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景區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度
① 具體的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與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交通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省交通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交通系統各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審批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做到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確,責任落實,經費保障,人員到位,設施齊全。
第五條 各單位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鼓勵和支持各單位進行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安全生產管理先進技術,完善安全生產設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六條 對發生重特大生產事故的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事故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各單位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安全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生產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機構或指定部門負責安全工作,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各單位在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研究安全形勢,防範各類事故發生,解決安全工作中的問題。
(四)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推廣應用安全管理新技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組織安全檢查活動,督促安全隱患整改。
(六)做好「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的各項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八)查處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九)組織安全生產知識競賽活動,做好「安全生產月」等活動的各項工作。
(十)定期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第十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有關行業管理機構應加強行業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及時向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及上級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生產事故,同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海事管理機構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統一監管制度和信息通報及溝通協調機制。
2、負責船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監督檢查船舶的船員配備、持證、適任、值班等情況。
3、負責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工作。負責船舶登記管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監管管理工作。
4、負責運輸船舶的安全監管工作和船舶的進出港簽證。
5、負責通航水域安全監管工作,對內河交通密集區域、多發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遊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加強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宣傳,督促港航企業加強安全管理。
7、負責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組織開展水上安全檢查,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
8、負責航道、錨地、安全作業區、施工作業區等區域的現場安全監督和秩序管理。維護水上游覽區、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的現場通航秩序。
9、監督檢查轄區碼頭、泊位安全狀況,監督轄區錨地、航道、調頭區、泊位水深情況。
10、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情況,處理轄區內船舶、設施的違法行為。
11、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適裝許可及現場監督。
12、負責助航標志的監督管理。
(二)航運管理機構
1、負責水路運輸單位安全資質的審核把關工作。
2、負責水路運輸單位的安全監督工作,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查處重大客、貨運輸事故。
3、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並負責監督檢查。
(三)運政管理機構
1、負責道路運輸安全工作,建立運輸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2、制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3、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准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做好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資質審核、運輸車輛安全資質審查和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的源頭管理工作。
4、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研究安全生產情況,並提出相應措施。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制度,整改事故隱患。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查處重特大道路運輸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7、做好「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的道路運輸安全工作,保障運輸安全。
8、組織開展培訓工作,定期對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工作業務培訓。
9、運用現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對車輛的靜態管理和動態控制,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發生。
10、維護汽車站秩序,監督汽車站做好「三品」檢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時填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統計報表。
(四)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管理機構
1、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2、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審。
3、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三項人員考核(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查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5、受理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1、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2、監督檢查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3、監督檢查公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標志、警示標志、繞行標志或修建臨時便道,以保證車輛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要求。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
4、公路養護工作應當按照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保證公路、公路橋涵及各類公路附屬設施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5、定期對養護的公路橋梁進行檢查。公路橋梁經檢測荷載等級達不到原標準的,應當設置明顯的限載標志,並及時進行維修和加固;經檢測發現公路橋梁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設置禁止通行和繞行標志,並及時採取修復措施。
6、公路標志、標線應當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准。對損壞的公路標志,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更換;因技術等原因無法按時修復、更換的,應當設置臨時公路標志。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實行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門應與所屬單位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並加強考核工作。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層層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把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基層單位、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崗位、每一個工作人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安排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宣傳、安全培訓、安全獎勵等方面的經費,並納入年度單位財務預算。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部門應配備專用電話、傳真機、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交通工具等必要的辦公設備。
第十五條 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實行安全例會制度。
各單位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對客運駕駛員每周一次例會、貨運駕駛員每月一次例會。
第十七條 各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會議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會議主持人、會議議題、議定事項和到會情況等。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應對轄區內交通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檢查分為綜合性檢查和專項檢查兩類,檢查方式為明查與暗訪相結合以暗訪為主、行政領導檢查與專家檢查相結合以專家檢查和評價為主,檢查的主要內容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實、查現場、查隱患、查整改、查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每半年應組織一次綜合性安全檢查,重大活動、重要時段、根據上級要求或視情節進行專項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性檢查,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檢查,重點部門每天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 安全檢查實行登記制度,其內容包括:被檢查單位、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項目、檢查部位、隱患情況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條 安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當時不能整改的,要下達《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要下達《停業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和整改期限,並由安全檢查負責人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
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檢查人員應通知行政審批部門撤銷其原審批。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對安全檢查所發現的隱患,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被檢查單位應向檢查單位寫出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應當向檢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按重新規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檢查單位的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後,檢查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經復查後仍有安全隱患的,給予停業等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實行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制度。其內容包括:上級檢查單位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復印件、安全隱患整改負責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資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體監控(管理)負責人等。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要依法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堅持原則、秉公執法、清正廉潔,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五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責的部門、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核准、許可、認證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
第二十六條 實行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考核制度,逐級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類。
對完成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及考核合格的單位要給予獎勵。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
安全生產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考核標准》執行。考核實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為優秀,900分至800分為合格,80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參加「安全生產月」等安全活動,做到組織領導落實、活動方案具體、保障措施得力,活動效果明顯。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要重視安全信息報送工作,及時、准確、全面地報送各種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總結(春運、黃金周、重大活動、安全生產月、專項治理等)、事故報表、安全教育培訓、典型材料、簡報等。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檔案,並實行專人管理。
安全檔案內容包括:本單位基本情況、安全組織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情況、安全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情況、安全會議情況、安全活動情況、安全獎懲情況、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等資料。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掌握安全防護措施和安全技術特性。
第三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堅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結合、專項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結合、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相結合。安全宣傳教育覆蓋面不得低於95%,確保培訓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應接受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管理知識。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應建立安全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舉辦單位、學習內容、人員簽到冊、考試試卷及考核成績等。
第五章 舉報與獎勵
第三十六條 建立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件地址,受理舉報人的舉報。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受理舉報時應將舉報事項、時間、地點、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舉報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清楚。
第三十七條 群眾舉報的事項,要及時核實和處理,核實和處理情況要形成書面材料。被舉報單位要認真整改舉報事項,並將整改情況上報查處部門。
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在受理舉報後10日內予以答復。
第三十八條 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要嚴格保密,不得向被舉報單位和社會泄露舉報人情況。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單位或人員,由交通主管部門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舉報范圍包括:
(一)不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資格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依法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排上崗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的;
(五)發生重、特大事故後,事故單位或者有關人員破壞、偽造事故現場,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六)其他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對舉報的事項經調查屬實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給予舉報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獎勵。
第四十一條 舉報事項調查屬實的,應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舉報獎金。
舉報者憑本人有效證件到指定部門領取獎金;委託他人代領獎金,代領人應出示本人和舉報者的有效證件。領取獎金的期限為一個月,逾期不領的,按無人領取處理;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領取的,須出具相關證明。
對同一事項的舉報只獎勵一次,獎勵對象為首先舉報者。
第六章 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單位無力搶救時,應當立即請求就近的救護、醫療單位及有關部門救援。
嚴禁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應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上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應在2小時內上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應在4小時內上報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應在6小時內上報省交通廳。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
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傷亡人數、事故原因、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等情況。
事故具體情況調查清楚後,書面補報事故的詳細情況。
第四十四條 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有關人員應趕赴現場,調查事情情況,汲取事故教訓,制定預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要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汲取不放過)」原則分析事故原因,查處事故責任人,總結經驗教訓,採取整改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重特大事故的責任追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3.21 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3.21.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對車輛、船舶的具體要求。
本規定適用全區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本規定引用的法律標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以保證道路交通安全。
2)嚴禁超速行駛、無證駕駛、疲勞駕駛、違章超車、違章停車、夜間違章使用燈光、違章超載、酒後駕駛、逆向行駛及駕乘兩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等違章行為。
3)嚴禁無《道路經營許可證》從事營業性公路客運、貨運、汽車維修、搬運裝卸、運輸服務和駕駛員培訓。嚴禁無《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嚴禁貨運農用車、農用三輪車、三輪摩托車等非客動車輛營運載客。
4)農機部門要加強對拖拉機(變型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整治。
5)對事故多發地段,公路管理部門要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和標線,健全公路路口信號燈或讓行標志。
6)交通運輸企業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嚴禁疲勞駕駛,嚴禁技術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營運車輛參加營運,嚴禁客運車輛超載運輸。
7)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對交通運輸企業的的監管,對嚴重違反交通法的司機和車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駕駛資格,並通知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停止或取消其營運從業資格。
8)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要求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嚴格遵守。開展交通安全「四進」活動,即:交通安全進村、進企業、進社區、進學校。加強和提高車主、業主.、駕駛員和群眾的遵紀守法意識和文明交通素質。
3.21.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水上交通的船舶必須嚴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確保水上交通安全。
2)嚴禁船舶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嚴禁短途無證客船運輸、非客船載客運輸。嚴禁船舶帶病運行。嚴禁船舶惡劣天氣營運和冒險航行。
3)取締無船舶證書、無船名、無港藉標識的船舶。打擊「三無」船舶非法運輸。
4)渡口設置單位必須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按規定辦理《渡口設置許可證》、《渡口登記證書》、《渡口檢驗證書》和《渡工(船員)證書》方可從事渡運。嚴禁無證渡運。
鄉鎮船舶必須遵守《江西省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實施細則》,同時鄉、鎮政府必須建立、健全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機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5)水上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管,整治水域通航環境,嚴禁佔用航道捕撈、養殖、采砂、淘金等行為。
6)取締非法灘塗造船,及時打擊新出現的非法灘塗造船場點。
7)水上交通安全執法檢查的是「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遊船。危險品運輸船。
檢查內容:
(1)有關船舶證書是否齊全、合格有效、船證相符。
(2)船舶是否超載乘客。
(3)船舶是否在核定的航線上渡運。
(4)船員證書是否合格有效、人證相符,船舶配員是否符合規定。
(5)船舶經營資質,是否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
(6)是否超載運輸。
(7)加強對水上運輸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以強化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技能。散裝液貨船人員應通過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訓,持有《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方准上崗作用。
3.22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規定
3.22.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具體內容。
本規定適用於全區各旅遊景區。
3.22.2 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應制定景區安全責任制,明確規定領導、部門、員工各自的崗位安全職責。
3.22.3 建立景區安全檢查制度;進行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法規政策的情況、景區安全管理、安全條件、存在的隱患等方面的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1)對各級領導、部門、員工落實安全責任制、安全培訓、崗位安全技能方面進行檢查;
2)對景區的環境、標志、安全設施方面進行檢查;
3)由企業領導組織採用座談分析、項目對照的方式對企業的安全機構、人員、職能、制度、經費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進行全面系統檢查,促使企業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外,每年應定期進行2—4次群眾性大檢查。包括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
5)開展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檢查要有台帳記錄。依靠群眾邊檢查、邊改進,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排除。
3.22.4 制定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企業員工包括各級領導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後方能上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訓教育規定》的要求進行。特殊工種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經考試合格後執證上崗。
3.22.5 景區內有潛在危及遊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提醒遊客注意安全。在危險地段要安置防護設施以保證遊客的安全。
3.22.6 景區內的纜車、高架索道等設備,必須符合有關安全標准,並應經常檢查保養,確保安全運轉。
3.22.7 要制訂突發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可能發生的旅遊安全事故制訂相對應的援救措施。景區內應備有常用應急葯品,以便能及時為遊客提供幫助。
3.22.8 景區必須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對景區進行經常性的巡查,發現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管理部門。並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排除隱患,確保景區安全。
景區環境必須清潔、干凈,及時清除旅遊垃圾,保護景區不被人為污染
② 旅遊景區部門安全生產責任書和誰鑒定
如果認定是操作失誤。 應由企業負擔賠償責任。 但如果是違章操作。 A員工應負相應責任,企業負連帶責任。 B員工應按工傷死亡待遇賠償。
③ 旅遊景區停車場保安管理制度
一、建立景區安保管理體系,健全景區各項安保制度,確保遊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二、建立健全和實施各項應急預案,做好各項預案的演練、演習工作。
三、做好各重點部門的安全防範工作,確保水上安全、山林防火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實和實施。
四、負責服務區的值勤巡查和停車場安全管理的工作。
五、落實各保安崗位、各安全員的管理制度。
六、安全員崗位管理規定
(一)熟悉景區治安崗位職責、任務、工作要求,掌握小區內的保安工作規律及特點,加強重點崗位(如財務、水上安全、護林防火等)的安全防範。
(二)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做到令行禁止、遇事匯報。
(三)遵守國家的法令、法規,做到依法辦事。
(四)熟悉本崗位的職責和工作程序,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五)堅守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發現可疑的人、事、物,預防治安案件的發生。
(六)積極配合衛生、綠化、維修等其它服務,制止違章行為,防止破壞,不能制止解決的問題向值班室或主管領導報告。
(七)廉潔奉公,堅守原則,是非分明,敢於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
(八)不得在景區內介紹或從事任何商業活動,不得接受遊客的贈與。
(九)注意觀察來往人員的情況及其攜帶的物品,發現可疑人員要選擇適當的位置加以監視並及時報告。
(十)驅趕景區范圍內踐踏草地、亂散發廣告、撿垃圾等違章人員。
(十一)要按點、按時、按線路認真仔細的巡邏,加強治安管理工作,保安人員要做好來訪記錄。景區內實行24小時警戒,保安員要著裝整齊統一,舉止大方,文明禮貌,並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七、保安崗位交接班管理規定
(一)按時交接班,接班保安員應提前到達崗位,如接班人員未到,當班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二)接班時要詳細了解上一班的值勤情況和當班應注意的事項。
(三)向下班移交值班記錄本,交接人員應在值班記錄本上簽字。
(四)接班人員應將上一班交下的值班裝備查點清楚,並在值班記錄本上註明交接情況。
八、巡邏員崗位管理規定
(一)治安巡邏員必須加強責任心,堅守崗位,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按責任區域分工,認真負責地履行職責。
(二)治安巡邏員因責任心不強,玩忽職守,撤離工作崗位或不按規定巡邏而造成的被盜案件、破壞事故、火災事故等各種隱患,按損失價值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
(三)治安巡邏員發現盜竊、破壞及各種事故隱患不抓獲,不上報,不排除而貽誤時機造成損失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還要解除勞動合同。
(四)治安巡邏員如有內外勾結監守自盜者按其盜竊價值的雙倍罰款,解除勞動合同,交公安部門處理。
(五)安巡邏員在巡邏執勤時發現犯罪分子並將其抓獲或排除大的事故隱患及時上報者,給景區或遊客避免造成較大損失的,景區給予一定的獎勵。
安保部經理職責
一、負責景區消防、安全、保衛工作,保證景區財產和遊客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維護消防設備設施的完好,健全消防安全治安保衛制度,落實防範應急措施,保障遊客的財產及生命安全。
三、疏理景區外道路環境、保證道路通暢。
四、有積極的應急求援措施,對突發事件有應變能力。
五、經常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及時發現處理事故隱患,重大問題,應以書面形式逐級上報,一旦發生事故,負責組織拯救現場與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
六、負責停車場車輛停放的安全管理。
七、負責提交安全管理書面工作意見,主要包括針對景區的安全狀況提出防範措施,隱患整改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經費開支計劃。
八、協助有關部門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培訓、教育工作。
九、負責協調完善各應急預案的演練實施工作。
④ 求園林景區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遊景區的管理,規范游覽秩序,提升旅遊服務質量,有效保護、科學開發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山東省旅遊條例》等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旅遊景區,是指經縣級以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具有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康樂健身等功能,具備相應旅遊服務設施並提供相應旅遊服務的空間或地域。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的保護、規劃、開發、管理和經營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旅遊景區管理堅持注重保護、科學規劃、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促進與發展、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旅遊經營與服務、旅遊者活動的指導和相關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助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旅遊景區管理的有關工作。
國土資源、水利、環保、規劃、建設、林業、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景區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旅遊景區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文明服務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旅遊景區的規劃、開發、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不斷增加旅遊投入,完善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鼓勵和扶持旅遊景區發展。
第八條 旅遊景區必須編制發展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其規劃應當符合全市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
旅遊景區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規劃編制的內容、方法和程序要遵守國家旅遊發展規劃技術標准要求。
旅遊景區發展規劃應徵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復實施。重點旅遊景區和項目的規劃應徵求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對利用存量土地建設的旅遊項目,依據有關政策優先辦理建設用地供地手續;旅遊景區開發項目建設需要佔用增量土地的,國土資源部門要適當安排用地指標,優先辦理用地手續。國內外大企業來我市投資興建大型旅遊景區項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旅遊規劃的前提下,按有關政策要求供地。對列入省、市旅遊業發展規劃的旅遊業聚集區、重點項目要合理安排用地指標。
第十條 旅遊景區建設項目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繳納。旅遊企業有形場所因城市建設需要依法拆遷時,須按國家規定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旅遊景區建設選址必須符合全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開發建設單位在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用地前,必須將旅遊景區項目規劃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和所有權、管理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轉讓、承包、租賃等方式,吸引各類資本參與旅遊景區的開發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旅遊景區應徵求市、縣(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中開發建設投資額在5000 萬元以上或對全市旅遊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旅遊景區要徵求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新建、改建、擴建旅遊景區項目及配套設施,應當充分論證,合理布局。
第十四條 投資額在50 萬元以上的旅遊建築設施項目工程,要依法進行招投標。
第十五條 開發建設旅遊新景區,應按照景區內游覽、景區外食宿的原則劃分游覽區和生活區,並按規定設置配套的環衛設施和其他服務設施,做到與旅遊景區整體環境協調一致。
第十六條 開發建設旅遊景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害旅遊資源、破壞生態環境以及景區風貌;
(二)興建宣揚封建迷信、淫穢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遊
景區;
(三)在旅遊景區內進行開山、開荒、採石、開礦、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
(四)盲目、重復建設,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建設旅遊景區項目及配套設施;
(五)在核心旅遊景區內建設賓館、飯店、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旅遊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
第十七條 旅遊景區應將開發建設情況及時報送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資源保護
第十八條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利用歷史人文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保持其特有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遷移、拆除。開發旅遊景區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建築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旅遊資源。
第十九條 在旅遊景區內進行建設,施工單位必須保護建設地周圍的景物、植被、水體和地貌,工程竣工驗收前應及時清理施工現場、恢復植被,不得在旅遊景區內傾倒建築廢棄物。
第二十條 旅遊景區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建設應與旅遊景區的主題景觀相協調;建築設計應當貫徹適用、美觀、安全的原則,符合國家有關節約資源、抗禦災害等規定。
第二十一條 旅遊者在旅遊景區游覽,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攀折樹木和採摘花卉等損毀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設施的行為;
(二)亂扔垃圾、污物;
(三)攜帶獸類寵物進入旅遊景區;
(四)機動車輛擅自進入旅遊景區;
(五)從事封建迷信活動,行乞、酗酒滋事;
(六)燃燒樹葉、荒草、垃圾,在禁火區內吸煙、動用明火;
(七)未經批准,在旅遊景區內採集物種標本。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旅遊景區的管理, 規范旅遊景區管理制度,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受理並妥善處理旅遊者投訴,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旅遊景區經營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編制、實施旅遊景區發展規劃;
(二)制定、落實旅遊景區管理制度;
(三)設置為旅遊者提供服務和受理投訴的遊客中心;
(四)完善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標識;
(五)公開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亮照經營、明碼標價;
(六)接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七)有效保護和管理自然景物、人文景觀、文物古跡和歷史遺址,落實保護責任;
(八)加強旅遊景區環境衛生管理;
(九)向社會公布投訴、咨詢電話和電子信箱;
(十)旅遊景區經營者應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實行旅遊景區等級評定製度。旅遊景區等級評定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未被評定等級的旅遊景區,不得使用等級稱謂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旅遊景區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安全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兼)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消除安全隱患;制定突發事件處理應急預案,迅速合理處置突發事件,並及時向旅遊、公安、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旅遊景區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單一門票和聯票,供旅遊者自主選擇。禁止向旅遊者強行出售聯票,禁止擅自設置景中景門票。門票價格應當公開。調整門票價格應當提前三個月進行公示。調整國家、省、市級重點旅遊景區門票價格應當依法舉行聽證會。旅遊景區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等對象減免門票費。
第二十七條 旅遊景區的從業人員應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持證上崗。國家規定應當具備崗位資格或職業資格的,必須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在旅遊景區內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及個人,須經旅遊景區經營者同意,按照核定的營業地點、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並接受工商、稅務、衛生等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在旅遊景區從事商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主要經營特色工藝品、旅遊紀念品、特色副食品、土特產品、照相攝影器材、醫療服務及遊客生活必需品等項目。
第三十條 在旅遊景區從事經營和服務,不得有下列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旅遊合同或約定;
(二)不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提供服務;
(三)強迫旅遊者接受服務,尾追遊客強行推銷,哄抬物價、欺詐遊客等行為;
(四)對服務范圍、內容、標准等做虛假或者容易產生誤解的宣傳;
(五)提供質次價高的服務;
(六)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七)侵害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八)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三十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風景名勝區內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
處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未採取有效措施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條 旅遊景區服務質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應等級標準的,由評定機構降低其等級或者取消其等級稱謂。未被評定等級或者已被取消等級的旅遊景區使用等級稱謂以及等級景區使用不真實等級稱謂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縣(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山東省旅遊條例》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3 千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連續兩年達不到建設標準的,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山東省旅遊條例》的規定,建議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以國家旅遊度假區或者省級旅遊度假區稱謂從事開發經營活動的,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山東省旅遊條例》的規定,建議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 千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拒絕、阻礙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職責,致使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旅遊景區涉及宗教場所的,對宗教場所的管理按照宗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8 年7 月7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