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新房車位不租
A. 小區地下車位只賣不租是否合法
一、小區地下車位只賣不租是否合法
1、小區地下車位只賣不租是合法的。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獨占性的支配其所有的財產,所有人對其所有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力,並可以排除他人對於其財產違背其意志的干涉,所有權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權。因此車位產權單位對車位具有處置權,既可出租、也可出售。開發商對地下車庫擁有所有權既可選擇出租,也可選擇出售,法律並不限定,因此只賣不租不違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二、買車位的流程是什麼
1、業主在物業管理處登記意向車位號,由物業管理處開具《地下車位認購登記單》;
2、業主憑《認購登記單》按約定時間至房產公司銷售部支付全額車位款;
3、根據房產公司銷售部約定的時間簽訂《出售合同》。憑房產公司銷售部開具的《進戶單》至物業管理處支付車位管理費並辦理進戶手續。
B. 「只賣不租!」一人買下556個車位,小區業主為何吵翻了
車輛多車位少,停車難是很多小區面臨的共同難題。可武漢有一個小區的業主很納悶,小區地下車庫里明明有很多車位空著,業主找開發商想租停車位,可開發商卻說車位已經賣完了。讓大家意外的是,這空著的車位竟然都賣給了同一個人,這個人持有小區五百多個停車位。業主們質疑,這不是逼著大家買車位嗎?
武漢光谷的這個小區一共有一千六百多個車位,其中地下停車位一千二百多個。業主們介紹,此前地下車位向業主開放出租,車位緊張問題並不突出。可這一個月來,地下停車場突然停止出租,大量沒有買車位的車輛湧向地上,導致路面車位緊張。
C. 武漢萬科城花璟苑車位只賣不租合法嗎
合法,車位是開發商的,有權這樣處理
D. 車位只售不租是否違法
一、車位只售不租是否違法
1、車位只售不租是違法的。對開發商只售不租,並且在沒有滿足業主使用的情況下出售給其他小區業主的做法,可與開發商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業主在購房前,要弄清地下車位歸屬,向開發商提計程車位要求,並把開發商的承諾內容寫進合同中。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二、車位使用權多少年
1、有產權的車位產權年限為70年,有產權的車位可交易產權,確立產權人對車位的所有權、使用權、繼承權等;
2、無產權車位的使用年限為20年,無產權的車位只能轉讓使用權,一般是通過協議的方式取得對車位的使用權,在租期屆滿時使用權也就滅失。
E. 買了新房沒租車位現在沒車位怎麼辦
可以在小區里向其他業主租一個車位,解決需求,地面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才能由業主大會表決使用方案,如果是出租那麼受益由業主共有。
許多人員流動大、商業往來頻繁的地方都會設有地上、地下的立體停車場以節省空間。在城市規劃的公路兩旁或開闊處一般都會劃出停車位以為司機停車提供便利,但是在城市中如果在沒有劃出停車位的地方停車,則可以視為違章停車,執法部門可以予以進行罰款。
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私家車的數量迅猛增長,造成小區車位 、車庫的數量捉襟見肘。供需的不平衡及權屬不明晰導致越來越多的業主因為車位、車庫的權屬產生糾紛,停車位難成為普遍的現象。當前,關於小區車位、車庫權屬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
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的分攤范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於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
小區車位注意事項:
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並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范圍之內,那麼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若反之,那麼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
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同時,並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並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於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願。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車位
F. 武漢東湖一業主買下 556 個小區車位只售不租,如何看待這種不違法的「個人壟斷」行為
雖然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這種做法也屬於一種個人的壟斷性,畢竟小區車位是有限,給其他人造成了不良的後果,而且也必須要從他手裡才能購買車位,所以有哄抬物價的嫌疑
G. 小區有車位不租給業主合法嗎
一、小區有車位不租給業主合法嗎
1、小區有車位不租給業主是不合法的。根據規定,小區道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任何人和單位不得在道路上停放車輛。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小區物業管理范圍有哪些
1、房屋的維護與修繕管理,這是房屋物業管理的主要方面。房屋及其設備的維護管理保證房屋及設備在正常狀態下適用,不因不合理設施、不正確的使用造成損害,保持房屋及設備的完好。通過房屋及設備、設施的修繕延長房屋及設備、設施的使用年限,減少自然淘汰。充分發揮房屋及設備的效用,做到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綠化管理。制定和實施管區內的綠化管理條例,為產權人、使用人提供一個溫馨、優雅的生活環境;
3、衛生管理。為產權人、使用人提供一個高品質的衛生環境區域,滿足產權人、使用人的居住需求;
4、治安管理。包括對房屋建築及其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產權人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管理,制定並落實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
5、車輛交通管理。對小區的主要通道,停放車場地及設施的管理;
6、公用市政設施管理。進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電、通訊等市政設施的委託管理,包括代收代交有關費用;
7、違章建築的管理。配合違章建築主管部門,對違章建築進行舉報監督管理。
H. 武漢東湖一業主買下 556 個小區車位只售不租,是合法還是霸王條約
合法的,法律沒有規定一個人不能購買多個車位,因此人家有錢任性,你根本就拿業主沒有辦法,只能是雙方協商解決,無法使用法律手段進行干涉。
這樣一次給一個中間人,讓他轉手賣出去,你們想一下,利潤可以翻多少倍?因此,我非常好奇物業一個車位賣出多少錢,這位業主轉手賣出多少錢?
三、最後。總而言之,這件事沒有表面上看那麼簡單,裡面的水可深了,該小區的業主又不是智障的,能不明白嗎?唯一的辦法就是大家一起團結對抗,最終買下車位業主退步,把剩下150多個出租,畢竟大家還在同一個小區,抬頭不見低頭見。
I. 買了新房沒租車位現在沒車位怎麼辦
可以在小區里向其他業主租一個車位,解決需求,地面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才能由業主大會表決使用方案,如果是出租那麼受益由業主共有。
許多人員流動大、商業往來頻繁的地方都會設有地上、地下的立體停車場以節省空間。在城市規劃的公路兩旁或開闊處一般都會劃出停車位以為司機停車提供便利,但是在城市中如果在沒有劃出停車位的地方停車,則可以視為違章停車,執法部門可以予以進行罰款。
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私家車的數量迅猛增長,造成小區車位 、車庫的數量捉襟見肘。供需的不平衡及權屬不明晰導致越來越多的業主因為車位、車庫的權屬產生糾紛,停車位難成為普遍的現象。當前,關於小區車位、車庫權屬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
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的分攤范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於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
小區車位注意事項:
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並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范圍之內,那麼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若反之,那麼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
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同時,並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並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於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願。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車位
J. 武漢一業主買下全部車位,只賣不租,這種行為該不該嚴懲
改革開放後,國民經濟水平迅速提高,居民的生活條件,得到了提高。因此,有越來越多的人購買了小轎車。小轎車的數量多了,對停車位的需求量也隨之增加。在一些的城市裡,停車位價格不僅貴,而且停車位的需求出現了供不應求的局面。讓本來很開心,買到新房子的業主里,心裡添了一絲絲的悲傷。
有關部門應該出台一些留住人才在本地發展的政策法規,以達到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的目的。而不是像現在這樣連基本的生活條件都得不到保障。該業主的行為是不值得提倡的,而且應該得到相應的懲罰,因為不是本著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目的去購買車位,而是為了滿足自身,可以獲取更多的利益。如果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犯他人的利益,這樣的錢財不要也罷。我們獲取利益的前提應該是本著不損害他人的前提下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