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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黨政機關越野車配備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 2021-10-24 13:47:00

1. 求文檔: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廳字199

只有紙質的,沒有電子文檔。

2. 請高手指點「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如何准確翻譯成英文

General Office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the State Council General Office " on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vehicle equipped with and using management regulations "

3.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而制定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范、分級分類管理。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根據職責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准、統一購置經費、統一采購配備管理;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黨政機關用車的其他規定。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七條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准:

(一)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准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4. 領導配車的問題!級別與排量是如何規定的

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
為了貫徹勤儉建國、艱苦奮斗的方針,節約國家財政開支,加強廉政建設,糾正一些地方和部門在汽車配備使用中攀比高檔的傾向,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對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部長級以上(不含部長級)幹部的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部長級和省長級幹部按一人一輛配備專車;現職副部長級和副省長級幹部,保證工作用車或相對固定用車。副部長級和副省長級幹部離休、退休後享受部長級和省長級待遇的,不配備專車。過去已按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配備了專車的副部長,其專車可繼續保留,但本人不用時,由機關調度使用。
三、部長級和省長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車型的轎車,副部長級和副省長級幹部使用排氣量2.5升以下車型的轎車。
現已使用的轎車超過下述標準的,由黨中央、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機關行政事務主管部門,在現有的車輛中予以調換;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應繼續使用,不得借機更換,避免造成新的浪費。
現職副部長級和副省長級以上幹部,今後應使用國產轎車。現已使用的賓士、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等高檔豪華進口轎車,按照中央紀委《關於中央紀委三次全會重申和提出的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五條規定」的實施意見》(中紀發[1994]5號)精神,由黨中央、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機關行政事務主管部門,在現有的車輛中予以調換。其他進口汽車凡有條件調換的應一律調換,確有困難的可繼續使用,達到報廢更新條件時再更換國產車。
四、部長級和省長級幹部配備的專車,屬中央黨政機關的,分別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配備或批准配備;屬地方黨政機關的,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部門配備或批准配備。各部門和地方不得擅自為領導幹部超標准配備或調換專車。
五、副部長級和副省長級以上幹部工作用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定編原則是,根據其機構編制、職能和領導職數,從嚴掌握,合理確定。中央黨政機關的定編標准,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商有關部門後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機關的定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編制數的審批,屬中央黨政機關的,分別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屬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機關的,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部門負責。
六、嚴禁違反規定進口或購買汽車,不準利用職權向企事業單位調換、借用或攤派款項購買汽車。
七、省級以下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用車的配備和使用管理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備案。
八、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黨中央、國務院直屬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的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九、駐境外機構的汽車配備和退役處理,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禁止通過駐境外機構變相從國外進口汽車。
十、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汽車配備規定,加強使用管理和經費管理。
過去有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凡配車檔次標准超過本規定的,按本規定執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5. 關於幹部配車的標准~~~

各地標准不太一樣,給個江蘇的新標參考:

廳級及以下官員不配專車
據介紹,根據《(江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黨政機關小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規定:省級幹部、省級離退休幹部小汽車的配備和使用,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執行;廳級以下(含廳級)幹部不配專車。省級黨政機關部委辦廳局(不含二級局)現任正職領導幹部,可相對固定用車,其他廳級幹部保證工作用車,離退休幹部由機關按規定提供用車。

領導幹部調動不準帶車

省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應配備價格不超過25萬元的國產小汽車,不準購買
進口車,不準搞超過原配置標準的
裝修。因特殊公務,確需配備價格在25萬元以上小汽車的,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領導幹部在任職同一職務期間配備的小汽車,5年之內不準更換;使用5年以上,能夠使用的要繼續使用。領導幹部變動崗位一律不準帶車,新單位能在現有車輛中調劑使用的,不準配備新車。

機關不得與下級企事業換車

省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得利用職權向下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服務對象借車與換車;不準公車私用,因特殊情況私事用車時,需經批准,並按照實際里程數計費。收費標准:小轎車1.00元/公里,旅行車1.30元/公里,車費由用車人直接向單位交付,收取的費用可用於單位車輛維修。

提倡機關租用社會車輛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試行公務用車改革,改革方案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並報省紀委、省監察廳備案,提倡各單位租用社會車輛,對節約車輛定額的單位,由省財政安排車輛節約獎勵經費,標准為每車每年2萬元。

6.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什麼時間發布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2011年發布(中辦發〔2011〕2號)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落實《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推動節能減排,降低行政成本,推進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制度改革,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車,是指黨政機關用於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於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勤執法用車是指用於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節約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分級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 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五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一)中央和國家機關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按每 20 人不超過1 輛確定;地方各級黨政機關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標准,由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標准,結合工作需要和當地實際情況確 定。
(二)執法執勤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公安、國家安全、司法和紀檢監察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主管部門,根據車輛保障裝備標准 和工作需要決定。執法執勤用車不得與一般公務車重復配備。
(三)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實行指標管理,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黨政機關應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對自主品牌和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可以實行政府優先採購。
第七條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准:
(一) 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1.8 升(含)以下、價格18 萬元以內的轎車,其中機要通信用車配備排氣量1.6 升(含)以下、價格12 萬元以內的轎車。配備享受財政補助的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以補助後 的價格為計價標准;
(二)執法執勤用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應急救援、警衛和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務車標准配備。
第八條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特殊的,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不得將配備的越野車和警衛車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第九條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八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幹部提職、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後,舊車處理按照公開公正、規范節約的原則,可以採取與廠家置換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更新黨政機關確需高於標准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或者配備越野車的,必須按照規定報公務車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標准和現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根據年度使用公務車配備更新計劃,統籌安排購置經費,並實行嚴格管理。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准,據以核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
第十三條 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會同汽車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汽車產業規劃、政策和政府采購的規定,綜合考慮車輛技術參數、 安全性能、節能減排、售後服務等因素,定期發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和年度配備更新計劃,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采購。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不得公車私用,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維修保養成本。
(一)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禁分散管理使用,減少駕駛,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費。
(二)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登記和公示用車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一般公務用車嚴格實行回單位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三)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節獎超罰制度,降低運行成本。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使。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應當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不得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車輛,不得接受企業捐贈車輛。嚴禁為公務 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匯總本省、自治區、 直轄市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負責統計匯總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黨政機關通報或者公示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把公務用車的配備管理工作納入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節能減排檢查考核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以下行為依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
(一) 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審批超標准配備更新車輛;
(二) 違規安排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運行經費預算;
(三) 未經批准擅自配備更新公務用車;
(四) 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二十條 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地區和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本部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情況進行總結和完善,不再依照本辦法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加快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行政單位、各級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各級 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本辦法的原則管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各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7. 黨政機關公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中規定購車價格18萬元以內,該價格含不含車輛增值稅

黨政機關的這個規定中的價格,是包含車輛的增值稅的,即價稅合計不能超過18萬元。
因為作為黨政機關,增值稅也必須計算在成本之內的。

8. 省部級幹部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

以四川省為例,省直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置或更新一般公務用車, 由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審核其編制及購車資金來源、 擬購車輛標准等情況, 出具同意購置或更新批文, 省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機構依據批文辦理資金支付和車輛采購等事項。

省直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公務用車編制,由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定。公務用車只能用於公務活動,不得參與社會經營活動和出租。單位職工因私需使用公務車輛的,必須經單位領導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交納車輛使用費。

黨政機關及領導幹部不得借用、換用、佔用企業和下屬單位的車輛,不得接受企業捐贈車輛。嚴禁在企業和下屬單位報銷車輛運行的相關費用。

(8)河北省黨政機關越野車配備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實行公務用車維修、加油、保險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定點保險制度。公務用車必須到定點企業維修、加油、保險,才能報銷由財政部門支付的相關費用。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節獎超罰制度,降低運行成本。

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和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對公務車輛費用使用情況和定點維修、加油、保險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和檢查。任何單位不得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夾帶其他費用。

加強車勤人員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和行車安全教育,督促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維護黨政機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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