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二手房車位可以續租
❶ 買二手房贈送的產權車位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六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❷ 人防車位20年到期後是否無償續租
法律分析:無法續租,人防車位作用只拿來出租並不可以拿來販賣。我國相應的法律規定,這樣的租賃合同,最長也只可以達到二十年的有效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❸ 二手房租賃車位能續租嗎
可以正常去續租的。
❹ 買二手房沒有車有優先承租原房主的車位權嗎
沒有優先權,不過您買房的時候可以和原房主協商並且寫在合同里。
❺ 我買的二手房,前業主租的小區車位,我接著用,可第二年續簽物業不同意要租給別人怎麼辦
就你提出的「……物業不同意和你續簽……」,只能是採用你的「權勢」資源,施展「權勢+金錢」的施壓+賄賂來解決了。
❻ 我的鄰居租了人防車位,後來房子買掉了,買他房子的人可以續租這個車位嗎
可以啊!
❼ 老小區新買的房子,以前房主帶一個車位,現在過戶了物業有權收回嗎
老小區新買的房子,以前房主帶一個車位,現在過戶了物業沒有權力收回,如果前房主是購買的車位有產權物業是無權收回的、可以一並購入使用;如果是租賃的可以優先與物業協商繼續租賃。
法律分析
鑒於房屋處於老小區以前是公房,如果追根溯源的話,首先需要了解這個小區是否成立了業主委員會且已委託物業公司來管理這個車位,其次要看原房主跟物業公司是否簽訂了車位租賃合同及何時到期。如果沒有業主委員會,那物業公司目前是沒有權利來收取車位租金及管理車位的。如果有業委會的委託合同,且原房主與物業公司的車位租賃合同已到期,那你是沒有所謂的優選續租權的,物業公司有權轉租他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的規定,在未經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授權物業代收,你們小區的車位物業無權處分也沒有權利出租收費,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❽ 買的二手房,原業主有車位(租賃性質的車位),現在物業公司將車位收回,轉給了其他的業主,合法嗎
沒有的,原業主也是跟物業租賃的,房子賣了,租賃也到期了,你沒有繼承權這一說法的。車位不能買賣,只能租賃
❾ 人防車位租賃不得超3年 已經買了怎麼辦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
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9)買了二手房車位可以續租擴展閱讀:
由於長期存在的體制和機制問題,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存在薄弱環節。
為加強和規范住宅小區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工作,不久前,省人防辦和省住建廳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住宅小區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的通知》,防空地下室可以租賃給小區業主按照該工程報建時確定的平時功能利用,防空地下室平時利用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
防空地下室租賃收益全額用於戰時防空專用設備維修養護和補貼防空地下室物業服務費,不得挪作他用。
2016年10月1日前建設單位對已經出售、變相出售的防空地下室(停車位),應承擔戰時防空專用設備維修養護費用。自2016年10月1日後,出售防空地下室或者租賃期超過三年均為違法行為,各級人防主管部門應依法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