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旅遊區安全規范
㈠ 目前我國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
國家有關旅遊業部分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一覽表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二、與旅遊景區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2.《旅遊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3.《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4.《景區等級評定標准(評分細則)》 5.《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 6.《國家生態旅遊示範區管理暫行辦法》 7.《旅遊景區遊客中心設置與服務規范》 8.《生態旅遊區管理暫行辦法》
三、與旅遊規劃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9.《旅遊規劃通則》實施細則 10.《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 11.《旅遊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12.《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管理辦法》 13.《旅遊扶貧試點村規劃導則》
四、與旅遊資源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4.《旅遊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 15.《旅遊資源保護暫行辦法》
五、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6.《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17.《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18.《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19.《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六、與旅遊基礎設施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20.《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1部分:通用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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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2部分:旅遊設施與服務符號 )》 22.《旅遊廁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23.《旅遊購物場所服務質量要求》 24.《旅遊滑雪場質量等級劃分及其評定》 25.《旅遊景區公共信息導向系統設置規范》 26.《綠道旅遊設施與服務規范》 27.《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28.《無障礙設計規范》
七、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29.《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30.《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31.《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八、其他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 36.《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准》
37.《中國旅遊強縣標准(試_行)國家旅遊局》 38.《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檢查標准》
㈡ 旅遊景區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是什麼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旅遊景區景點環境管理工作,提高旅遊景區景點環境質量,促進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環保局、國家旅遊局、建設部、林業部、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旅遊區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環法[1995]462號)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保護區、世界文化遺產地、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點文物古跡所在地、生態功能保護區等開展旅遊活動的區域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旅遊景區景點管理機構應對景區環境質量負責,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
第四條 旅遊景區景點管理機構應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任務,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環境管理工作人員,較大的旅遊景區景點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機構,並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第五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將旅遊景區景點的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撥出資金用於旅遊景區景點的環境保護。旅遊景區景點也應積極爭取社會團體、個人以及國外有關機構的捐助,並將旅遊收入的一部分用於環境保護,用於環境保護資金不得低於景區門票收入10%,環保投入比例隨著旅遊區收入增長逐步提高。
第六條 實行旅遊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生態環保一票否決制度。旅遊景區景點管理機構制訂的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必須有專項環境保護內容,或制訂專項環境保護規劃,進行環境功能區劃分,明確環境保護目標。不允許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以及其他需要絕對保護的區域開發旅遊活動。規劃應報縣以上政府批准實施。
第七條 縣以上環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轄區內旅遊景區景點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參與規劃的論證審查。
第八條 旅遊景區景點開發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設施和防止流失、植被破壞、景觀破壞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遊資源開發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和審批。
第九條 旅遊景區景點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設施和對生態環境有害的項目。建設其他設施和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對現有的上述項目或設施,其污染物排入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必須限期治理或依法關閉、搬遷。
㈢ 景點管理條例有哪些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遊景區景點的建設和管理,營造優美健康、安全、文明、優質的旅遊環境,規范景區景點的經營活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旅遊景區景點,是指以旅遊資源為基礎,為旅遊者提供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及文化娛樂等服務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包括風景名勝區、歷史遺跡、宗教寺廟、游樂園、旅遊主題公園、園林、森林公園、水庫和湖泊劃定的游覽區、溫泉療養地、海濱浴場等。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景區景點的開發、經營、參加旅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旅遊景區景點實施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公安、工商、國土、民政、建設、規劃、計劃、文化、宗教、文物、環保、農業、林業、海洋、園林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旅遊景區景點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必須按照嚴格保護、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遵守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
第六條 旅遊資源的開發建設,必須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大、中型人造旅遊景區景點建設項目,申請立項應執行經濟效益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設單位應提供客源市場分析報告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審後,再按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報批。
第八條 禁止修建帶封建迷信色彩的景區景點。未經宗教、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在景區景點內建設宗教寺廟和其它宗教性質的人文景觀。
第九條 旅遊景區景點建設項目峻工時應有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條 旅遊景區景點的經營管理單位,必須撫育管理好區內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林木,不得隨意砍伐。 應做好區內的植樹綠化、花草美化、護林防火工作。古樹名木應有中英文銘牌標示。
第十一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旅遊景區景點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建設污染環境、損害景觀的設施或建築物, 嚴禁在旅遊景區景點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傾倒垃圾,亂丟雜物、排放污水、煙塵、狩獵,放牧或墓葬。
第十二條 旅遊景區景點應詳細規劃區內的旅遊線路,樹立路牌標志。 要編寫景區景點的導游詞,培訓本單位的導游員,為旅客提供規范的導游服務。提供導游服務的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旅遊景區景點應加強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配備足夠的洗手間和垃圾箱。及時清除區內的雜草、雜物、果皮、煙頭、紙屑等。
第十四條 景區景點應加大對宣傳的投入,通過刊物、音像製品、互聯網等多種媒體進行宣傳,提高知名度。
第十五條 景區景點內的經營單位,應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經營配套娛樂餐飲服務,服務人員應有健康證並定期進行體檢。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旅遊景區景點內服務性經營單位的數量,經批準的小賣部、小食店,應按批準的經營項目和規模,在指定的地點經營,不得亂擺亂設小攤擋,不得妨礙遊客觀光。 商品要有地方特色,明碼標價,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商品,不得強買強賣。
第十七條 旅遊景區景點要充分利用資源特點,開發健康有益的游覽和文化娛樂活動。不得經營恐怖刺激等低級趣味的娛樂項目。
第十八條 景區景點應做好安全防護設施的建設,經營登山、狩獵、探險等旅遊項目的,應制訂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
第十九條 景區景點要切實加強防火安全工作,對部分危險地段要有欄桿圍護,並配足告示牌,對各種旅遊設備設施要定期檢查維修,配足消防、救護設備、人員及緊急通道指示牌。
第二十條 大中型的旅遊景區,應設立衛生室,配備醫務人員,具備處理一般事故或簡易救護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景區景點應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及時清除乞丐和精神病人。防止敲詐、勒索、圍堵旅遊者等現象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 旅遊景區景點應根據規劃,積極開發建設,不斷改善交通、安全、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有計劃地組織、接待游覽活動。
第二十三條 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和所屬主管單位要對轄屬范圍內的衛生、安全、防火、經營負總責,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接受旅客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相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㈣ 如何編寫景區安全管理實施方案
XX景區安全管理實施方案 一、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景區安全工作納入各級領導的職責范圍,實行安全工作領導負責制,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把安全工作任務落實到各部門、責任落實到每個員工,與崗位職責掛鉤,使景區上下形成合力,把各種安全工作制度、防範措施落到實處,努力創建平安景區。 二、景區各位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旅遊總局制定的《風景名勝區工作人員道德規范》、《旅遊管理條例》。 三、經常開展安全教育,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同時,要加強對員工的文明衛生習慣教育和紀律教育,使他們能自覺遵守景區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景區安定。 四、切實加強景區員工的生活、衛生、安全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保衛制度。要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做到防火、防盜、防毒、防破壞,責任落實到人。值日人員要具體、全面負責當天景區的生活、衛生、安全的管理和教育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教育,提高遊客的防範意識,為旅客提供安全、舒適的環境。嚴禁外來人員隨意進出景區,以防事故發生。 五、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確保食堂、餐廳等生活場所的飲水、飲食的衛生安全。飲食安全工作要指定專人負責,責任到人、獎罰分明。總務處對食堂、餐廳經常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六、景區衛生管理要制訂《景區衛生工作條例》執行。管理部門要按規定定期對員工進行體驗,建立員工健康檔案。要定期對員工進行健康知識教育。 七、各景區按計劃確需組織員工定期集中學習。對安全措施不到位、不落實的場所要禁止遊客前往。一定提高安全意識,克服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以防萬一。 八、景區設施維護及公共設施的維修與管理由總務處負責實施,要求定期檢查,及時維修,排除隱患,確保安全。
㈤ 求園林景區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遊景區的管理,規范游覽秩序,提升旅遊服務質量,有效保護、科學開發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山東省旅遊條例》等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旅遊景區,是指經縣級以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具有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康樂健身等功能,具備相應旅遊服務設施並提供相應旅遊服務的空間或地域。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的保護、規劃、開發、管理和經營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旅遊景區管理堅持注重保護、科學規劃、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促進與發展、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旅遊經營與服務、旅遊者活動的指導和相關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助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旅遊景區管理的有關工作。
國土資源、水利、環保、規劃、建設、林業、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景區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旅遊景區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文明服務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旅遊景區的規劃、開發、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不斷增加旅遊投入,完善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鼓勵和扶持旅遊景區發展。
第八條 旅遊景區必須編制發展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其規劃應當符合全市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
旅遊景區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規劃編制的內容、方法和程序要遵守國家旅遊發展規劃技術標准要求。
旅遊景區發展規劃應徵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復實施。重點旅遊景區和項目的規劃應徵求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對利用存量土地建設的旅遊項目,依據有關政策優先辦理建設用地供地手續;旅遊景區開發項目建設需要佔用增量土地的,國土資源部門要適當安排用地指標,優先辦理用地手續。國內外大企業來我市投資興建大型旅遊景區項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旅遊規劃的前提下,按有關政策要求供地。對列入省、市旅遊業發展規劃的旅遊業聚集區、重點項目要合理安排用地指標。
第十條 旅遊景區建設項目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繳納。旅遊企業有形場所因城市建設需要依法拆遷時,須按國家規定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旅遊景區建設選址必須符合全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開發建設單位在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用地前,必須將旅遊景區項目規劃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和所有權、管理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轉讓、承包、租賃等方式,吸引各類資本參與旅遊景區的開發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旅遊景區應徵求市、縣(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中開發建設投資額在5000 萬元以上或對全市旅遊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旅遊景區要徵求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新建、改建、擴建旅遊景區項目及配套設施,應當充分論證,合理布局。
第十四條 投資額在50 萬元以上的旅遊建築設施項目工程,要依法進行招投標。
第十五條 開發建設旅遊新景區,應按照景區內游覽、景區外食宿的原則劃分游覽區和生活區,並按規定設置配套的環衛設施和其他服務設施,做到與旅遊景區整體環境協調一致。
第十六條 開發建設旅遊景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害旅遊資源、破壞生態環境以及景區風貌;
(二)興建宣揚封建迷信、淫穢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遊
景區;
(三)在旅遊景區內進行開山、開荒、採石、開礦、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
(四)盲目、重復建設,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建設旅遊景區項目及配套設施;
(五)在核心旅遊景區內建設賓館、飯店、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旅遊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
第十七條 旅遊景區應將開發建設情況及時報送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資源保護
第十八條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利用歷史人文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保持其特有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遷移、拆除。開發旅遊景區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建築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旅遊資源。
第十九條 在旅遊景區內進行建設,施工單位必須保護建設地周圍的景物、植被、水體和地貌,工程竣工驗收前應及時清理施工現場、恢復植被,不得在旅遊景區內傾倒建築廢棄物。
第二十條 旅遊景區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建設應與旅遊景區的主題景觀相協調;建築設計應當貫徹適用、美觀、安全的原則,符合國家有關節約資源、抗禦災害等規定。
第二十一條 旅遊者在旅遊景區游覽,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攀折樹木和採摘花卉等損毀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設施的行為;
(二)亂扔垃圾、污物;
(三)攜帶獸類寵物進入旅遊景區;
(四)機動車輛擅自進入旅遊景區;
(五)從事封建迷信活動,行乞、酗酒滋事;
(六)燃燒樹葉、荒草、垃圾,在禁火區內吸煙、動用明火;
(七)未經批准,在旅遊景區內採集物種標本。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旅遊景區的管理, 規范旅遊景區管理制度,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受理並妥善處理旅遊者投訴,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旅遊景區經營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編制、實施旅遊景區發展規劃;
(二)制定、落實旅遊景區管理制度;
(三)設置為旅遊者提供服務和受理投訴的遊客中心;
(四)完善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標識;
(五)公開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亮照經營、明碼標價;
(六)接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七)有效保護和管理自然景物、人文景觀、文物古跡和歷史遺址,落實保護責任;
(八)加強旅遊景區環境衛生管理;
(九)向社會公布投訴、咨詢電話和電子信箱;
(十)旅遊景區經營者應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實行旅遊景區等級評定製度。旅遊景區等級評定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未被評定等級的旅遊景區,不得使用等級稱謂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旅遊景區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安全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兼)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消除安全隱患;制定突發事件處理應急預案,迅速合理處置突發事件,並及時向旅遊、公安、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旅遊景區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單一門票和聯票,供旅遊者自主選擇。禁止向旅遊者強行出售聯票,禁止擅自設置景中景門票。門票價格應當公開。調整門票價格應當提前三個月進行公示。調整國家、省、市級重點旅遊景區門票價格應當依法舉行聽證會。旅遊景區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等對象減免門票費。
第二十七條 旅遊景區的從業人員應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持證上崗。國家規定應當具備崗位資格或職業資格的,必須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在旅遊景區內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及個人,須經旅遊景區經營者同意,按照核定的營業地點、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並接受工商、稅務、衛生等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在旅遊景區從事商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主要經營特色工藝品、旅遊紀念品、特色副食品、土特產品、照相攝影器材、醫療服務及遊客生活必需品等項目。
第三十條 在旅遊景區從事經營和服務,不得有下列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旅遊合同或約定;
(二)不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提供服務;
(三)強迫旅遊者接受服務,尾追遊客強行推銷,哄抬物價、欺詐遊客等行為;
(四)對服務范圍、內容、標准等做虛假或者容易產生誤解的宣傳;
(五)提供質次價高的服務;
(六)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七)侵害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八)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三十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風景名勝區內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
處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未採取有效措施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條 旅遊景區服務質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應等級標準的,由評定機構降低其等級或者取消其等級稱謂。未被評定等級或者已被取消等級的旅遊景區使用等級稱謂以及等級景區使用不真實等級稱謂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縣(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山東省旅遊條例》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3 千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連續兩年達不到建設標準的,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山東省旅遊條例》的規定,建議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以國家旅遊度假區或者省級旅遊度假區稱謂從事開發經營活動的,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山東省旅遊條例》的規定,建議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 千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拒絕、阻礙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職責,致使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旅遊景區涉及宗教場所的,對宗教場所的管理按照宗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8 年7 月7 日起施行。
㈥ 求旅遊景區景點管理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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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6
。
[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9
。
[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8
。
[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7
。
[28]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6
。
[29]
《村鎮規劃標准》
(
GB 50188-199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3
。
[30]
《鄉鎮集貿市場規劃設計標准》
(
CJJ/T 87-2000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0
。
[31]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JGJ 37-1987)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7
。
[32]
《建築氣象參數標准》
(JGJ 35-1987)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7
。
[33]
《建築氣候區劃標准》
(GB 50178-1993)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3
。
㈦ 風景名勝區策劃中管理利用和管理有哪些明確規定
風景名勝區策劃中管理利用和管理有哪些明確規定?我在北京綠維創景規劃設計院的網站上看到是這樣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作出了相關的規定:第三十二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的特點,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開展健康有益的游覽觀光和文化娛樂活動,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第三十三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規劃,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置風景名勝區標志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第三十四條風景名勝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定執行。風景名勝區內涉及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管理和文物保護以及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還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實施情況、資源保護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第三十六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游覽安全,並督促風景名勝區內的經營單位接受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監督檢查。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納遊客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第三十七條進入風景名勝區的門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門票價格依照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風景名勝區內的交通、服務等項目,應當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區規劃,採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合同,依法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經營者應當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第三十八條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當專門用於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第三十九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風景名勝區策劃:綠維創景】
㈧ 與風景名勝區規劃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有哪些 site:cnki.net
國家有關旅遊業部分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一覽表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二、與旅遊景區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2.《旅遊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3.《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4.《景區等級評定標准(評分細則)》
5.《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
6.《國家生態旅遊示範區管理暫行辦法》
7.《旅遊景區遊客中心設置與服務規范》
8.《生態旅遊區管理暫行辦法》
三、與旅遊規劃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9.《旅遊規劃通則》實施細則
10.《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
11.《旅遊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12.《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管理辦法》
13.《旅遊扶貧試點村規劃導則》
四、與旅遊資源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4.《旅遊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
15.《旅遊資源保護暫行辦法》
五、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6.《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17.《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18.《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19.《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六、與旅遊基礎設施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20.《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1部分:通用符號)》
21.《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2部分:旅遊設施與服務符號 )》
22.《旅遊廁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23.《旅遊購物場所服務質量要求》
24.《旅遊滑雪場質量等級劃分及其評定》
25.《旅遊景區公共信息導向系統設置規范》
26.《綠道旅遊設施與服務規范》
27.《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28.《無障礙設計規范》
七、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29.《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30.《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31.《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八、其他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
36.《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准》
37.《中國旅遊強縣標准(試_行)國家旅遊局》
38.《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檢查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