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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遊委安全生產月

發布時間: 2021-05-17 19:49:25

⑴ 2018年安全生產月主題出來了嗎

2018年第十七個安全生產月主題:「生命至上 安全發展」。掛圖如圖:

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經委、國家建委、國防工辦、國務院財貿小組、全國總工會和中央廣播事業局等十個部門共同作出決定,於1980年5月在全國開展安全生產月(1991年——2001年改為「安全生產周」),並確定今後每年6月都開展安全生產月,使之經常化、制度化。

(1)北京市旅遊委安全生產月擴展閱讀:

基本概述

1980年開展的安全月活動是建國以來的第一次。這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勞動者的安全健康的關懷,也是四化建設的迫切需要。1980年以前,由於種種原因,不少企業單位長期以來安全生產情況較差,傷亡事故多發,職業病嚴重。政府相關部門痛下決心,花大力氣,採取有力措施,力爭解決勞動保護工作中的問題,扭轉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嚴重的狀況。

1984年3月29日,國家經委、勞動人事部、衛生部、公安部等聯合發出開展第5次「全國安全月」活動的通知。同年4月27日,國務委員、國家經委主任,「全國安全月」領導小組組長張勁夫發表題為《狠抓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廣播電視講話,動員全國開展第5次全國安全月活動。

1984年11月26日,國務院批准了全國安全月領導小組《關於今年"安全月"活動的情況和今後意見的報告》,決定成立常設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就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意見。1985年4月26日,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發出《關於開展安全活動的通知》。

通知指出,今後不再搞「全國安全月」了,但各地區、各部門必須針對實際情況認真組織安全生產活動。「全國安全月」從1980年一直持續到1984年。在歷經5次「全國安全月」活動期間,我國著重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安全意識深入人心。

⑵ 北京市旅遊局的領導介紹

杜江北京市旅遊局黨組書記、局長 。漢族,中共黨員。經濟學博士、教授,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
熊玉梅北京市旅遊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巡視員 。漢族,中共黨員。中共北京市委黨校研究生。
顧曉園北京市旅遊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常務副會長 。漢族,中共黨員。管理工程學碩士,副教授。
於德斌北京市旅遊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漢族,中共黨員。中共北京市委黨校研究生,經濟師。
安金明北京市旅遊局副局長 。漢族,民建會員。管理學博士,高級經濟師。
馬樹群北京市旅遊局助理巡視員 。漢族,中共黨員。大學學歷,經濟師。

⑶ 安全生產月 具體時間

根據國家統一安排,今年「安全生產月」活動於2010年6月1日至30日

⑷ 有關旅遊的「安全生產月」法律法規的資料求詳細的。很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提供的相關旅遊服務,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務;
(二)安排住宿服務;
(三)安排餐飲服務;
(四)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服務;
(五)導游、領隊服務;
(六)旅遊咨詢、旅遊活動設計服務。
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託,提供下列旅遊服務:
(一)接受旅遊者的委託,代訂交通客票、代訂住宿和代辦出境、入境、簽證手續等;
(二)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託,為其差旅、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務;
(三)接受企業委託,為其各類商務活動、獎勵旅遊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事務;
(四)其他旅遊服務。
前款所列出境、簽證手續等服務,應當由具備出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代辦。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國內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和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在境內旅遊的業務。
《條例》第二條所稱入境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外國旅遊者來我國旅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者來內地旅遊,台灣地區居民來大陸旅遊,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台灣地區居民在境內旅遊的業務。
《條例》第二條所稱出境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台灣地區居民出境旅遊的業務。
第四條 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條例》、本細則的規定和職責,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
第五條 鼓勵旅行社實行服務質量等級制度;鼓勵旅行社向專業化、網路化、品牌化發展。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與變更

第六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1年的營業用房;
(二)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第七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二)傳真機、復印機;
(三)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第八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簡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二)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三)企業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經營場所的證明;
(六)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含州、盟,下同)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當事人的申請並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九條 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委託下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檢查。
第十條 旅行社申請出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其經營旅行社業務滿兩年、且連續兩年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文件。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遊經營業務許可的,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旅行社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申請,並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邊境旅遊業務的,適用《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赴台灣地區旅遊業務的,適用《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旅行社因業務經營需要,可以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統一樣式,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印製。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損毀或者遺失的,旅行社應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換發或者補發。
申請補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的,旅行社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者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網站,刊登損毀或者遺失作廢聲明。
第十二條 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後,持已變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手續後,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文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外商投資旅行社的,適用《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未經批准,旅行社不得引進外商投資。
第十三條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作為旅行社存入質量保證金的商業銀行,應當提交具有下列內容的書面承諾:
(一)同意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旅行社簽訂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協議;
(二)當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依據《條例》規定,劃撥質量保證金後3個工作日內,將劃撥情況及其數額,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並提供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三)非因《條例》規定的情形,出現質量保證金減少時,承擔補足義務。
旅行社應當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銀行的范圍內,選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銀行。
第十四條 旅行社在銀行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應當設立獨立賬戶,存期由旅行社確定,但不得少於1年。賬戶存期屆滿,旅行社應當及時辦理續存手續。
第十五條 旅行社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以及旅行社與銀行達成的使用質量保證金的協議。
前款協議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與銀行雙方同意依照《條例》規定使用質量保證金;
(二)旅行社與銀行雙方承諾,除依照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質量保證金,或者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降低、退還質量保證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認定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生效法律文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質量保證金。
第十六條 旅行社符合《條例》第十七條降低質量保證金數額規定條件的,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行社的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其出具降低質量保證金數額的文件。
第十七條 旅行社按照《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補足質量保證金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補足的證明文件。

⑸ 國家規定,每年的幾月份是安全生產月

安全生產月是每年的6月份。

⑹ 安全生產月

於1980年5月在全國開展安全生產月,並確定今後每年5月都開展安全生產月,使之經常化、制度化。

⑺ 旅行社的安全生產月的實施方案

一、活動啟動

7月1日召開全市旅遊系統安全工作會議,傳達各級安全會議精神,學習5月31日《**日報》市長署名文章,部署旅遊系統安全生產月活動。

二、營造氛圍

沿街的酒店賓館、旅行社、旅遊用品商店和主要景區懸掛張貼宣傳標語,設置安全宣傳欄等(7月2日至30日)。

三、「安全生產月」宣傳咨詢活動

7月3日早8:30選擇2—3家旅行社(酒店)在火車站廣場參加全市統一組織的宣傳咨詢活動。

四、組織開展執法檢查活動

配合**市旅遊局開展一次安全集中執法檢查活動(避免重復檢查)。

五、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月活動

組織酒店賓館、旅行社、景區(點)有關人員參加市安監局組織的培訓。

六、開展「四個一」作品徵集活動

在旅遊系統(旅行社經理、導游員、駕駛員、酒店管理人員、景區管理人員等旅遊從業人員)中,組織開展一次以「講述一個旅遊安全故事、舉出一個安全警示案例、介紹一種安全自救常識,總結一條安全旅遊經驗(格言)」「四個一」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在身邊,幸福天下游」作品徵集活動。7月下旬將優秀作品匯編成冊,並舉行頒獎和贈書儀式。

市旅遊局將組織督導組督促指導各單位「安全生產月」活動,並將活動情況列入年度考核指標內容。

⑻ 請問安全生產月是指幾月份

安全生產月為每年6月。
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經委、國家建委、國防工辦、國務院財貿小組、國家農委、公安部、衛生部、國家勞動總局、全國總工會和中央廣播事業局等十個部門共同作出決定,於1980年5月在全國開展安全月活動,並確定今後每年5月都開展安全月活動,使之經常化、制度化。

開展安全月活動是建國以來的第一次。這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勞動者的安全健康的關懷,也是四化建設的迫切需要。由於種種原因,不少企業單位長期以來安全生產情況不好,傷亡事故多,職業病嚴重。必須下決心,花大力氣,採取有力措施,解決勞動保護工作中的問題,扭轉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嚴重的狀況。

1984年3月29日,國家經委、勞動人事部、衛生部、公安部等聯合發出開展第5次「全國安全月」活動的通知。同年4月27日,國務委員、國家經委主任,「全國安全月」領導小組組長張勁夫發表題為《狠抓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廣播電視講話,動員全國開展第5次全國安全月活動。

1984年11月26日,國務院批准了全國安全月領導小組《關於今年安全月活動的情況和今後意見的報告》,決定成立常設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就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意見。

1985年4月26日,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發出《關於開展安全活動的通知》。通知指出,今後不再搞「全國安全月」了,但各地區、各部門必須針對實際情況認真組織安全生產活動。

「全國安全月」從1980年一直持續到1984年。在歷經5次「全國安全月」活動期間,我國著重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安全意識深入人心。

從1991年開始,全國安委會開始在全國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周」活動。1991是「八五」計劃實施的第一年,也是我國開展治理整頓,深化改革的一年。為了保證「八五」計劃的順利實施,給經濟建設創造一個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6月17日至23日,全國安委會首次開展了以「安全就是效益和提高職工安全意識」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周」活動。

1992年,全國安委會繼續開展了以「國有大中型企業創建良好安全生產環境和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為目的的「安全生產周」活動,時間為5月11日至17日。

1993年是我國國民經濟繼續保持快速發展的一年,又是我國爭辦2000年奧運會的關鍵之年。但是,從1992年下半年開始,全國的安全生產形勢卻趨於惡化。為有效控制事故的發生,勞動部於5月24日至30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以「遵章守紀、杜絕『三違』」為主題,以控制事故為目的的「安全生產周」活動。

由於安全生產工作尚不適應經濟發展的新特點,全國各類事故繼續呈上升趨勢。1994年初,國務院發出了《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關於控制重大、特大惡性事故的緊急通知》,力求控制重大、特大事故的發生。1994年5月16日至22日,勞動部開展了以「勿忘安全,珍惜生命」為主題,以控制事故為目的,以「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周」活動。

1994年,我國的安全生產狀況還沒有根本好轉,一些重大惡性事故仍然不斷發生,全國安全生產形勢呈現時好時差的局面,各類事故隱患十分嚴重。1995年5月15日至21日,勞動部開展了以「治理隱患、保障安全」為主題,以「堅持預防為主,加強隱患治理,積極貫徹《勞動法》《礦山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倡導安全文化,提高全民安全意識」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周」活動。

1996年是「九五」計劃實施的第一年。勞動部在1995年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相對平穩,重大、特大惡性事故有所減少的情況下,為進一步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確定本次活動的主題為「遵章守紀、保障安全」。

1996年各類事故有60%以上是由於「三違」造成的,而安全管理鬆懈是「三違」行為發生的土壤。因此,1997年5月12日至18日,原勞動部開展了以「加強管理、保障安全」為主題的全國第七次「安全生產周」活動。

1998年的「安全生產周」活動主題為「落實責任、保障安全」,1999年為「安全、生命、穩定、發展」。

2000年5月14日至20日,主題為「掌握安全知識,迎接新的世紀」的第10屆全國「安全生產周」活動展開。

2001年5月13至19日,主題為「落實安全規章制度,強化安全防範措施」的「安全生產周」活動在全國展開。

11年來,「安全生產周」活動較好地促進了企業安全生產,積累和創造了許多安全宣傳教育成功的經驗。

從2002年開始,我國將安全生產周改為安全生產月。2002年,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委結合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形勢,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確定2002年6月份開展首次安全生產月活動,將安全生產周活動的形式和內容進行了延伸。這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宣傳安全生產一系列方針政策和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增強全民安全意識的一項重要舉措。

此次活動旨在最大限度地消除身邊的事故隱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活動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突出「安全責任重於泰山」這一主題,普及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為了進一步強化各級、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在安全生產工作上真正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活動主題定為「安全責任重於泰山」。另外,還舉行了「安全生產萬里行:活動,全國各地區繼續開展安全生產檢查,企業進行安全生產自查,重點放在制度建設、遵章守紀、設備設施運行狀況等方面。

為什麼要將原安全生產周活動改為安全生產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往年的安全生產周,除雙休日以外,只有5天時間,很難安排覆蓋全國的、有影響的一些重大宣傳活動,很難使黨和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得到充分有效的宣傳並產生應有的效果,因此經過各部門慎重考慮,將「周」改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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