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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旅遊強迫人家去怎麼解決

發布時間: 2021-05-10 04:49:17

① 公司強行要求員工在休假期去旅遊,這合法嗎

旅遊是一種福利,沒有強行的,更不存在是否合法的問題。

② 旅遊遇到強制買賣,該怎麼辦

其實旅遊團,有購物安排,是在正常不過的吧,

只是如果涉及到題目所說,強制購物,那就是有問題了。

什麼叫強制購物,就是遊客和旅行社之間簽訂的旅遊合同裡面,沒有購物項,而在旅遊途中導游要求必須購買指定商鋪的產品。

遇到此類情況,注意收集證據,記錄導游證件號,現場照片或錄音等,和保留證據,回團後找旅遊局投訴。

第一原則:保命要緊!

當我們遇到這樣的事情,首要原則,當然是保命。錢沒了可以再掙啊,【安全】是最重要的!千萬為了保護自己的錢,而挨上一刀,使自己的身體受到傷害。這是遇到這種情況的第一原則。

如果真的遇到這種情況,首先保障自己的安全,然後你就要不動聲色的搜集導游強迫或者威脅你們購物的證據。這種時候,千萬不能慌,你可以默默躲在遊客的人群中,打開手機,錄下視頻。也可以選擇錄音,錄音相對比較安全一點。如果遇到那種進去就要交出手機,關閉手機的購物點,那一定要留下購物的發票,一般來說不太會有這樣的購物點吧,千萬不要與購物點的導購之類發生肢體沖突,真的很危險,一定要保持冷靜,搜集好證據。

幾樣最重要的證據:導游、導購、領隊強制或者危險強迫購買的視頻、錄音,購物發票。

保證自己的安全回來之後,在旅程結束後的30日,可以要求旅行社退款。如果旅行社以各種理由來拒絕,你可以拿出之前收集的證據了。如果旅行社堅決不退,可以撥打12301向國家旅遊局投訴,或者向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當然如果願意折騰,可以選擇直接起訴旅行社。

根據《旅遊法》第九十七、九十八條和《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有強買強賣行為的旅行社將被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未達到30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超過30萬元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旅行社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將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同時將該社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用檔案中,向社會公布。

對違法的導游則沒收違法所得,視情節輕重程度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被吊銷導游證、領隊證的導游、領隊,自處罰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領隊證。

其實這種情況,我們完全可以從源頭上解決啊,首先不要圖便宜。價格低到誇張的團,你我都心知肚明,如果不消費個萬把來塊,導游怎麼可能讓我們快活。出去旅遊,尤其是跟團游,對於遊客來說,我們肯定是花錢買服務的。花多少的錢,就應該是買到多少的服務,更何況這樣的低價團,導游基本是沒有工資的,他們也只能靠購物點的提成來拿錢。導游當然也不肯辛辛苦苦帶個團,不拿錢吧。既然你我心知肚明,這樣的低價團一定會有強制購物,為什麼還要報名。如果想要省錢出去玩,怎麼不選擇窮游呢。

想想,天上怎麼會掉餡餅,而這個餡餅怎麼會這么正好砸中了你呢。

現實告訴你們不存在強制購物最多是勸你,有的使用哭窮埋怨等招數,什麼控制自由甚至保命之說都是猜測,基本或很少有這樣情況發生,低價團特性就是便宜加勞累點需要不停息跟隨去早已安排好的行程,買東西聽講解需要進店配合,銷售存在忽悠誤導但最終還是自己主動掏錢的,玩的時間被佔用很大,容易行動厭煩,但這的確組織方也是出於無奈,高價購物是情有可原的。在整個行程中遇到狠種基本不會也不敢招惹你,什麼逼迫羞辱遊客購物都是看人,個別滑頭刺頭甚至直接不參加進店,導游有欺軟怕硬的心理狀態存在,總之低價團誰時間悠閑的還是可以參加,畢竟帶你去了你想去的地方,價格便宜除外還是看每個人心態和現場判斷以及精明度來決定你是否掏荷包。相比自由行的確省錢不少,到達的目的都是一樣的,只是遊玩心情和時間上存在區別,這只能看每個人的選擇了。

本人親身經歷的騙局,請大家細看下去,有用的,互相轉告一下親戚朋友.去大理洱海乘坐游輪時,到金梭島下船玩時,導游帶我們進了一家店.在我心目中在景點買東西我是不會買的,只是抱著進去逛一圈的態度進去.跟著我們一起逛的還有一個不認識的遊客(其實這個人是跟店家一夥的,假裝成遊客而已),當我們走到一種叫藏紅花中葯材面前時這遊客還說藏紅花產在西藏,又不在雲南,說如何不好.我們就繼續逛.當走到叫一種金鞭草的中葯材面前,這個遊客就開始對那東西感興趣起來,說這東西泡酒喝對肝賢好,不會喝酒的用水泡來喝,他拿起擺在外面的中葯材看,看了後他說那不是野生,問售貨員有沒有野生,售貨說有,售貨員立馬從櫃台底下找出另一袋來,說那是野生的,這個遊客立馬就說對了,這個就是野生的了,開始講起了價,標簽上的價是30元/克(我們當時糊塗沒看標簽,以為計價單位是斤之類),似懂非懂聽他和售貨員講價,他只給15元,售貨員要20才買,他說這個我了解價位也就15元差不多,最後15元成交,我們認為他懂嗎就跟著買了,並且在我們心目中15元一斤嗎也就幾十塊錢(糊塗沒看標簽計價單位的結果,並且他和售貨員討價時從不提計價單位」克」),就買吧,他還跟我們爭著要那東西.騙得高的還在下面:因為他說這個葯要打細才泡效果才好,問店家有打細葯的機子沒有,店家說有,售貨員說先去稱了付了錢再打細,他說要打細了後再稱.就這樣我們就跟著他也是拿去打細了再稱,結果打細稱了後一付錢才知道是15元/克,他好像很有錢似的,拿出卡一刷付了錢就走了.我買500多克就要七八千,我沒帶這么多錢,店家說刷卡也行,可加上卡上也確實沒這么多錢,咋辦呢,葯也被打細了,要是沒打細嗎我不買你也拿我無法,的確也有點怪自己沒搞清楚計價單位,最後售貨員找來所謂的老闆解決這事,和我一起買的還有一個親戚,一開始一定要叫我們打細的要全部買掉,最後發覺我們確實沒這么多錢,無法了之後老闆就說減半買,可減半買錢都不夠,最後我倆現金加卡上的錢付了9000多買了600多克.這東西拿回來泡來喝起無色無味的.

一、拿出與旅行社簽訂的旅遊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旦發生糾紛合同就是最重要的依據。

合同上明確寫有吃、住、行等費用信息,要一一核對。

二、據理力爭,溝通協商。

遇上不講理的導游,注意保護自身的安全,開啟手機錄音,讓同行的人錄音拍照。

三、不要一個人孤自為政,發生糾紛,群眾呈壓倒性優勢。

四、消費者可致電旅行社的主管部門反映情況,也可到旅遊質量監督部門投訴或者到消協投訴,也可以撥打12315投訴電話。

溫馨提示:

消費者在選擇旅行社時要注意查看「三證一險」(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旅行社責任保險),還要注意該旅行社是否有相應的發票、嚴格的管理及線路行程、報價、保險、導游等一系列規范管理。要選擇可信賴的旅行社,不要為了貪圖便宜找一些質量沒有保證的旅行社。

③ 公司強迫員工去旅遊

不可能吧,旅遊還喲啊員工自費啊

④ 旅遊團強迫購物維權途徑有哪些

一、與旅遊經營者協商和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消費者如果需要向旅遊管理部門投訴,消費者應當及時提交賠償請求書和相關證據資料。在書寫賠償請求書時,要注意:

1、客觀真實地陳述需投訴的事件內容。表述的事件經過應盡量具體、詳細。

2、提供的證據真實有效。主要的證據包括旅遊合同、旅遊行程表、旅遊發票、車船票據、門票、購物發票、接待單位的證明以及其他可以證明侵權、違約的材料。

3、提出的賠償請求和主張合法合理。對旅遊者提出的投訴,旅遊管理部門主要依據國家旅遊局發布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准》,認定旅行社的賠償責任和金額,故遊客在確定賠償金額時,要以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為主要依據。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在旅遊時,消費者一般都會與旅遊公司簽訂旅遊合同,若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與旅遊公司達成協議,消費者可以憑借仲裁條款及仲裁協議提起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可以持民事起訴書、旅遊合同等相關證據材料到法院提起訴訟。

⑤ 公司出錢組織旅遊,但是有些人不想去怎麼辦急

看你這樣的也是挺為員工著想的,如過全部是由公司出錢的那麼久安原來的預算來想的話其實也沒虧,只是去的人少了,至於對於那些不去的只能說他們放棄了這次機會,而且這是集體活動,所以沒去的沒有補償,這個大家體諒。 如果需要個人墊付的,如果內部夠車的,建議自駕游,對於出車的人進行補貼路橋油費,如果不能的話就只能跟他們商量,繼續去還是換時間或者換地點的。那些不願意去的人能說的就說下,不能說的就不要強迫了,強迫沒幸福啊!

⑥ 旅遊被強制消費了該怎麼辦

旅遊被強制消費了一定不要眯著,現在有很多法律都在強制的打壓,這些強制消費的旅遊團,所以我們不要害怕拿起法律的武器來對抗他們,我相信法律會站在正義這一邊,所以作為公民,我們有權利保護我們的權益,如果在外面遇到這種強制消費的現象,一定不要退縮。

⑦ 遇到旅遊團被導游強制消費,你怎麼辦

首先,導游有存在這些行為的,都屬於欺騙、強制遊客購物消費:

1、旅行社、導游領隊對旅遊者進行人身威脅、恐嚇等行為強迫旅遊者購物的;

2、旅行社、導游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屬於非法營業或者未向社會公眾開放的;

3、旅行社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

4、旅行社、導游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銷售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5、旅行社、導游領隊明知或者應知安排的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記錄的;

6、旅行社、導游領隊收取購物場所經營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7、購物場所經營者存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其次,當旅行社、導游存在以上行為的時候,遊客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雙方協商;

如果導游強制要求遊客消費購物,遊客可以先向該導游所屬的旅行社協商解決。

2、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遊客投訴後,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3、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被強制購物的遊客較多,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5、遊客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7)公司旅遊強迫人家去怎麼解決擴展閱讀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參考資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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