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生產大檢查通知
❶ 旅遊車分公司安全生產會議怎麼寫
旅遊車分公司安全生產會議南召時記錄就可以了
❷ 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領導組工作職責 在市運管局安委會和縣交通局安委會的領導下,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政策、文件、精神,制定安排全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安全監管工作的計劃、任務,指導全縣道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監管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檢查,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安全生產領導組辦公室工作職責 縣所安全監管領導組(以下稱:安監組)辦公室設在客運站,是全所安全監管領導組的辦事機構。 在安監組的領導下,承擔和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轉發和傳達上級安全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制定全年和階段性的工作安排和計劃;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安全宣傳、培訓;編報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告;具體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召開安全例會;應急救援體系。 客運管理站安全監管工作職責 (1)認真履行「三關一監督」職責,按照「誰分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一崗雙責」,按照職責范圍,結合日常工作,做好客運企業、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監管工作。 (2)負責對客運企業、汽車客運站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規定及安全工作會議精神的監督檢查。 (3)對客運企業的安全檢查,對春運、黃金周等重要時段的安全工作做具體安排,並監督企業落實。 (4)根據所安監組指令對客運事故、旅遊客運事故和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5)按規定時間及時組織相關企業召開安全例會。 貨運管理站安全監管工作職責 (1)認真履行「三關一監督」職責,按照「誰分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一崗雙責」,認真做好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物流中心和貨物集散地的安全監管工作。 (2)負責向道路貨運企業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物流中心宣傳貫徹安全工作、會議的精神,並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安全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車輛、人員的各項規定,確保車輛和人員符合國家標准。- (4)負責對貨物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物流中心的安全應急預案的制度、修改、完善。 (5)配合所安監組對道路貨運和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6)按規定時間及時組織相關企業召開安全例會。 維修管理站安全監管工作職責 (1)認真履行「三關一監督」職責,按照「誰分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一崗雙責」,做好汽車維修企業安全監管工作。 (2)負責向汽車維修企業傳達貫徹安全工作、會議的精神,並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汽車維修救援應急預案的制定、修改和汽車應急救援網路的建設。 (4)按時完成所安監組或辦公室交辦的有關工作。 駕培辦安全監管工作職責 (1)認真履行「三關一監督」職責,按照「誰分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一崗雙責」,做好駕駛員培訓企業安全監管工作。 (2)負責向駕駛員培訓企業傳達貫徹安全工作、會議的精神,並進行監督檢查。 (3)建立和完善營運駕駛員有效的安全考核、獎懲、退出制度機制,對營運駕駛員實行動態監管,提升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綜合素質。 (4)完成所安檢組和辦公室交辦的有關工作。 辦公室安全監管工作職責 (1)宣傳貫徹上級部門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 (2)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職責制度。起草安全生產監管文件,搜集上報有關安全生產相關資料; (3)負責本單位防火、防電、防盜等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4)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安全監管工作; (5)完成安監組和辦公室交辦的有關工作。 寧武縣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為了加強交通運輸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掌握動態,提出安全工作要求,排除事故隱患,特製訂安全例會制度。 一、參加人員:所長、分管副所長、各科、室、中心、隊長、安全員、各企業主要領導、安全分管領導、安全員,個體旅客運輸經營戶。 會議主持:分管副所長。 二、會議時間:每月25日。 三、會議地點:運管所會議室。 四、會議內容、議程: 1、各科、室、中心、隊、企業匯報本季度安全生產形勢和制度執行情況,以及下季度的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2、傳達、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 3、通報安全生產動態,分析安全生產形勢,討論安全生產有關問題。 4、對發生的事故進行分析,提出安全防範措施和工作要求。 5、所領導布置下一階段安全生產有關工作。 五、會議記錄 1、會議實行簽到制,與會人員須親筆簽到。 2、會議由所安全員進行記錄,內容應詳實、客觀。 3、與會人員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及時傳達落實。 安全生產專項會議制度 一、參加人員:所長、分管副所長、各科、室、中心、隊長、安全員、各企業安全分管領導、安全員、其他人員另行通知確定。其中所長視情參加。 會議主持:分管副所長。 二、會議時間: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召開。 三、會議地點:運管所會議室。 四、會議內容: 1、傳達、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專項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 2、通報安全生產動態,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討論安全生產專項工作開展方式。 3、所領導布置安全生產專項工作任務。 五、會議記錄 1、會議實行簽到制,與會人員須親筆簽到。 2、會議由所安全員進行記錄,內容應詳實、客觀。 3、與會人員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及時傳達落實。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為增加並提高運管全體工作人員、幹部職工和運輸企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意識,特製訂本制度。 一、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針對本所實際,每年制訂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1、教育培訓對象:實行分級培訓。我所幹部職工、各企業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安全員以及特殊工種人員的教育培訓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運管所及相關主管部門組織,各企業普通幹部職工、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由各企業自行組織。 2、教育培訓內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文件;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各類應急預案;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台帳管理;安全生產專項業務知識、技能。 3、教育培訓學時:教育培訓2天及以上為長訓班,由組織單位組織參訓人員進行結訓考試;教育培訓1天以下為短訓班。 二、堅持從業人員「先教育再上崗、有上崗證要求的必須持證上崗」的原則,各運輸企業應對所有從業人員實施年度安全教育培訓。 三、教育培訓實行簽到制,參訓人員必須按時親筆簽到。 四、建立完備的安全生產培訓台帳,做到資料齊全。 五、運管所不定期對各單位的教育培訓、執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督察和考核。 安全督查(檢查)制度 為保障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到實處,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和現場管理,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妥善加以整改,保證經營生產和管理安全,特製定本制度。 一、運管所成立安全生產督查(檢查)領導小組,所長任組長,各副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所各科室負責人組成。 二、每月組織不少於一次對各相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現場督查和不定期檢查。所長帶隊督查(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分管副所長每月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三、督查(檢查)的主要內容: 1、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3、現場消防安全設施完好情況; 4、現場工作人員是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工作,有無違章現象; 5、駕駛員、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6、重大隱患和危險源整改、監控情況; 7、事故處理和事故隱患整改情況; 8、安全管理工作台帳、各項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情況; 9、督查(檢查)有關安全生產應該督查(檢查)的有關事宜。 四、對督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事故隱患及時指出,責令立即整改。 五、對重大事故隱患應當開具安全事故隱患督查通知書,立即或限期整改。督查(檢查)人員、被督查(檢查)單位負責人必須在事故隱患督查通知書或安全管理監督檢查記錄上親筆簽字。其中督查通知書一式兩份,督查(檢查)小組、被督查(檢查)單位各一份。 六、被督查(檢查)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整改情況進行書面反饋;督查(檢查)人員應當對隱患整改情況及時進行復查、驗收。 七、各督查組應在每次督檢工作完成後,形成書面材料,及時進行登記匯總造冊。 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安全事故處理應當嚴格遵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 三、事故調查 1、本所及各企業單位發生的職工輕傷、重傷事故以及道路運輸企業發生死亡1人的運輸安全事故,由相應單位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有關人員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本所及各企業單位發生的職工死亡事故以及道路運輸企業發生的死亡2人及以上的運輸安全事故,由運管所上報至上級機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部門負責處理。 2、在傷亡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理。 五、建立安全事故檔案,做到事故報告、事故調查、事故處理結案等記錄和內容詳實、齊全。各單位發生的重傷事故以及道路運輸企業發生的死亡1人的運輸安全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結案後5天內把所有資料整理後報運管所備案。
❸ 集合工作實際,淺談如何做好旅遊安全生產本職工作
不知道你是做景區的還是做旅遊的。我從旅遊方面說。
無非就是如何保障遊客的人身安全嘛,將採取哪些措施保障。
個人認為一是景區選擇(比如要選擇靠譜的,知名的,別往那種不知名的景點帶;還有比如夏季就要避免去海邊或做好措施,因為有台風這種提前預判)
二是路途上的安全,如選擇有資質的交通公司之類的;
三是做好導游的培訓,讓導游充分發揮安全帶頭人的作用;
四是做好遊客的培訓,遇見緊急事情應該如何做。
❹ 縣旅遊局對景區怎樣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檢查的內容:
是否建立安全管理體系;
是否具有事故應急預案,
危險部位安全防護措施是否到位;
安全的定期檢查是否實行;
各項消防措施是否到位;
謝謝
❺ 具體的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與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交通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省交通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交通系統各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審批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做到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確,責任落實,經費保障,人員到位,設施齊全。
第五條 各單位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鼓勵和支持各單位進行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安全生產管理先進技術,完善安全生產設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六條 對發生重特大生產事故的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事故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各單位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安全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生產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機構或指定部門負責安全工作,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各單位在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研究安全形勢,防範各類事故發生,解決安全工作中的問題。
(四)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推廣應用安全管理新技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組織安全檢查活動,督促安全隱患整改。
(六)做好「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的各項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八)查處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九)組織安全生產知識競賽活動,做好「安全生產月」等活動的各項工作。
(十)定期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第十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有關行業管理機構應加強行業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及時向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及上級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生產事故,同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海事管理機構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統一監管制度和信息通報及溝通協調機制。
2、負責船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監督檢查船舶的船員配備、持證、適任、值班等情況。
3、負責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工作。負責船舶登記管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監管管理工作。
4、負責運輸船舶的安全監管工作和船舶的進出港簽證。
5、負責通航水域安全監管工作,對內河交通密集區域、多發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遊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加強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宣傳,督促港航企業加強安全管理。
7、負責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組織開展水上安全檢查,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
8、負責航道、錨地、安全作業區、施工作業區等區域的現場安全監督和秩序管理。維護水上游覽區、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的現場通航秩序。
9、監督檢查轄區碼頭、泊位安全狀況,監督轄區錨地、航道、調頭區、泊位水深情況。
10、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情況,處理轄區內船舶、設施的違法行為。
11、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適裝許可及現場監督。
12、負責助航標志的監督管理。
(二)航運管理機構
1、負責水路運輸單位安全資質的審核把關工作。
2、負責水路運輸單位的安全監督工作,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查處重大客、貨運輸事故。
3、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並負責監督檢查。
(三)運政管理機構
1、負責道路運輸安全工作,建立運輸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2、制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3、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准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做好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資質審核、運輸車輛安全資質審查和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的源頭管理工作。
4、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研究安全生產情況,並提出相應措施。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制度,整改事故隱患。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查處重特大道路運輸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7、做好「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的道路運輸安全工作,保障運輸安全。
8、組織開展培訓工作,定期對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工作業務培訓。
9、運用現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對車輛的靜態管理和動態控制,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發生。
10、維護汽車站秩序,監督汽車站做好「三品」檢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時填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統計報表。
(四)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管理機構
1、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2、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審。
3、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三項人員考核(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查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5、受理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1、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2、監督檢查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3、監督檢查公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標志、警示標志、繞行標志或修建臨時便道,以保證車輛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要求。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
4、公路養護工作應當按照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保證公路、公路橋涵及各類公路附屬設施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5、定期對養護的公路橋梁進行檢查。公路橋梁經檢測荷載等級達不到原標準的,應當設置明顯的限載標志,並及時進行維修和加固;經檢測發現公路橋梁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設置禁止通行和繞行標志,並及時採取修復措施。
6、公路標志、標線應當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准。對損壞的公路標志,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更換;因技術等原因無法按時修復、更換的,應當設置臨時公路標志。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實行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門應與所屬單位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並加強考核工作。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層層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把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基層單位、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崗位、每一個工作人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安排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宣傳、安全培訓、安全獎勵等方面的經費,並納入年度單位財務預算。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部門應配備專用電話、傳真機、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交通工具等必要的辦公設備。
第十五條 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實行安全例會制度。
各單位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對客運駕駛員每周一次例會、貨運駕駛員每月一次例會。
第十七條 各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會議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會議主持人、會議議題、議定事項和到會情況等。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應對轄區內交通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檢查分為綜合性檢查和專項檢查兩類,檢查方式為明查與暗訪相結合以暗訪為主、行政領導檢查與專家檢查相結合以專家檢查和評價為主,檢查的主要內容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實、查現場、查隱患、查整改、查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每半年應組織一次綜合性安全檢查,重大活動、重要時段、根據上級要求或視情節進行專項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性檢查,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檢查,重點部門每天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 安全檢查實行登記制度,其內容包括:被檢查單位、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項目、檢查部位、隱患情況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條 安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當時不能整改的,要下達《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要下達《停業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和整改期限,並由安全檢查負責人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
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檢查人員應通知行政審批部門撤銷其原審批。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對安全檢查所發現的隱患,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被檢查單位應向檢查單位寫出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應當向檢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按重新規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檢查單位的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後,檢查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經復查後仍有安全隱患的,給予停業等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實行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制度。其內容包括:上級檢查單位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復印件、安全隱患整改負責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資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體監控(管理)負責人等。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要依法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堅持原則、秉公執法、清正廉潔,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五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責的部門、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核准、許可、認證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
第二十六條 實行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考核制度,逐級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類。
對完成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及考核合格的單位要給予獎勵。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
安全生產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考核標准》執行。考核實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為優秀,900分至800分為合格,80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參加「安全生產月」等安全活動,做到組織領導落實、活動方案具體、保障措施得力,活動效果明顯。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要重視安全信息報送工作,及時、准確、全面地報送各種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總結(春運、黃金周、重大活動、安全生產月、專項治理等)、事故報表、安全教育培訓、典型材料、簡報等。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檔案,並實行專人管理。
安全檔案內容包括:本單位基本情況、安全組織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情況、安全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情況、安全會議情況、安全活動情況、安全獎懲情況、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等資料。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掌握安全防護措施和安全技術特性。
第三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堅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結合、專項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結合、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相結合。安全宣傳教育覆蓋面不得低於95%,確保培訓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應接受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管理知識。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應建立安全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舉辦單位、學習內容、人員簽到冊、考試試卷及考核成績等。
第五章 舉報與獎勵
第三十六條 建立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件地址,受理舉報人的舉報。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受理舉報時應將舉報事項、時間、地點、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舉報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清楚。
第三十七條 群眾舉報的事項,要及時核實和處理,核實和處理情況要形成書面材料。被舉報單位要認真整改舉報事項,並將整改情況上報查處部門。
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在受理舉報後10日內予以答復。
第三十八條 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要嚴格保密,不得向被舉報單位和社會泄露舉報人情況。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單位或人員,由交通主管部門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舉報范圍包括:
(一)不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資格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依法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排上崗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的;
(五)發生重、特大事故後,事故單位或者有關人員破壞、偽造事故現場,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六)其他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對舉報的事項經調查屬實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給予舉報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獎勵。
第四十一條 舉報事項調查屬實的,應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舉報獎金。
舉報者憑本人有效證件到指定部門領取獎金;委託他人代領獎金,代領人應出示本人和舉報者的有效證件。領取獎金的期限為一個月,逾期不領的,按無人領取處理;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領取的,須出具相關證明。
對同一事項的舉報只獎勵一次,獎勵對象為首先舉報者。
第六章 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單位無力搶救時,應當立即請求就近的救護、醫療單位及有關部門救援。
嚴禁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應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上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應在2小時內上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應在4小時內上報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應在6小時內上報省交通廳。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
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傷亡人數、事故原因、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等情況。
事故具體情況調查清楚後,書面補報事故的詳細情況。
第四十四條 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有關人員應趕赴現場,調查事情情況,汲取事故教訓,制定預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要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汲取不放過)」原則分析事故原因,查處事故責任人,總結經驗教訓,採取整改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重特大事故的責任追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3.21 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3.21.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對車輛、船舶的具體要求。
本規定適用全區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本規定引用的法律標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以保證道路交通安全。
2)嚴禁超速行駛、無證駕駛、疲勞駕駛、違章超車、違章停車、夜間違章使用燈光、違章超載、酒後駕駛、逆向行駛及駕乘兩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等違章行為。
3)嚴禁無《道路經營許可證》從事營業性公路客運、貨運、汽車維修、搬運裝卸、運輸服務和駕駛員培訓。嚴禁無《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嚴禁貨運農用車、農用三輪車、三輪摩托車等非客動車輛營運載客。
4)農機部門要加強對拖拉機(變型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整治。
5)對事故多發地段,公路管理部門要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和標線,健全公路路口信號燈或讓行標志。
6)交通運輸企業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嚴禁疲勞駕駛,嚴禁技術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營運車輛參加營運,嚴禁客運車輛超載運輸。
7)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對交通運輸企業的的監管,對嚴重違反交通法的司機和車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駕駛資格,並通知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停止或取消其營運從業資格。
8)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要求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嚴格遵守。開展交通安全「四進」活動,即:交通安全進村、進企業、進社區、進學校。加強和提高車主、業主.、駕駛員和群眾的遵紀守法意識和文明交通素質。
3.21.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水上交通的船舶必須嚴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確保水上交通安全。
2)嚴禁船舶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嚴禁短途無證客船運輸、非客船載客運輸。嚴禁船舶帶病運行。嚴禁船舶惡劣天氣營運和冒險航行。
3)取締無船舶證書、無船名、無港藉標識的船舶。打擊「三無」船舶非法運輸。
4)渡口設置單位必須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按規定辦理《渡口設置許可證》、《渡口登記證書》、《渡口檢驗證書》和《渡工(船員)證書》方可從事渡運。嚴禁無證渡運。
鄉鎮船舶必須遵守《江西省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實施細則》,同時鄉、鎮政府必須建立、健全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機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5)水上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管,整治水域通航環境,嚴禁佔用航道捕撈、養殖、采砂、淘金等行為。
6)取締非法灘塗造船,及時打擊新出現的非法灘塗造船場點。
7)水上交通安全執法檢查的是「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遊船。危險品運輸船。
檢查內容:
(1)有關船舶證書是否齊全、合格有效、船證相符。
(2)船舶是否超載乘客。
(3)船舶是否在核定的航線上渡運。
(4)船員證書是否合格有效、人證相符,船舶配員是否符合規定。
(5)船舶經營資質,是否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
(6)是否超載運輸。
(7)加強對水上運輸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以強化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技能。散裝液貨船人員應通過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訓,持有《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方准上崗作用。
3.22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規定
3.22.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具體內容。
本規定適用於全區各旅遊景區。
3.22.2 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應制定景區安全責任制,明確規定領導、部門、員工各自的崗位安全職責。
3.22.3 建立景區安全檢查制度;進行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法規政策的情況、景區安全管理、安全條件、存在的隱患等方面的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1)對各級領導、部門、員工落實安全責任制、安全培訓、崗位安全技能方面進行檢查;
2)對景區的環境、標志、安全設施方面進行檢查;
3)由企業領導組織採用座談分析、項目對照的方式對企業的安全機構、人員、職能、制度、經費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進行全面系統檢查,促使企業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外,每年應定期進行2—4次群眾性大檢查。包括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
5)開展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檢查要有台帳記錄。依靠群眾邊檢查、邊改進,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排除。
3.22.4 制定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企業員工包括各級領導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後方能上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訓教育規定》的要求進行。特殊工種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經考試合格後執證上崗。
3.22.5 景區內有潛在危及遊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提醒遊客注意安全。在危險地段要安置防護設施以保證遊客的安全。
3.22.6 景區內的纜車、高架索道等設備,必須符合有關安全標准,並應經常檢查保養,確保安全運轉。
3.22.7 要制訂突發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可能發生的旅遊安全事故制訂相對應的援救措施。景區內應備有常用應急葯品,以便能及時為遊客提供幫助。
3.22.8 景區必須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對景區進行經常性的巡查,發現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管理部門。並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排除隱患,確保景區安全。
景區環境必須清潔、干凈,及時清除旅遊垃圾,保護景區不被人為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