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拖掛鉤交警
『壹』 我的新車上了牌之後才加裝的拖車鉤,交警看見了會怎麼處理現在去車管所備案是不是拆了在去備案
將依法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處吊銷駕駛證,需要拆了才能備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等行為。
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法扣留車輛,收繳非法裝置,責令恢復原狀,並依法處200元罰款。
對非法改裝的助動車,公安交管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超過規定時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處吊銷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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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行變更: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機動車增加車內裝飾等。
第十八條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提交法定證明、憑證,並交驗機動車。屬於海關解除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確認機動車。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原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登記編號,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和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貳』 汽車安裝拖車鉤合法嗎
眾所周知,拖車鉤的誕生目的很簡單,就是用於拖車營救一些被困車輛。
很多人認為越野車是可以用的。其實所有的車都有配備,只是形式不同,大部分都藏在保險杠裡面或者汽車後備箱里。
你只需要在需要的時候擰上它。
但是現在SUV火爆,很多車主都喜歡加裝拖車鉤,這樣可以在越野的時候幫助他們進行救援,在被追尾後最大程度的保護自己。
從此,拖車鉤成了「流氓鉤」,聲名狼藉。那麼問題來了,安裝拖車掛鉤違法嗎?未經許可安裝拖車鉤合法嗎?
根據公安部發布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允許在小型、微型客車上安裝前後防撞裝置,所以只要符合要求,安裝拖車鉤是合法的。
我繼續瀏覽規章制度,發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擅自修改機動車的結構、構造、特性屬於違法行為。此外,根據公安部第124號令,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相關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修改後的零件超過了原廠外觀和結構。
因此,未經授權安裝拖車鉤是違法的。
不過這個懲罰很小,拆卸安裝都很容易。說白了就是被交警抓到後拆除。
過一段時間,重新安裝就沒問題了。因此,很難杜絕擅自安裝拖車鉤。
那麼拖車鉤真的能保護自己嗎?
這個小系列的絡還沒有詳細研究過,但是從碰撞的結果來看,效果是明顯的。
說到這里,有人問,如果安裝拖車鉤,保險公司是否會賠償事故。換個角度想想。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說,賠不了就不會賠。
特別是裝有拖車掛接裝置的車輛被追尾,保險公司可以以非法安裝為借口杜絕賠償。
但是,不賠償的前提是拖車鉤造成的。比如 北京 一計程車司機追尾了一輛 普拉多 ( 查成交價 | 車型詳解 )。
普拉多安裝了拖車鉤,追尾導致計程車大面積損壞,而計程車司機則認為普拉多是非法改裝,對方負全責。
保險公司和交警到達現場勘查後,認為普拉多對計程車追尾沒有責任。
那麼,保險公司不賠嗎?這也取決於實際的事故過程。
據交管部門介紹,帶拖車鉤的車輛不僅難以通過車輛年檢,交警發現後也會進行相應處罰。交管員還表示,如果擅自安裝拖車掛接裝置,在機動車定期檢驗中,由於改變車輛長度等參數,車輛外部檢驗不會通過,交警也會要求車主立即恢復車輛原狀。此外,執勤交警還將對任何在道路上安裝拖車掛接裝置的車輛進行查處。
附: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六條:
一是小型微型客車配備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配備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三是加大機動車內飾。允許三種情況。此外,改變機動車品牌、車型、發動機型號,改變已登記機動車外形及相關技術數據,均屬非法改裝。關於非法改裝機動車的相關規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已登記的機動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車身顏色、車身或者車架等。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 中華 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擅自改裝機動車底盤、發動機、懸架、傳動系統、轉向系統、輪胎輪轂、車燈、車身顏色噴塗和外觀結構,以及機動車相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布的數據不一致的,均屬於改裝行為。。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