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能源汽車企業備案管理辦法
⑴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新版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修訂中,預計2020年 下半年會出台,政策放寬,刪減不少。
⑵ 深圳市發改委: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措施延長至6月底
近日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外表示,為進一步推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市場消費,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深圳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措施》(深府辦規〔2020〕7號)的有效期延長至2021年6月30日。
一、放寬個人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申請條件
允許持有效深圳市居住證的非深戶籍人員,及持有效身份證明並按本市公安機關規定辦理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華僑、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在本市辦理簽證或居留許可的外國人申請深圳市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所需指標在深圳市2020年度新增小汽車指標中落實。暫停實施非深戶籍人員最近連續24個月以上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華僑、港澳台地區居民近2年內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及外國人在本市辦理簽證或居留許可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申請條件限制。
二、擴大個人增購新能源小汽車車型範圍
對名下僅有1輛在深圳市登記的小汽車,或僅持有1個有效的深圳小汽車指標的個人消費者,將其增購新能源小汽車車型範圍擴大為純電動小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小汽車。
三、對個人新購新能源小汽車給予綜合使用財政補貼
對新購新能源小汽車的個人消費者給予綜合使用財政補貼,其中新購純電動高級型或經濟型乘用車補貼2萬元/車,新購插電式混合動力高級型乘用車補貼1萬元/車。所新購的新能源小汽車須為在深圳市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購買的新車,且機動車銷售發票中銷貨單位須為深圳市注冊登記企業。
四、對個人置換更新新能源小汽車實施財政補貼
對將原有深圳市牌照燃油小汽車(或新能源小汽車)舊車置換更新為新能源小汽車的個人消費者給予財政補貼,其中置換更新為純電動高級型或插電式混合動力高級型乘用車補貼2萬元/車,置換更新為純電動經濟型乘用車補貼1萬元/車。所置換更新的新能源小汽車須為在深圳市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購買的新車,且機動車銷售發票中銷貨單位須為深圳市注冊登記企業。
五、加大新能源汽車停車優惠力度
在全市路內停車位,新能源汽車每日免首2小時臨時停車費,或者每日首次停車時間1小時以內(包括1小時)的,第二次停車免1小時臨時停車費。
六、其他
本文件自2020年6月7日起執行,至2021年6月30日止。本文件有效期屆滿後,上述政策措施不再執行。
⑶ 2019年8月7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將拿不到深圳地方補貼
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深圳,即將迎來取消地方財政補貼時代。地方保護主義的破除,將營造出更加公平的新能源汽車市場環境。
2月18日,深圳市發改委發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該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車除外)的購置財政補貼標准將3種要求執行。其中,2019年8月7日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購置補貼。
細則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注冊登記並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在獲得國家車輛購置補貼後,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准待國家政策出台後,另行制定公布。本實施細則有效期為5年。
(一)申請條件
1.對車輛的要求
(1)享受補貼的車輛須為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
(2)車輛在深圳市范圍內的運營里程應當符合《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有關要求,累計達到2萬公里。
(3)私人購買的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車輛,不作運營里程要求。
2.對企業的要求
(1)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要求,確保產品性能穩定並安全可靠、售後服務及應急保障完備、加強關鍵零部件質量保證,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
(2)根據財建〔2015〕134號文要求,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應當按照扣減國家和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後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
(3)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以下簡稱財建〔2016〕958號)有關要求,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企業監控平台,全面、真實、實時反映車輛的銷售、運行情況,並統一介面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准確上報相關信息。
(4)生產企業近三年內在「深圳信用網」未被列入國家推送地方聯合懲戒黑名單、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未被市有關部門列入違法失信名單。由生產企業在深設立或委託的銷售企業申報的,其設立或委託的銷售企業須同時符合上述要求。
(二)補貼標准按三種情況執行:
根據財建〔2019〕138號文和財建〔2016〕958號文對「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總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等有關要求,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汽車除外)購置財政補貼標准按以下3種情況執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按照財建〔2018〕18號文中《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中補貼標準的50%執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按照財建〔2019〕138號文有關要求,過渡期期間:
(1)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准0.1倍的50%給予補貼。
(2)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18年對應標准0.6倍的50%給予補貼。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僅對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購置補貼。根據財建〔2019〕213號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准0.1倍的50%給予補貼;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2018年對應標准0.6倍的50%給予補貼。
(2)2019年8月7日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購置補貼。
作為全國首批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和私人購買補貼試點城市,深圳率先實現了公交出租全面電動化,在產業發展方面擁有優越的市場環境、完整的產業生態和較為完備的資源配套,正在進入從政策導向轉變為市場導向的競爭階段。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在深圳市內建設並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完成竣工驗收後,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本實施細則所稱充電設施是指各類新能源汽車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撒式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包括充電站構築物、充電站(樁)等充電設備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監控系統的相關配套設施等。
(一)申請條件
1.對充電設施的要求
(1)按照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准備案管理辦法要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應在各區發展改革部門辦理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或核准。
(2)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委第44號令)要求,應當進行節能審查的充電設施項目,需取得市(區)節能審查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3)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應當符合《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2014)、《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准》(GB/T51313-2018)、《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2013)等國家、行業標准規范和廣東省、深圳市關於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有關規定。
(4)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准與准則》等規劃要求,新建建築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不給予建設補貼。
2.對企業的要求
(1)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原則上由單一企業申請,且企業注冊地在深圳市。
(2)建設企業(以充電設施產權歸屬為准,下同)在深圳市累計建設的充電設施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申請補貼。同一建設企業首次申領補貼後新增建設總功率達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請。
(3)建設企業應當建立(或委託建立)企業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台,並接入深圳市統一充電設施安全監管平台,全面、准確、實時上傳相關信息。
(4)建設企業近三年內在「深圳信用網」未被列入國家推送地方聯合懲戒黑名單、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未被市有關部門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建設企業委託其他企業運營的,其委託運營的企業須同時符合上述要求。
(二)補貼標准
按照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
三、動力蓄電池回收補貼
在深圳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由生產企業設立或委託的銷售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按照單位千瓦時專項計提一定額度的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在完成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後,可按《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2019〕1號)有關規定申領動力蓄電池回收補貼。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⑷ 如何申請深圳市新能源汽車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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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新能源汽車地補需要企業和車型備案嗎
為認真做好深圳市電動車補貼工作,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和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9月5日發出了《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並規定,深圳市新能源汽車補助方式包括購置補貼、一次性充電補貼、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和動力電...
⑹ 深圳政策調整 2019年8月7日後上牌新能源車不再享受地方補貼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按照財建〔2018〕18號文中《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中補貼標準的50%執行。
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准0.1倍的50%給予補貼。
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18年對應標准0.6倍的50%給予補貼。
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僅對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購置補貼。
而2019年8月7日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將不再給予購置補貼。
也就是說,以特斯拉model3為例,2019年或2020年購買的均可以享受國家補貼,但2019年6月25日之後購買的新車將不再享受地方補貼,地方補貼約2至3萬元。
但事實上,由於2019年特斯拉國產後生產成本降低,即便是深圳地區消費者不享受地方補貼,其購入總價也低於早期售價。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⑺ 深圳新能源汽車指標如何申請
新能源汽車滿足上綠牌的條件後,前往當地的車管所申請上綠牌。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辦規〔2020〕7號)精神,現就調整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申請條件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使用2020年追加的小汽車指標額度,調整小汽車增量指標申請條件中「居住在本市」的情形,面向個人投放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
允許持有效深圳市居住證的非深戶籍人員,及持有效身份證明並按本市公安機關規定辦理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華僑、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在本市辦理簽證或居留許可的外國人申領。
審核時,不要求持居住證人員最近連續24個月以上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基本醫療保險;不要求華僑、港澳台地區居民、本市辦理簽證或居留許可的外國人近2年內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其他要求不變。
二、使用2020年追加的小汽車指標額度,面向個人投放混合動力小汽車指標,允許名下僅有1輛在深圳市登記的小汽車(含有效未使用的小汽車指標、更新指標申請資格,具體認定辦法參照《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個人申領。其他要求不變。
三、本次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申請條件調整政策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投放數量不超過2020年追加的小汽車指標剩餘額度(36377個),額度使用完畢即止。
(7)深圳市新能源汽車企業備案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新能源汽車牌照知識
1、新能源汽車牌照從外觀上看和傳統燃油汽車牌照沒有什麼太大區別,只是新能源汽車車牌相比傳統燃油汽車牌照藍底白字,採用了綠底加黑字的設計。
新能源汽車車牌位數由5位數變成了6位數。原來的黃牌車(大型車),現在在新能源車型上採用了黃色前綴加後面新能源牌照內容,把區分的首字母「D」「F」放到了最後後面一位。
2、新能源牌採用了新技術,不僅能夠根據車牌追溯源頭,查出誰做的,什麼時候做的,誰領走的。另外,新能源牌照改進了製作工藝,採用無污染的燙印技術。同時採用了二維條碼,防偽底紋暗記,激光圖案等技術,可以說杜絕了套牌的可能性。
3、新能源牌照介於首字母和地區編號之間,有一個大寫的E字母(英文:Electric)。它的寓意是電動,新能源。這個字母「E」和電動插頭的LOGO有些類似。
⑻ 在深圳怎樣申請新能源汽車指標,要符合什麼條件
你查下深圳車管網政府網什麼的,看當地的要求嘛,每個城市的要求不同
⑼ 深圳新能源車上牌條件是什麼
居住地在本市、持有有效的准駕車型為C類或者以上的機動車駕駛證、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
依據《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混合動力小汽車增量指標或者純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本市戶籍人員;持有我市核發的有效居住證,且最近連續24個月以上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基本醫療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駐深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持有效身份證明,按本市公安機關規定辦理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且近2年內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華僑、港澳台地區居民,以及在本市辦理簽證或者居留許可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外國人。持有有效的准駕車型為C類或者以上的機動車駕駛證。
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但下列情形不視為名下有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記的小汽車被盜搶,按本細則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已失去就此車申請其他指標資格的。名下有本市登記的機動車,2017年12月31日之前被公安交警部門車輛登記管理系統標注狀態為「達到報廢標准」,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公告牌證作廢」的。
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標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標申請資格;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的行為。
(9)深圳市新能源汽車企業備案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的相關要求規定:
1、增量指標以12個月為一個配置周期,每個周期內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配置額度為8萬個,額度按月分配,並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動力小汽車增量指標和純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無額度限制。
2、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以搖號方式和競價方式各配置4萬個,個人指標佔88%,單位指標佔12%。混合動力小汽車增量指標和純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經申請並通過資格審核後直接配置。
⑽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的第一章 總則
本規則所稱汽車,是指國家標准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款所定義的汽車整車(完整車輛)及底盤(非完整車輛)。
本規則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採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採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
新能源汽車包括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BEV,包括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氫發動機汽車、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儲能器、二甲醚)汽車等各類別產品。 根據新能源汽車整車、系統及關鍵總成技術成熟程度、國家和行業標准完善程度以及產業化程度的不同,將其分為起步期、發展期、成熟期三個不同的技術階段。
起步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尚處於前期研究階段,缺乏國家和行業有關標准,尚未具備產業化條件的產品。
發展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基本明確,國家和行業標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備產業化條件的產品。
成熟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清晰,產品技術和生產技術成熟,國家和行業標准基本完備,可以進入產業化階段的產品。 對處於不同技術階段的產品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產品只能進行小批量生產,且只在批準的區域、范圍、期限和條件下進行示範運行,並對全部產品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
發展期產品允許進行批量生產,只能在批準的區域、范圍、期限和條件下銷售、使用,並至少對20%的銷售產品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
成熟期產品與常規汽車產品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銷售、使用上與常規汽車產品相同。
具體技術階段劃分見《新能源汽車技術階段劃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適用)》(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