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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經濟適用房車庫

發布時間: 2022-08-10 14:12:02

㈠ 部隊經濟適用房產權問題

我是部隊一名在職幹部,本單位一退休幹部(師職)享有部隊一處經濟適用房(目前無證,據說可辦理房屋使用證),我能否私下協議永久性租住?或者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部隊有沒有其他規定?
部隊的經濟適用房與地方的經濟適用房在性質上是沒有什麼區別的,只不過是部隊經濟適用房涉及的土地的管理權是總部房管局,而地方國有土地管理權是地方房地產管理局,兩個發證主體之間不協調而已,隨著房產改革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這個問題是會解決的。
能否私下永久性租住,當然是可以的,因為部隊實際上認為該房產就是按照部隊的相關房地產管理行政法規確定了該房產權就是該級幹部所有,只不過是該產權欠缺一個法律規定的「公示」要件而已。但部隊相關的行政法規也規定,如果該幹部要轉讓房地產時部隊有優先回購權。因此,私下租住在部隊的相應行政法規中並沒有規定禁止該行為。所以,應當是可以的。但有一個問題,你永久性的租住只是一個債權,而不是物權,如果該房產將來取得的房產證,而該幹部駕鶴西去,他的子女們主張分割遺產時,你的債權就不能對抗他們的物權,他們可以將你遷出的,如此這樣,你還不借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將租住權變更為地役權,那時他們也不得不繼承履行他們先人設定的准物權。

㈡ 軍隊職工經濟適用房有哪些政策

國家為了軍人利益著想,推出了軍隊經濟適用房,部隊經濟適用房是部隊單位建造的出售給軍人的住宅,享有國家的一系列優惠減免政策:
一、部隊經濟適用房的出售對象:
(一)根據有關規定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離休或是退休幹部;
(二)有配偶在當地是有城鎮戶口或者軍人的,而本人是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沒有保障的公寓房的在職軍官、文職幹部及高級士官;
(三)配偶是在當地有著城鎮戶口或是為軍人的,而本人工齡已滿15年的軍隊正式職工;
(四)自己是居住在公寓區的,且經核實確無其他住房的非在職人員。
二、部隊經濟適用房的買賣
若是購買了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只要付清了全部的購房款之後就可以擁有其全部的產權。而產權手續的辦理需要按照建設部還有總後勤部的相關的規定,由其售房單位集中到地方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去辦理。
如果所購經濟適用房想要上市交易也是可以的,是實行准人的制度,只要補交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是所含的土地收益以及要按照國家跟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來交納有關稅費之後,那麼其餘收入將歸個人所有。並且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在進行交易還有辦理了過戶手續之後就可以上市了。
三、部隊經濟適用房的政策是怎樣的?
對於復員轉業人員、已故軍人子女以及是從軍隊調出的正式職工等的地方人員,如果在地方是的確無其他住房的,那麼在部隊房源充足且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就可以按照規定來購買軍隊的住房的。
(一)如果是現住位於售房區的,經過批准可以購買是現住房的,而其售房的辦法按照總後勤部的通知及軍區的聯勤部通知來執行的。若現的住房不在售房區的,那麼經過經批准可以按照規定來購買軍隊或是地方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但是必須退出現有的住房。
(二)購買了地方經濟適用住房的,是要按照地方的有關規定來執行。
(三)對於支持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有關問題。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部分組成,是享受了國家跟當地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有關優惠政策的。而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用地,是由建設的單位按國家與軍隊的有關規定,向地方的人民政府申請劃撥或者軍隊內部合理來解決的。
各級的人民政府要切實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大力支持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對於申請了行政劃撥土地的要給予一定支持。而對按照政策跟法律法規,應當減免的費稅則應予減免。對於軍隊的分散單位、異地安置轉業與離退休的軍隊人員需購買地方政府所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各級人民政府也要積極支持並給予優先安排。
以上幾點便是軍隊職工經濟適用房的出售對象和相關政策,但同時,我國國民對於軍隊職工經濟適用房的爭議也是挺大的,一般軍隊職工經濟適用房是有規定面積的,而且買賣轉讓比較麻煩,引起的糾紛也相對多,想要購買的朋友還是謹慎考慮。

㈢ 外來物業管理部隊自建經濟適用房可以收取停車費嗎

外來物業管理部隊自建經濟適用房不可以收取停車費。
停車費收費標准:小區停車費的性質有兩種,一種是土地使用費,一種是管理費。兩種費用的收費依據與收費主體是不同的。根據《物權法》第73條的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1、《意見》明確購房人已享受房改優惠政策購房,再次以外售方式購買的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只能保留一處,退出的住房由售房單位原價收回,裝修費不予補償,確保落實國家和軍隊的政策規定,一個家庭只能享受一套房改房。
2、完善報建手續、規范住房出售、推行物業管理、規范住用秩序等方面的相應處理方法、操作程序和具體要求;按規追究弄虛作假、拒不整改的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㈣ 部隊經濟適用房政策是怎樣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政府減免有關費用等優惠政策,建成後主要出售給軍隊人員的住房。

第三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注重質量,規范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四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軍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標准規定。

第二章 建設方式

第五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採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以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 駐軍比較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或者省軍區組織統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貸款、統一建設、統一出售、統一管理。

第七條 師(含)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等,缺房較多,且有經費和建房用地,建成後能夠實行物業管理的,經批准,也可以組織建設。

第八條 向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由軍區級單位統一規劃建設。

第九條 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單位組織協調。單位統一購買的,應當報總後勤部批准;個人需要支取住房補貼購買的,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批准。

第三章 建設用地

第十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採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劃撥和軍隊內部合理挖潛解決。

第十一條 申請劃撥土地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上報建設用地計劃,經總後勤部審核後,列入下一年度軍隊建設項目用地計劃。

第十二條 使用軍用土地的,建設用地應當位於售房區或者獨立的空閑營區。對適用於與軍內外單位合作建房的軍用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使用軍用土地,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總後勤部審批。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所需資金,主要通過收取住房預售款、申請住房補貼和貸用住房公積金籌集,不得佔用單位經費。

第十四條 全軍每年用於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總額度,由總後勤部確定。需要貸用住房公積金的,在總後勤部下達的指標內,由軍區級單位軍官住房發展中心或者建設單位,按照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到指定的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第十五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金,應當實行分賬管理,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依法接受軍隊財務、審計部門和貸款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計劃管理

第十六條 軍區級單位應當根據本系統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前期工作情況,編制年度建設計劃,經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核後,於每年1月底前報總後勤部。

第十七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原則上應當與年度預算安排的住房補貼額相適應。通過軍用土地折價沖抵住房補貼或者暫不使用住房補貼建設的項目,可以優先安排計劃。

第十八條 年度計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地點、方式,用地性質、數量。使用地方土地建設的,應當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劃撥土地的意向書;

(二)房屋總建築面積,總投資和年度投資,開工、竣工日期;

(三)出售房屋面積、住房套數及價格,軍用土地折價及使用住房補貼額等資金平衡分析;

(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

(五)建設項目總平面圖和位置圖。

第十九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會同財務部編制審核,經總後勤部同意,上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後,由總後勤部下達軍區級單位執行。

第六章 住房建設

第二十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設施配套,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建設標准、規劃設計規范和技術規范,積極推廣和運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努力降低造價,提高質量,減少能耗。

第二十一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規劃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廣泛徵求購房者意見,組織有關專業人員會審,優選設計方案。

第二十二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採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施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房屋竣工後,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驗收。

第二十三條 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以兩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為主要戶型,其面積參照各職級軍隊人員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設計。

第二十四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內裝修,原則上實行粗裝修。二次裝修一般由建設單位統一組織。經建設單位批准,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自行裝修。

第七章 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條 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屬於城市規劃要求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可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征地建設的,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數量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30%。
有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計劃的建設項目,可以通過招標委託地方房地產公司承建和出售。

第二十六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對象:

(一)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

(二)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職軍官、文職幹部和高級士官;

(三)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工齡滿15年的軍隊正式職工;

(四)居住在公寓區,經核實確無其他住房的非在職人員。
第二十七條 向軍隊單位、個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實行綜合成本價。綜合成本價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定,報總後勤部備案。征地建設的,按照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和管理費(不超過總投資額的3%)、貸款利息、稅金等七項因素確定;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售價確定,可以不計5%的開發利潤。

第二十八條 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原則上實行市場價,其價格比照當地、當年同類型房屋售價確定。出售給居住在公寓區地方人員的住房,經軍區級單位批准,可以按照綜合成本價計價。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築面積計價,建築面積的計算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向軍隊人員出售的住房,計價面積包括:戶內面積、陽台和分攤的樓梯間面積;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計價面積依據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售價與實際造價的差額,以及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的收益,應當用於抵扣軍隊購房人員已記入帳戶的住房補貼,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有關規定辦理。住房補貼的抵扣,由建設單位或者購房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統一核算,經軍區級單位房改辦公室會同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軍隊單位利用軍用土地與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購房人員住房補貼後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軍隊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購房順序。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的人員,應當及時退出現住用的軍產住房。

第三十三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必須使用套印國家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監制章的軍隊統一的收費票據。

第三十四條 購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付清購房款後擁有全部產權。產權手續的辦理,按照建設部、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售房單位集中到地方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所購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實行准人制度,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其餘收入歸個人所有。

第八章 住房管理

第三十五條 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後,其管理、維修應當與現行營房管理體制脫鉤,實行物業管理。有條件的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實施管理。

第三十六條 出售後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由住房產權人負責。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是指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設備,包括水、電、氣戶表以內的管線和自用陽台。

第三十七條 修養護,由住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所需費用從公共維修基金中支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按照國家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劃分。

第三十八條 公共維修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其比例為經濟適用住房綜合成本價的2%,由個人交繳。

第三十九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人員,單位應當及時將購房情況記入個人住房檔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軍區聯勤部、軍兵種和武警部隊後勤部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總後勤部1995年頒發的《軍隊集資建房管理暫行規定》和1997年發布的《軍隊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管理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㈤ 部隊經濟適用房新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㈥ 求 軍隊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

軍隊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政府減免有關費用等優惠政策,建成後主要出售給軍隊人員的住房。

第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注重質量,規范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四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軍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標准規定。

第二章建設方式

第五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採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以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駐軍比較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或者省軍區組織統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貸款、統一建設、統一出售、統一管理。

第七條師(含)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等,缺房較多,且有經費和建房用地,建成後能夠實行物業管理的,經批准,也可以組織建設。

第八條向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由軍區級單位統一規劃建設。

第九條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單位組織協調。單位統一購買的,應當報總後勤部批准;個人需要支取住房補貼購買的,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批准。

(6)部隊經濟適用房車庫擴展閱讀:

為扎實推進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經中央軍委批准,中央軍委辦公廳日前印發《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專項清理整治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意見》明確,處理遺留問題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格標准、依法糾治,突出重點、全面整改,積極穩妥、講求實效的原則。

要堅持歷史問題歷史看待,客觀認定問題性質,以政策法規為依據,嚴格依法依規糾治問題。要緊盯關鍵環節和重難點問題,逐項對標清查,逐一掛賬銷號,以破解難題帶動整治工作扎實落地。

《意見》針對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存在的遺留問題,從完善報建手續、規范住房出售、推行物業管理、規范住用秩序等方面,明確了相應的處理方法、操作程序和具體要求。

《意見》強調,各級黨委是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軍政主官是第一責任人,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擔當,切實發揮統攬總抓作用;對重點難點問題,實行軍委機關和大單位掛牌督辦制度,上下聯動聚力攻關,始終保持真糾實治的強勁態勢;

嚴格落實監督檢查和違規問責,對單位組織不力、工作滯後、整改落實不到位,甚至弄虛作假、拒不整改的,一經發現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㈦ 經濟適用房車庫被_人佔用怎麼要回

可以找物業反映。
車庫被佔用,協商不成,可以去起訴,要求對方歸還車庫。
經濟適用住房,專業術語,作名詞,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㈧ 部隊的經濟適用房屬於什麼房

法律分析: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法律依據:《部隊經濟適用房規定》

第五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採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以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 駐軍比較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或者省軍區組織統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貸款、統一建設、統一出售、統一管理。

㈨ 買經濟適用房必須買車庫嗎

經濟適用房:是指國家、當地政府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為解決本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緊張問題而修建的普通住宅,在同一地段同一質量的情況下,其造價成本要比普通商品房低一些如果必須買車庫那你就不符合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了,讓你要車庫肯定是開發商早就搭配好的,買那套房子必須配套那套車庫或儲藏室,但你完全可以不要車庫,和開發商談談啊,再說了車庫也可以按揭的,沒必要加到首付裡面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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