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公共安全體系
① 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制度:旅館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治安責任人,負責組織本單位員工切實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旅館業治安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內部保衛組織的領導,教育員工提高警惕,遵紀守法,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1)旅遊公共安全體系擴展閱讀: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並報公安部備案。
② 外出旅遊需要懂得的安全常識
外出旅遊需要懂得的安全常識
1、參加團隊旅遊時,應選擇一家信譽良好的旅行社,簽訂詳細的旅遊合同;自助旅遊時,最好結伴而行,購買一份旅遊意外保險;出行時,還應互相交換導游和同行人員的電話號碼。
2、乘坐交通工具時,一定要系好安全帶,勿隨意更換座位,上下車時要注意來往車輛;不帶危險或易燃品。
3、旅遊時不要攜帶大量現金和貴重物品;貴重物品應放置飯店保險箱;行李物品不要脫離視線。
4、出入飯店房間隨手關門,離開房間應切斷電源,不在床上抽煙;不讓陌生人進入房間。
5、出行在外要少抽煙、少喝酒;要慎吃生食、生海鮮,不要光顧路邊無證攤點,防止暴飲暴食。
6、不可擅自脫隊,如需單獨離隊,應徵得導游和同伴同意,並記住集中地點、時間、所乘車號、所住飯店地址、電話。夜間或自由活動時間白行外出,告知導游或團友。
7、水上活動必須按規定穿著救生衣,勿超越安全警戒線,勿獨自下水;行走雪地、山路要小心謹慎;年邁和身體不適者勿參加劇烈或刺激性活動項目。
8、購物和娛樂消費要注意財物安全,保管好發票或憑證。
9、按不同季節、地區、出遊方式,帶好個人防護用品、常用葯品和證件。
10、遇到緊急情況或安全事故,撥打導游或當地報警、救護、投訴電話,並保護好現場和物證。
11、外出旅遊時遇雨天、山路、險坡等應注意行路安全。
12、景區(點)遊玩時,應嚴格遵守景區(點)設置的安全提示和警示。
13、旅途購買食品時應注意食品衛生,防止發生旅途腹瀉等疾病。
14、外出旅遊發生意外安全事故,不要驚慌失措,應及時求助相關部門。
15、提倡文明旅遊,注意自己言行舉止,切忌惹是生非,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16、外出旅遊期間發生危險,應迅速向當地公安機關求助。
17、外出旅遊發生糾紛,需要投訴,請找當地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女性獨自出遊旅遊注意事項
不要帶貴重物品和行李。如攜帶身份證、信用卡、貴重首飾、照相機、攝像機等須謹慎保管好;根據旅遊行程安排,帶上必需的日用品(如紙巾/衣物/折疊傘)、備用葯物(如暈車葯、
③ 公共安全管理的權威制度
山西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一)體育比賽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五)人才招聘會、彩票銷售等活動;
(六)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的大型群眾性活動。
第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及其部門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保衛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安監、質監、商務、文化、體育、教育、旅遊、園林、建設、交通、工商、衛生、城管、文物、氣象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與其職責有關的安全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知識,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範能力。 第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 (以下簡稱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
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責任人。
大型群眾性活動由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的,承辦者應當簽訂承辦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並確定主要安全責任人。
第九條 鼓勵承辦者招募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聘請安全保衛、電力、通訊保障等專家從事安全工作。
第十條 承辦者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進行安全風險預測,制定並落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二)建立並落實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三)配備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四)按照負責許可的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承辦者有權拒絕其進入;
(五)組織實施現場安全檢查,保障活動場所內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築物的安全,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
(六)按照核準的活動場所容納人員數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門票;
(七)落實醫療救護、滅火、應急疏散等應急措施並組織演練;
(八)及時勸阻和制止妨礙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行為,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九)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物資、經費等必要的保障;
(十)接受公安機關和上級主管單位等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 場所管理者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准和安全規定,並向承辦者提供場所人員核定容量、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使用安全的資料、證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保障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車場地,並維護安全秩序;
(五)保證場地的安全防範設施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要求相適應;
(六)不得向未取得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提供活動場所。
臨時搭建的設施,場所管理者應當組織安監、質監等有關部門驗收合格;超出場所使用范圍臨時佔用的場地、臨時增加的輔助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人員承擔下列安全責任:
(一)實施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啟動應急照明、廣播和指揮系統;
(三)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熟練使用消防器材。
第十三條 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社會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響社會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不得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三)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出入場安全管理規定,接受安全檢查;
(四)服從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不得圍攻裁判員、運動員等人員,不得向場內投擲雜物。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規范;
(二)審核承辦者提交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申請材料,實施安全許可;
(三)制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四)指導對安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
(五)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場所組織實地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六)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對活動場所及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實施指導、監督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七)依法查處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八)建立大型群眾性活動不良安全信息記錄制度,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二)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大型群眾性活動進行審批、審核;
(三)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與其職責相關的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 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不滿1000人的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主動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並依法履行相應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大型群眾性活動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超過5000人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跨縣、市(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承擔安全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安全責任人,制訂安全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承辦者應當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許可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申請書;
(二)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活動方案載明活動的承辦者,舉辦的日期、內容、規模、時間、地點、人數、入場券發售辦法等;
(四)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五)場所管理者提供活動場所的場所租賃、借用協議等證明;
(六)按照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提交審核、審批的文件;
(七)其他與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的相關材料。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有資質、資格要求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資質、資格證明。
第十九條 承辦者制訂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活動的時間、地點、人數、規模、內容及組織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員情況、數量、任務分配、崗位職責和識別標志;
(三)活動場所建築安全和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動場所可容納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五)治安緩沖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
(六)入場票證管理、查驗措施及入場人員的安全檢查措施;
(七)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八)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九)安全工作經費預算;
(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一)其他與安全工作有關的內容。
第二十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提交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收到大型群眾性活動申請材料之後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公安機關對受理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活動場所、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許可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決定,書面說明理由。
大型群眾性活動情況復雜、影響重大,在7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日,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同一承辦者申請年度內預計在相同地點舉行相同內容的多場次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公安機關可以一次許可。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對各場次活動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安全許可:
(一)承辦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承辦者提交安全保衛能力證明;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內容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德;
(四)具有符合規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五)依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審核;
(六)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條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規模的,應當依照規定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時間,推遲舉辦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舉辦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提前舉辦的,應當在新定舉辦活動舉辦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經公安機關同意方可變更。
承辦者取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書面告知作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並交回公安機關頒發的安全許可證件。
第二十五條 作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安全許可,並應當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承辦者。
承辦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大型群眾性活動許可的,由公安機關撤銷許可,但撤銷許可對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以不予撤銷。
第二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獲得安全許可後,承辦者方可進行廣告宣傳,發放、銷售證件、門票。
變更、取消已向社會公布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向社會予以公告,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進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對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申請人申請聽證的事項,或者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安全許可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作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後,應當在活動舉行前對活動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必要的實地檢查,書面記錄安全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簽字。承辦者、場所管理者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公安機關。經過再次檢查合格,方可舉辦。
公安機關可以會同安監、質監等其他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條 承辦者應當按照安全許可的時間、地點、規模和內容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不得超過公安機關核準的安全容量印製、發售票證,不得擅自將大型群眾性活動轉讓他人舉辦。
活動場所有固定座席的,按固定座席的數量核定容量;無固定座席的,以每人不少於1平方米核定參加人數。承辦者的門票發售量不得超過核准數量的80%,工作證發放量不得超過核准數量的20%。
第三十一條 承辦者應當落實下列安全措施:
(一)在售票處、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設專人負責疏導和安全工作;
(二)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未經批准,禁止使用飛行器或者空飄物;
(三)安裝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
(四)在主席台、觀眾席劃定必要的治安指揮、執勤席位。不設主席台的,劃定相應的治安指揮和執勤區域;
(五)不得隨意改變預案,或者擅自發布不利於安全秩序的信息;
(六)其他與安全工作有關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條 承辦者發現進入活動場所的人員達到核准數量時,應當立即停止驗票;發現持有劃定區域以外的門票,應當拒絕其入場或者勸其退出活動場所;發現持票人員進入觀眾區域,不按指定區域、指定座位就座的,應當勸其到指定區域、指定座位就座;除有執勤工作證件的工作人員可以進入緩沖區域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
第三十三條 承辦者驗票時發現持假票的人員,應當立即向活動現場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發現無票人員和持假票的人員已經進入觀眾區域和緩沖區域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第三十四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發生涉及公共安全的事故、案件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部門。
大型群眾性活動中出現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態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員,憑值勤證件進入活動場所,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承辦者索取門票。
第三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現場人員:
(一)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活動舉辦規模的;
(二)活動場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承辦者拒不整改或者無法及時整改的;
(三)參加人員超過核准數量,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
(四)現場秩序混亂,對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
(五)有可能發生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的。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不滿1000人的群眾性活動進行安全監督管理,發現安全隱患和需要調整補充安全措施的,提出書面整改意見,責令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八條 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活動,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較重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活動,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擅自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經營性活動沒有違法所得的,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場地管理者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經營性活動有違法所得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承辦者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場地管理者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承辦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大型群眾性活動許可的,由公安機關對承辦者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條 承辦者將大型群眾性活動擅自轉讓他人舉辦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活動,對承辦者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受轉讓承辦者,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一條 承辦者發售門票或者發放工作證超過核定數量影響公共安全、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活動,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二條 承辦者或者場所管理者違反本辦法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承辦者在2年內不得申請舉辦同類大型群眾性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有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職責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共安全管理概念,美國稱為「緊急事態管理(Emergency Management)」,澳大利亞和紐西蘭也採用同樣的稱呼,而且內涵基本相通,顯示出美國對其他國家巨大的影響。不過,在許多場合,美國政府部門將「緊急事態管理」與「突發時間管理」(Incident Managemnt)混用,如2004年國土安全部頒布的《全國緊急事態管理系統》就使用了後者。
緊急事態與緊急事態管理
美國關於公共安全管理的相關概念是在同各種災難的斗爭中形成和產生的。「緊急事態」和「緊急事態管理」概念經歷了數十年的時間,其內涵有一個發展和豐富的過程。「緊急事態」一詞在英文中是Emergency,《現代英漢綜合大詞典》解釋為「突然事件;緊急情況,緊急需求,非常時期」;《美國傳統詞典(雙解)》的解釋有兩層意思:一是「A serious situation or occurrence that happens unexpectedly and demands immediate action」,即「要求立即採取對策的意外的緊急情況或事件」;二是「A condition of urgent need for action or assistance」,即「特別急需採取行動或幫助的狀況」。歸納起來,改詞的含義,第一是表達主體是一種事件或者事態,事件的發生和繼續過程較短,事態的繼續過程較長;第二表明主體的狀態的「緊急性」和「突然性」,超出人們的預料,需要立即採取行動,立即提供幫助。美國聯邦緊急事態管理局對「緊急事態管理」定義為:組織分析、規劃、決策和對可用資源的分配以實施對災難影響的減除、准備、應對和恢復。其目標是:拯救生命;防止死亡;保護財產和環境。 全危險方法。全危險方法的意思是利用同一套公共安全管理安排、處理和應對所有種類的緊急事態、災難和民防需求。全危險方法是伴隨著公共安全管理體制的形成而形成的。全危險方法是一套系統能夠確保最經濟的安全管理成本。能保保證公共安全的基本需求。能夠實現統一高效的指揮和運作。
綜合緊急事態管理系統
綜合緊急事態管理系統主要達到四個目標:促進聯邦、州、地方和種族政府的充分很做,為實現共同的全國目標為各級政府提供靈活性;加強對已知的緊急事態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實現緊急事態管理規劃向州、地方和種族政府主流的決策和行動體系的更完美的整合。
緊急事態管理的生命周期或四階段理論
自從緊急事態管理專職機構誕生以來,對緊急事態的管理就不再僅僅是准備和應對行為。美國全州長協會(National Governor Association)在20世紀70年代提出了全危險方法後,很快被剛成立的聯邦緊急事態管理局接受,它依據災難的周期,將緊急事態管理的活動、政策和項目分為四個功能區:減除(mitigation)、准備(preparedness)、應對(response)和恢復(recovery),這就是經濟事態管理的生命周期理論或四個階段理論。
「有恢復能力的社區」理論
「有恢復能力的社區」理論是美國學者提出的,除了美國緊急事態管理學院的教科書《建立具有恢復能力的社區》中提出了關於它的概念意外,還找不到其他官方的解釋。

④ 旅遊業治安管理系統的網址是什麼啊
有旅行社管理系統、景區管理系統、導游管理系統,暫時還沒有旅遊業治安管理系統。
你需要的可能是旅館業治安管理系統吧? 有很多軟體服務供應商,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購買,然後和當地公安系統對接~~
⑤ 避免旅遊公共安全事件的方式,要注意哪些方面
避免旅遊攻略,全世界的方式要注意的是個人方面要注意安全,並且國家政府都需要做好一定的安全規定
⑥ 目前我國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
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旅遊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旅遊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6)旅遊公共安全體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是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
旅遊法調整旅遊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以旅遊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調整旅遊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及旅遊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單行旅遊行政法規 和部門規章 。
旅遊法概念,既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包括地方的法規;既包括本國制定的法律、法規,也包括經我國政府簽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等。
⑦ 旅遊安全事故和旅遊公共安全事件的區別
旅遊安全事故,是指在旅遊活動的過程中,由自然或人為原因所引起,造成旅遊者人身或財產損失,並由此導致有關當事人相應法律責任的事件。
旅遊安全事故從程度上可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輕微事故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者。
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重傷或死亡,或經濟損失在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者。
特大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傷多人,或者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者,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⑧ 自駕游興起,傳統旅遊服務體系遭受哪些沖擊
第一,自駕游對景區體系的挑戰。
我國的旅遊景區體系廣義來說包括了各類A級景區、國家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遺產和世界自然遺產、國家地質公園、國家森林公園、歷史文化名城等多套相互交叉又有所不同的系統。
自駕游是多數是無景點度假旅遊,自駕游的發展打破了傳統的景區體系,而使得自駕線路、風光帶、河(海)濱廊道、區域內環線受到關注;一些冷點的、新興的地區代替傳統景區成為旅遊線路節點。高流動性和隨機性強,使得自駕游流動從點到面擴散,很難被限定在一個固定的景區或線路上。對游覽的需求甚至在沿途就已經被滿足。
從國際范圍來看,無論是在自駕游發展歷史上占據一席之地的美國66號公路,風景優美的加州1號公路,還是中國近兩年興起的草原自駕線路「草原天路」,都是典型的線路型產品。 雖然當前國內自駕游在流向上仍有相當大的比例流向A級景區,尚未顯現出市場分層、分流的變化。但這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當前國內自駕游專項產品缺乏,相當部分的市場需求被抑制和轉移的結果。
第二,自駕游對旅行社體系挑戰巨大。
散客化趨勢對旅行社體系沖擊巨大,個人出遊是我國當前自駕游的主流形式,超過一半,佔54.12%,其次是自駕游俱樂部組織出遊,佔13.32%,通過旅行社出遊9.64%,相關網站和車友會佔7.91%,4S店6.53%,廣播、報紙平面媒體3.1%,自駕游組織者的多元化趨勢非常明顯,這是對傳統旅行社的巨大挑戰。
在攜程等OTA和自駕游俱樂部的雙重夾擊之下,我國旅行社行業發展處境困難,截止2014年,全國26650家旅行社,利潤只有33.22億元,同比增長1.52%,是名符其實的微利行業。一些旅行社關注到自駕游領域的商機,紛紛設立自駕游部門,建立全國的自駕游銷售網路,但往往因「玩法」不同,知難而退。
自駕游遊客的招徠、組織、服務、互動、導游等較之旅行社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自駕遊客通常通過新媒體的方式招徠、通過搭建平台,維護社區,提高客戶黏性,服務社區用戶而達到多元化盈利的目的,這和以往的旅行社賺取差價的模式存在很大的不同。
第三,自駕游對住宿體系的挑戰。
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形成了包括高端酒店、經濟型酒店、青年旅社、民宿、酒店式公寓、短租房、木屋等多種類型的住宿產品譜系。自駕游對傳統住宿業的挑戰在於,第一,面對占據半壁江山的自駕游市場,傳統住宿業需要考慮自駕客人的需求,進行設施和服務的改造和升級。第二,圍繞自駕游需求而形成的新的住宿業態,對傳統領域將構成一定的沖擊。
在住宿產品譜系中,民俗、客棧、木屋、帳篷等均屬於非標准性住宿,當前這一部分在國內發展迅速,豐富和完善了我國住宿產品類型,但同時也對傳統的住宿業態構成了一定的沖擊。
在自駕游領域,圍繞自駕遊客、房車遊客等建立的汽車營地和露營區,無論從經營模式還是地理布局上,都打破了以往的住宿業的運營方式,成為未來最具投資潛力和發展前途的領域。此外,特別是以airbnb為代表的共享經濟發展,成為非標准住宿的集中平台,推動了個人住宿供給,也將對傳統體系帶來挑戰。
第四,自駕游對旅遊交通體系的挑戰。
有別於團隊旅遊時期,空運、水運、鐵路加大巴車的交通模式,自駕游通常以汽車為交通工具,以高速路為依託、包括一部分的國道、省道甚至鄉村公路。在交通上通常是小尺度、多節點、一程多站式的行程設計。也有相當部分的自駕游以「飛機+租車」、「高鐵+租車」的方式開展,這種散客化的旅遊方式,要求長途和短途交通之間的高效轉換,多種交通工具之間的自由轉換。這對交通設施和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隨著自駕遊客的增多,一程多站式的交通方式更為普遍,在一些路段,以往以貨運為主的道路服務體系不再能夠滿足遊客的需求,這就對高速路服務區的休閑化改造提出了要求,同時也要求在國道、省道及鄉村公路,增設更多的驛站、休息點、加油站、觀景台、充電樁等設施和服務。
第五,自駕游對旅遊零售業的挑戰。
同傳統團隊旅遊購物不同,自駕遊客購買的數量、種類、場所都發生了變化。從數量來說,當前自駕游群體是中國的中上收入階層,遊客購物隨意性強,再加之汽車後備箱儲存空間大,如果目的地旅遊商品開發得當,會吸引自自駕遊客裝滿後備箱,購物消費的潛力巨大。
從種類來說,自駕遊客更傾向購買目的地的土特產、有機食品、特色商品,甚至是大件商品,而非以往便於攜帶的旅遊紀念品。例如,烏蘭察布市的特色產業皮草服裝成為除了草原風情之外,最為吸引自駕遊客的重要因素。 並且,在專業的戶外自駕中,自駕遊客還會添置更多的汽車用品,如嬰兒座椅、導航儀、手台、防滑鏈、維修工具、帳篷、休閑服裝、燒烤設施等車載用品和戶外活動用品。
從購物場所看,自駕遊客交通方便,更深入目的地的城鎮和鄉村,更傾向於在當地人購物的場所進行消費。這對傳統的旅遊商品開發、銷售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第六,自駕游對公共服務體系的挑戰。
自駕車旅遊需求是人-車雙核驅動的,人的需求包括食、住、游、購、娛、信息、安全、醫療等多個方面;車的需求包括了路(路網、路況)、加油、停車、修理、救援等方面, 這些方面的服務,有的是需要私人部門提供的,有的是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
以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是人車分離的兩個系統,但是,自駕游需求興起之後,人-車互動合一而產生了一系列新的需求,能夠填滿後備箱的購物需求、露營地、汽車旅館、汽車娛樂、公共安全救援、交通服務等。
這對原有並不太完善的旅遊公共服務體系構成很大的挑戰,需要打通旅遊者公共服務和車輛公共服務兩個體系,並在未來圍繞人-車兩個要素來配置和布局公共設施和服務,在旅遊咨詢服務、旅遊交通服務、安全保障服務、衛生醫療服務、緊急救援服務等方面做出突破性的創新。
⑨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9)旅遊公共安全體系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