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電池回收梯次利用
① 工信部發布新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兩文件
1月2日,工信部公告了《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19年本)》和《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本)》。新版文件在環保、指標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對於老版文件,准入門檻有所提高。
解讀:相對於原版本的《規范條件》和《暫行辦法》,這次把梯次利用企業單獨列出,把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企業區別對待。
動力電池回收的理想模式是先梯次利用再拆解、提取,新文件對梯次利用企業提出了明確的規范要求,在管理粒度上更為精確。
新的《規范條件》和《暫行辦法》在很多層面對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環保方面
與老的《暫行辦法》相比,新《暫行辦法》增加了環保主管部門批準的要求;新的辦法還在環保上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例如需要企業安裝廢水、廢氣在線檢測。
2)資源回收
新增了提鋰的指標要求;之前強調鎳、鈷、錳等金屬的回收率,新的《規范條件》和《暫行辦法》對其他器件和輔材提出了要求,例如電子元器件。
3)產品溯源
新增了產品溯源要求,梯次利用企業要標明電池產品編碼及標識情況,建設溯源體系;回收利用企業也要建設溯源體系。
我們看到新的《規范條件》和《暫行辦法》在環保和操作層面對企業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市場的准入門檻在提高。這對於當前回收市場參差不齊的現狀,會有更好的指引作用。
另外,鼓勵綜合利用(梯次利用)、建設溯源體系等,可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規范市場秩序。
2018年,按照《暫行辦法》的要求,工信部確定了第1批《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企業名單,5家企業分別是衢州華友、豪鵬科技、格林美、邦普循環和光華科技。
已公告企業需要在新的《規范條件》下運作,否則將會被撤銷公告,而被撤銷公告的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後方可重新提出規范公告申請。
新的《規范條件》和《暫行辦法》對電池回收市場有較強的示範效應,將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規范條件》和《暫行辦法》將同時廢止。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② 新能源汽車電池回收利用的行業面對著哪些問題
隨著新能源汽車的大力發展,為各大車企帶來了機遇,讓在乘用車方面沒有取得好成績的車企們可以輾轉到其他領域,重新開疆闢土。但隨著電動汽車逐漸變成出行用車的主流,各家企業也需要應對一個重要的環境問題:一旦電動汽車報廢,用於驅動它們的鋰離子電池該如何處理?然而回收小型鋰離子電池的情況並不普遍,盡管很多企業卻希望回收汽車電池,並正在設法通過各種途徑從回收廢舊汽車電池中獲利。但問題之一在於,電動汽車上的鋰離子電池採用多種不同的化學工藝,這使得進行標准化回收變得困難。
但從長遠發展看,還是要通過技術進步來解決,將來國家也應出台相應的標准,沒有回收價值的電池體系,就不允許生產。
③ 新能源汽車迅猛發展,動力蓄電池如何回收
截止到2019年新能源汽車的保有量達到三百多萬之多,隨著新能源汽車的增長,電池在使用一定年限之後,也會面臨著淘汰,對於迅猛發展的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如何進行回收?
當電池無法進行梯次利用時,則需要進行回收拆解,做資源化處理。目前新能源市場的火爆程度來看,動力電池回收再利用也將成為新的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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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日產加速舊電池再生,還有哪些車企在搞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對於純電動汽車來說,主要的動力來源為電池組。而電池隨著使用時間的延長,會不斷的產生衰減。經過近幾年的發展,首批上市的純電動汽車電池也即將面臨退役,退役的電池組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處理或者利用,會對環境造成較大的影響,而這就與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初衷相違背。據了解,目前日產等車企已經加速舊電池的再生,還有哪些車企在搞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呢?
總結:目前我國新能源汽車行業還處在初級階段,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同樣也是如此。目前針對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相關規范尚不完善,所以這就要求相關企業發揮應有的主體責任,避免出現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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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大力發展新能源車的同時,「電池回收利用」的國內現狀到底如何
由於國內動力電池在尺寸及結構規范尚沒有統一的可依據的法規,現在國內各電池廠家屬於八仙過,海各顯神通。電池系統設計完全不同使得無法採用同一套拆解流水線適合所有的電池包和模組,導致電池拆解時極為不便。如果要進行自動化拆解,那面對現在大小不一,
如果一些存在問題的電池在篩選過程中沒有被檢驗出來,而再次被使用,會增加其他整個電池系統的安全風險。所以,如何做到快速無損准確的檢測,是該種情況下梯級利用的關鍵所在。近日,國家發布了GB/T 32690《電動汽車遠程服務於管理系統技術規劃》,法規將新能源汽車運行數據收集及監控列入為企業強制要求,未來推廣執行後將會彌補這方面的數據空缺。
⑥ 五部門印發《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
原文如下: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電池產品(以下簡稱梯次產品)的質量,保護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梯次利用企業及其他相關市場主體的梯次利用相關活動。
第三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依法履行主體責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保障本企業生產的梯次產品質量,以及報廢後的規范回收和環保處置;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採取易梯次利用的產品結構設計,利於高效梯次利用。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指導、協調工作。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依職責強化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監督管理,加強信息共享。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協調做好本地區梯次利用指導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科技部支持梯次利用關鍵共性技術、裝備的研發與推廣應用,引導產學研用協作,鼓勵梯次利用新型商業模式創新和示範項目建設。
二、梯次利用企業要求
第六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9號)要求。鼓勵採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及裝備,對廢舊動力蓄電池優先進行包(組)、模塊級別的梯次利用,電池包(組)和模塊的拆解符合《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拆解規范》(GB/T 33598)的相關要求。
第七條 鼓勵梯次利用企業研發生產適用於基站備電、儲能、充換電等領域的梯次產品。鼓勵採用租賃、規模化利用等便於梯次產品回收的商業模式。
第八條 鼓勵梯次利用企業與新能源汽車生產、動力蓄電池生產及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等企業協議合作,加強信息共享,利用已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用於梯次利用。鼓勵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參與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及梯次利用。
第九條 梯次利用企業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活動時,應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要求,與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協調、釐清知識產權和產品安全責任有關問題。
第十條 鼓勵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等與梯次利用企業協商共享動力蓄電池的出廠技術規格信息、充電倍率信息,以及相關國家標准規定的監控數據信息(電壓、溫度、SOC等)。梯次利用企業按照《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余能檢測》(GB/T 34015)等相關標准進行檢測,結合實際檢測數據,評估廢舊動力蓄電池剩餘價值,提高梯次利用效率,提升梯次產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及經濟性。
第十一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規范開展梯次利用,具備梯次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及必要的檢驗設備、設施,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所採用的梯次產品檢驗規則、方法等符合有關標准要求,對本企業生產銷售的梯次產品承擔保修和售後服務責任。
第十二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溯源管理規定,建立溯源管理體系,進行廠商代碼申請和編碼規則備案,向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台(www.evmam-tbrat.com)上傳梯次產品、廢舊動力蓄電池等相關溯源信息,確保溯源信息上傳及時、真實、准確。
三、梯次產品要求
第十三條 梯次產品的設計應綜合考慮電氣絕緣、阻燃、熱管理以及電池管理等因素,保證梯次產品的可靠性;採用易於維護、拆卸及拆解的結構及連接方式,以便於其報廢後的拆卸、拆解及回收。
第十四條 梯次產品應進行性能試驗驗證,其電性能和安全可靠性等應符合所應用領域的相關標准要求。
第十五條 梯次產品應有商品條碼標識,並按《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GB/T 34014)統一編碼,在梯次產品標識上標明(但不限於)標稱容量、標稱電壓、梯次利用企業名稱、地址、產品產地、溯源編碼等信息,並保留原動力蓄電池編碼。
第十六條 梯次產品的使用說明或其他隨附文件,應提示梯次產品在使用防護、運行監控、檢查維護、報廢回收等過程中應注意的有關事項及要求。
第十七條 梯次產品包裝運輸應符合《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規范第1部分:包裝運輸》(GB/T 38698.1)等有關標准要求。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梯次產品自願性認證制度,獲得認證的梯次產品可在產品及包裝上使用梯次產品認證標志。
四、回收利用要求
第十九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按照《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號)的相關要求,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報廢梯次產品回收服務網點,報送回收服務網點信息並在本企業網站向社會公布。鼓勵梯次利用企業與新能源汽車生產等企業合作共建、共用回收體系,提高回收效率。
第二十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規范回收本企業梯次產品生產、檢測等過程中產生的報廢動力蓄電池以及報廢梯次產品,按照相關要求,集中貯存並移交再生利用企業處理,並按國家有關要求落實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 梯次產品所有人應將報廢的梯次產品,移交給梯次利用企業建立的回收服務網點或再生利用企業進行規范處理。
第二十二條 梯次利用企業、梯次產品所有人等,如因擅自拆卸、拆解報廢梯次產品,或將其移交其他第三方,或隨意丟棄、處置,導致事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五、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對梯次利用企業的梯次產品生產、溯源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梯次利用的規范、高效開展。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職責,對梯次產品認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認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梯次利用企業生產、報廢梯次產品再生利用企業利用處置等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有關要求的,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拆卸、交售動力蓄電池以及錄入動力蓄電池信息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組建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負責協調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過程中的重大技術問題,支撐相關政策研究、行業信息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六、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梯次利用,是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必要的檢驗檢測、分類、拆分、電池修復或重組為梯次產品,使其可應用至其他領域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梯次利用企業,是指從事梯次產品生產的企業。《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聯節〔2018〕43號)中的再生利用企業及廢舊動力蓄電池定義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
⑦ 很多人高價回收汽車舊電瓶,一般回收後都做什麼用了
我國動力電池將迎來退役浪潮,數量巨大的動力電池面臨淘汰問題。而電池如果處理不當,會對環境產生很大的影響。在國家的推動下,我國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回收再利用系統。那麼廢舊動力電池回收之後是怎麼處理呢?這期我們就來了解下咱們國家的舊電池處理方式。
也有一些公司把這些淘汰掉的動力電池,用作智能家居系統中。不管怎麼說,這些都是廢舊電池的一個好去處。
⑧ 新能源車成為主流的同時,別忘記動力電池的回收
在朋友圈看到一位寶媽的電動車使用筆記,她表示每天走同樣的路程,一個月下來家裡燃油車的加油費用需要1200元,而使用純電動汽車後,充電的費用總共才將近500元。哪怕是算上車位租賃費用,總花費也沒到燃油車的水平。
與新能源車發展相比,動力電池回收體系慢了一步。市場參與者數量少和生態尚未完善時便引導從業者進駐,顯然缺乏了對企業吸引力的考量,以及補貼使用者在更換電池時候的金錢成本。畢竟替換出來的電池只是不適合純電動汽車使用,而非毫無價值的廢品。
(圖片來源網路,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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