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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托皮卡

發布時間: 2021-07-23 19:17:48

Ⅰ 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是什麼意思 《法語助

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是一件美國史上非常重要、具有指標意義的訴訟案。種族隔離的法律因為剝奪了黑人學童的入學權利而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中所保障的同等保護權,學童不得基於種族因素被拒絕入學。因為本判決的緣故,終止了美國社會中存在已久白人和黑人必須分別就讀不同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現象。從本判決後隔離但平等的法律原則被推翻,任何法律上的種族隔離隨後都可能因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同等保護權而被判決違憲;同時本案也開啟了接下來數年中美國開始廢止一切有關種族隔離的措施;美國的民權運動也因為本案邁進一大步。

Ⅱ 美國各州的州府

國州及州府、人口、面積一覽表

州名 州府 人口(萬人) 面積 (平方英里)
亞拉巴馬 蒙哥馬利 421.9 / 5.1

阿拉斯加 朱諾 60.6 / 50

亞利桑那 菲尼克斯 407.5 / 11.4

阿肯色 小石城 245.3 / 5.2

加利福利亞 薩克拉門托 3143 / 15.6

科羅拉多 丹佛 365.6 / 10.4

蒙大拿 海倫娜 85.6 / 14.6

內布拉斯加 林肯 162.3 / 7.7

內華達 卡森城 145.7 / 11

新罕布希爾 康科德 113.7 / 0.9

新澤西 特倫頓 790.4 / 0.7

新墨西哥 聖菲 165.4 / 12.1

康涅狄格 哈特福德 327.5 / 0.5

紐約 奧爾巴尼 1816.9 / 4.7

特拉華 多佛 70.6 / 0.2

北卡羅來納 羅利 707 / 4.9

佛羅里達 塔拉哈西 1395.3 / 5.4

北達科他 俾斯麥 63.8 / 6.9

喬治亞 亞特蘭大 705.5 / 5.8

俄亥俄 哥倫布 1110.2 / 4.1

夏威夷 火奴魯魯(檀香山) 117.9 / 0.6

俄克拉何馬 俄克拉何馬城 325.8 / 6.9

愛達荷 博伊西 113.3 / 8.3

俄勒岡 塞勒姆 308.6 / 9.6

伊利諾伊 斯普林菲爾德 1175.2 / 5.6

賓西法尼亞 哈里斯堡 1205.2 / 4.5

印弟安納 印弟安納(波利斯) 575.2 / 3.6

羅得島 普羅維登斯 99.7 / 0.1

依阿華 得梅因 282.9 / 5.6

南卡羅來納 哥倫比亞 366.4 / 3

堪薩斯 托皮卡 255.4 / 8.2

南達科他 皮爾 72.1 / 7.6

肯塔基 法蘭克福 382.7 / 4

田納西 納什維爾 517.5 / 4.1

路易斯安那 巴吞魯日 431.5 / 4.4

得克薩斯 奧斯汀 1837.8 / 26.2

緬因 奧古斯塔 124 / 3.1

猶他 鹽湖城 190.8 / 8.2

馬里蘭 安納波利斯 500.6 / 1

佛蒙特 蒙彼利埃 58 / 0.9

馬薩諸塞 波士頓 604.1 / 0.8

弗吉尼亞 里士滿 655.2 / 4

密歇根 蘭辛 949.6 / 5.7

華盛頓 奧林匹亞 534.3 / 6.7

明尼蘇達 聖保羅 456.7 / 8

西弗吉尼亞 查爾斯頓 182.2 / 2.4

密西西比 傑克遜 266.9 / 4.7

威斯康星 麥迪遜 508.2 / 5.4

密蘇里 傑斐遜城 527.8 / 6.9

懷俄明 夏延 47.6 / 9.7

Ⅲ 800度近視,14歲女孩,每晚用托皮卡按滴眼液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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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美國國會從哪裡得到制定公民權利立法的力量

從美國的政治制度上看:
美國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則,體現在1776年所宣布的《獨立宣言》、費城會議所制定的憲法、及第一屆國會所制定的權利法案(即憲法前十條修正案)中,而在後來的政治制度實踐中又不斷發展,這些原則是:

①共和主義原則:費城制憲會議上,全體代表都贊成採用共和制政體,否定了採用君主制的主張。美國憲法第四條第四款明確規定,「合眾國應保證本聯邦各州實行共和政體。」這一規定保證將維護各殖民地獨立後所建立的共和政體。同時,憲法也拒絕任何世襲的貴族制度,規定聯邦和各州均不得授予任何貴族爵位;「凡在合眾國之下擔任領取報酬或負有責任之職務者,非經國會同意,皆不得從任何國王、君主或外國接受任何禮物、俸祿、官職或任何種類的爵位」。

美國的共和主義不僅僅意味著拒絕任何世襲制度,還包括兩項重要內容,一是代議原則,二是憲政原則。制憲會議上,美國的開國之父們明確地否定了直接民主制度,而採用了代議制民主,即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第十篇中所闡述的代議制政府是「委託給由其餘公民選舉出來的少數公民」。所謂憲政原則,其要義就在於否定任何不受限制的權力。為了防止政府濫用權力,除了依靠民主作為第一道防線,還要對官員的權力設置種種限制,包括政府不同部門之間的相互牽制和平衡。

②主權在民和人權原則:美國的《獨立宣言》,宣告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則,宣稱「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不可轉讓,人們建立政府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政府的正當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為了保障公民的權利,各殖民地宣布獨立時都起草了一個權利法案作為憲法的組成部分。聯邦政府成立後,第一屆國會首先根據事先的承諾通過了一個聯邦的「權利法案」即憲法的前十條修正案,規定了憲法所保護的公民的權利。為了保證政府不違背成立政府的目的,美國憲法對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權力均做了相應的限制,這就是所謂「限權政府」原則。1787年制定的憲法中主要有以下規定:聯邦國會「不得中止人身保護狀之特權,除非發生內亂或外患時公共安全要求中止此項特權。」聯邦國會和任何州都不得通過褫奪公民權利的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後來的第1-10條修正案及其他有關修正案也都是旨在限制聯邦或州政府的權力、以保障公民權利不被侵犯和剝奪。

③私有財產和自由契約勞動原則:私有制原則是西方國家憲法中最重要原則之一,一般有兩種表述方式,一種即所謂「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如被法國憲法作為基本原則加以肯定的《人權宣言》所採用的就是這種表述。而美國憲法的表述則是任何人「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財產;非經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征為公用。」

④制衡原則:在爭取獨立的過程中,美國人接受並發揮了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的分權學說,形成了美國式的制衡原則和相應的制度,它包括縱向分權和橫向分權。縱向分權即聯邦政府與各州之間的權力劃分(division of powers),這就是聯邦制。其特點在於:既不是像邦聯時期那樣邦聯由各盟國授予權力,邦聯必須徵得各盟國的同意才能採取行動;也不是像單一制國家那樣由中央政府設立地方政府再將權力授予後者,並且隨時可以收回權力;而是由憲法劃分權力,即聯邦和州的權力皆由憲法賦予。橫向分權是關於聯邦政府的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美國憲法將聯邦政府的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並將它們授予三個不同的機關分別行使,相互獨立,相互平行,但在行使權力時又相互依賴,相互重疊。上述四條原則是一個整體,制衡的目的正是為了保證前三條原則不遭到破壞。首先,美國式的共和主義是與權力制衡相聯系的。但更重要的是:制衡是要保障各項公民權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財產權。財產權是「政府治理的主要目的」,這也是制憲會議的代表們的共同主張

有了上面這些原則,憲法就可以從一個很高的位階上來保護公民權利立法。但是美國國會制定公民權利立法的道路是非常艱辛的。其實看上去美國國會本並不想給公民那麼多權利的,從美國憲法的發展過程中,和各項權利立法的歷史上就很容易看出來的。

奴隸制所引起的憲法危機最終導致了一場內戰。南北戰爭後於1868年生效的第十四條修正案扭轉了上述傾向,其目標主要就是限制各州政府。該修正案第一款除了關於對取得公民資格的權利給予憲法保護外,更具有深遠影響的就是前述「平等保護」條款,同時將原第五條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各州,即任何州「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第十四條修正案還肯定所有男性公民的投票權(維護了投票權問題上的性別歧視),在當時意味著承認了黑人的投票權。具有重要意義的是:第十四條修正案的第五款規定「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各款的規定」,而此前1865年生效的廢除奴隸制的第十三條修正案、1870年生效的保障投票權種族平等的第十五條修正案以及第十九條修正案(男女平等投票權,1920年)、第二十三條修正案(哥倫比亞特區在總統選舉中的選舉權,1961年)、第二十四條修正案(廢除投票權的人頭稅資格限制,1964年)和第二十六條修正案(將公民投票權的年齡資格降低到年滿18歲,1971年)也都包括了「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的規定,這些修正案都是同時防止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對公民權利的侵害,但制定這些修正案的目的主要是在限制州的權力,並且實際上意味著全國政府有權對州政府侵害公民權利的行為採取行動,增強了聯邦政府在給公民權利提供憲法和法律保障方面的責任,擴大了聯邦政府的權力。

但是,第十四條修正案關於平等保護條款和正當法律程序條款適用於各州的規定仍然是模糊的,也就是說,前十條修正案禁止全國政府「非經正當法律程序」做的事情,是否州政府也都不能做呢?這個問題直到1925年經過最高法院關於「吉特洛訴紐約州案」的判決才獲得解決,這個判決宣布,「為著現在的目的,我們可以並且確實認為,言論和出版自由由第一條修正案給以保護不受國會的剝奪也屬於第十四條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所保護使之不受州的損害的個人基本權利和自由」之列。」其意義就在於,由於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效力,第一條修正案所提供的保障也適用於防止各州對公民權利的侵害。自30年代以後,尤其是60年代以後,美國最高法院將權利法案的某些條款「有選擇地並入」了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這樣,根據前十條修正案對聯邦政府的執法所作的大部分限制,現在也都同樣地適用於各州和地方政府。

另一方面,第十四條修正案所規定的「平等法律保護」條款的執行和解釋,經過了一個更為艱難曲折的過程。19世紀後期,美國最高法院從維護種族歧視和種族隔離出發,對第十四條修正案第五款所賦予聯邦政府在提供公民權利的平等保護方面的責任和權力做了狹義的解釋。1875年,美國國會曾通過一項「民權法」,規定「所有的人都有權充分、平等地享用」旅館、劇院、公共娛樂場所以及鐵路及其他水陸交通工具等公共設施,「任何人不得拒絕他人平等地進入」這類設施,保證了黑人的平等權利,陪審團不得排斥黑人。然而,1883年美國最高法院竟在一系列判決中裁決該法違憲,而理由是荒唐的:第十四條修正案只保護公民權利不受政府的侵犯,而沒有保護公民權利不受公民個人的侵犯。最高法院的倒行逆施與當時美國的種族主義浪潮相呼應甚至為之推波助瀾,美國南部普遍通過法律強制推行種族隔離制度。這樣,雖然奴隸制廢除了,但種族隔離制度卻在學校、醫院、收容所、孤兒院甚至監獄等公共和私人機構「普遍、嚴格、徹底地」得到實行。

1896年,最高法院在「普萊西訴弗格森案」中宣稱,要根除「種族的天性」或廢除由於「身體的差異」產生的級別是不可能的,「如果兩個種族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平等,一個種族在公民權利方面和政治上就不可能低於另一個種族。如果一個種族在社會地位上低於另一個種族,憲法就不可能使他們處於同一個等級。」因此,「一項允許甚至要求在公共運輸工具上隔離兩個種族的法律是合理的」。這個判決明確而直接地維護了種族隔離制度,宣布了所謂「隔離但平等」的原則,即在公用設施中為黑人保留和指定地方並沒有剝奪第十四條修正案所保證的黑人的公民權利。「普萊西訴弗格森案」的裁決一直維持到50年代,情況才有了變化。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的黑人在軍隊中做出了自己的犧牲和貢獻。戰後,黑人要求消除種族隔離、爭取平等權利的民權運動日益高漲,美國社會關於種族關系的輿論也發生了重要變化。這種情況下,最高法院的司法理論也發生了轉變。1954年,由厄爾·沃倫擔任首席法官的最高法院在「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案」中一致裁決,隔離使用教育設施的作法本身即為不平等,從而推翻了「普萊西訴弗格森案」確立的「隔離但平等」的原則。後來,沃倫法院又做出了一系列判決,取消了州際貿易、公用建築、公園及其他公共設施的種族隔離制度。但是,這些判決在南部一些州遇到了強烈的抵制,美國聯邦政府為維護最高法院的判決和權威採取了一系列的行動,甚至不得不向阿肯色州派出聯邦軍隊維持秩序,保護黑人兒童進入那裡的中心學校。在50和60年代,美國國會也通過了一些的民權法案,保障黑人的選舉權利。現在,法律上的種族隔離制度在美國是被廢除了,但是,事實上的種族歧視不是通過一項判決、一個法律就能消除的,而更深層的種族矛盾更不可能在一朝一夕間消失,這種歧視和矛盾在美國社會中仍然是普遍的、嚴酷的。

因此很容易看出來制定公民權利立法,或說是完善公民權利立法的力量很大程度上是來源於社會的發展,文明的進步,馬爺爺說的群眾的力量,世界格局的變化對美國產生的壓力等等等等,再加上二戰這種處在偶然和必然之間的因素,美國的公民權利立法就像擠牙膏般的誕生了。

呵呵,就這些了,寫完突然發現沒有懸賞分。。。。。:(

Ⅳ 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的案件背景

美國種族隔離的歷史
美國的種族隔離問題是從1781年開國之初就存在的重大具爭議性議題,對於舊英國殖民時期所帶來的黑人,新的國家究竟要在他們的奴隸地位問題上采何種態度,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看法。1808年國會雖通過法案禁止從海外輸入奴隸,但仍然容許各州自行決定是否蓄奴。而自從工業革命以來,以工業為主的北方各州對於人力的需求降低,因此和以農業為主、人力需求仍多的南方各蓄奴州在奴隸問題上的沖突越來越大[4]。
1820年密蘇里協議在國會通過,允許密蘇里州與緬因州各以蓄奴州及自由州的身份加入聯邦,使得自由州與蓄奴州的數量相等,在參議院力量達成平衡,但該協議禁止緯度36°30'以北的其他路易斯安那購地地區蓄奴,也就是說位於密蘇里州外的其他路易斯安那購地地區的西部准州(尚未正式具有聯邦一州身份的州)未來若加入聯邦時將不能制訂允許奴隸制度的州法。這個協議短暫解決了當時有關蓄奴的紛爭,但是隨後最高法院在德雷德斯科特訴桑福德案[5]中判決此協議案違反憲法,理由是因為該協議因為禁止了美國公民的可自由蓄奴的權利,侵害了公民的「財產權」。黑人──不論是否已獲得自由──永遠無法成為美國公民,他們的地位只能相當於白人的財產。本判決原本用意在於要一勞永逸的解決國內關於奴隸的爭論,但判決內容同時也動搖了當時美國的政治平衡,因為「禁止蓄奴的法律違憲」意味著將來美國拓展領土的同時可能伴隨而來更多的蓄奴州,因此本判決因此相反地未解決爭論,反而更激起了自由州人民與反奴人士的情緒,雙方對抗越來越激烈,因此本判決反而成為了南北戰爭的導火線之一。
隨著1861年亞伯拉罕·林肯就職美國總統後,南方各州開始擔心傳統的產業以及奴隸市場遭到沖擊,南北戰爭於是爆發。美國盡管在經歷了四年戰火後的重建期的國會中,新增了憲法第13,14,15條修正案以廢止奴隸制度並賦予黑人選舉權,黑人的地位從此被解放,擁有了公民的身份,然而在重建期結束後至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做成判決之前的期間,南方各州一直被南方白人掌控[6]。這些南方白人在不能蓄奴的情況下,轉而通過了許多對黑人不利的法律,如祖父條款及吉姆·克勞法等。祖父條款對投票者進行教育程度、財產狀況或納稅與否的審查,限制只有「條件」較好的選民有投票權,然而因為黑人實際上擁有的社經資源往往較差,祖父條款形同剝奪了黑人的投票權,即使仍有部分黑人通過審查而擁有投票權,人數也相當的少而微不足道,且有投票權的黑人要投票時又往往會面對來自白人的私人暴力威脅[7],因此黑人在政治上無法與白人相抗衡;吉姆·克勞法設立層出不窮的種族隔離措施,規定各種公共設施如旅館、學校、廁所、公共汽車、火車、飛機、餐廳、運動設施、俱樂部、醫院等都要根據種族的不同而隔離使用。在種族隔離制度下黑人往往受到歧視,只能使用次等設施,缺乏社會資源,卻又不能透過選舉權改變不平等的現狀。美國因此之故(特別是南方)在這九十年間一直是一個嚴守種族隔離政策的國家。
種族隔離的政策,特別又因為1896年普萊西訴弗格森案創立的「隔離但平等」法律原則的背書而加強其正當性。該案認為,種族隔離的政策雖然強迫黑人與白人不得共享同一設施,但是並未造成白人與黑人間不平等的現象,未剝奪黑人依憲法第14條修正案所保障的同等保護權,因此種族隔離的法律並不違反憲法。法院的理由指出,種族隔離政策是否造成不平等一直只是社會上的問題(social equality)而已,司法系統並無法控制社會上是否實質平等,司法系統在乎的只有法律上是否平等(legal equality)而已。由有甚者,法院指出,「如果一個種族相較於其他種族在社會上就是比較低劣,美國憲法當然無法將不同的種族放在同樣的標准上比較」[8]。由於普萊西訴弗格森案所創立的「隔離但平等」原則,美國一系列的種族隔離措施從普萊西訴弗格森案起至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為止,其間長達五十多年的時間(1896~1954)難以撼動,種族隔離措施一直有法律上的正當地位。
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的准備
創設於1909年的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對於本訴訟案的演變早已根據長期的策略而有所准備。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是美國最早成立的民間民權團體之一,致力於促進並改善美國黑人的生活條件,替黑人爭取權利。早在1935年,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就已經開始在法院上對於種族隔離措施有所攻擊,並且贏了其中幾個案子,其中特別可歸功於查理斯·漢彌爾頓·休士頓及瑟古德·馬歇爾共同所設計的一套訴訟策略。這套策略主要有賴於馬歇爾與全國各地社區與個人建立緊密合作,使得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後來在幾次法學院、專業學校、中小學的種族隔離教育訴訟中都獲勝訴[9]。在大學、法學院及專業學校的訴訟案中,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能夠勝訴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南方各州的大學大部分都只給白人學生就讀[10],黑人學生和白人學生相比顯著缺乏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因此法院無法依「隔離但平等」的原則判決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敗訴;而在中小學中則是因為師資與設備等因素黑人學校有顯著的缺乏而獲得勝訴。這些勝訴迫使州政府將大學種族隔離的措施廢除,以及改善了中小學的設備及師資薪水。然而從整個南方來看,種族隔離學校的數量驚人,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在訴訟上的勝利仍然改變不了黑人學生明顯缺乏公立教育資源的事實。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的策略便是利用這些先前的勝訴,在改善黑人的就學權利的同時,逐步建構一套理論體系,藉以在將來的訴訟案中能夠說服最高法院完全廢除(而非部分領域廢除)種族隔離措施。布朗案便是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策略之下的第一個大勝利。
原告與被告的背景事實
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其實是由發生於各地的多件訴訟共同組成的一個廣泛稱呼(原因下述於章節「上訴至最高法院」),這里介紹各案件的事實。
3.1布理格斯案
布理格斯訴伊利奧特案[11]的發生是從1947年當地的家長們要求學校提供接送學童上下學的校車開始的[12]。當地的黑人學校不僅校舍差,和白人學校相比還少了接駁車,黑人學童必須走路上學。黑人學校的校長約瑟夫·德蘭接觸白人學校的管理者要求他們提供校車以幫助黑人學童們,但白人學校的管理人提出反駁,認為黑人繳的稅不夠多,無法支付接駁車的開銷,因此要求白人納稅者提供接駁服務並不公平。約瑟夫·德蘭寫信請求州政府教育當局的協助也沒有發揮作用,最後黑人學童家長聯合募了一筆錢買了一台二手車充作接駁車用,然而後續的維修及燃料費用仍然是一個大問題。
隔年約瑟夫·德蘭決定採取法律行動,雖然因為一些技術細節遭法院駁回,但在1949年,約瑟夫·德蘭收集到足夠量的簽名,再次提起集體訴訟,同時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也決定支助他們的訴訟費用。這次的訴訟不只要求校車,另外還積極要求州政府提供平等的教育設施。兩個月後,訴訟的目標從要求改善設施轉為攻擊種族隔離設施。
法院引用了「隔離但平等」的原則,判決原告敗訴,但是要求教育當局改善黑人學校的設施。
布理格斯案在地方引起了很大的反彈,幾個原告分別被老闆解僱,而校長約瑟夫·德蘭也被撤職,他的房子更是被仇視者燒了。在判決中提出不同意見支持原告的法官華特·華林也被南卡羅萊那州眾議院和議罷免。
3.2戴維斯案
戴維斯訴普林斯·愛德華郡教育局案[13]是從一群黑人學生的罷課活動開始的[14]。在當時黑人學生獲得高中文憑的唯一方式是前往私立學校就讀,這些學校通常是當地的教會所經營的。而中小學則是因為當地人口較少而由郡教育局所設立,而非由市教育局或鎮教育局主導。
罷課事件發生所在的普林斯·愛德華郡的羅伯特·魯薩·摩頓高中提供的學制比一般高中少了一年,只要讀到十一年級即可畢業,因此吸引了鄰近地區的許多黑人學生就讀。由於校舍狹小加上學生眾多,上課品質自然非常的差,當地黑人社區因此討論是否要向教育當局要求改善,然而因為當地黑人的生活很大一部分無法脫離白人而獨立,有些人深怕提起訴訟會招來白人的反感而報復,因此意見分成了兩派。最後在法蘭西斯·葛瑞芬(當地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律師兼羅伯特·魯薩·摩頓高中學生會長)的促使下,和校長博伊德·瓊斯向教育當局提出訴願請求改善學校措施。
訴願提交後的幾個月,教育當局沒有做出任何回應,不滿升到最高點,由於學生長期累積的不滿,加上當地黑人有杯葛種族隔離措施的經驗,罷課行動於是展開。當時十六歲的芭芭拉·羅斯·約翰斯及其他的學生領導人在羅伯特·魯薩·摩頓高中組織了一個共450個黑人學生參與的罷課運動,一直持續了十天,直到學生們尋求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的法律諮詢,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決定提供協助提出訴訟為止,罷課活動才告結束。
法院在本案中判決教育當局必須改善黑人學校的設施,但是引用了「隔離但平等」的原則拒絕原告黑人學生進入白人學校就讀。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不滿此判決而提出上訴至最高法院,因此成為後來布朗案的一部分。
3.3格布哈特案
貝爾頓訴格布哈特案(布拉訴格布哈特案)[15]是由兩件被告相同的案子合並而成的[16]。本案中牽涉兩所學校── 威爾明頓的霍華德高中以及只有一間教室的霍克辛小學。
霍華德高中的許多黑人學生必須搭車近一小時才能到達學校,校舍相當擁擠且座落於工業區,缺乏適合的教育環境,師資不良且課程缺乏,對於職業訓練課程有興趣的學生還必須自行走路離校修習。他們自己的社區中有設備非常優良的學校,卻基於種族的因素不能就讀。八位學生家長們基於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的法律諮詢向教育提出訴願未果之後,1951年在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的律師路易斯·瑞丁協助下提出了訴訟。
在霍克辛的鄉村地區,莎拉·布拉不要求平等的教育環境,而只要求平等的上下學接駁機會。他的女兒雪莉·芭芭拉每天都必須要由自己接送上下學。雖然家門前每天都會經過一班校車,但是那是白人學校的校車,因此不能搭乘。莎拉·布拉向州政府教育當局表達想要搭乘那班校車的希望,卻基於種族不同的因素而遭拒絕。莎拉·布拉不死心,而繼續向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的律師路易斯·瑞丁尋求法律協助。
在這兩件案件中,路易斯·瑞丁皆決定要挑戰州政府不允許設立種族融合學校的法律,連同兩件案子的家長們都認為不應該只挑戰州政府建設「不平等」校舍的作為,因此將州政府教育局官員列為被告。
和其他布朗案不同的是,本案中的法官柯林·賽茲判決黑人學生──基於種族隔離所造成的實質傷害,以及兩間學校上確實存在有「隔離但不平等」的差異──得以立即進入白人學校就讀,也就是「隔離但平等」的原則在這里並不適用。教育當局不滿此判決而提出上訴至最高法院,因此成為後來布朗案的一部分。
3.4布朗案
1950年代早期,琳達·布朗是一位住在堪薩斯州托皮卡的學生。她和她的姊姊泰瑞·琳每天都要沿著石島鐵路調車廠走一英里的距離到公共汽車車站,然後搭車到距離家裡有五英里之遠的黑人學校蒙羅小學。琳達·布朗嘗試取得離她家較近的薩姆納小學的入學許可(該學校離家裡只有幾個街區的距離),以免通勤之苦,卻遭到托皮卡教育局案基於種族的因素駁回入學申請,原因是薩姆納小學是一個只給白人小孩子讀的學校。在當時堪薩斯州的法律允許(但非強制要求)人口大於 15,000 的城市可以依據種族的不同而設置種族隔離的學校。基於這樣的法律規定,托皮卡教育局案設立了種族隔離的公立中小學,然而相對於堪薩斯州內,當時其他附近社區的許多公立學校並無此種設立種族隔離學校的制度。
奧利弗·布朗是琳達·布朗的父親,同時也是一位當地服務於聖大非鐵路的焊工,另外也是當地教堂的助理牧師[17]。最初奧利弗·布朗與托皮卡當地的律師威廉·艾弗雷特·格倫討論「隔離但平等」的種族隔離教育措施,威廉·艾弗雷特·格倫因此向他推薦當地的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也許可以幫助他,而他隨後則被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的律師同時也是他的兒時好友查理斯·斯科特說服提出救濟。於是,在初步的救濟──也就是訴願──失敗之後,他們開始著手提起訴訟。
在托皮卡地區的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托皮卡地區有名的領導如律師麥金利·伯內特,查理斯·斯科特,以及魯辛達·陶德)帶領之下,當地有相同背景的家長們也一起參加訴訟,訴訟參加者持續的增加。1951年秋天,在社區里白人的強烈敵意下,終於達成了集體訴訟所要求的人數門檻,以爸爸奧利弗·布朗作為第一原告對托皮卡教育局提起集體訴訟[18],該訴訟由其他有同樣背景的家庭(合奧利弗·布朗共有十三位家長及他們的二十位小孩子[19][20])一同參加,要求校區停止種族隔離的政策,主張種族隔離的學校已經侵害了琳達·布朗依據憲法第14條修正案所保障的同等保護權。他們的理由中指出,盡管教育當局設置了隔離但「平等」的學校,但是這些措施實際上的目的,是對黑人實施永久的次等待遇,只提供次等的設備與服務,以達成壓迫黑人的效果。
布朗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對於種族隔離學校是否造成設備、課程以及教職員是否對於黑人學生實質劣等並無爭論──雖然實際上黑人學校在課程與教科書的提供方面仍然有所缺乏。法院認為這些可見因素(tangible factor)的比較結果實質上平等,並無不平等的情況。地方法院引用了「隔離但平等」的原則,認為教育局的種族隔離措施不違反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同等保護權[21]。雖然地方法院發現(根據原告一方所請的證人指出)在公立中小學實施種族隔離的措施確實對於黑人學生有不良、負面的影響,但是基於黑人學校和白人學校在建築物、交通措施、課程以及教職員等方面有「實質」(substantially)的平等[22],因此認為此影響仍不足以構成不平等的因素。
上訴至最高法院
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最高法院將幾個同樣具有種族隔離教育背景事實的案子合並一起交由最高法院審理,分別是: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即本案,堪薩斯州的案子)、布理格斯訴伊利奧特案南卡羅萊那州的案子)、戴維斯訴普林斯·愛德華郡教育局案(維吉尼亞州的案子)、貝爾頓訴格布哈特案(布拉訴格布哈特案)(德拉瓦州的案子)、以及波林訴夏普案(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案子)。除了波林案外,這些全部都是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從旁協助訴訟的案子。鑒於這些案子本質上背景相似,都是爭取黑人學生有權進入白人學校的案子,因此後來在提到本案時,其實不僅限於發生在堪薩斯州的本案,尚包括了這些案子。且法院本身的判決也是合並判決(除波林案之外)。因此,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其實是一個廣泛對這些所有合並審理的案子以及隨後的布朗第二案的稱呼。

Ⅵ 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的批評與贊賞

威廉·倫奎斯特在1952年他還是大法官羅伯特·傑克遜的助理時寫了一則標題為《種族隔離案件的一個隨意想法》的備忘錄。他寫道:
我知道我這么寫顯然非常的不人道,我一直被我『自由』的同事們痛責,但我認為普萊西案是對的。對於多數族群不應剝奪少數族群的依憲法保障的權利這樣的論述,這個論述的答案只能存在於理論中。事實上長時期下來,在一個社會里本來就是由多數族群決定什麼樣的權利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
雖然威廉·倫奎斯特本人後來在他1971年成為大法官的國會備詢以及1986年成為首席大法官的國會聽證上,否認那份備忘錄是他寫的[51][52]。而他本人在大法官任期內也沒有任何要把布朗案推翻的意思。
布朗案的判決到今日仍然仍是充滿爭論的。黑人大法官克拉倫斯·湯瑪斯在密蘇里州訴詹金斯案[54]寫下意見,指出布朗案事實上被法院所誤解了:
…布朗案並沒有指出『種族孤立』的學校本質上是不平等的;判決中所指出的傷害原因只有出自於『法律上的隔離』,而沒有『事實上的隔離』。事實上,布朗案判決的做成並不需要依賴任何心理學上或社會科學上研究而得的知識。一個基本的原理事實是政府不能依據種族的不同而有任何對公民的歧視……種族隔離並不是因為會對人產生心理上次等的自我認同而違憲。真正使種族隔離制度違憲的原因是因為這些公立學校提供了不平等的教育設施而違反了憲法第14條修正案,就算情況倒過來換成白人小孩因為得到較差的資源而對自我產生恥辱感也是一樣。心理上的傷害或利益在是沒有關連性的。……就如同我們所見的一樣,廢除種族隔離措施並沒有如預期一般大幅促進黑人學生的學習成就,因此我們沒有理由認為黑人學生在周遭環境的成員全與自己同種族時──與周遭是一個種族融合的環境的相較情況下──就會學習的比較差。黑人學校因為特殊的『歷史與傳統』,可以有不同的功能。例如學校象徵黑人社區的中心,或者提供黑人自己獨立不同的領導才能、成就等教育榜樣。
某些注重解釋憲法原文意涵的人,例如有名的勞爾·伯格在他1977年所出版的書《用司法統治國家》中,解釋布朗根據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意涵原本無法受到保護。他引用1875年民權法案制訂時同樣並沒有禁止學校種族隔離佐證這樣的論述[56]。然而同樣注重解釋憲法原文意涵的人如聯邦第十巡迴法院的法官麥克·麥康奈爾在他的文章「文本主義與廢除種族隔離的判決」卻主張當時制訂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立法者,在試圖重新塑造美國種族現狀的情況下,會支持南方的公立學校廢除種族隔離措施[57]。
布朗案同時也招來了一些自由派作家的批評,有些人認為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依賴心理學知識確立種族隔離帶給黑人學童傷害是不必要的。舉例來說,德魯·戴茲寫道:
過去我們早已經建立一套衡量種族分類法律是否違憲的方法,這些方法並沒有使用任何心理上的傷害或者是社會科學實證的證據作為衡量基準。這樣的方法是建立在平林訴合眾國案中所指出的原則:『對於所有自由人來說,僅僅因為祖先不同而有差別待遇,這樣的差別待遇就其本質而言是可憎的,因為身為自由人的可貴之處就在於他與其他人相比時皆有平等原則的適用,以作為他存在的前提。』
羅伯特·伯克在他的書《美國的迷人處》中這樣贊美布朗案:
1954年布朗案出現判決結果之前,種族隔離明顯的很少創造過任何真正的平等。撇開心理上的因素不談,單就硬體設施而言,黑人所能享有資源的遠遠不及白人。這些事實都在幾次的法院判決中顯示出來……因此,最高法院現實中可以有的選擇,不是維持種族隔離、廢棄要求實踐平等的主張,就是禁止種族隔離以達成實現平等的目標,沒有第三種選擇。每一種選擇都會違反憲法本文的意涵,但違反憲法已是不可避免的,因為種族隔離與平等本質上就不能相容,制憲者在當時不可能想到這一點,因此兩者不能兼得。當所有人認清這一點的時候,最高法院很明顯的會選擇平等,而禁止州法進行的種族隔離。賦予憲法第14條修正案生命的正是平等,而非隔離,這是在法律尚未成文之前就已存在的事實了。
美國官方當局今日則是毫無異議的給予布朗案掌聲。2004年5月布朗案屆滿五十周年時,美國總統喬治·布希在慶祝「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國家歷史遺址」成立的場合中,稱呼布朗案「一個使美國永遠更好的判決」。大部分的參議員及眾議員都對這件案子大聲歡呼。

Ⅶ 美國各州州名及政府所在地

州名(州名縮寫) 首府名
亞拉巴馬 Alabama -- AL 蒙哥馬利 Montgomery
阿拉斯加 Alaska -- AK 朱諾 Juneau
亞利桑那 Arizona --AZ 菲尼克斯 Phoenix
阿肯色 Arkansas -- AR 小石城 Little rock
加利福尼亞 California -- CA 薩克拉門托 Sacramento
科羅拉多 Colorado -- CO 丹佛 Denver
康涅狄格 Connecticut -- CT 哈特福德 Hartford
特拉華 Delaware -- DE 多佛 Dover
佛羅里達 Florida -- FL 塔拉哈西 Tallahassee
喬治亞 Georgia -- GA 亞特蘭大 Atlanta
夏威夷 Hawaii -- HI 檀香山 Honolulu
愛達荷 Idaho -- ID 博伊西 Boise
伊利諾伊 Illinois -- IL 斯普林菲爾德 Springfield
印第安納 Indiana -- IN 印第安納波利斯 Indianapolis
艾奧瓦 Iowa --IA 得梅因 Des Moines
堪薩斯 Kansas -- KS 托皮卡 Topeka
肯塔基 Kentucky -- KY 法蘭克福 Frankfort
路易斯安那 Louisiana -- LA 巴吞魯日 Baton Rouge
緬因 Maine -- ME 奧古斯塔 Augusta
馬里蘭 Maryland -- MD 安納波利斯 Annapolis
馬薩諸塞 Massachusetts -- MA 波士頓 Boston
密歇根 Michigan -- MI 蘭辛 Lansing
明尼蘇達 Minnesota -- MN 聖保羅 St. Paul
密西西比 Mississippi -- MS 傑克遜 Jackson
密蘇里 Missouri -- MO 傑斐遜城 Jefferson City
蒙大拿 Montana -- MT 海倫娜 Helena
內布拉斯加 Nebraska -- NE 林肯 Lincoln
內華達 Nevada -- NV 卡森城 Carson City
新罕布希爾 New hampshire -- NH 康科德 Concord
新澤西 New jersey -- NJ 特倫頓 Trenton
新墨西哥 New mexico -- NM 聖菲 Santa Fe
紐約 New york -- NY 奧爾巴尼 Albany
北卡羅來 North carolina -- NC 納羅利 Raleigh
北達科他 North dakota -- ND 俾斯麥 Bismarck
俄亥俄 Ohio -- OH 哥倫布 Columbus
俄克拉何馬 Oklahoma -- OK 俄克拉何馬城 Oklahoma City
俄勒岡 Oregon -- OR 塞勒姆 Salem
賓夕法尼亞 Pennsylvania -- PA 哈里斯堡 Harrisburg
羅得島 Rhode island -- RL 普羅維登斯 Providence
南卡羅來納 Sou th carolina -- SC 哥倫比亞 Columbia
南達科他 South dakota -- SD 皮爾 Pierre
田納西 Tennessee -- TN 納什維爾 Nashville
得克薩斯 Texas -- TX 奧斯汀 Austin
猶他 Utah -- UT 鹽湖城 Salt Lake City
佛蒙特 Vermont -- VT 蒙彼利埃 Montpelier
弗吉尼亞 Virginia -- VA 里士滿 Richmond
華盛頓 Washington -- WA 奧林匹亞 Olympia
西弗吉尼亞 West virginia -- WV 查爾斯頓 Charleston
威斯康星 Wisconsin -- WI 麥迪遜 Madison
懷俄明 Wyoming -- WY 夏延 Cheyenne

Ⅷ 美一男子企圖用炸彈襲擊美軍基地被判多久

據7月25日報道,聯邦檢察官稱,一名美國堪薩斯州男子因策劃代表極端組織「伊斯蘭國」(IS)對美國一軍事基地展開自殺式炸彈襲擊未果,於7月24日被判處30年監禁。

檢察官表示,自從2014年3月他在Facebook上發布「准備好在聖戰中獻出生命是極其亢奮的」這一消息後,他們就追蹤了布克,自2014年10月起,他毫不知情地一直與一名FBI卧底探員進行接觸。

據悉,布克的一位來自托皮卡的朋友,承認為他儲存了炸彈設備,並於2016年10月被判處15個月監禁。

Ⅸ 補償教育的種類

補償教育計劃是保證處於困境的兒童享受正當教育權利的各種計劃的總稱,這里的「困境」不僅指經濟困境,還指文化困境和身體狀況不佳等困境。它主要包括:黑人兒童補償計劃、更高視野計劃、頭腦啟迪計劃、免費午餐計劃、殘疾兒童補償計劃等等。
黑人兒童補償計劃
1954年,美國發生「布朗起訴托皮卡教育委員會」一案:美國黑人學生琳達·布朗每天要穿過一個鐵路調車廠,走很長一段路,才能到達位於堪薩斯州托皮卡市的學校。而她家附近就有一所學校,但是那所學校只招收白人學生。琳達的父親決定讓她在這所白人學校讀書,遭到拒絕後,他向法院起訴了教育委員會,美國最高法庭的決議認為「隔離但平等」法例是不符合憲法的,這意味著要平等地對待白人和黑人。這個有歷史意義的判決,允許黑人兒童和白人兒童同校學習,終結了種族教育隔離。 1965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移民法案》,法案廢除了移民定額分配製,因此美國出現了移民潮,學校中母語為非英語的兒童人數隨之增加。為了保證這些兒童得到恰當的教育,1968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雙語教育法》,法律規定如果一個母語不是英語的兒童因為語言障礙而導致學業困難,聯邦政府就撥款為其設置雙語課程。幫助他們學習英語並盡快適應新的文化和語言環境。有些地區有大量的移民,他們就專門設立雙語學校,以滿足學生的需要。
殘疾兒童補償計劃
該計劃主要針對殘疾兒童的教育。國會為了保證公立學校殘疾兒童的權利,1973年通過了《職業恢復法案》,規定美國殘疾兒童有權參加聯邦政府資助的任何計劃和活動,並可以享受其利益。該法案第504項條例保證殘障兒童進入公立學校接受教育的權利。如果公立學校拒絕做到這一點,將不能獲得聯邦政府的資助。1975年,國會通過《殘疾兒童教育法案》,法案規定學校由聯邦政府資助,確保所有學生接受「自由而適當的教育」。1990年10月《殘疾兒童教育法案》改為《殘疾人教育法》,規定應該為每個兒童提供個人教育計劃,即針對每個兒童的特殊需要制定適合於他自己的計劃。這不僅保證了殘疾兒童的受教育權,而且保證其受到合適的教育。

Ⅹ 美國的行政體制是怎樣的

美國的行政劃分如下:
美國第一級行政區劃為州,正確來說,州並不是國家下設的區劃,而是由這些州聯合組成國家,因為美國為聯邦制,跟其他聯邦制國家一樣,其一級行政區擁有很大的主權。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多項裁定,各州與中央聯邦政府均有司法主權,但中央聯邦政府受到美國憲法的約束,而各州則有相當大的司法主權,但前提是不違反兩項原則:
一、其主權不能凌駕於中央聯邦政府及美國憲法;
二、其自行制定的州憲法許可權不能超過國家整體主權。 各州行政區劃多分為州直屬及地方所屬,而在層級方面有三級區劃也有二級區劃。
州直屬的機構如統計局、監理所及公共衛生所等單位,地方政府則為郡,相當於部份國家的縣,通常各郡會在下設不同層級的區劃,在中西部最常見的是設鎮區。 在某些州,如在密歇根州,其州立大學擁有一定自治許可權,有時州立大學獲得的自治權過於誇張,使得其地位在行政與立法方面相當於一個郡,甚至於超過。
在某些州,市獨立於鄉鎮,且有時也獨立於郡,如弗吉尼亞州全部為市。市是半自治體,其本質類似古時的城市國家架構。 今天,美國共分10大地區、50個州和1個直轄特區(哥倫比亞特區 Washington D.C.),共有3042個縣或郡(county,路易斯安那州的郡為parish):
地區:
新英格蘭地區、中央地區、中大西洋地區、西南地區、阿巴拉契亞山地區、高山地區、東南地區、太平洋沿岸地區、大湖地區、阿拉斯加與夏威夷;
州:亞拉巴馬州 Alabama AL
蒙哥馬利 Montgomery
阿拉斯加州 Alaska AK 朱諾 Juneau
亞利桑那州 Arizona AZ 菲尼克斯 Phoenix
阿肯色州 Arkansas AR 小石城 Little rock
加利福尼亞州 California CA 薩克拉門托 Sacramento
科羅拉多州 Colorado CO 丹佛 Denver
康涅狄格州 Connecticut CT 哈特福德 Hartford
特拉華州 Delaware DE 多佛 Dover
佛羅里達州 Florida FL 塔拉哈西 Tallahassee
喬治亞州 Georgia GA 亞特蘭大 Atlanta
夏威夷州 Hawaii HI 火奴魯魯 Honolulu
愛達荷州 Idaho ID 博伊西 Boise
伊利諾伊州 Illinois IL 斯普林菲爾德 Springfield
印第安納州 Indiana IN 印第安納波利斯 Indianapolis
艾奧瓦州 Iowa IA 得梅因 Des Moines
堪薩斯州 Kansas KS 托皮卡 Topeka
肯塔基州 Kentucky KY 法蘭克福 Frankfort
路易斯安那州 Louisiana LA 巴吞魯日 Baton Rouge
緬因州 Maine ME 奧古斯塔 Augusta
馬里蘭州 Maryland MD 安納波利斯 Annapolis
馬薩諸塞州 Massachusetts MA 波士頓 Boston
密歇根州 Michigan MI 蘭辛 Lansing
明尼蘇達州 Minnesota MN 聖保羅 St. Paul
密西西比州 Mississippi MS 傑克遜 Jackson
密蘇里州 Missouri MO 傑斐遜城 Jefferson City
蒙大拿州 Montana MT 海倫娜 Helena
內布拉斯加州 Nebraska NE 林肯 Lincoln
內華達州 Nevada NV 卡森城 Carson City
新罕布希爾州 New hampshire NH 康科德 Concord
新澤西州 New jersey NJ 特倫頓 Trenton
新墨西哥州 New mexico NM 聖菲 Santa Fe
紐約州 New york NY 奧爾巴尼 Albany
北卡羅來納州 North carolina NC 納羅利 Raleigh
北達科他州 North dakota ND 俾斯麥 Bismarck
俄亥俄州 Ohio OH 哥倫布 Columbus
俄克拉何馬州 Oklahoma OK 俄克拉何馬城 Oklahoma City
俄勒岡州 Oregon OR 塞勒姆 Salem
賓夕法尼亞州 Pennsylvania PA 哈里斯堡 Harrisburg
羅得島州 Rhode island RL 普羅維登斯 Providence
南卡羅來納州 South carolina SC 哥倫比亞 Columbia
南達科他州 South dakota SD 皮爾 Pierre
田納西州 Tennessee TN 納什維爾 Nashville
德克薩斯州 Texas TX 奧斯汀 Austin
猶他州 Utah UT 鹽湖城 Salt Lake City
佛蒙特州 Vermont VT 蒙彼利埃 Montpelier
弗吉尼亞州 Virginia VA 里士滿 Richmond
華盛頓州 Washington WA 奧林匹亞 Olympia
西弗吉尼亞州 West virginia WV 查爾斯頓 Charleston
威斯康星州 Wisconsin WI 麥迪遜 Madison
懷俄明州 Wyoming WY 夏延 Cheyenne
聯邦領地 波多黎各自由聯邦、北馬里亞納; 海外領地 有人居住:美屬薩摩亞、關島、中途島、約翰斯頓島、美屬維爾京群島; 無人居住:貝克島、豪蘭島、賈維斯島、金曼礁、納弗沙島、帕爾米爾島、威克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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