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撞壞電池保險公司賠嗎
㈠ 電動車和汽車相撞,汽車全責,保險公司會如何賠償
在現實生活中電動車和汽車相撞的事故是非常多的,那麼如果汽車判他全責,保險公司會怎麼賠償呢!正常情況下就需要走汽車的保險,然後保險公司會根據實際的損失情況進行相關的賠償。無論是人傷還是車輛的本身損失,他們都會一並承擔。當然前提條件是我們有購買對應的險種,比如說第三者責任險以及車損險。只有我們具備這些險種,我們才能在事故的時候享受這種理賠。確實,事故的發生是我們所無法預控的,但是我們可以通過自己的一些努力來改變這種風險。所以對於我們大家來說,我們一定要有這種保險意識,要為自己的汽車購買對應的保險,這樣我們才能減少其中的風險。那麼我們到底該怎麼做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簡單了解一下吧。
所以希望大家能夠引起重視,畢竟這些東西對於我們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我們大家能夠真正重視起來,我們才能真正避免他所帶的問題。
㈡ 我的車子被電瓶車撞了,保險公司會全賠嗎
你的車車在哪裡被撞的呢?太簡單,不能解答啊。如果是道路上,電瓶車被認定為全責,保險不賠的哦。保險公司只賠你所負責的那部分哦。
㈢ 我汽車撞了電瓶車,關於保險公司賠償的問題
你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憑交警的事故證明就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應當全額賠償車輛修理費。如果保險公司只肯賠一半,通過法院訴訟肯定能夠得到全額賠償。
保險公司的車損險保險條款中,一般都有「按責賠付」的條款。從車損險締約目的來看,投保人投保車損險的目的在於其機動車在受到意外損失的時候能夠及時得到補償。在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無責的情形下,該條款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排除了被保險人獲得保險金這一主要權利,依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該條款依然無效。基於同樣的理由,在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部分責任的情形下,「按責賠付」條款亦免除了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排除了被保險人的主要權利,該條款也無效。
因此,不管你是否有責,或者責任大小,保險公司都應當全額賠償。即使電動車負有事故責任,保險公司依法也應該在向你賠付後,再行使代為追償權,向對方去追償。
㈣ 電瓶車撞汽車,電瓶車全責,保險公司會全賠嗎
你好,電瓶車撞到汽車電瓶車全責,如果電瓶車買的有保險的話,那麼電瓶車的保險公司可以賠付,你如果電瓶車沒有買保險的話,你自己的保險公司肯定使無法賠付自己的。
㈤ 汽車與電動車相撞保險公司應如何賠償
汽車與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首先應該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確定具體事故責任。在機動車一方按照交強險規定相關額度進行賠付之後,不足的賠償部分按照認定書中的具體責任比例雙方各自承擔。
舉例說明:
只要認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不論任何責任比例),首先機動車一方需要按照交強險相關規定全額賠付電動車一方的損失(直接財物損失2000元、人傷治療1萬元,死亡傷殘賠付11萬元),仍有不足的部分則按照具體責任比例雙方承擔:
1)機動車全責,則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足部分的全額賠償;
2)機動車負主要責任,則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足部分賠償的70%,同時電動車一方需承擔機動車一方損失賠償的30%;
3)機動車負同等責任,則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足部分賠償的50%,同時電動車一方需承擔機動車一方損失賠償的50%;
4)機動車負次要責任,則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足部分賠償的30%,同時電動車一方需承擔機動車一方損失賠償的70%;
㈥ 純電動汽車因交通事故撞壞了電池是否能理陪
我們純電動汽車買保險了,也可以稱為三電險,也就是說,主要對電池電機電控等三個部件的理賠。而一般三電部分的部件質保時間呢,比較長。所以說會給客戶呢,選擇性的買保險會徵求客戶的意見。如果說買了三電險的話,是可以進行理賠的。
㈦ 汽車撞了電動車,汽車全責,保險公司如何賠償
汽車與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首先應該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確定具體事故責任。在機動車一方按照交強險規定相關額度進行賠付之後,不足的賠償部分按照認定書中的具體責任比例雙方各自承擔。
舉例說明:
只要認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不論任何責任比例),首先機動車一方需要按照交強險相關規定全額賠付電動車一方的損失(直接財物損失2000元、人傷治療1萬元,死亡傷殘賠付11萬元),仍有不足的部分則按照具體責任比例雙方承擔:
1)機動車全責,則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足部分的全額賠償;
2)機動車負主要責任,則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足部分賠償的70%,同時電動車一方需承擔機動車一方損失賠償的30%;
3)機動車負同等責任,則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足部分賠償的50%,同時電動車一方需承擔機動車一方損失賠償的50%;
4)機動車負次要責任,則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足部分賠償的30%,同時電動車一方需承擔機動車一方損失賠償的70%;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㈧ 交通事故把我的電瓶車撞壞了保險公司怎麼賠償
您好,首先 對於應當適用推之責任的案件,不能適用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其次,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應盡一切可能收集證據,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確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只有當確實不能確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才能不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責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於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前的違法行為,而是基於滿足《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的行為與條件,即逃逸行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行為,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行為。但是並不是凡當事人具備上述行為即對其交通事故責任進行推定。如果當事人雖有以上行為,交通事故責任仍能夠認定的還應當予以認定,只有具備因上述行為致使公安機關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才適用交通事故責任推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應推定機動車方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方負次要責任。
無論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還是交通事故責任推定,公安機關對當事人所負事故責任都是加以具體確認的。但是,在交通事故處理實踐中,還存在著一種當事人的部分違法行為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部分違法行為由於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 在當事人部分違法行為由於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下,不能簡單地否認該違法行為存在。因為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可能會使當事各方承擔的事故責任發生變化,這樣否認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就會產生糾紛。於是在上述情況下,就應當不具體認定當事各方應負的交通事故責任,而對當事各方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模糊」認定。
【法律依據】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四) 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公安機關並不是對每—個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出於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則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認定其負交通事故責任。對於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適用必須嚴格加以限制。 (五)交通事故責任推定。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公安機關在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對當求人應負何種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