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重大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A. 旅遊安全事故的分級 及其級別標准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名遊客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名遊客以上30名遊客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名遊客以上10名遊客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名遊客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B. 導游在旅遊安全事故處理的一般步驟是什麼
旅遊事故發生後,一定要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處理。依照《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旅行社在接待旅遊團體過程中,發生旅遊安全事故後,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1、組織緊急救援
在場的導遊人員應冷靜、沉著地協同有關部門搶救重傷員和扼止事態的繼續發展。
2、立即報告
導遊人員應立即向所在旅行社和有關消防、公安、交通部門報告,旅行社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報告組團旅行社。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後,要盡快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對重大、特大旅遊安全事故,要同時向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即在24小時內寫內書面報告,報上述部門)。
3、保護事故現場
在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公安部門人員尚未進入事故現場前,如因搶救工作需移動物證時,應做好標記,並盡量保護事故現場的客觀、完整。
4、妥善地做好旅遊安全事故的善後工作
(1)確認傷亡人員
事故報告單位在組織救授的同時,應檢查傷亡人員的團隊名稱、國籍、姓名、性別、年齡、護照號碼及國內外保險情況,作書面記錄。
(2)通知外國使、領館及傷亡者家屬、海外組團社
如有死亡事故發生,傷亡者中有來自海外的旅遊者,有關單位應迅速通過外事部門通知傷亡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和死難者家屬;同時通過國內組團社通知有關海外組團社。
慰問傷者及接待傷亡者家屬
事故發生後,接待社、組團社及有關部門應派人前往醫院慰問傷員;海外傷亡者家屬抵達後,有關部門、接待社或組團社要向其提供必要的食宿和交通條件,並前往住地表示慰問。
向傷殘者或傷亡家屬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責任方及主管部門負責聯系有關部門向傷殘者或傷亡者家屬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由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向傷殘人員出具「傷殘證明」;
由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向傷亡者家屬出具「死亡證明書」、搶救經過「診斷書」或「病歷摘要」,若死者家屬或其所有國駐華使、領館提出解剖要求,則應向其出具「解剖結果證明書」;對於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的法醫出具「死亡鑒定書」。須注意的是以上證明必須與死因相符。
屍體處理
對死因尚未明確的傷亡者的屍體要做好防腐、冷凍處理,妥善保存。對死因明確的傷亡者屍體的處理,應尊重其家屬的意見,可在當地火化,也可同意將屍體運送出境。但對嚴重腐敗的屍體或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屍體,必須就近火化。
若屍體在當地火化,應由死者家屬或所在國駐華使、領館提出書面請求並簽字,再由醫院出具「死亡證明書」或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的法醫出具「死亡鑒定書」,到民政部門開具「火化證明書」後進行,骨灰盒交簽字者帶回或運送出境。
若遺體遣返回國,則除了具備「死亡證明書」或「死亡鑒定書」外,還必須由醫院出具「屍體防腐證明書」,及防疫部門檢疫後出具的「棺柩出境許可證」。
(6)死者遺物的清理
對死者的遺物,應由死者同行人員及其所屬國在華使、領館人員和我方人員共同清點。若無同行人員及使、領館人員在場,可請公證人員到場。清點完畢,列出清單,由清點人員逐一簽字,並辦理公證手續,一式數份。遺物移交時,請接受遺物者出具收據,並註明接受地點、時間、在場人員等。若死者有遺囑,應將遺囑拍照或復印留存,原件交死者家屬或所有國駐華使、領館。
(7)事故的調查
事故調查的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事故的性質和責任等內容。
( 8 )寫出書面總結報告
書面總結報告應包括:事故調查結果;事故處理經過;善後工作的進行及傷者、死者家屬和有關人員的反映;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建議;提出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檢查事故的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等內容。
5、理賠
根據《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於外國旅遊者的賠償,按照國家有關保險規定妥善處理。」有關理賠問題這里不作詳細敘述,本書將在本章第四節內容專門闡述。
C. 入境旅遊發生重大事故像哪些部門報告
導游證實務考點歸納: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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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遊安全事故的概念及等級
(一) 概念:在旅遊活動的過程中,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
(二) 等級:
1. 輕微: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2. 一般: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10萬(含1萬)元者。
3. 重大: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或旅遊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100萬(含10萬)元者。
4. 特大: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者,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二、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
(一) 處理原則:①迅速處理原則;②屬地處理原則;③妥善處理善後原則。
(二) 處理程序:
1. 旅遊安全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
①立即報告;②保護現場;③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偵查;④有關單位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處理。
2. 重大旅遊安全事故處理原則和程序:
處理原則:由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牽頭協調有關部門,以及事故責任方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必要時可成立事故處理領導小組。
處理程序:①事故報告單位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②做出標記,盡量保護事故現場的客觀、完整。如有傷亡,應立即組織醫護人員搶救,及時報告當地衛生部門;事故報告單位應確認傷亡人員的身份及保險情況,並進行登記。如有死亡,注意保護好遺骸、遺體。對事故現場的物品,要認真清理和保護並逐項登記造冊。③在處理過程中,責任方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聯系有關部門為傷殘者或傷亡者家屬提供有關證明文件;④如果傷亡者中有來自海外的旅遊者,責任方和事故報告單位在對傷亡人員清楚後,要及時報告當地外事部門及國家旅遊局,由當地外事部門或國家旅遊局負責通知外方,而有關組團旅行社應當及時撫慰傷亡者家屬。
3. 特大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程序:適用於國務院發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①報告;②現場保護;③調查。
D. 旅遊安全事故的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
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導遊人員與有關人員應全力以赴,進行救援,採取一系列不可能的手段,盡最大的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務損失,把事故造成的不利影響降低到最小程度,保護旅遊者的基本權益,維護我國旅遊業的聲譽。 在旅遊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中,應恪守保護旅遊者的基本權利和利益為第一位的原則,在具體工作中,要遵循下述基本原則:
(1)、迅速處理原則。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報告單位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工作,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2)、屬地處理原則。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原則上由事故發生地區政府協調有關部門及事故責任方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必要時可成立事故處理領導小組。
(3)、妥善處理善後原則。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要積極處理善後事宜,盡量避免事故造成的損失進一步擴大。 (1)、立即報告。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帶團的導遊人員應立即向所屬旅行社和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接到一般、重大、特大事故報告後,要及時上報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2)、保護現場。一旦發生旅遊安全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一定要配合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方面,嚴格保護事故發生地現場。
(3)、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偵查。當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地方旅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經營單位和人員要積極配合公安、交通救護等方面,查清事故原因,組織對旅遊者進行緊急救援並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4)、有關單位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處理。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旅遊經營單位和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指揮,並採取適當的處理措施。
發生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和特大旅遊安全事故,導遊人員必須立即報告,盡力保護事故現場並在領導指導下做力所能及的事。

E. 旅遊法規案例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
遊客出遊應購買的幾種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旅遊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關於頒發旅遊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的通知
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決定
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
中國海關有關出入境規定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
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管理暫行辦法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准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
自費出國旅遊管理辦法
護照申請審批規定
出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旅遊投訴暫行規定
關於嚴格禁止在旅遊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
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管理規定
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中外合資旅行社試點暫行辦法
旅行社管理條例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
內河旅遊船星級評定規則(試行)
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游樂園(場)安全和服務質量
旅遊汽車服務質量
星級飯店客房客用品質量與配備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旅遊消費官司就地審結
法規:旅遊投訴暫行規定
旅遊投訴小常識
旅遊保險賠償范圍及金額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試行辦法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重大旅遊安全事故處理程序試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法則
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海關對海外來華旅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出境旅客通關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行業對客人服務的基本標准(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規定
F. 超市安全事故報告制度怎麼寫,很著急啊!
第一條 為及時了解和妥善處理好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旅遊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海外旅遊者人身重傷、死亡的事故;
(2)涉外旅遊住宿、交通、游覽、餐飲、娛樂、購物場所的重大火災及其它惡性事故;
(3)造成其他經濟損失嚴重的事故。
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參加「中國旅遊緊急救援協調機構」聯絡網的單位(以下簡稱「報告單位」),都有責任將重大旅遊安全事故上報「中國旅遊緊急救援協調機構」。
第四報告單位在接到旅遊景區、飯店、交通途中或其他場合發生的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報告後,除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外,應同時以電傳、電話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向「中國旅遊緊急救援協調機構」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
第五條 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1.事故發生後的首次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發生的初步情況;
(3)事故接待單位及與事故有關的其他單位;
(4)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
2.事故處理過程中的報告內容:
(1)傷亡情況及傷亡人員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團名、護照號碼;
(2)事故處理的進展情況;
(3)對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關方面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請示或報告的事項。
3.事故處理結束後,報告單位需認真總結事故發生和處理的全面情況,並做出書面報告,內容包括:
(1)事故經過及處理;
(2)事故原因及責任;
(3)事故教訓及今後防範措施;
(4)善後處理過程及賠償情況;
(5)有關方面及事主家屬的反映;
(6)事故遺留問題及其他。
第六條 「中國旅遊緊急救援協調機構」在接到報告單位的報告後,應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情況,並對所請示的問題做出答復。
第七條 「中旅遊緊急救援協調機構」設在國家旅遊局綜合業務司(電話:65234521 傳真:65122096地址:北京建內大街甲9號郵政編碼:100740)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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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旅遊安全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旅遊事故發生後,一定要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處理。依照《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旅行社在接待旅遊團體過程中,發生旅遊安全事故後,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1、組織緊急救援
在場的導遊人員應冷靜、沉著地協同有關部門搶救重傷員和扼止事態的繼續發展。
2、立即報告
導遊人員應立即向所在旅行社和有關消防、公安、交通部門報告,旅行社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報告組團旅行社。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後,要盡快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對重大、特大旅遊安全事故,要同時向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即在24小時內寫內書面報告,報上述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