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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野車撞多人逃逸

發布時間: 2022-07-28 07:11:09

㈠ 海口越野車撞人致死車禍案引發關注,該案件最新進展如何

在2021年的8月9號海口市一個十字路口發生車禍事故,一輛越野車開車撞倒了正在騎共享單車的兩名女子,在把這兩名女子撞倒之後,當場逃逸,這件事故也導致一死一傷,而在事發六個多小時之後肇事司機才出現。原因是因為肇事司機剛領到駕照,一個月擔心自己的駕照被吊銷,才選擇逃逸,這也是讓人覺得非常的無語。

事情發生的經過

這件事情也告訴我們,在開車的時候一定要打起精神,千萬不要三心二意,不然的話就很有可能會發生意外,而且現在馬路上面人多車多,一不小心就會發生事故。

㈡ 連撞三車後逃逸,該受到什麼處罰

一、什麼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於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所謂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需要指出的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再次,對於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後,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後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二、交通肇事逃逸有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所謂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構成這一特殊的情節加重犯其條件為:首先,行為人原來的肇事行為已經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構成要件;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對象是否僅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將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過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夠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處理?我們認為除上述解釋的情形外,後者情形也應當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論處,而不應簡單地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處理。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與死亡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因此必須考察死亡結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搶救的不作為而發生,如果救助行為並不能阻止死亡結果的發生,或者死亡結果的發生並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個獨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認為構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最後,雖然行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有意而為之,但行為人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結果的主觀方面應當是過失。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有關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過程中,由於逃避追究的動機,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進而將他人又撞死撞傷的,還又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

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並非所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均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論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等犯罪情形時,行為人此前實施的交通肇事行為如果獨立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按照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

四、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

1.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後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於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值得研究的是,《解釋》第5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而我國刑法理論中共同犯罪則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提法確實令人費解。

五、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例

案例一:

例:甲(男,某單位汽車司機,32歲)於2002年8月17日上午11時,同裝卸工乙、丙等三人駕駛解放大卡車由某鄉向市裡送貨(該貨車核准載重8噸,該批貨物約重13噸多)。車超速行駛,當開到某鄉政府的十字路口時,將前方同方向騎車的丁連人帶車撞出20多米,造成丁重傷(後因搶救不及時,在被他人送醫院的途中死亡)。被告人見撞人後,為了逃避罪責,非但不停車搶救被害人,保護肇事現場,聽候處理,反而繼續加速行駛逃跑。一計程車司機看到此情景後,駕車追趕,並示意其立即停車,但甲對此根本不予理會。當跑出大約3公里到市郊一農貿市場附近時,路上的人很多。被告人為擺脫該計程車,只顧逃跑,看到人多也不採取減速等措施,又把路邊一騎車帶著小孩的母女倆撞出 12米多,小孩當即死亡,婦女撞成重傷,同時還撞傷在路邊趕集的兩位老人 (重傷)。公安機關接群眾報案後,在某路口設置路障堵截,示意甲減速停車,甲駛近並看到這一情況後,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員的停車指令,駕車雖未直接沖向機動車道的路障與交警,但緊打方向盤強行從北側非機動車道穿越,徑直撞向站在路上執行堵截任務的交警戊,將其撞出30多米,戊當場死亡。後甲被公安人員抓獲。現問:

(1)設甲在第一次撞人以後,正在猶豫是否應停車救人,而同車的裝卸工乙卻極力讓甲趕緊逃離現場,則對乙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2)設甲第一次撞人後將丁抱至車中欲送往醫院,行駛途中,甲發現從肇事到去醫院途中一直沒有行人,就將丁拉至一個偏僻地將丁推下,後丁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則對甲的行為應當如何論處?

(1)設甲在第一次撞人以後,正在猶豫是否應停車救人,而同車的裝卸工乙卻極力讓甲趕緊逃離現場,則對乙的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乙的行為符合《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2款的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對該條文的理解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①此處如何定性涉及的是指使肇事人逃逸的指使者的行為,而不是對交通肇事逃逸者本身行為的定性。指使者的范圍包括肇事車輛單位的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以及乘坐肇事車輛的其他人。 �

②上述人員指使肇事人逃逸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a.須有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為,即在肇事人沒有逃逸的想法或者想逃還未逃的情形下,唆使或者勸說肇事人逃逸;�
b.指使行為確實引起了肇事人逃逸的結果;�
c.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如是肇事人自發逃逸的,或者雖有指使行為但肇事人並未逃逸的,以及肇事人因上述人員指使而逃逸但並未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員均不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③上述人員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只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不能和交通肇事逃逸者本人一樣也按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加重處罰。�

④對上述人員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其實與刑法對共同犯罪的規定有沖突。但為了保證司法的統一,同時也為了解決實際問題,實踐中統一按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為宜。�

(2)設甲第一次撞人後將丁抱至車中欲送往醫院,行駛途中,甲發現從肇事到去醫院途中一直沒有行人,就將丁拉至一個偏僻地將丁推下,後丁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則對甲的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並罰,而不是只定一個交通肇事罪或者只定一個故意殺人罪。原因在於:甲違章超載高速駕駛將丁撞成重傷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甲肇事後,又有積極逃逸的行為,正是因為甲的逃逸並拋棄丁的行為而直接導致丁的死亡,故又構成故意殺人罪。這里的交通肇事行為與故意殺人行為之間在法律上沒有必然聯系,前者屬於過失犯罪而後者屬於臨時起意的故意犯罪,二者應當並罰。

案例二:

王某駕駛欄板大貨車拉礦石,約22時15分車行至107國道某一路段,將行人楊某撞倒,王某駕車逃離現場。事故發生後,行人撥打120急救電話,醫院急救中心趕到事故現場後,被害人兩眼瞳孔放大,楊的呼吸已經停止,經過人工搶救無效。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楊某死亡原因因為嚴重顱腦損傷。

對這個案例,有兩種意見 ,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交通肇事後,未採取救治措施,而且駕車逃逸,致使被害人楊某死亡,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型」的規定量刑。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於王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和第一種意見一致。但在具體情節及適用法律量刑上,其不同意第一種意見,因為楊某在被撞後,一系列情節證明他已無搶救價值,即是直接死亡,與王某的交通肇事逃逸並無確定的因果關系。故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其有其他特別惡劣情況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量刑處罰。

兩種觀點的分歧在於受害者的受傷程度是不是當場死亡,如果當場撞死,後逃逸,即肇事者明知受害者已死亡,而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則適用「交通肇事逃逸或者其有其他特別惡劣情況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如果沒有當場撞死,而肇事者又不積極履行施救的義務即「見欲死而不救」,因而導致受害者不能救活而死亡的事實,應適用「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型」的規定。本案王某肇事後,雖然沒有下車查看受害者的傷情,但應估計到後果嚴重而逃逸,「見欲死而不救」,延誤了搶救的時間,應當適用「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

㈢ 胡彥斌撞傷3人後逃逸你們知道嗎

胡彥斌6月25日駕駛改裝後的越野車在上海與計程車相撞,造成計程車內司機和兩名乘客受傷。7月17日,新浪娛樂連線胡彥斌所在唱片公司宣傳經理張毅,張毅稱目前警方對此事尚未給出處理結果,但當時胡彥斌在出事後離開現場只是因為家裡有急事需要處理,並非逃逸。胡彥斌本人、家人及公司工作人員正在積極配合警方調查,也一直與傷者積極協商,希望給予對方合理的補償。

據張毅介紹,胡彥斌肇事案正在處理當中,目前公司方面還不知道進展到何種程度,需要等警方的消息和處理結果。但他稱,當時胡彥斌在事發後離開現場並非刻意逃逸,而是因為家裡有急事需要處理。而胡彥斌也在第二天一早趕到公安局協助調查,做筆錄等。他和全家包括公司工作人員都在積極配合警方,也希望可以順利地解決此事,給予傷者合適的補償。對於因為自己的失誤給傷者造成的傷害,胡彥斌自己感到非常抱歉。

對於新聞中提到胡彥斌的越野車是經過改裝後的車輛,會否存在超速行駛或者其他違規的情況,張毅回答說,胡彥斌開車的時間並非一天兩天,這個應該沒有可能。最主要的原因是胡彥斌自台灣回來後便一直趕工,幾乎每天都在通宵錄、制新專輯,身體疲勞,精神壓力也很大。因為專輯之前預定的發布日期已經延後,胡彥斌心裡也很著急。

至於該案處理結果何時可以公布,張毅表示還要看上海警方的答復,但公司一定會第一時間向媒體和公眾交待。而胡彥斌本來已經延期的新專輯會否因為此事再度拖延面世,張毅說不會,公司會全力幫助胡彥斌解決肇事事件,讓他專心製作專輯,請歌迷們放心。

㈣ 海口海甸島一越野車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是否該嚴加處罰

交通事故這個問題一直都發生在人們日常生活中,每個人都知道如果出現了交通事故,撞了人第一時間要詢問對方是否有受傷,是否有生命安全。如果受傷一定要及時撥打120救護車。但是卻仍然有一些人,發生交通事故之後逃逸,絲毫不管受害人是否有生命危險。近日海口海甸島一輛白色越野車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該越野車撞倒兩名騎共享單車的女子,撞人後,越野車並沒有減速,直接就開走肇事逃逸。最終造成這兩名女子1死1傷。肇事逃逸真可惡,視生命為兒戲,應該嚴加處罰。

㈤ 11·9廣漢越野車撞人案的事件過程

「先是把楠木村一個80多歲的老大爺撞了,但他沒有停車,繼續加速跑,結果就把這家人撞了,四個人,老兩口和一歲多的孫女,全部撞死了。」11月9日下午四點過,廣漢市三星堆快速通道往城區方向發生一起慘烈車禍,一輛車牌號為「川F9E107」的途觀越野車在撞人逃逸過程中,又撞上賀家一家四口,不幸的是,這四個人全部喪身車輪,霍家親屬悲痛地告訴記者,「感覺他是在玩命地跑,從他撞人到再次撞人再到他的車子撞上路邊的隔離欄,根本就沒有減速,路上一點剎車痕跡都看不到。」
再次撞人後,車徑直撞上了路邊的隔離欄,隔離欄刺進了車提,車頭部分全部損壞,面目全非,左前、後輪和車肚子下面,血跡斑斑 。
當死者的親屬在得到車禍發生的消息趕到現場的時候,沒有看到司機的身影。
「真的慘哦,四個人都全部被撞肢解了,小娃娃只有上半身是完整的,老霍的頭都撞掉了……」聽到發生車禍,楠木村的村民很快就圍了上來,在接到報警後,廣漢交警也迅速趕往現場。
很快,警方將現場拉起了警戒線,但是圍觀的群眾也越來越多。
經現場確認,這起車禍至少已造成四人死亡。
「還有一個沒有找到,霍姓死者的弟弟。」據圍觀的群眾介紹,家屬也打了電話,一直沒有聯繫上,也沒有找到人,「還不知道是不是也在車禍中出事兒呢。」

㈥ 胡彥斌撞傷3人後逃逸,逃逸理由是家中有急事需處理。

經紀公司回應:他在雙方協調後才離開
2009-7-18 0:00:00 勞動報

本報訊 繼前不久周傑在北京駕車撞人後,又有人爆料稱在6月25日凌晨,歌手胡彥斌在
錄完音回家的路上,駕駛一輛黑色大排量越野車與一輛計程車相撞,導致車上司機及兩名乘
客受傷。胡彥斌所在的經紀公司金牌大風昨天證實了這個消息,相關負責人李小姐接受采訪
時表示,為什麼這事過了近一個月又被翻出來?挺奇怪的。「胡彥斌整個過程中積極配合了
警方的調查,而公司方面會進一步和胡彥斌進行聯系溝通,希望可以給大家一個說法。」

據知情人士透露,當天凌晨,胡彥斌在自己的錄音棚為新專輯錄完音後,一個人駕車回
住所休息。行至延安中路銅仁路口時,與一輛左拐開往外灘方向的藍色計程車相撞。據了解,
當時計程車左拐時交通燈為綠燈,而直行的胡彥斌車輛則疑似闖了紅燈。兩車相撞後,由於
胡彥斌駕駛的黑色越野車沖力巨大,計程車司機頭部受撞擊和被玻璃劃傷,傷情比較嚴重。
由於在撞車之後,胡彥斌停留片刻後離開了,被一名在當地巡邏的巡邏隊員記下車牌號
碼,並幫助傷者撥打了報警電話。通過警方追查後,胡彥斌被通知去警局做了筆錄。李小姐
稱,「事故發生後,斌斌是與傷者和司機都協調好後才離開現場,並不是駕車逃逸。」

李小姐說,事發後胡彥斌向公司匯報了該事件,並且正積極與受傷方溝通協商解決此事。
據她推測,由於胡彥斌最近一段時期在錄制新專輯,作息基本是晝夜顛倒,非常累,從而影
響開車時候的狀態導致事故發生。「現在事情基本已經都協商結束,斌斌還是上海北京兩地
忙著錄制新專輯。如果有相關消息,公司一定會第一時間告知大家。」黃俊

這個是目前唯一的和別家不同的報道,之前的東方早報的報道有很多值得人懷疑的地方,但是上面這個最具有證實力度的報道,「在雙方協調之後才離開」卻沒有普遍出現在更多的報道中,應該是公司想藉此炒作。畢竟胡彥斌的風評一直很好,我們更應該相信他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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