種族隔離現在存在,明天繼續存在,種族隔離將永遠存在」(segregation now, segregation tomorrow, segregation forever)[47]政策的象徵之一。
對於黑人爭取權利的影響
本案對於社會的影響是相當巨大的,影響層面不只有在教育方面,隨後有許多黑人都對於不公平的種族隔離措施提起訴訟,並且引用本案作為理由,常常獲得勝訴。本案判決確實對於黑人爭取廢除種族隔離有巨大的幫助。例如在1955年,羅薩·帕克斯為了抗議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關於公共汽車必須依種族不同隔離乘坐的法律規定,她自己因為拒絕在種族隔離的公共汽車上讓位給白人而被逮捕,後來在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的協助下以全體黑人市民的名義對市政府起訴,主張市政府的法律違憲,並且引用布朗案作為辯護理由,最後獲得勝訴[48],罷坐行動的目的最終獲得成功。
然而由於布朗第二案並沒有明確訂定廢除種族隔離學校制度的明確時間,因此許多州政府常借故拖延廢除種族隔離措施,且許多州政府同樣也以判決本身只限於教育設施的改進,並沒有規定其他設施也必須同步廢除種族隔離使用為理由而繼續實行種族隔離的制度。州政府的這些作為反激起了黑人更團結一致對抗種族隔離、爭取權利。除此之外,限於憲法本身是一部規范國家與人民之間關系的法律,判決本身只能規范政府的作為,使政府不得實行種族隔離措施,對於私人間的關系仍無法限制,例如許多私人擁有的餐廳及交通業服務者仍然還是依據種族的不同而有差別待遇。
為了達成全面廢除種族隔離的目的,在馬丁·路德·金恩倡導不合作運動的理念下,民權運動一步一步的展開,挑戰美國各地對於黑人不合理的歧視以及種族隔離。例如就在羅薩·帕克斯因為搭乘公共汽車拒絕讓座給白人而被逮捕後,名為蒙哥馬利改進協會的組織於是成立,在馬丁·路德·金恩的帶領之下開始了罷坐公共汽車、集體杯葛的群眾運動。直到國會通過1964年民權法案,禁止所有的公共場所(public accommodation)[49]對黑人隔離或歧視,這一問題才初步獲得解決。
❿ "隔離但平等"原則是什麼時候被廢除的
1954年,美國最高法院裁決。
隔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是種族隔離政策的一種表現形式,它試圖通過為不同種族提供表面平等的設施或待遇,從而使實施空間隔離的做法合理化。
美國南北戰爭之後,奴隸制被廢除。「隔離但平等」於是成為南部各州的一種普遍現象。各州以「非裔美國人」和「歐裔美國人」之名將黑人和白人從空間上分割開來,避免產生接觸。1896年,美國最高法院在普萊西訴弗格森案中裁決這種做法符合美國憲法,於是這種行為正式取得合法地位。
隨著美國民權運動的不斷推進,「隔離但平等」原則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挑戰。195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 Board of Ecation)中,以9:0一致裁決:由於「黑白隔離政策表示黑人低劣」,所以原告和提出訴訟而處境與此相似的其他人,由於受所述種族隔離之害,已被剝奪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所確認的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此案的裁決突破了普萊西案對「隔離但平等」原則的認可,取消了在教育領域的種族隔離。此後最高法院又通過一系列判決,實質上否認了「隔離但平等」原則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