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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消費者安全權

發布時間: 2021-05-18 17:35:51

㈠ 消費者安全權的什麼是消費者安全權

安全權具體包括消費者生命安全權、健康安全權、財產安全權等。侵犯安全權的行為有:經營者出售過期的商品;出售變質的食品或食品中含有對身體有害的物質;出售偽劣產品等。這些行為致使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

㈡ 消費者的安全權和求償權有什麼區別

這兩者的區別,由消法的第7條和第11條進行區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所以,第7條是消法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的前提,如果經營者沒有盡到義務,消費者可以根據第11條索賠。

相關鏈接
http://www.szaic.gov.cn/gfxfgjgfxwj/xfbh/gjj/200709/t20070920_244716.htm

㈢ 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包括啥

所謂消費者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要求經營者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享有的安全權包括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兩個方面。
人身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的的生命、健康不受威脅、不受侵害的權利。
財產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的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
應當指出的是財產安全不僅指購買、使用的商品的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購買、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安全。只要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就有權要求賠償。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5、98、117、119、122條。

㈣ 什麼是旅遊消費者

要理解旅遊消費者的概念,首先我們先要理解什麼是旅遊。旅遊是現代人的一種特殊生活方式,其特殊性在於,它不是為了解決人們的物質需要,而是為了滿足人們的精神享受,而且這種精神享受或者說精神生活又具有異地性、短暫性、非就業性和綜合性的特徵。[1]旅遊活動的基本出發點就是獲取精神享受。旅遊消費者也可以簡稱為旅遊者。關於旅遊者的概念,國際社會上有不同的界定。最早對旅遊者進行定義的是在19世紀後期的英國和瑞士:「以觀光旅遊為目的的外來旅客,出於一種好奇心,為了得到愉快而進行旅行的人。[2]」1975年成立的全球性政府間旅遊國際專門組織——世界旅遊組織(WTO),在1984年規定了國內旅遊者的概念:「任何因消遣、閑暇、度假、體育、商務、公務、會議、療養、學習和宗教目的,而在其居住國,不論其國籍如何,所進行的24小時以上、一年以內的旅行的人,均視為國內旅遊者。[3]」1991年6月28日,世界旅遊組織在渥太華召開了旅遊統計國際大會,與會者包括中國在內的9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20多名代表。與會者經過廣泛討論,對國際旅遊和國內旅遊普遍使用的概念達成了共識,並形成了《旅遊統計國際大會建議書》。會議將旅遊者因國際旅遊和國內旅遊不同類別分為國際旅遊者與國內旅遊者。國際旅遊者是指「至少在訪問國家集體的或私人的住宿設施住宿一個晚上的國外旅客」;國內旅遊者是指「任何一個居住在一國,到這個國家內某一地方旅行,離開他(她)慣常居住的環境,在訪問地的集體或私人住宿設施停留至少一夜,但不超過一年,並且訪問的主要目的不是通過所從事的活動從訪問地獲取報酬的人。」根據這兩個定義,我們分析所謂旅遊者既不同於居民,又不同於一般游覽者,他(她)們有三個特點:一是離開慣常住所到國內另一地方或另一國參觀游覽訪問;二是在訪問地至少停留一夜;三是不為就業或經濟目的。[4]我國對旅遊者概念的界定,理論上也有較多表述,一般公認的觀點是:「旅遊者指離開常駐地到異地,時間不超過一年,進行觀光、游覽、休閑、度假、探親、訪友或者其他形式旅遊活動的人。[4]」與國際上對旅遊者概念的界定相比較,這個概念由於時間上取消了下限(24小時),所以涵蓋了「當日游」而且不在外過夜的遊客,從而擴大了旅遊者的范圍,保護了「一日游」游覽者的合法權益,比較符合目前我國旅遊市場的實際現狀。但是,上述概念也有不足之處,如列舉6了旅遊的六種形式顯得十分繁瑣,不符合概念高度概括的特點和要求。筆者認為,從擴大和便利保護我國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的目的出發,我國應參照墨西哥等國規定①,盡快制定出我國的旅遊法,在立法上對旅遊者的概念及其合法權益的內容做出明確規定。綜合國際社會上對旅遊者概念的說法,我國《旅遊法(1990年送審稿)》規定,可以對旅遊者如此定義:「旅遊者是指離開常住地到異地,不是為了定居和謀求職業,進行觀光、探親、訪友、度假和通過參加會議從事經濟、文化、體育、宗教等形式進行旅遊活動的個人。[5]」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對消費者概括為: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或者接受服務的人。旅遊消費者就是旅遊者,在法律本質上就是消費者,所以旅遊消費者法律定義應為:為了滿足自身精神生活的需要,從旅遊市場進行購買、使用旅遊商品或者接受旅遊服務的自然人。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的權利共有九項: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知權、受尊重權、監督權。這九大權利可以看作是旅遊消費者自然享有的默示權利。然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般法,可以發揮保護一般消費者利益的作用。但旅遊者由於其費客體是旅遊商品和服務,多數旅遊商品和服務都是無形的,只8能通過感覺感知。所以說旅遊者雖然是消費者,但屬於特殊消費者。對此類服務消費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存在很大欠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的合法權益,條款中有關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國家保護、消費者組織、爭議的解決等均涉及到商品消費和服務消費兩方面的內容。但服務消費的內容明顯少於實物消費的相關規定,而且規定不明確而流於形式。如第8條第1款:「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2款:「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㈤ 旅遊者有哪些基本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享有下列權利:
1.自由旅行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在「在中國餘下的工人權利的人民共和國。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養、休息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這一規定中的休息權中就包括了旅行的權利。
2.對旅遊產品的知悉權
旅遊產品的知悉權,指旅遊者在購買旅遊產品時對旅遊經營者提供的線路、服務等享有了解真實情況的權利。旅遊經營者提供虛假情況並非如此。 不能欺詐和誤導旅遊者。
3.安全旅行的權利
在旅遊活動中,旅遊者的人身、財產的安全要得到保障。旅遊經營者為旅遊者提供的旅遊項目及服務必須符合有關的安全標准。例如,酒店,消防安全設備需要 旅行社要為旅遊者辦理保險,等等。
4.自主選擇權
選擇旅遊線路或者服務是旅遊者自己的權利,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旅遊者。旅遊者可以自己選擇旅行社,自己決定購買或不購買旅遊產品,可以對旅遊項目進行比較、鑒別,將選擇自己的決定的旅遊路線。
5.公平交易和締結合同的權利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是平等的主體,旅遊者有權獲得旅遊服務的質量保障,有權要求合理的價格。因此,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要訂立旅遊服務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定下來,完整,以保障遊客權益。
6.獲得賠償的權利
在旅遊活動中,旅遊者的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時,應依法得到賠償和補救。旅遊經營者因自身的行為給旅遊者造成損害時,應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7.旅遊者的人格權
旅遊者不分國籍、種族、性別、年齡、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在旅遊活動的參與,它的,道德權利上一律平等, 旅遊者的風俗習慣要得到尊重和保護,不能受到歧視。
8.投訴權和訴訟權
當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直接與損害其利益的旅遊經營者進行交涉,要求其賠償損失;旅遊部門可以管理,消費者管理協會的投訴部門, 要求處理。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9.法律與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與法規中,對消費者的保護體現在許多方面。作為消費者的一員,對於遊客來說,根據法律規定,請享有的其他權利。 當然,旅遊者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旅遊者要遵守旅遊地的法律與法規,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不能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公共秩序的活動。

㈥ 侵犯消費者安全權的案例

所謂
消費者安全權
,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要求經營者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財產安全權。
即消費者的財產不受損失的權利,財產損失有時表現為財產在外觀上發生損毀,有時則表現為價值的減少。

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
2、製造銷售假葯、劣葯

3、出售過期變質的食品、葯品。

所以
缺斤少兩算是
侵犯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因為兩者的價格不平等,同樣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望採納...

㈦ 消費者安全權的消費者安全權的內容

消費者安全權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人身安全權。它又包括:
1)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權。即消費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權利,如因儀器有毒而致使消費者殘廢,即侵犯了消費者的生命權。
2)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權。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善不受損害的權利,如食物不衛生而致使消費者中毒或因電器爆炸致使消費者殘廢等均屬侵犯消費者健康安全權。
2、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的財產不受損失的權利,財產損失有時表現為財產在外觀上發生損毀,有時則表現為價值的減少。

㈧ 誰知道何謂消費者的安全權,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這是消費者最重要的權利。安全權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人身安全權。它又包括(1)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權。即消費者的生命不受危害的權利,如因食品有毒而致消費者死亡
,即侵犯了消費者的生命權
。(2)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權。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狀況不受損害的權利。如食物不衛生而使消費者中毒或因電器爆炸致消費者殘廢等均屬侵犯消費者健康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的財產不受損失的權利,財產損失有時表現為財產在外觀上發生損毀,有時則表現為價值的減少。

㈨ 何謂消費者的安全權,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消費者的安全權包括人身安全權好財產安全權。

消費者安全權包括:

1、人身安全權。它又包括:

①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權。

消費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權利,如因儀器有毒而致使消費者殘廢,即侵犯了消費者的生命權。

②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權。

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善不受損害的權利,如食物不衛生而致使消費者中毒或因電器爆炸致使消費者殘廢等均屬侵犯消費者健康安全權。

2、財產安全權。

消費者的財產不受損失的權利,財產損失有時表現為財產在外觀上發生損毀,有時則表現為價值的減少。

(9)旅遊消費者安全權擴展閱讀

侵害消費者的安全權的表現:

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

2、製造銷售假葯、劣葯。

3、出售過期變質的食品、葯品。

4、日常用品及機電產品缺乏安全保障。

5、化妝品有毒有害。

6、營業場所不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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