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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榮安廣場安置房車庫

發布時間: 2022-08-18 19:37:23

『壹』 拆遷安置房地下小車庫滲水嚴重找哪個單位解決

找你們的小區物業以及房屋建設單位,他們會負責維修,來維護業主的權利。

『貳』 安置房車庫裝修後可以住人嗎

根據相關資料顯示:不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禁止將車庫用於居住、生產、經營。

『叄』 安置房地下車庫屬於誰,物業可以向業主索取費用嗎

你好,請問拆遷安置雙平房,地下車庫公用是什麼意思,會不會以後讓我們自己買車位

『肆』 安置房的車庫

現在車庫都是不帶產權的,都是出租的。物業在國家那租過來,業主再從物業組過來。這個寫得是防空地下室的意思是不是用途是防空地下室,而不是車庫

『伍』 拆遷安置房的地下車庫。所有權是全體業主的,還是物業的,還是政府的拆遷安置房地下車庫與地上商啟出租

、如果產權屬於開發商或者物業,那麼物業用於出售、租賃是合法的。
2、如果產權並不屬於物業,或者是地面公共區域(地面公共區域不得設立產權停車位),亦或者是人防工事的地下停車位,則物業無權對外出租甚至出售。
拆遷小區的停車位一般產權不會屬於政府,政府不會涉及這一塊,通常歸屬為全體業主或者開發商(或者物業),最主要的是確權,即車庫屬於誰所有

『陸』 安置房車位產權屬於誰

安置房車位產權歸屬有以下情況:
1、合同是否約定,地下車庫的產權是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如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則根據下文標准判斷;
2、是否計入公攤面積,如該地下車庫計已入業主公攤面積,那麼小區業主在購買商品房時,其購買的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中已包含該地下車庫的面積,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全體業主所有。如地下車庫並沒有計入公攤面積,則車庫產權歸開發商所有;
3、是否是人防工程改造車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第二百二十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柒』 安置房和車庫

拆遷安置房的車庫產權,需要看產權證上面到底是誰。地下車庫在法律上確實存在產權,如果產權屬於開發商或者物業,那麼物業用於出售、租賃是合法的如果產權並不屬於物業,或者是地面公共區域(地面公共區域不得設立產權停車位),亦或者是人防工事的地下停車位,則物業無權對外出租甚至出售拆遷小區的停車位一般產權不會屬於政府,政府不會涉及這一塊,通常歸屬為全體業主或者開發商(或者物業),最主要的是確權,即車庫屬於誰所有

『捌』 拆遷安置房小區停車,如果收取停車費是否有什麼法律依據

沒有依據的,其屬於違規收費。

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8)日照榮安廣場安置房車庫擴展閱讀:

停車費的相關要求規定:

1、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計時單位,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以分別實行按小時、天、月或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等差別計費辦法。

2、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查處。

『玖』 拆遷安置房的地下車庫。所有權是全體業主的,還是物業的,還是政府的

拆遷安置房的車庫產權(產權包括所有權),需要看產權證上面到持有人是誰(誰持有,產權就是是誰的)。地下車庫在法律上確實存在產權,所以就有兩種情況:

1、如果產權屬於開發商或者物業,那麼物業用於出售、租賃是合法的。

2、如果產權並不屬於物業,或者是地面公共區域(地面公共區域不得設立產權停車位),亦或者是人防工事的地下停車位,則物業無權對外出租甚至出售。

拆遷小區的停車位一般產權不會屬於政府,政府不會涉及這一塊,通常歸屬為全體業主或者開發商(或者物業),最主要的是確權,即車庫屬於誰所有。

(9)日照榮安廣場安置房車庫擴展閱讀:

車庫權屬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一、面積分攤說

1、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

2、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的分攤范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於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

3、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並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范圍之內,那麼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若反之,那麼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

4、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下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

5、同時,並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並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於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願。

二、當事人約定說

1、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給予業主約定車位、車庫權屬的權利。這樣的規定有如下好處:

其一,充分滿足民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權利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使、處分自己的權利,通過自治的方式來協調各方的利益,有利於定紛止爭。權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對財產的使用、處分所作出的決定也必定更具有說服力的。

其二,利於對小區車位、車庫的管理和利用。即使在同一個小區,每戶業主對於車位、車庫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有些業主沒有購買私家車,自然沒有停車的需求,有些業主購買了多輛私家車,不止需要一個車位、車庫。

在業主數量如此大的情況下,如何找到一個平衡點來滿足各業主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困難。因此,事先協商約定車位、車庫的權屬後再行由業主進行購買、承租、使用,可以讓權利雙方對自己的權利義務都心知肚明,減少之後的糾紛。

其三,能夠鼓勵開發商多投資修建車位、車庫。緩解當前小區內停車困難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由開發商多建造車位、車庫,但是沒有直接的利益驅動,開發商不可能給業主「免費的午餐」,停車難的問題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

2、如果一味的否定開發商在車位、車庫上的權利,就難免其只按照最低規劃標准配備數量有限的停車位、車庫,顯然不利於業主利益的實現,對居住環境的完善也缺乏促進作用。30其四,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

3、通過約定的方式來決定車位、車庫的權屬,即是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糾紛,體現了平等磋商的精神,且能夠實現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約定的方式也有其缺陷。

4、只有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有真正的意思自治,而小業主與強勢的開發商相比,完全處於弱勢地位,是實質上的不平等,因此僅僅給予雙方意思自治的權利,不利於保護弱勢方小業主的權利。

『拾』 安置房地下車庫產權歸屬

法律分析:小區內的地下車庫是有獨立產權的,所以是歸車庫的購買者擁有。此類地下停車可單獨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也可以與購買的商品房合並核發房屋的所有權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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