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車位屬於誰的
⑴ 怎麼知道小區地下車位是屬於誰的產權
已經賣掉的就屬於業主了,物業有記錄,到物業查一下就行了。沒有賣掉的,有的轉交了物業,有的還在開發商手裡。
⑵ 車位歸屬權到底是業主還是開發商的
《物權》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也就是說,小區路面的停車位開發商無權,歸業主共同所有,業主委員會可以決定是否收費。
但同時,《物權商品房買賣合同》內明示該面積沒有計入公攤則屬於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是有權售賣該地上車位的。
這兩條律規咋一看有點相互矛盾,細細推敲,就能捋順了 。車位的歸屬權,算不算開發商的,在於前期規劃項目的時候,是否報規劃部門批准同意小區車位,如果部門審批通過,開發商可以拿到車位的「預售許可證」,則車位產權歸開發商所有,任憑開發商。反之,如沒有申報部門或者審批未通過,則車位面積計入公攤的面積,車位的面積平均分攤給每位業主,則產權屬於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只需繳納的車位管理費用即可,開發商無權車位。
因此,如對開發商要車位有疑慮,可讓開發商出示的證明,若沒有,則將車位是違的。鑒於近期出現了很多天價車位的現象,如果業主覺得車位價格過高,開發商從中牟取暴利,可向物價部門舉報,要求其進行核查。
⑶ 小區車位到底是屬於業主們的還是屬於開發商的
1、土地隨售出房屋轉移,開發商不擁有土地,無權處置買賣小區停車位。
2、開發商通過賣房強勢地位,單方約定小區停車位歸屬行為無效,法院不予支持。
3、未計入小區建築容積率的配建停車位及公共部分,不屬開發商專有部分,屬小區全體業主共有。
4、以政府產權部門核准登記為准,未獲登記,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停車位及公共部分,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國家《物權法》規定,誰投資誰受益,業主買房居住,是真正的剛需、永久投資置業者,所以停車位等公共配套收益,也應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
本條內容來源於:建築工業出版社《衛生間、走廊、過廳、樓梯》
⑷ 房子巳出售只有車位算不算業主
「業主」引申義為產業的所有者。盡管房子已經出售,然車位依然是你的產業,並且依然需要向物業繳納一定的管理費。所以只有車位應該還算業主。
⑸ 商業住房的停車位到底歸誰所有
小區車位的歸屬,主要看這些車位的面積有沒有作這公攤面積分攤給小區內全體業主。如果分攤就屬於全體業主所有,沒有分攤就屬於開發商所有。
⑹ 買房前一定要弄清停車位屬於誰!不然後悔死
隨著越來越多的人成為有車一族,小區的車位也顯得越發緊張,圍繞著小區停車位而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究竟誰是小區停車位的真正權利主體?業主購買了停車位每月還應不應該繳納停車費?停車位的收益應該歸誰?這都是應該弄清的問題。
據了解,住宅小區內一般有三種類型的車位,如下:
1.小區地下產權車位,指在小區的地下空間中,滿足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可以辦理所有權證書的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這類車位屬於車位的建造單位。小區的購房業主通過與開發商簽訂合同購買車位,並辦理完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後,即成為車位的專有產權人。
2.小區地下人防車位。這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這類車位的權屬屬於國家。
3.小區地上車位,指建造於小區地上空間,用於臨時停放車輛的車位。小區的地上車位又分為兩種,一種是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一種是開發商在規劃外新增的車位。小區建築區內規劃建設的車位顯然是屬於開發商所有。那麼,規劃外新增的車位呢?《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因此,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新增的車位,且佔用了公共土地的,屬於小區業主共有。
城市化說得簡單點就是集約化、規模化,再簡單點就是修路跑車、蓋房子裝人。說復雜點就是提高文明程度和現代化水平,抽象點分享改革與社會主義建設成果。
宏觀和微觀面上的問題都太復雜,就說商品房車位產權的歸屬問題。作為業主你認為產權應該歸屬誰?
首先、車位配建誰給誰配建,毫無疑問給業主,供業主使用。不管是地面還是地下車位都是按照規劃技術管理條例或法規確定配建數量,比如按建築面積100平米1個車位,商業1.5個,地鐵場站附近100平米2個,各地有差異。因為開發商拿到土地使用權,建設開發的目的是變成商品出售獲利,當出售超過70%的面積後,該地塊的使用權自然歸業主所有。
其次、不管地下和地上車位投資的多少,都是基於商品屬性,也同時都是建立在業主的集體利益之上。沒有業主也就沒有房屋出售,除非開發商是給自己一個人改的。而地下車位雖然有獨立空間,但車輛在使用過程中使用的是業主的公共空間——道路。
再次、在成本預算當中,開發商的樓面地價是攤在全部土地當中,不是為地下車庫單獨攤銷。也就是說全體業主買了地下車位的土地使用權。這與是否將地庫車位面積計入房屋面積分攤無關。
最後、法律層面應更加傾向保護業主權利。業主是自由個體組成,缺乏組織性,不一定具有房地產方面的專業法規知識,屬於權利伸張的弱勢群體。如果不從產權法方面界定清楚,就無法獲得不動產登記的合法性,造成「歷史遺留問題。」
目前法律與現實如何執行的?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法律規定的模稜兩可,很難保障業主權利。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1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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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小區車位到底屬於誰
一 目前我國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存在四種形式:
第一種是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
第二種是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
第三種是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
第四種是樓房屋頂平台停車位。
二、住宅小區各種類型車位的歸屬情況如下:
1、小區地面停車位
地面停車位是指直接設置在小區地表,以劃線分割方式表明界限的停車設施,可分為規劃地面停車位和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共有場地的停車位。
(1)規劃的地面停車位。
該類車位是指經規劃部門批准,小區開發商在小區紅線范圍內設置的停車位,該類停車位在施工圖、竣工圖上均有體現。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通過出售、附贈、出租等方式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2)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所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所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對於該類地面車位的歸屬,因法律明確規定屬於全體業主所有,所以其權屬爭議不大。但在實踐中容易引起業主不滿的主要原因是物業公司常常對這些車位收取車位使用費。
物業公司收取車位使用費的作法是有法律依據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收取場地佔用費、收取標准和用途等事項。
業主大會決定收取機動車輛場地佔用費的,場地佔用費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委員會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當然,物業公司收取的車位場地使用費在扣除部分車位管理物業費後應納入小區業主共有賬戶,車位管理物業費的提取比例一般由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
2、人防地下停車位
人防地下停車位是指結合地下人防工程修建的停車位,這些停車位屬於人防工程的組成部分。
對於人防地下停車位的權屬理論界存在爭議,主流觀點分兩類:一類觀點認為人民防空工程屬於國防工程的組成部分,所有權歸國家所有,開發商無權處分;另一類觀點認為人民防空工程因由開發商投資建造,所以應屬於開發商所有,但戰時國家可無條件徵用。
全國各地政府對於人防地下停車位的權屬在實踐中的態度也不盡相同。
3、非人防地下停車位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對該類車位的權屬有不同於物權法的規定,該法規25條規定,「地下工程應本著『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處分』的原則,允許建設單位對其投資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自營或依法進行轉讓、租賃」。
4、獨立建設的停車位(庫)
該類車位具有獨立性,其是在開發商擁有獨立使用權的土地上投資建設的車位,能夠依法辦理產權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初始登記後其所有權明確由開發商享有,在出售給特定業主辦理轉移登記後,產權為特定業主所有。
該類車位為最「正規」的車位,基本可等同於房屋看待,轉讓協議等均須在政府部門備案,並可辦理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但是因投資成本較大等原因,開發商投資修建該類車位的意願不高,該類車位在實踐中不多。
小區車位除上述四類外,目前比較常見還有機械車位,但機械車位根據其布局位置都可歸屬於上述前三類車位之中。
從上述分析也可看出,除地面停車位和獨立建設的停車位(庫)其權屬法律規定明確外,現有法律法規對於其餘兩類地下停車位的權屬並無特別明確規定,實踐中也處於政府監管的盲區,其權屬的釐清尚待法律法規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