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旅遊客車安全管理制度
『壹』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二章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二章詳細規定了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條件和程序。班車客運根據經營區域和線路長度分為四類:一類是地區間800公里以上,二類是地區與縣間,三類是非毗鄰縣間,四類是毗鄰縣或縣內。包車客運按區域分為省際和省內,省內又細分為市際、縣際和縣內。旅遊客運根據營運方式分為定線和非定線,分別按班車或包車管理。
經營道路客運需滿足多項條件,包括擁有技術合格且符合性能和尺寸標準的客車,車輛類型等級達到中級以上,根據線路類別要求車輛數量和高級客車比例。駕駛人員需持有相應資格,且無重大交通責任事故記錄。此外,企業還需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明確的線路站點方案。
客運站經營需通過工程驗收和站級驗收,配備相應人員和設施,以及健全的業務和服務安全管理制度。申請程序包括向縣級或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相關材料,如經營申請表、人員資格證明等。經營許可的申請和審批過程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並要求公開相關信息。
經營許可的辦理涉及多種材料提交,包括車輛承諾書、駕駛人員資格證明、經營許可申請表等。在經營過程中,變更許可事項或終止經營需向原許可機關申請,並遵循特定的流程。客運班線經營期限、暫停和終止等事宜也有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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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於2005年7月12日由交通部發布;根據2012年1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8號《關於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4次修正。該《規定》分總則、經營許可、客運車輛管理、客運經營管理、客運站經營、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8章101條,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貳』 安徽省旅遊客運運輸管理條例
安徽省道路旅遊客運管理規定
2005年04月01日 09:50
安徽省道路旅遊客運管理規定
安徽省交通廳
皖交公運(2001)6號
2001年第3次廳務會討論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對道路旅遊客運的管理,維護旅遊客運市場秩序,促進道路旅遊客運的健康發展,保障旅遊客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及有關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營業性道路旅遊客運的經營者,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道路旅遊客運是以運送旅遊者瀏覽觀光為目的,其線路一端位於風景區、名勝古跡等旅遊點的旅客運輸方式。道路旅遊客運線路分為定線和不定線兩種。本規定所稱道路旅遊客運是指不定站點、不定時間發車、不定線路營運的旅遊客運(簡稱不定線旅遊客運),是包車客運的一種形式。
定線旅遊客運,納入班線客運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道路旅遊客運主管部門,其所屬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五條 運政管理機構應本著「合理規劃、嚴審資質、額度控制、批量投放、集約經營」的原則,正確處理旅遊客運與班車客運的關系,保持運輸供求的總量平衡,促進道路旅遊客運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條 道路旅遊客運分為三類:
一類旅遊客運:指跨省(市)的旅遊客運,又稱省際旅遊客運;
二類旅遊客運:指跨市的旅遊客運,又稱區際旅遊客運;
三類旅遊客運:指市內的旅遊客運,又稱區內旅遊客運。
第七條 從事道路旅遊客運的企業,除具備《安徽省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規定的一般條件外,還應根據其從事旅遊客運的類別,達到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第八條 旅遊客運經營分工:
經營資質達到三級以上(含三級)的企業可經營所有類別旅遊客運,線路長度不限。
經營資質為四級的企業可經營所有類別旅遊客運,但每條線路的長度均不得超過800公里(毗鄰省份不受此限)。
經營資質為五級的企業可經營二類旅遊客運,但每條線路均不得超過400公里。
經營涉外旅遊客運,還需具備涉外旅遊運輸其他條件。
第九條 道路旅遊客運企業資質等級核定,按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試行)》執行。其中車輛和設施應符合下列條件:
1.從事旅遊客運的車輛應是交通部《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中規定的中、高級客車,且高級客車應達到50%以上,車輛平均新度系數在0.7以上。三級企業自有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四級企業自有營運客車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五級企業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50個以上。
2.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的停車場。
第十條 道路旅遊客運實行「先審批、後購置」制度。欲從事道路旅遊客運的企業,應事先向當地縣級運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市級運政管理機構審批後,方可購置車輛。未經批准購置的車輛,不得經營旅遊客運。
第十一條 道路旅遊客運企業資質等級評審和審批按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試行)》要求,應填報《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等級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資料。
其審批許可權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二、三級企業按交通部規定辦理;四級企業由市級運政管理機構評審,由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五級企業由市級運政管理機構評審,報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道路旅遊客運企業開業,應按規定程序報省級運政管理機構審批。省級運政管理機構可委託市級運政管理機構核發經營許可證,辦理道路運輸證。
本規定發布以前已在運營的道路客運企業兼營旅遊客運的,應分設旅遊客運分支機構,其審批按前款規定執行。
經審批同意經營旅遊客運的企業,由省級運政管理機構予以年度公告。
第十三條 旅遊客運企業質量信譽年度考核與管理依照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試行)》,與班車客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一並進行。
第十四條 取得旅遊客運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應當根據自身經營條件,向當地縣及縣以上運政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填報《安徽省旅遊客運營運標志審批表》(見附件一)。
運政管理機構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旅遊客運標志牌按單車定車核發。業戶在申請核發旅遊客運標志牌時,應同時提交單車行車證件(復印件)以備查驗。
第十五條 旅遊客運標志牌由省級運政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其審批、核發,實行分級負責:
一、二類旅遊客運標志牌,由省級運政管理機構審批發放;三類旅遊客運標志牌,由市級運政管理機構審批核發。
第十六條 旅遊客運標志牌有效期最長為二年。到期需繼續營運的,應提前30日向發牌的運政管理機構重新履行旅遊客運營運標志審批手續。
旅遊客運標志牌必須隨車懸掛於車輛顯著位置,不得偽造、買賣、轉讓轉借和擅自過戶。
第十七條 在旅遊運輸高峰季節,從事道路班線客運的企業,經批准,可調劑部分班車從事臨時旅遊客運。客運企業應提前3天,將營運客車車牌號等情況報當地縣級以上運政管理機構批准後核發臨時旅遊客運標志牌,同時由市級運政管理機構報省級運政管理機構備案。
臨時旅遊客運標志牌有效期定為一個旅遊高峰期。旅遊高峰季節結束,運輸企業應在一周內將旅遊客運標志牌繳回原核發運政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 旅遊客運標志牌實行年度復核,其復核與客運班線復核同時進行。
客運標志牌損毀、遺失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補發。
第十九條 從事旅遊客運的客車,除遵守有關旅客運輸的管理規定外,還應做到:
(一)在車身兩側或其它明顯部位標有經營者的名稱和投訴電話;嚴格執行車輛定期檢測和定期維護制度,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和車容整潔。
(二)車輛在運行中,隨車應配有導遊人員,並攜帶有包車票。未經批准,不得經營班線客運。應按核定的經營范圍營運,沿途不得承攬零散旅客。
第二十條 旅遊客運的司乘人員,必須經市級運政管理機構培訓,具備相應的業務知識和良好的職業道德,佩帶由市級運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旅遊客運服務證(式樣見附件二)。司乘人員應主動為乘客提供方便,不得敲詐和刁難乘客。
第二十一條 經營旅遊客運,必須嚴格執行由交通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核定的運價。
第二十二條 旅遊客運經營者,須按規定定期向運政管理機構報送客運統計報表。
第二十三條 旅遊客運經營者停業,應提前30日向當地縣級運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市級運政管理機構審批,辦理停業手續,繳銷有關證照和旅遊客運標志牌,並報省級運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各旅遊風景區的運政管理機構應經常深入各景區景點,加強現場監督管理,打擊非法營運,確保運輸安全。
第二十五條 各級運政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道路旅遊客運的監督檢查,糾正和處理違章行為,受理投訴。運政管理機構在投訴受理之日起20日內,做出相應的投訴處理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 旅遊客運經營者和駕乘人員應自覺接受運政管理機構的管理。對不按本規定經營道路旅遊客運的,依照《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交通部《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各級運政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應秉公辦事,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運輸法規;對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敲詐勒索、刁難經營者的,應視其情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制定的《安徽省旅遊汽車客運線路審批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2001年3月5日
『叄』 大客車夜間禁行規定
法律分析:夜間在道路上(高速公路、混合道路)行駛的客運車輛凌晨2點至5點必須就近停靠在安全地帶,落地休息,駕駛員要及時提醒車上旅客不要隨意走動,照看好隨身攜帶的物品,如有需求及時聯系駕駛員等。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 二、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
(五)嚴格長途客運和旅遊客運安全管理。嚴格客運班線審批和監管,加強班線途經道路的安全適應性評估,合理確定營運線路、車型和時段,嚴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長途客運班線和夜間運行時間,對現有的長途客運班線進行清理整頓,整改不合格的堅決停止運營。創造條件積極推行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的80%,並嚴禁夜間通行達不到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以下山區公路。夜間遇暴雨、濃霧等影響安全視距的惡劣天氣時,可以採取臨時管理措施,暫停客運車輛運行。加強旅遊包車安全管理,根據運行里程嚴格按規定配備包車駕駛人,逐步推行包車業務網上申請和辦理制度,嚴禁發放空白旅遊包車牌證。運輸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嚴格落實長途客運駕駛人停車換人、落地休息制度,確保客運駕駛人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於20分鍾。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超時、超速駕駛的駕駛人及相關企業依法嚴格處罰。
『肆』 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旅客運輸交通事故,保障旅客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自治區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及其駕駛員的客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客運)包括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以及其他客運。第三條 客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客運安全管理信息服務,方便客運經營者查詢。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提供營運客車駕駛員的基本信息、違法信息、事故信息。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提供營運客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信息。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客運經營者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處罰信息。第四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工作檢查,定期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定期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生產情況。第五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客運安全投訴制度,並在其經營場所和營運客車上公布投訴電話以及客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電話。第六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安裝、使用營運客車安全技術管理系統和衛星定位監控系統,加強對營運客車的實時監控。營運客車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行駛記錄儀的數據採集時間間隔不超過15天。營運班線單程200公里以上的營運客車應當安裝使用衛星定位系統,其車輛監控上線率不得低於90%。
客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和行駛記錄儀數據,及時檢查營運客車駕駛員違法違章情況,並依法糾正和處理違法違章行為。第七條 客運經營者按照規定配備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客運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培訓。第八條 客運經營者年度內發生2起以上死亡3~5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1起死亡6人以上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或者同等責任的,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不得申請新增線路以及參與線路投標。第九條 客運班線單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運經營者應當給營運客車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第十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單程6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設置駕駛員中途休息站,營運客車必須進站停靠,駕駛員必須換班休息。客運班線單程超過1200公里的,超過部分每間隔600公里應當加設1個駕駛員中途休息站。
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營運客車行駛3個小時以上4個小時以下的客運班線途中設置中途休息點,營運客車必須進點停靠,駕駛員休息時間不少於20分鍾。
客運經營者應當製作班線中途休息站(點)公示牌,並放在營運客車上醒目的位置。第十一條 實行營運客車駕駛員進站(點)休息登記制度。營運客車行駛途中進入班線設置的休息站(點)停靠,駕駛員應當做好進站(點)休息登記。
旅客對營運客車駕駛員進站(點)休息應予配合,並可以監督駕駛員不得疲勞駕駛。第十二條 客運經營者安排駕駛員駕車、駕駛員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客運班線單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駕駛員兩次開車的間隔休息時間不得少於2小時;
(二)24小時內實際駕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個小時(夜間駕駛不得超過6個小時)。第十三條 自治區外的營運客車進入本自治區行政區域,駕駛員應當執行不得疲勞駕駛的規定,已連續駕駛3個小時以上的,必須就近停車休息不少於20分鍾。第十四條 客運經營者安排客運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單程400公里以下客運班線駕駛營運客車的,必須有3年以上駕駛年限且在近3年內無負同等責任以上的死亡交通事故;
(二)在單程400公里以上客運班線駕駛營運客車的,必須有3年以上營運客車駕駛經歷且在近3年內無負同等責任以上的死亡交通事故。第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聘用駕駛員應當對其進行駕駛技能考核,並進行不少於5天的崗前安全知識和職業道德培訓,培訓合格後安排其跟班實習不少於5個班次或者不少於3天。第十六條 營運客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交通法規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第十七條 客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適時發布有關客運安全信息。廣播電台、電視、報刊等媒體對客運安全管理部門要求發布的客運安全信息應當免費及時發布。
『伍』 國家法律規定凌晨2點到5點大巴在高速公路不可以行駛嗎
不可以
根據2018年交通部發布《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第38條規定: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從事線路固定的機場、高鐵快線以及短途駁載且單程運營里程在100公里以內的客運車輛,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時至5時通行限制。
如果乘坐的大巴車里程超過100公里,且安排的固定線路包含高速公路,在凌晨2時至5是不可以行使的。
根據根據2018年交通部發布《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第38條規定,禁止在夜間駕駛客運車輛通行達不到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及以下山區公路,司機日間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應不少於20分鍾。
如果夜間長途客車連續駕駛超過2小時,運輸組織是不會組織這個時段的客運活動的。只有符合固定線路,單程運營里程在100公里以內的客運車輛,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夜間長途客車連續駕駛低於2小時),不受凌晨2時至5時通行限制,是可以在高速公路行駛。
(5)辦公室旅遊客車安全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第三十八條 客運企業在制定運輸計劃時應當嚴格遵守客運駕駛員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等規定:
(一)日間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應不少於20分鍾;
(二)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三)任意連續7日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期間有效落地休息;
(四)禁止在夜間駕駛客運車輛通行達不到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及以下山區公路;
(五)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從事線路固定的機場、高鐵快線以及短途駁載且單程運營里程在100公里以內的客運車輛,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時至5時通行限制。
客運企業不得要求客運駕駛員違反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等規定駕駛客運車輛。企業應主動查處客運駕駛員違反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等規定的行為,發現客運駕駛員違反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等規定駕駛客運車輛時,應及時採取措施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