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掛車未保險牽引車怎樣理賠
Ⅰ 拖掛車出事故,掛車沒有保險可以享受牽引頭的保險索要車損理賠嗎
在行駛中車頭和掛車視為一體,發生事故時可以從主車保險中賠付
Ⅱ 掛車沒有保險出了事故理賠嗎
不會理賠,因為保險公司只會理賠具有運營資質和擁有相關從業資格的機動車保險事故。
拓展資料:
機動車商業保險行業基本條款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 地震
(二) 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徵用
(三) 競賽、測試、教練,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四) 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
(五) 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葯物麻醉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六) 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七) 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
2、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
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被保險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牽引掛
4、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
6、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
(八) 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
(九) 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未向保險人辦理批改
(十) 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
(十一) 被保險機動車拖帶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含掛車)或被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其他機動車拖帶。
Ⅲ 牽引車沒投交強險掛車投了交強險怎麼賠付
牽引車沒投交強險掛車投了交強險發生事故,視現場情況賠付。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Ⅳ 卡車牽引頭有保險,掛車沒保險,出險怎麼理賠
在行駛中車頭和掛車視為一體,發生事故時可以從主車保險中賠付。
例:2017年寧波慶豐橋東側,一輛小客車追尾了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起火燃燒,小客車車主胡某當場死亡。經公安機關事故認定,胡某駕車未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負主要責任;半掛牽引車負次要責任。半掛牽引車所屬公司,為牽引車(主車)和半掛車(掛車)均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就賠償項目和金額基本達成一致意見,但焦點在於,交強險應該怎麼賠償。原告認為,這輛車子的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投保了兩份交強險,那麼理賠兩份交強險是情理之中的。
保險公司則認為,這起事故屬於追尾事故,胡某駕駛的車輛只是與後面的掛車發生碰撞接觸,牽引車在交通事故中未與胡某和胡某的車輛接觸,根據規定,他們只應該在掛車的一份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作為肇事車輛的組成部分,牽引車和掛車連接在一起共同運行,發生交通事故時,應視為一體。牽引車、掛車分別構成兩個保險合同的兩個保險標的,故保險公司應在兩份交強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法院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胡某一家22.4萬元,半掛牽引車所屬公司賠償2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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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車輛出險後的理賠程序:
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以索賠須知的方式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個工作日內賠償保險金。索賠須知必須通俗、易懂,並根據實際案情勾選以下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索賠申請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正本,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書,簡易事故處理書,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協議書,法院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仲裁書,車輛定損單,車輛修理發票,財產損失清單,醫院診斷證明。
醫療費報銷憑證,誤工證明及收入情況證明,傷殘鑒定書,死亡證明,被扶養人證明材料,戶籍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保險人身份證明,領取賠款人身份證明等。
事故各方機動車的保險人在接到客戶報案後,有責方車輛的保險公司應進行查勘,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核定。無責方車輛涉及人員傷亡賠償的,無責方保險公司也應進行查勘定損。
Ⅳ 牽引車和掛車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
法律分析:掛車是無能源驅動的交通工具,本身不應被評價為「機動車」,在被牽引的情形下,其與牽引車應視為一體,故掛車車主不應承擔責任。而基於「危險控制」理論和「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理論,牽引車車主應承擔賠償責任。應視交通事故發生時的碰撞部位決定由牽引車車主還是掛車車主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Ⅵ 主車保險約定了主掛一體,掛車無保險,掛車出險主車保險能賠付嗎
可以,主掛相連時,掛車沒有保險,並不影響保險理賠。
但掛車有無保險還會不一樣。一是掛車的車損得不到賠償。二是掛車如無三者險,保額就只有主車的額度,而如果有保險,剛是二者相加的額度。三是當主掛分離時,主車的保險是不承擔掛車三者責任的,如掛車獨立放在路邊被撞等,如有責任就只能自擔損失。牽扯車牽引掛車上路行駛時,兩者視為一體,發生交通事故時,與普通車輛處理方式相同,先由主車交強險賠償,剩餘部分由主車商業三者險按責賠償,掛車有商業三者險時,主車與掛車共同按責按保險額度比例賠償。
2012年12月17日,國務院作出了關於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決定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
「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從2013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不再為掛車投保交強險。現在,主、掛車保險實踐中,主車保險與掛車保險是分開的,一般情況下,主車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險;掛車一般只投第三者責任險。
在保險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主車與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比例,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
掛車發生單方事故,要看在機動車損失保險內是否可以賠償。
Ⅶ 交通事故牽引車和掛車責任怎麼承擔
法律分析:牽引車與掛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應視為一個整體,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牽引車與掛車承擔責任的方式,應當區分情況對待:
一、牽引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掛車投保了商業三者險。先由牽引車交強險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牽引車與掛車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照比例分攤,仍有不足,由牽引車駕駛員、牽引車車主、掛車車主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二、牽引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商業險,掛車未投保保險先由牽引車交強險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牽引車與掛車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照比例分攤,仍有不足,由牽引車駕駛員、牽引車車主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掛車無過錯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實踐中,牽引車保險公司會以掛車未投保保險為由,主張扣除相應比例,該主張並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Ⅷ 牽引掛車時,發生交通事故主車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而掛車沒有買任何保險,那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少賠
沒有保險的車輛保險公司是不賠償的,如果你是主要責任方你有保險的,保險公司必須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