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旅遊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❶ 制定客運企業營運車輛管理制度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並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後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並積極採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並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准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並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五、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並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並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紮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並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並做好各項善後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六、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發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並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後,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匯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後,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匯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駕駛員須與公司簽訂聘書,聘用條件為:
1、須持有合法的駕駛執照;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取得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組織對其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三、駕駛員的管理、宣傳、教育
1、本公司聘用的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旅客、貨主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運輸服務。
2、 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產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管理人員,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准,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3、 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里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四小時。
4、公司將不定時、經常性的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得上車。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駕駛員,須遵守《安全行車十一條禁令》禁令,違反者一律解聘。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一、車輛的年度檢驗、上戶、轉籍、技術檢測、維護保養由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二、凡我公司的客、貨營運車輛均應參加保險,投保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駕駛員人身意外險。
三、車輛必須具有良好的技術善方可參加營運,為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必須按規定進行二、好級維護,關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設備,如滅火器、防滑鏈、防擴網、鐵鍬等。
四、車輛必生故障必須及時修復,特別是危及行車安全的重大隱患,如制動、轉向、輪胎、燈光裝置等。嚴禁車輛帶病出場、出站。
五、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客貨混裝,嚴禁超速行駛。
六、車輛在運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七、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在辦公樓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庫、生活區亂停亂放。
八、安全行車十一條禁令:
1、嚴禁無駕照、無從業資格證人員駕車;
2、嚴禁違反行車命令行車;
3、嚴禁酒後回車、疲勞行車;
4、嚴禁超員、超載行駛;
5、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6、嚴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
7、嚴禁車未停穩時上下乘客;
8、嚴禁在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與火車搶道;
9、嚴禁車輛載客加油和發動機運轉中加油;
10、嚴禁直流供油、嚴禁冬季明火烤車;
11、嚴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後高速行駛。
車輛技術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營運車輛技術質量,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特製定此制度:
一、車輛檔案管理
1、新車行駛證、營運證、附加費證、購車發票、附加費收據復印件及車輛照片等有關行車資料交給公司,建立車輛基本情況檔案;
2、車輛駕駛員要在每月25日前將車輛的月行程里程、保養維修、肇事情況上報公司安技部登記,由安技部負責人核實後填寫車輛技術登記;
3、車輛重要部件或證件如有改動,應將改動情況報公司登記備案;
二、車輛檢查
1、司機平時出車前後要做好檢查,嚴禁帶病營運,一經發現,視情況輕重罰100至500元;
2、公司每季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車輛進行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必須達到以下標准:
(1)車輛號牌齊全、清晰,安裝位置正確,無遮擋物;
(2)燈光、喇叭、雨刮器、觀後鏡等裝置齊全有效;
(3)發動機汽缸工作正常,無異響、漏油、漏水等現象;
(4)轉向裝置操作靈活,無過緊或過松現象,高速行駛時車輛不會出現跑偏或擺頭現象;
(5)制動系統良好,符合國家制動規范要求,前後四輪的定位準確;
(6)車輛各種線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輪胎保持良好,輪胎胎冠上的花紋深度不得少於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車標准。
3、公司營運部管理人員上路檢查車輛行駛情況時,在出示檢查證後,司機必須停車配合,如發現車輛狀況不佳的或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的,管理人員有對車輛進行停駛、回場檢查的權力。
三、車輛保養和審驗
1、關於車輛二級維護、季檢、年審。
(1)車輛每季進行一次二級維護,維修廠必須具有深圳市交通局核準的修配廠;
(2)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後,司機要將二級維護單交到公司備案,再到市交通局客運管理分局簽章;
(3)嚴禁車輛不進廠檢測而取得二級維護單等弄虛作假現象,一經發現查實,除了重新進行二級維護外,公司將對司機進行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4)車輛每年進行綜合檢測年審一次。
2、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3、車輛每行駛5萬公里必須進行中修;
4、車輛每行駛10萬公里必須進行大修;
四、車輛報廢規定
1、報廢條件:
凡車輛技術經濟情況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報廢。
(1)車輛超期使用,主要總成部件磨損腐蝕或嚴重損壞,性能工況嚴重下降,無修復價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嚴重損壞,已無修復價值;
(3)累計行駛里程達到50萬公里以上或經過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損壞嚴重的老舊車;
(4)車輛經過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准規定值15%的。
(5)經修理和調整後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6)經修理和調整或採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2、報廢程序
(1)司機申請報廢,經公司核准報市車管所批准,從批准之日起列入報廢車,停止營運。
(2)車輛申請報廢,經公司核准,三個工作日內把報廢車輛的有關證件交還給公司。
(3)報廢車輛由公司辦公室備案
本文出自《中國交通執法論壇》——網址,原文地址:
❷ 氣車客運安全管理制度
浙江省道路客運安全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第124號 《浙江省道路客運安全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柴松岳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道路客運的安全管理,預防、減少交通事故,維護道路客運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道路客運安全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服務的運輸公司、車站等企業、個體運輸戶(以下統稱客運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和乘客應當遵守本辦法。 城市大型公共汽車(電車)的客運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客運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整頓道路客運秩序,改善道路客運環境。 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治安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依照國家和本省的交通行業標准、規范和制度,對客運企業的生產安全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交通主管部門設置客運線路和站(點),應當合理規劃,方便群眾,考慮道路容量和交通安全因素,不妨礙道路暢通。 客運線路和站(點)在設置前,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對客運線路和站(點)設置有異議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與提出意見的部門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交通、公安、工商、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配合,保障客運站(點)周圍具備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 第六條對客運企業實行經營資質等級制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根據客運企業的資質等級,確定其可以經營的客運線路種類。根據對客運企業質量信譽的考核結果,重新確認或調整該企業的經營資質等級及所經營的客運線路種類。 前款規定由交通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並負責監督檢查。 第七條客運企業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的領導,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強對駕駛員及其他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 客運企業應當加強對掛靠經營的單位或個人的安全監督,承擔管理責任。 第八條客運企業聘用、借用駕駛員,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對營運客車駕駛員的條件規定。 高速客運班線的駕駛員必須有5年以上安全駕駛年資和10萬公里以上安全行車記錄;快速客運班線的駕駛員必須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年資和8萬公里以上安全行車記錄。 第九條客運企業安排客運班次和駕駛員,應當保證駕駛員有足夠的休息時間。對600公里以上的高速和快速客運班線,以及400公里以上的普通客運班線,應當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換班駕駛。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交通發展情況,對前款規定的標准作相應調整。 第十條客運車站應當建立和完善門檢工作制度,配備合格的門檢工作人員。 客運車站對出站車輛必須進行安全檢查,發現車輛有機械事故隱患、人員超載等不安全因素的,應當制止其出站,待不安全因素消除後方得放行。 第十一條凡達到國家汽車報廢標準的客運車輛,應當按時辦理報廢、注銷登記,並按規定予以解體,不得繼續行駛。 第十二條客運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客運治安秩序,在客運過程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控制,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營運活動的安全管理和保護,依法建立、健全出租汽車出市區營運的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計程車駕駛座與乘客座之間應當安裝安全隔離設施。公安機關和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相應措施督促有關客運企業實施。 第十五條禁止使用下列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業務: (一)貨運車; (二)摩托車; (三)拖拉機; (四)殘疾人專用車; (五)農用車,但本辦法施行前經主管部門批準的除外; (六)拼裝客車; (七)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改裝或者改型的客車; (八)已達到報廢標準的客車。 第十六條在客運過程中,禁止一切個人、單位從事下列行為: (一)攜帶、運載、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和各類違禁品; (二)進行賭博、詐騙、敲詐勒索等違法活動; (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法律的行為。 第十七條客運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營運車輛不得超速行駛; (二)營運車輛上行李、物品應當按規定裝載,不得超載; (三)營運車輛不得超過核定的載人數載客; (四)不得使用威脅手段或糾纏方法強行攬客。 第十八條乘客及客運企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交通繁忙地點隨意攔車; (二)不得向車窗外拋擲物品; (三)車輛行駛中,不得擅自開門或者跳車。 第十九條客運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適當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可以採取責令停車、停班、停線等措施,並可以根據質量信譽考核制度的規定,降低其經營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降級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客運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滯留車輛、責令改正,並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客運車站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在門檢工作中有失職行為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降級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已達到報廢標準的客運車輛繼續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號牌、行駛證和車輛,對車輛實施強制報廢;對車輛所在的客運企業處50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罰款。 符合延緩報廢條件的車輛,不按規定接受檢驗並繼續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車主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處弔扣6個月以下駕駛證;對第(六)至第(八)項所述車輛,還應當予以扣留,並實施強制解體。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法律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按超載人數每人處5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行為人處5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因途中超載或者其他違法情形,客運車輛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主管部門依法滯留或暫扣的,客運企業應當立即聯系車輛疏運乘客;客運企業不具備疏運能力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負責組織疏運。疏運費用及對乘客所造成損害的賠償,由客運企業承擔。 第二十八條公安、交通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客運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客運規定條件的單位、人員以及車輛,予以核發證照、確定資格以及其他行政許可的; (二)不按照規定標准確認客運經營資質等級和核定客運質量信譽狀況的; (三)不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造成後果的; (四)侵犯客運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或乘客的合法權益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行為。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行為,按照國家及本省的有關道路運輸法律、法規、規章,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實施過程中涉及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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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客運車輛管理制度
個人是沒有能力辦理的,需要與計程車公司聯系:
申請條件:(指獲得經營權的出租汽車)
(一)有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用於經營的計程車不少於30輛: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含必備的通訊設備)和停車場地;
(四)擁有車輛價值5%以上的流動資金.
(五)持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計程車服務資格證書.
三、申報材料:
計程車經營者取得計程車經營權後,須持<計程車經營權證>和<車輛購置附加稅>及相關資料到公安部門辦理專用牌照領用手續.
四、辦理程序:
計程車經營者辦理專用牌照領用手續後,再依次辦理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保險.道路運輸證和稅務登記等手續.
五、辦理時限:
依照規定收到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自受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不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具體執照費用你去當地有關部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