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電動汽車准入
⑴ 首批電動汽車准入名單公布在即 哪些企業有戲
全國十大新能源車行業排名
NO1:陸地方舟(國家唯一一家通過國家標准碰撞試驗的電動汽車企業、中國唯一一家獲正式掛牌上路的廠家、中國唯一一家獲國家電動汽車推薦目錄車型的廠家、亞洲最大的電動汽車生產廠家,面積達4000畝地、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廣東省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亞洲名優品牌、院士專家工作站企業)
陸地方舟官方網: http://gw.greenwheel.com.cn/NO2:比亞迪(五大電動汽車品牌,最具全球競爭力中國公司50強,中國汽車工業30強)
比亞迪官方網: http://gw.greenwheel.com.cn/NO3:奇瑞(十大電動汽車品牌,中國市場十大暢銷轎車品牌,中國馳名商標,中國最有價值商標500強,國家節能環保技術研究中心,最具全球競爭力中國公司20強,行業領先品牌)
NO4:吉利(中國企業500強,中國馳名商標,市場最具競爭力品牌之一,十大電動汽車品牌)
NO5:長城(中國企業500強,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中國規模最大的民營汽車製造企業之一,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NO6:長安汽車(全國工業企業500強、中國製造企業100強、中國上市公司20強之列,中國汽車行業前四位,重慶市工業企業50強之首)
NO7:北京汽車(國內一流、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大型汽車公司,行業影響力品牌,電動汽車十大品牌,北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NO8:山東時風(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國家級特大型企業,十大電動汽車品牌,行業著名品牌)
NO9:眾泰(國內發展最快的民營汽車製造企業之一,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行業影響力品牌,中國-眾泰控股集團)NO10:益高(中國「質量信得過產品」、國家特種設備製造企業、全國索道與游樂設施標准化委員會單位會員、國內首個獲世界范圍內車輛識別系統認證電動車製造企業)
要買還是買品牌的,什麼都好辦
⑵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國家戰略,規范新能源汽車生產活動,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新能源汽車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生產在境內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汽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國家標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規定的汽車整車(完整車輛)及底盤(非完整車輛),不包括整車整備質量超過400千克的三輪車輛。
本規定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採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實施全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准入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日常監督管理,並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施准入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及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請人是已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准入的汽車生產企業,或者是已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
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新能源汽車的,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
(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准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四)符合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第六條汽車生產企業在已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新能源汽車整車或者底盤基礎上改裝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改裝未影響到底盤、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的,不需要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第七條申請准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二)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見附件3),以及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產品相關標准。
(三)經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四)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標准制修訂情況,及時調整《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的有關內容,並在施行前向社會公布。第八條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見附件4)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根據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手續的文件。中外合資企業還應當提交中外股東持股比例證明。第九條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准入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見附件5)。
(二)檢測機構出具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檢測報告。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請後,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⑶ 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國家政策
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國家政策:當前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消費端的支持總的來說可概括為金錢補貼、稅費減免、牌照路權三個方面。
從2018年2月12日起實施,2月12日至6月1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按照此前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准不變。
從2018年起將新能源汽車地方購置補貼資金逐漸轉為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使用和運營等環節。實施好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購置補貼等財稅優惠政策,加強城市停車場和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
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應是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重點加大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公交等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力度。補助對象。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按銷售價格扣減補貼後支付。
資金撥付。中央財政將補貼資金撥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實行按季預撥,年度清算。生產企業在產品銷售後,每季度末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財政、科技部門提交補貼資金預撥申請,當地財政、科技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組織審核後向有關企業預撥補貼資金。年度終了後,根據核查結果進行補貼資金清算。
⑷ 純電動汽車需要什麼手續才能上路
純電動汽車和正常汽車的手續是一樣的:駕駛證、行駛證、汽車的保險等
⑸ 新能源汽車准入規定擬修改,不再要求設計開發能力
2月10日,工信部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意見徵集稿中主要有十點修改內容,其中核心的部分在於刪除了之前對於准入企業「設計開發能力」相關的部分內容,調整為對「技術保障能力」的要求,這意味著放寬了對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設計研發機構的要求。
解讀:當前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已經實施了2年半,與發改委發布的《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並稱為「雙資質」。
2020年1月11日,在中國電動汽車百人會高層論壇(2020)上,工信部部長苗圩就重點談到了「加快改革創新,採取更加開放包容的監管手段,進一步放寬事前准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給企業和市場更多選擇空間。」
產品設計開發能力不再作為審核整車企業的核心指標,這將降低獲取造車資質的技術門檻。
在此之前,造車新勢力之中,理想汽車為獲資質斥資6.5億元收購了力帆股份的殼資源,後因為這個殼資源此前的一些訴訟糾紛,導致了一些銀行車貸的問題。威馬汽車收購大連黃海花費了11.8億元。拜騰汽車收購一汽華利,整體的代價是8.5億元。
對於這些造車新勢力而言,由於尚未實現規模性銷售,所募資金來之不易,希望進入門檻的降低,讓後來者不要在「生產資質」上耗費如此巨額的資金。
汽車產品涉及公共安全,此外,也為了控制產能,防止出現產能過剩的窘境,此前的監管思路是制定了極高的事前進入門檻。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走向深入,汽車產業管理從事前管理向事中、事後管理,是符合時代潮流的,符合市場化發展的方向的。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⑹ 新能源准入門檻降低,新勢力的春天要到了
關注《大話車江湖》的網友們都知道,在有關造車新勢力的文章中,江湖君經常提到一個關鍵詞——造車資質。
而對已經站穩腳跟的傳統新能源車企和造車新勢力們來說,這也許不是一個好消息——歷經艱難險阻才從萬軍之中得以存活,新鮮血液的加入也許還會給他們帶來沖擊。
不僅如此,獲取造車資質難度的降低也可能讓一些不達標企業重新擁有可乘之機,發生「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從而消磨新能源汽車在消費者心中好不容易建立的信任。
其實無論政策如何變化,考量汽車企業的指標永遠有且只有一個——產品。代工也好,自產也罷,只有拿出了達標的產品,才能得到市場和消費者的認可,存活自然也就不成問題。
這次政策修改就像是一次招生考試,雖然降低了學歷要求,但能否考上還得各憑本事。
(註:文中部分圖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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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發揮市場主體的作用,支持社會資本和具有技術創新能力的企業參與純電動乘用車科研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獨立法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新建企業」)。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純電動乘用車」,包括純電動和增程式(具備外接充電功能的串聯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分別指國家標准GB/T 19596-2004《電動汽車術語》中第3.1.1.1.1款和第3.1.1.1.2.1款所定義的車輛。「乘用車」包含轎車和其他乘用車,是指整車(含底盤)為自製的、國家標准GB/T 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義的車輛。第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新建企業投資項目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的監督管理。第二章投資管理第五條新建企業投資項目應執行《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 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 號)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有關規定。第六條新建企業投資項目的投資總額和生產規模不受《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有關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資主體自行決定。
新建企業可生產純電動乘用車,不能生產任何以內燃機為驅動動力的汽車產品。第七條新建企業的投資主體應按照《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編制投資項目申請報告,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供投資項目申請企業的企業概況、基礎能力、試制樣車說明及證明材料(見附件一)。第八條新建企業的投資主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注冊,具備與項目投資相適應的自有資金規模和融資能力。
(二)具有純電動乘用車產品從概念設計、系統和結構設計到樣車研製、試驗、定型的完整研發經歷。具有專業研發團隊和整車正向研發能力,掌握整車控制系統、動力蓄電池系統、整車集成和整車輕量化方面的核心技術以及相應的試驗驗證能力,擁有純電動乘用車自主知識產權和已授權的相關發明專利。
(三)具有整車試制能力,具備完整的純電動乘用車樣車試制條件,包括車身及底盤製造、動力蓄電池系統集成、整車裝配等主要試制工藝和裝備。
(四)自行試制同一型式的純電動乘用車樣車數量不少於15輛。提供的樣車經過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檢驗,在符合汽車國家標准和電動汽車相關標準的前提下,在安全性、可靠性、動力性、整車輕量化、經濟性等方面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見附件二)。第九條新建企業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具備純電動乘用車整車正向開發能力的研發機構。至少具備整車及動力系統匹配、整車管理系統、車載能源管理系統、車輛輕量化、車輛安全等關鍵技術的設計開發能力、試驗檢測能力以及對整車產品運行狀態的監控能力。
(二)與生產綱領、產品結構相適應的車身成型、塗裝、總裝等整車生產工藝和裝備,以及動力蓄電池系統集成等關鍵部件的生產能力和一致性保證能力。
(三)純電動乘用車產品的銷售及售後服務體系。
(四)新建企業要有履行保障消費者權益等社會責任的承諾和措施,並提供擔保企業和經公證的擔保期不低於5年(以項目建成投產為起始點)的擔保合同。第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依據《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新建企業投資項目申請進行審查,並徵求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意見。第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對新建企業投資項目申請組織專家進行評估,由純電動乘用車行業專家庫中的專家組成投資項目評審委員會,對投資項目申請企業提供的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真實性和符合性進行審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審意見。
純電動乘用車行業專家庫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建。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十二條投資項目完成建設後,新建企業及產品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的相關要求,通過考核後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並按單獨類別管理。第十三條新建企業生產的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應使用該企業擁有所有權的注冊商標和品牌,且符合乘用車、電動汽車相關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要求,所採用動力蓄電池單體和系統應當是符合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生產的產品。新建企業須提交對純電動乘用車電池、電機、電控系統等核心部件的質保承諾,質保承諾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相關規定。
⑻ 開純電動汽車需要駕駛證嗎
需要駕駛證,純電動汽車屬於新能源汽車。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採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十一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8)純電動汽車准入擴展閱讀: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相關法條:
第十六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售後服務承諾制度。售後服務承諾應當包括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保證承諾、售後服務項目及內容、備件提供及質量保證期限。
售後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反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出現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嚴重問題時的應對措施以及索賠處理等內容,並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發布。
第十七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平台,按照與新能源汽車產品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產品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
⑼ 緊箍咒!造車新勢力的最後30天!准入門檻放寬是誤讀!
工信部4月7日發布的公「開徵求對《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其中有一條,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大部分業內人士、專家都認為這是「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門檻放寬」,實際上這是嚴重的誤讀。
救還是不救?不救的話,這么多造車新勢力發生崩盤的話,前期那麼多國資、社會資本投入打了水漂不說,由此造成的失業問題,也是大大的社會問題。
但是如果都救,就意味著這些企業將「國有化」,這完全違背了原本管理部門希望通過民營企業的「機制優勢」盤活汽車產業(主要是國企混改、私企接盤傳統車企產能)的基本國策,這是中國繼續深化改革的歷史大倒退。叫停造車新勢力「國有化」,是管理部門所能做的唯一選擇。
兩難的情況下,管理部門於是想到了一個新的招數:為上百家造車新勢力松綁,讓它們大可不必全部成為「整車企業」,而是可以轉型為「開發設計公司」;而那些已經擁有資質和生產線但沒有「開發設計能力」的傳統企業(大多為國資背景),則可以變得更主動一些,改變「等別人施救」的現狀。恐怕這才是工信部修改新能源汽車准入門檻的初衷。
因此,對於那些對製造整車還存在幻想但又急需融資的造車新勢力來說,從4月7日-5月7日,也就是工信部公開徵求對《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的意見的30天公示期,是它們最後的30天。在這之前如果它們依然沒有融到資金,後面的路基本已經被管理部門規劃好了:轉型開發設計公司。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⑽ 北京辦電動車牌照流程
北京電動車牌照需提交以下材料,並且交驗車輛到各區縣非機動車登記站辦理:
一、填寫《非機動車登記申請表》;
二、非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1、機關、學校、工廠、公司等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各國駐京使領館和外國駐京辦事機構的身份證明,是該使領館或者外國駐京辦事機構出具的證明;
3、本市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
4、現役軍人(含武警)、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的身份證明是指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證明以及有關證明。
5、外省市在京暫住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民身份證》和有效期內的在京《暫住證》;
6、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台灣居民和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留證件。
三、非機動車來歷憑證:
1、新購買的非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非機動車銷售發票;
2、在信託商店購買的非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信託商店出具的交易發票;
3、由公安機關發還的被盜搶的非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公安機關出具的發還證明;
4、人民法院調解、裁定或者判決所有權轉移的非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5、繼承、贈予、協議抵償債務的非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繼承、贈予、協議抵償債務的相關文書和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四、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的,還須提交車輛合格證原件。
(10)純電動汽車准入擴展閱讀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十二條對申請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進行查驗。在產品目錄內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登記並免費發放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監制。
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損壞或者丟失的,當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換領或者補領。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增設登記辦理點、簡化辦理程序、逐步推行帶牌銷售等方式,為市民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提供便利。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動自行車登記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禁止對出廠後的電動自行車實施下列行為:
(一)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
(二)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
(三)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
(四)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拼裝、改裝行為。
禁止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第十九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履行下列監管和服務職責:
(一)制定行業發展政策、規范和標准;
(二)建立行業監管和服務平台,推行電子標簽管理制度,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實行動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