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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局關於做好汛期安全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1-06-28 14:28:57

A. 求治安保衛管理網路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教育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高校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治安保衛工作的通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公安部國家糧食儲備局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關於加強糧棉油收購資金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中國農業銀行儲蓄所(櫃)安全保衛工作管理辦法
舉辦體育活動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
鐵路內部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
國有企業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教委、公安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保衛工作的通知
關於印發《國家海洋局涉外活動中安全保衛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
出國(境)船舶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廣播電影電視保衛工作暫行規定
基層金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
郵電部關於郵電公安、保衛幹部實行值勤辦案崗位津貼的通知
郵電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通信重點工程建設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公安部關於加強汛期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保衛處、科在查處治安案件時收集的
證據材料可以在行政訴訟中使用的批復
公安部關於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保衛組織槍支暫時集中到公安機關
保管的通知
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入學考試安全保衛、保密工作的通知
國家海洋局公安部關於加強科學考察船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國家海洋局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委員會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的通知
關於授予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公安保衛工作三十年以上的幹部
榮譽章的規定
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安全保衛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關於印發《遠洋科學考察船遠洋考察中的安全保衛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衛生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醫院治安保衛工作的通知
大型國防科研試驗安全保衛工作規定(試行)
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
交通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銀行系統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節錄)
郵電部、公安部關於嚴防發生爆炸破壞案件保衛郵電通信
安全的通知(節錄)
廣播電影電視部公安部轉發福建省廣播電視廳、公安廳《關於加強廣播
電視台(站)安全保衛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水利部公安部關於貫徹水法,加強水利系統公安保衛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切實加強校園治安保衛工作的通知
國家旅遊局公安部關於加強旅遊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國家旅遊局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建立系統安全保衛工作情況統計報告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進一步清理公安保衛工作中的不實之詞材料的通知
關於轉發國家海洋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安全保衛防範工作的若干規定
(試行草案)的通知
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公安部交通部批轉交通部公安局關於加強公路運輸公安保衛工作的
報告的通知
公安部邊防保衛總局印發《外輪船員登陸注意事項》的通知
農牧漁業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社隊企業消防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節錄)
公安部關於切實加強外事保衛工作維護國家榮譽和民族尊嚴的通知
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工礦企業保衛幹部暫不擔任兼職律師的批復
公安部關於繼續貫徹執行《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的通知
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關於加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意見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儲蓄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
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葯品行政保護條例
中葯品種保護條例
葯政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
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
出版管理條例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電影管理條例
印刷業管理條例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B. 治安保衛工作適用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教育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高校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治安保衛工作的通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公安部國家糧食儲備局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關於加強糧棉油收購資金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中國農業銀行儲蓄所(櫃)安全保衛工作管理辦法
舉辦體育活動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
鐵路內部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
國有企業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教委、公安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保衛工作的通知
關於印發《國家海洋局涉外活動中安全保衛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
出國(境)船舶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廣播電影電視保衛工作暫行規定
基層金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
郵電部關於郵電公安、保衛幹部實行值勤辦案崗位津貼的通知
郵電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通信重點工程建設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公安部關於加強汛期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保衛處、科在查處治安案件時收集的
證據材料可以在行政訴訟中使用的批復
公安部關於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保衛組織槍支暫時集中到公安機關
保管的通知
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入學考試安全保衛、保密工作的通知
國家海洋局公安部關於加強科學考察船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國家海洋局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委員會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的通知
關於授予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公安保衛工作三十年以上的幹部
榮譽章的規定
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安全保衛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關於印發《遠洋科學考察船遠洋考察中的安全保衛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衛生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醫院治安保衛工作的通知
大型國防科研試驗安全保衛工作規定(試行)
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
交通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銀行系統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節錄)
郵電部、公安部關於嚴防發生爆炸破壞案件保衛郵電通信
安全的通知(節錄)
廣播電影電視部公安部轉發福建省廣播電視廳、公安廳《關於加強廣播
電視台(站)安全保衛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水利部公安部關於貫徹水法,加強水利系統公安保衛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切實加強校園治安保衛工作的通知
國家旅遊局公安部關於加強旅遊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國家旅遊局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建立系統安全保衛工作情況統計報告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進一步清理公安保衛工作中的不實之詞材料的通知
關於轉發國家海洋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安全保衛防範工作的若干規定
(試行草案)的通知
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公安部交通部批轉交通部公安局關於加強公路運輸公安保衛工作的
報告的通知
公安部邊防保衛總局印發《外輪船員登陸注意事項》的通知
農牧漁業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社隊企業消防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節錄)
公安部關於切實加強外事保衛工作維護國家榮譽和民族尊嚴的通知
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工礦企業保衛幹部暫不擔任兼職律師的批復
公安部關於繼續貫徹執行《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的通知
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關於加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意見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儲蓄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
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葯品行政保護條例
中葯品種保護條例
葯政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
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
出版管理條例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電影管理條例
印刷業管理條例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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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C. 急找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加強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川安辦【2011】43號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關於加強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川安辦〔2011〕43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中央在川和省屬重點企業:
汛期將至,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加強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11]1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1〕11號)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1]19號)要求,切實加強汛期安全生產工作,防範自然災害因素引發生產安全事故,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汛期安全生產責任制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中央在川和省屬重點企業要認真汲取以往事故的深刻取教訓,以對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切實加強對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要針對今年嚴峻的汛期安全生產形勢,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總體部署,高度重視汛期強降水、洪水、泥石流、雷電、高溫等自然因素對安全生產工作帶來的不利影響,要早部署、早安排、早發動、早准備。突出重點和關鍵環節,抓緊、抓細、抓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的通知》(川辦發〔2011〕20號)要求,加強監督管理,主要領導負總責,親自抓;分管領導負專責,*前抓;專門人員負責汛期安全生產工作,具體抓。要全面落實汛期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各個部門和企業單位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嚴格落實各項汛期安全措施,確保責任到人、措施到位、科學防範,嚴防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汛期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二、建立嚴格的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預防機制,嚴格執行汛期災害性天氣停產撤人規定
氣象部門要認真做好災害性天氣的預報工作,對災害性天氣必須在第一時間,通過電視、廣播、報刊、雜志、網路、手機簡訊等媒體和渠道及時向社會和公眾發布,同時將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及時向當地政府及各個部門報送。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中央在川和省屬重點企業在獲悉災害性天氣預報後,要立即採取措施,及時向本系統、本行業、本領域所屬企業單位發出預警預防指令,督促企業單位採取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煤礦和非煤礦山凡是當地降大雨和暴雨的一律停產撤人。各個礦都要組織停產撤人應急演練,確保撤人迅速,萬無一失。對有可能遭受暴雨、洪澇等自然災害威脅的工礦企業、建築工地和居民區、學校、幼兒園、地下商場、集貿市場等人員集中部位,也要及時做好撤離人員准備。
三、以排查治理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隱患為重點,落實汛期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措施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中央在川和省屬重點企業,在5月底前,對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組織一次全面細致的拉網式排查,認真排查可能由自然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隱患。對於檢查出的隱患和問題指定專人負責督辦,限期整改。一是礦山企業要查清礦區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和滲漏情況,礦區附近廢棄礦井及老窯積水情況,對存在淹井危險的井工礦礦井和露天采場礦坑等要立即採取防範措施,嚴防淹井(礦)事故的發生。二是尾礦庫企業要檢查排洪設施、干灘長度、安全超高和壩體穩定性;電站、水庫企業要檢查地質條件和水文變化情況。對存在潰壩、潰堤危險的病險水庫、電站大壩、病險江河大堤和尾礦庫等,提前治理、除險加固或採取泄載等措施,並要採用先進的手段加強監測監控,做到萬無一失。三是建築施工企業要對周圍存在受洪水、山體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威脅的工地、企業生產廠房、物資存放場地、宿營地提前採取相關防護措施並加強巡視檢查,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生產作業和居住、使用。尤其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溝(槽)和地下作業的排水、放坡和支護情況,塔吊、物料提升機、落地式腳手架等垂直運輸支撐設施的基礎穩固和拉結及防風裝置情況,遇雷雨、大風天氣要停止塔吊等室外高空作業。四是井巷和隧道施工企業要加強對礦井(隧道)水害預測預報工作,查明礦井(隧道)或采區水文地質條件特別是周邊采空區的情況,對於發現的新情況要及時採取防範措施。要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防治水原則,落實好「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堅持先探後掘,探放水時,要撤出受水害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監視放水全過程,遇有突水預兆時,要立即撤出所有人員。五是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運輸、儲存企業,民爆物品生產和有關軍工企業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技術規程和工藝紀律,加強對防雷電設施的檢測維護和對生產線的監控,雷雨天氣情況下,油、氣儲罐要停止裝卸,並要維護好生產區的排水系統和其他安全設施;高溫天氣下,要控制好生產儲運設施溫度、壓力的監控,防止超溫並隨時做好降溫工作。六是鐵路部門要加強對防洪重點部位的巡守監護,對易受洪水、泥石流威脅,地質災害易發的山區鐵路、橋梁、隧道,要提高風險等級,制定更加嚴格的巡守監護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置防洪安全隱患;加強雨中雨後線路設備的檢查監控,嚴格落實汛期安全行車措施,根據雨情按預案要求減速慢行或封鎖線路,情況緊急時要立即攔停列車。公路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存在被沖毀危險的橋梁、涵洞、邊坡等的監測,發現險情要立即停止通行。
四、進一步強化交通領域汛期安全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交通、海事、建設、鐵路、民航等部門和中央在川和省屬重點企業,要加強對駕乘人員的安全教育,進一步強化「關愛生命、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嚴禁違章駕駛、疲勞駕駛,嚴禁超員、超速、超載、超限問題的出現。各級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嚴厲查處各種交通違法違章行為。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在暴雨天氣下要提醒各類車輛減速慢行。交通、公安、質監、安監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和車輛的安全管理,凡不符合安全條件的運輸車輛,一律不得上路行駛;凡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貯裝設施,一律不得繼續使用。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地方海事機構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有關職能職責規定,認真落實各級、各部門水上安全管理責任,特別是要落實鄉鎮船舶、農用船舶和漁業船舶的安全管理責任,強化縣、鄉兩級政府對鄉鎮船舶、渡口渡船的安全監管,堅決打擊非法載客、「三無船舶」參運、嚴重超載等違法行為,確保汛期水上交通安全。要進一步開展救生衣行動,嚴格執行船舶必須100%備足救生衣、乘客必須100%穿戴救生衣才能開航的要求。對不按規定配足救生衣和不穿救生衣的行為,要充分運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予以嚴肅處理。
五、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汛期應急值守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中央在川和省屬重點企業要進一步完善汛期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做好各種搶險器材的准備工作。要加強汛期安全教育和培訓,對已制定的預案要廣泛宣傳,告知職工和周邊群眾,進一步增強企業幹部職工和群眾的汛期安全防範意識和技能,做好防災避災和自救互救工作。要加強汛期值班工作,重點領域、重點企業和重要崗位要建立嚴格的汛期值班制度,隨時掌握雨情汛情和安全生產動態,並確保信息暢通。所有企業都要加強與當地政府、各有關部門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協調配合和聯系,結合企業特點,針對可能發生的災害,認真做好各項防範應對工作。領導同志和企業負責人要*前指揮,一旦發生較大事故和重大險情要及時組織搶救並迅速上報。

D. 關於做好防汛准備的通知

各縣(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部門:
目前我市已臨近汛期,各地必須高度重視,立足於防大汛、搶大險、救大災,把防汛工作作為一件大事、要事抓緊抓好。為做好今年的防汛工作,確保安全度汛,現就有關准備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增強危機感和責任感,扎實做好防汛思想動員工作。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各種媒體,大力宣傳防汛抗災的重要意義,認真總結歷年防汛搶險的經驗教訓和先進事跡,使廣大幹部群眾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僥幸心理,堅定信心,增強抗洪減災意識,樹立團結協作、顧全大局的思想;加強組織紀律性,服從命令聽指揮。同時加強法制宣傳,張貼印發有關防汛工作的法規、辦法,使人民群眾家喻戶曉,防止和抵制一切有礙防汛搶險行為的發生。
二、及時建立和完善各級防汛組織機構。由於防汛搶險工作具有時間緊、任務急、技術性強、參與人員多、涉及部門廣等特點,歷年的經驗教訓證明,要取得防汛搶險工作的勝利,及時發現險情、處理方法正確、人力物力跟上是前提。為此,必須有健全的防汛組織機構,包括防汛領導機構和防汛搶險隊伍,並做好相關培訓工作。去年市縣鄉三級換屆,一些缺乏抗洪搶險經驗的新同志走上了防汛工作領導崗位,自治區已於今年3月初舉辦了縣級以上指揮長培訓班,我市也計劃於近期舉辦鄉鎮一級指揮長培訓班,全面提高領導防汛指揮決策能力和水平。各級防汛指揮部要結合實際,落實防汛搶險隊伍,加強搶險技術培訓,做到未雨綢繆,確保防汛搶險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切實做好防洪工程安全檢查,落實度汛措施。防洪工程是防汛搶險的重要基礎。汛前,各地、有關部門要按照防洪工程管理單位自查、主管部門或業主核查、防汛抗旱指揮部抽查的原則,分級逐庫完成防汛檢查工作,重點檢查病險水庫,切實做到責任、隊伍、預案、物料和報警五落實。檢查要全面細致,不留死角,除了大壩和泄洪設施外,還要把防汛通信、水雨情測報、防洪調度系統、大壩安全觀測系統、防汛搶險道路等列入檢查項目,確保這些設施或系統的正常運行。對於發現的問題要集中力量限期整改並備案留查,汛前不能解決的,一定要調整水庫汛期調度運用計劃,落實防洪搶險應急預案。河道管理部門要加強河岸沿線的管理,清除河道阻水障礙,對城區容易發生內澇的地方做好排水、轉移保安措施。
四、加強領導,落實安全責任,強化監督追究。各地、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各項安全責任制。各級政府一把手要對所管轄地區的防洪安全負總責。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細化各級政府、主管部門或業主、管理單位的具體責任,層層簽訂責任書,並將責任人名單和職責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和檢查。對於租賃、承包的小型水庫,一定要落實鄉、村長負責制。要建立防汛責任制分級監督機制,通過檢查、督導、績效考核等方式,督促防汛責任人、責任單位切實履行職責,客觀評估責任落實情況,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要進一步強化責任追究制度,對安全狀況長期得不到改善的防洪工程,要追究其相關防汛責任人的責任;因工作失誤造成垮壩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要嚴肅查處相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認真修訂和完善各類防汛搶險應急預案。各地、有關部門要在認真總結歷年抗洪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結合防洪工程現狀和當地、部門實際,從預案的完整性、應用的可操作性和流程的合理性等方面對預案進行重新修訂、完善,力求做到詳細、具體、准確、科學,重點是做好「主要應急措施」的編制工作,落實保壩搶險和下游群眾疏散轉移措施,如預警措施、物資儲備、搶險隊伍、撤退線路及人員安置等要詳細、具體。特別是要細化應對超標准洪水、重大險情、垮壩的措施,提高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六、做好防汛物資儲備。防汛物資是防汛搶險的重要基礎,汛前必須籌備完畢。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防汛物資儲備工作,將其作為防汛責任制的主要內容,狠抓落實。要制訂本級防汛物資儲備計劃,落實儲備經費,按照要求足額儲備。要做好防汛物資儲備的管理,加強對入庫、出庫防汛物資的質檢驗收,凡性能質量達不到標準的決不能驗收入庫和投放使用。要指定設施條件好的固定倉庫存放,確定專人保管維護,汛期對儲備的防汛物資進行認真檢查,24小時有人值班,做好隨時發放調運的各項准備。確保防汛物資能在第一時間調撥一線,滿足搶險需要,做到「備得足、調得出、用得上」。
七、制定度汛計劃,科學調度洪水。各地、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和完善水庫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審批備案。汛期要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調度運用計劃,不得擅自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病險嚴重的水庫,要堅決果斷採取降低水位或空庫運行等措施,力保安全度汛。特別要加強對中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的監督和指導,堅決杜絕違規操作行為。要充分利用水庫雨水情測報、防洪調度、大壩安全觀測等科技手段,綜合權衡效益、損失和風險,制定科學合理的調度方案,果斷決策,科學調控洪水,充分發揮水庫綜合效益。
八、抓好在建工程,確保安全度汛。要加強在建工程和正在除險加固水庫的安全管理,嚴格履行工程項目審批和建設程序,並加大對「四無」水電工程的清查管理力度,從源頭上防止在建工程度汛安全事故的發生。要認真制定在建工程施工度汛方案和應急搶險方案,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審批,並主動接受其監管。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嚴防在建工程度汛工作發生政府缺位管理的現象。施工單位和工程管理單位要嚴格按照設計標准和施工進度,認真落實各項度汛措施,尤其要重視施工圍堰的防洪安全工作。要堅決制止為了搶工期、趕進度而冒險施工的現象。要加強施工期間水雨情和工情的監測,及時報告險情和重要水雨情、工情,盡早做好防洪搶險准備工作。完成除險加固任務的水庫要認真做好竣工驗收、蓄水試運行和防汛交接等工作。
九、完善規章制度,加強防汛管理。各級防汛部門和水庫(堤防)管理單位要防患於未然,完善管理規章制度,為防汛應急管理提供支撐和保障。要建立和完善值班制度,確保汛期24小時有領導帶班、有技術人員值班。要建立和完善水庫巡查制度,遭遇較大暴雨、洪水、台風時,要晝夜在崗,增加巡查次數,發現隱患或險情及時報告並做好應急處置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水庫通信和預警預報制度,確保水庫信息傳遞及時、准確、暢通,發生險情能及時通知下游群眾做好避險准備。要建立和完善水庫工程設施維護和管理制度,確保汛期水庫各項設施正常運行,認真做好水庫雨水情和大壩安全監測等記錄。
十、各有關縣區、市直屬中型水庫管理單位於3月23日前將修訂的大型、中型水庫汛期控制運用計劃報市防汛辦,以便審批後下達或上報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備案和審批;於3月25日前將水庫和堤防等有關防洪應急預案報市防汛辦備案。

E. <旅遊安全管理的思考> 幫忙寫個大綱和論文

旅遊安全管理現狀分析與對策思考

旅遊安全是旅遊業的生命線,在旅遊業中扮演著極為重要而特殊的角色。
第一,安全是旅遊活動進行 的保障。旅遊安全為旅遊者的精神愉快、身心放鬆提供了最大保障,使旅遊者能真正融人到旅遊地 的異地生活體驗中。
第二,旅遊安全是旅遊業發展的前提。第三。旅遊安全隨旅遊業的發展而日益 出現、屢見報端。較早引起廣泛關注的當屬1994年3月31日發生在浙江千島湖的特大搶劫縱 火殺人案,造成32人死(其中24名台胞)。旅遊安全問題的客觀存在損害了旅遊地形象,給旅遊者心頭蒙上陰影,並對旅遊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旅遊安全音理現狀分析
1、概況 目前旅遊安全尚未得到應有的社會關注,安全問題也時有發生。據統計,1999年全國僅上報國家旅遊局的旅遊安全事故就達40起,共造成54人死亡,99人受傷;其中,急病脫險3人。
2、宏觀管理法規 現有旅遊安全法規大體分為三類:(1)旅遊主管部門頒布的全國性旅遊安全法規,如《旅遊安全管 理暫行辦法》、《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試行辦法》、《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關 於加強旅遊涉外飯店安全管理,嚴防惡性案件發生的通知》。(2)其他相關部門頒布的全國性相關法規,如《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國標GB/T16767—1997游樂園(場)安全和服務質量》。(3)旅遊主管部門頒布的地方性 旅遊安全規章,如《吉林省旅遊安全管理辦法》等。這些安全法規幾乎涉及旅遊業運行的各個方面,大體形成了相對完整的旅遊安全管理法規體系。然上述法規多停留在操作層面,仍存在諸多問題。
3、旅遊安全管理機構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除國家旅遊局外,旅遊業正常運作尚有其他主管機構。例如,旅遊景區的 主管機構有旅遊局、建委、林業廳、環保局、消防隊等。這些部門共同形成了旅遊安全管理的外圍 機構群體,能比較有效地抑制安全問題的發生。但也容易因主管機構多且分散而形成多頭管理和管 理的「真空地帶」,造成旅遊安全管理的低效。旅遊行業內部,雖有部分旅遊管理部門、旅遊企業 (尤其是飯店)設立了專門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或設有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但至今尚有為數不少的旅遊企事業單位連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也沒有。
4、旅遊安全配套設施 作為較早與國際接軌的行業之一,旅遊企業能夠及時地引進或利用高新技術手段和新設備,配備相應 的安全配套設施,如飯店業中的防火防盜系統、閉路監視系統等。但由於折舊年限、安全使用年限、資金問題等的客觀存在,旅遊安全設施設備者化、配套不齊全、產品質量不合格現象依然存在。
5、安全管理范疇 現有旅遊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消防管理、治安管理、食品衛生管理等幾大內容,並隨著消費者意識與服 務意識的增強,增加了旅遊投訴管理;從內容上涵蓋了較為成熟的旅遊項目如娛樂場所、游樂園、 漂流旅遊安全管理等。但由於一些頗受旅遊者歡迎又對安全需求較高的參與型、探險型特殊旅遊項 目(如蹦極、漂流、空中滑翔、熱氣球觀光)的迅速興起;管理法規、措施相對於經營的滯後性( 時至今日尚無類似《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蹦極、滑翔、熱氣球安全管理辦法);地方和 企業急功近利的短期行為,因此,一些新興項目尚未及時納人安全管理范疇,新興旅遊項目的安全 事故時有發生。1995年4月23日,湖北省神農溪發生漂流翻船事故,8位台灣遊客和3名船 工死亡;1996年3月,廣東飛圖游樂城一熱氣球失控,一香港女遊客墜地死亡;1999年1 0月,上海錦江樂園一台灣遊客跳蹦極致死;1999年10月3日,貴州馬嶺河峽谷發生纜車墜毀事件,14死ZI傷。6、旅遊管理部門(者)安全認知 旅遊安全問題的破壞性已引起旅遊管理部門的重視。表現在:①旅遊管理部門注意到旅遊旺季、重大 節日、重大旅遊活動等特殊時期的安全保障問題。2000年「五一」前,國家旅遊局下發有關通 知,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准備,並公布了旅遊投訴熱線電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還於「六一」前對 游樂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各級旅遊主管機構更於2000年國慶節「黃金周」到來之前啟動了旅遊 預警預報系統。②關注可能影響旅遊者生命安全的環境因素。1995年以來,除國家旅遊局的正 式文件外,安徽、陝西、浙江、貴州等地方旅遊局也分別發出了《關於加強汛期旅遊安全工作的緊 急通知》、《關於加強旅遊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海外旅遊者人身安全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對漂流安全管理的通知》。③加強對旅遊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和檢查。如1996年重慶市開創性地採取評分方式,對旅遊景區景點的各項設施設備進行安全評估。盡管如此,地方旅遊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仍存在主觀認知不夠甚至認識錯誤的問題。楊建原(199 7)認為至少有兩方面原因(一、認為安全問題上報與否關系不大;二、認為安全問題上報會為本 地帶來不良影響),使得自1993年《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試行辦法》發布之後落實情況 不盡人意、旅遊安全事故未能及時上報問題仍然普遍存在。1996年,國家旅遊局共收到旅遊安 全事故通報、報告25起,其中,旅遊管理部門上報的僅6起。顯然,這種認識上的錯誤行為對掌握安全動態、及時妥善處理和消除安全事故帶來的不良影響、完善旅遊安全環境造成極大的障礙。
二、加強旅遊安全管理的思路與對策
1、加強旅遊安全的宏觀管理 由於旅遊安全的敏感性與負面性,旅遊安全問題較易被掩蓋或扭曲而失真,旅遊安全問題也未能引起 有關部門的充分關注。因此,切實提高旅遊安全管理意識,加強旅遊安全的宏觀管理,從政策、法規制訂到安全指標、經費確定等給子扶持,以切實做好旅遊安全管理工作。
2、加強旅遊安全統計並張榜公布 一方面可建立專門的旅遊安全統計資料庫,另一方面可以與公安部門、交通部門、醫院、保險部門聯 合建立安全信息網路。統計資料既是作進一步研究的基礎性資料,又是尋找症結、解決問題從而加 強安全管理的先導。旅遊安全統計還應向社會公開。這至少有如下優點:一、有利於引起旅遊者注 意,提高旅遊者的安全意識;二、引起管理部門的重視以加強安全管理,盡可能控制安全問題的發生;三、教育和督促發生安全問題的部門(企業),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3、設立專門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 設立專門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由專人負責,能保證各項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有效控制安全問題。 盡管部分旅遊行政部門、旅遊企業(主要是飯店)設立了專門機構,但地方旅遊部門、景區和旅遊企業的旅遊安全機構還有待完善。
4、建立社會聯動系統與設立旅遊警察 建立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由旅遊地居民、旅遊從業人員和旅遊管理、治安管理、社區醫院、消 防、保險、交通等多部門、多人員參與的社會聯動系統,形成共享資源、社會關注旅遊安全的局面。可考慮設立旅遊警察,作為社會聯動系統的主要執法力量。
5、完善旅遊保險 這是做好安全事故善後工作、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的保證,也是社會聯動系統、旅遊救援系統的基礎 。目前我國旅遊保險尚不甚完善,因此,改革旅遊保險制度、制定便於各種旅遊者投保的險種是旅 游保險的發展方向之一。根據《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國家旅遊局,1997年3 月1日發布),旅遊意外保險屬於強制險種。但旅行社在履行這一強制性義務的同時,可由旅遊者根據自願原則向保險公司購買除強制性意外保險外的其他旅遊保險。
6、加強旅遊醫療衛生保障 這也是旅遊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環,包括旅遊地的旅遊涉外定點醫療單位、保健療養設施、康復專項旅 游設施或旅遊產品、旅遊區內的醫療站或醫療點、餐飲場所的食品衛生管理以及旅遊地、旅遊區的空氣質量指標等。
7、加強旅遊安全宣傳與教育,提高旅遊安全意識 確保旅遊安全的最有效途徑之一就是公眾教育。由於旅遊安全認知現狀不容樂觀,旅遊經營管理人員 沒有充分認識到旅遊安全對旅遊業的重要性,部分旅遊者對安全也沒有客觀的認識。旅遊安全問題 很大程度是由旅遊者、旅遊從業人員的疏忽而引發的,因此,旅遊安全宣傳和教育尤為必要。宣傳 教育既要面向旅遊者又要面向旅遊地社區和旅遊從業人員。前者可通過旅途中的各種告示和旅遊從 業人員的安全建議等達到目的。旅遊從業人員安全宣傳和教育包括兩部分內容:一為旅遊安全問題的危害性及其與旅遊業的關系,二為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
8、構建旅遊安全( 管理)學科 鑒於旅遊安全在旅遊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和所涉及范圍的廣泛性、系統研究存在的空白及旅遊業發展的 深遠影響,建立與完善旅遊安全學科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其任務在於對我國旅遊業運行中的旅遊 安全問題進行全面深人的分析與研究,揭示旅遊安全的運行規律及其本質,創建旅遊安全的管理模 式和控制指標,從而得出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對策與措施,為建立旅遊安全管理規范和標准提供理 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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