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管理關於應當遵循的方針
Ⅰ 我國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方針是什麼
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Ⅱ 安全管理方針是什麼
安全生產法確定的我國的安全管理方針: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但具體到各個組織的安全管理方針應該適合自己組織的業務和安全狀況。
Ⅲ 安全管理有12字方針是哪12字
安全管理有12字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新《安全生產法》確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
「安全第一」: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為代價換取發展和效益;
「預防為主」: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心放在預防上,從源頭上控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綜合治理」:要求運用行政、經濟、法治、科技等多種手段,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監督各個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堅持「十二字方針」,總結實踐經驗,安法明確要求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進一步明確各方安全生產職責。
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職工參與是基礎,政府監管是關鍵,行業自律是發展方向,社會監督是實現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目標的保障。
(3)旅遊安全管理關於應當遵循的方針擴展閱讀: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我國安全生產的方針,認真落實這一方針,既是黨和國家的要求,也是搞好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健康,保障企業的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的根本要求。
因此,把這一安全生產的方針轉變為所有員工的思想意識和具體行動,對於搞好安全生產至關重要。
特別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工廠生產的產品越來越多,生產工藝越來越復雜,工藝條件要求越來越高,同時潛伏的危險性也就越來越大,對安全生產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就更要對生產中工藝操作、設備運行、人員操作等過程中的危險進行超前預測,科學預防,從而有效地避免事故的發生。
Ⅳ 安全管理方針是哪些
其實安全管理的方針千千萬萬,但是總結起來就一條。安全第一,以人為本。
Ⅳ 安全生產管理,應堅持什麼方針
安全生產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5)旅遊安全管理關於應當遵循的方針擴展閱讀: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Ⅵ 全國安全管理方針是什麼
安全管理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我們公司在此基礎上又加了一條:
以人為本。
Ⅶ 旅遊安全事故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方針
旅遊安全管理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1、安全永遠處於首要地位
在旅遊活動中,安全處於首要地位,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都必須自始自終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絲毫不得懈怠。
2、防範工作做在先
對於旅遊活動中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一定要把防範工作做在先,「預防為主」方針必須貫穿旅遊活動的始終、旅遊接待的,方方面面。
3、嚴格按照旅遊安全規章制度行事
建立健全的旅遊安全規章制度,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必須嚴格按規章制度行事,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切實清楚一切安全隱患。
Ⅷ 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是什麼
根據《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了切實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旅遊安全管理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所謂「安全第一」,就是說,在旅遊活動中,無論是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還是旅遊經營單位或旅遊從業人員,都必須自始至終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絲毫不得有懈怠的思想。旅遊活動中,安全第一的方針,是對以往實踐的總結與認識。對旅遊業來說,安全問題,是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不僅影響到旅遊業的形象和信譽,也關繫到旅遊業的生存和發展。沒有安全,就沒有旅遊的發展,也就沒有對外開放、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
參考資料:http://www.hangzhou.gov.cn/main/zpd/lypd/lyfg/T215509.shtml
Ⅸ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旅遊安全管理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和完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
第七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進行管理。
第八條: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旅遊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本辦法及國家制定的涉及旅遊安全的各項法規的情況;
(二)組織、實施旅遊安全教育和宣傳;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企、事業單位進行開業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
(四)督促、檢查旅遊企、事業單位落實有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保險制度;
(五)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並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
(七)參與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處理。
旅遊安全管理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至10萬元(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或旅遊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九條: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後,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陪同人員應當立即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歸口管理部門;
(二)會同事故發生地的有關單位嚴格保護現場;
(三)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偵查;
(四)有關單位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處理;
(五)對特別重大事故,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處理外國旅遊者重大傷亡事故時,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一)立即通過外事管理部門通知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和組團單位;
(二)為前來了解、處理事故的外國使領館人員的組團單位及傷亡者家屬提供方便;
(三)與有關部門協調,為國際急救組織前來參與對在國外投保的旅遊者(團)的傷亡處理提供方便;
(四)對在華死亡的外國旅遊者嚴格按照外交部《外國人在華死亡後的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對於外國旅遊者的賠償,按照國家有關保險規定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事故處理後,立即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其內容包括:
(一)事故經過及處理;
(二)事故原因及責任;
(三)事故教訓;
(四)今後防範措施。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三條:在旅遊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四條:對違反有關安全法規而造成旅遊者傷亡事故和不履行本辦法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分別給予直接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限期整改;
(四)停業整頓;
(五)吊銷營業執照。
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並報國家旅遊局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