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法關於酒店安全
㈠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1)旅遊法關於酒店安全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㈡ 旅館業停業整頓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要求從事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停止生產、停止經營的處罰形式。具有下列特點:
(1)責令停產停業是限制和剝奪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為能力的處罰。它要求受處罰人停止正在進行的生產經營及各種業務活動,與罰款、沒收等財產處罰不同,它限制和剝奪的是受處罰人的行為能力,是行為罰的一種。
(2)責令停產停業是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履行不作為義務的處罰。也就是說,受到該種處罰的人負有不作為的義務,即不得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3)責令停產停業通常附有期限要求。受處罰人在一定期限內糾正了違法行為,就可以恢復生產和經營。
㈢ 旅遊法規定酒店是下午兩點退房么
酒店退房時間沒有法律規定的,入住之前和酒店溝通協調好就可以了。一般都是中午12點或者下午14點退房。晚退幾分鍾也是很正常的。
㈣ 旅遊法第79條酒店要做些什麼
七十九、旅遊經營者的安全保障措施。《旅遊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
旅遊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旅遊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遊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1、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標准規定。我國已經制定了一批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准,旅遊行業結合自身特點也出台了相應的規范和標准,旅遊經營者就應當按照這些規定和標准,在建造景點、飯店、提供餐飲、租用車輛等方面,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確保硬體設施符合規定要求,消除各種安全隱患,獲得有關主管部門的經營許可,為旅遊者提供良好的硬體設施和軟體服務。同時,旅遊企業還有制定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比如旅遊者在景區游覽,首先要確保景區安全暢通,在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地段設置警示牌和安全扶手;一旦旅遊者在景區受傷,景區就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快速有效地開展救助。
2、對從業人員進行救助技能培訓。旅遊服務只有更好沒有最好,誰也不敢說旅遊服務絕無瑕疵,百分之百不出現問題,即使旅遊經營者在努力,有時還會發生旅遊安全事故,給旅遊者造成損失。因此,旅遊經營者開展安全培訓,請專業人士來授課,傳授從業人員急救知識,確保旅遊產業人員掌握一定的急救技能,如果發生旅遊安全事故,也可以降低旅遊者和旅遊企業的損失。以旅行社為例,對於導遊人員通常有所謂的「五大員」一說,其中就有「安全員」的要求。當然,我們沒有辦法要求導遊人員像醫務人員那麼專業,它只是要求導遊人員具備一定的初步的急救技能。這在以前只是行業的要求,但現在法律對此明確規定,即成為旅行社的法定義務。
3、對旅遊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評估。所謂的安全評估,就是在對旅遊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進行檢驗和檢測基礎上的評估。對於旅遊產品和服務的檢驗,首先要依靠有關權威部門的技術鑒定,如食品是否安全合格,而旅遊經營者通常無法直接進行檢驗,但旅遊經營者有時仍然有檢驗的義務和能力,仍以旅行社為例,傳統的踩線就是對旅遊產品和服務進行檢驗的最好方法,組團社將旅遊者交給地接社接待,不能簡單地把團隊交出去就可以了,而是應當對地接社提供的服務有直接的體驗,從一個普通旅遊者的角度出發,去考察和體驗旅遊產品和服務是否合理安全,如果任由地接社提供,而不對旅遊產品和服務進行檢驗,將來出現損害旅遊者權益事件的發生,組團社就會因為沒有檢驗旅遊產品和服務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假如地接社提供產品和服務經常發生安全事故,組團社就應當及時調整,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4、旅遊經營者的特別義務。旅遊經營者在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旅遊者時,應當履行較之普通旅遊者更為嚴格的安全保障義務,因為這些旅遊者和璞旅遊者相比,要麼是身體素質較差,要麼是自理能力較弱,要麼是尚未成人,需要得到特別的照顧,旅遊經營者組織接待這些群體時,雖然收取的費用和普通旅遊者相同,但必須給予更多的安全關注,並採取相應的措施,確保旅遊者人身財產的安全。以組織老年旅遊者為例,旅行社就應當為來年旅遊者製作求助卡,上面記載旅遊者的簡單信息和救助方式,一旦老年旅遊者走失,可以得到及時的幫助;旅行社安排的線路不能過於緊張,導遊人員放緩旅遊節奏陪同旅遊者,以適應老年旅遊者的生理需求;旅行社要為老年旅遊團配備醫務人員,隨時照顧身體不適的旅遊者。諸如此類,都是旅行社的特別義務。
㈤ 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3、《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4、《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5、《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6、《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三、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7、《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9、《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四、福建省和旅遊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0、《福建省旅遊條例》

(5)旅遊法關於酒店安全擴展閱讀:
在法律層級上,除了《旅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我國規范旅遊活動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方面,其中還有:
1、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
2、規范旅行社旅遊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等。
3、規范導游和領隊旅遊活動的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4、規范旅遊安全的有《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5、規范旅遊糾紛處理的有《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
6、現行有效調整旅遊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刑法》等。
㈥ 最新《旅遊法》對旅遊業有哪些規定
第三章 旅遊規劃和促進
第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遊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遊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遊發展規劃。
第十八條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遊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遊產品開發、旅遊服務質量提升、旅遊文化建設、旅遊形象推廣、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內容。
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遊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第十九條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遊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劃和建設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遊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對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進行旅遊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維護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並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源保護和旅遊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的旅遊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有利於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推進旅遊休閑體系建設,採取措施推動區域旅遊合作,鼓勵跨區域旅遊線路和產品開發,促進旅遊與工業、農業、商業、文化、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的融合,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旅遊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公共服務和旅遊形象推廣。
第二十五條
國家制定並實施旅遊形象推廣戰略。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國家旅遊形象的境外推廣工作,建立旅遊形象推廣機構和網路,開展旅遊國際合作與交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地的旅遊形象推廣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遊公共信息和咨詢平台,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遊者集中場所設置旅遊咨詢中心,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遊指示標識。
旅遊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建立旅遊客運專線或者遊客中轉站,為旅遊者在城市及周邊旅遊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遊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素質。
㈦ 目前我國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
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旅遊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旅遊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7)旅遊法關於酒店安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是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
旅遊法調整旅遊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以旅遊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調整旅遊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及旅遊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單行旅遊行政法規 和部門規章 。
旅遊法概念,既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包括地方的法規;既包括本國制定的法律、法規,也包括經我國政府簽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等。
㈧ 旅遊法規定酒店或同級可以嗎
可以,但是對消費者來說,酒店或同級的標准難以判斷的。只能說如果酒店是國家認證掛了星級的酒店,相對於消費者來說就容易評判酒店或同級。如果沒有掛星(也就是經常說的相當於幾星等說法),對消費者來說就比較難以判別酒店或同級的說法。
㈨ 旅遊法中涉及旅遊綜合管理制度的規范主要有哪三個方面
《旅遊法》中涉及旅遊綜合管理制度的規范,主要由哪三個方面?《旅遊法》中涉及旅遊綜合管理制度規范的,首先一定要對旅客負責,旅客的安全性跟旅客的舒適性以及旅客的回顧性。
㈩ 我國現行主要的旅遊法規有哪些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遊法律、法規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遊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遊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遊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於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遊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准,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中國政府網-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