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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安全標准化管理委員會

發布時間: 2021-07-04 10:18:15

⑴ 旅遊行業標准化體系的建立需要哪些東西

關於促進旅遊業服務質量提高的政策建議

旅遊業作為典型的服務業,其服務質量高低直接關繫到旅遊業的長遠發展。近年來,我國旅遊服務投訴量卻呈現不斷上升趨勢,這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旅遊服務質量還存在很多問題。本文重點分析了造成旅遊服務質量存在問題的原因及建議,以期達到降低旅遊投訴,提高旅遊服務質量的目的。
旅遊投訴與旅遊服務質量的含義及關系
旅遊投訴指旅遊者、海外旅行商、國內旅遊經營者為維護自身和他人的旅遊合法權益,對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旅遊經營者和有關服務單位,以書面和口頭形式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投訴,請求處理的行為。從本質上講,旅遊投訴是顧客為了保護自身權益而對旅遊管理部門及旅遊企業實施服務質量反饋,對他們進行監督的一種有效方式。而旅遊服務質量包括技術質量和功能質量。
根據我國目前的旅遊投訴暫行規定,旅遊投訴處理的程序是: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接到投訴狀或者口頭投訴,經審查,符合本規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符合本規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投訴者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從旅遊投訴與旅遊服務的關系來看,一方面旅遊投訴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旅遊服務質量存在問題。國家旅遊總局也以旅遊投訴量的多少作為衡量旅遊服務質量的一個重要指標;另一方面,旅遊投訴也從另一個角度有利於促進旅遊服務質量的提高。旅遊投訴迫使旅遊企業管理部門以及旅遊企業及時發現自身服務存在的問題,從而及時採取對策, 達到提高旅遊服務質量的目的。
我國旅遊投訴現狀及服務質量問題
2006年我國旅遊市場保持持續增長,旅遊消費穩步擴大,產業功能更加顯現。旅遊業三大市場保持平穩較快發展,入境旅遊保持平穩增長態勢,特別是外國人旅華市場呈現較快發展勢頭;國內旅遊在擴大內需、促進消費的戰略推動下,以其良好的成長性繼續保持快速增長,消費大眾化、常態化趨勢更加明顯;出境旅遊繼續快速增長,出遊方式更趨靈活,目的地選擇更為多樣化。
但是2006年我國旅遊投訴量增加幅度較大,2006年全國各級旅遊質監所共接到39006人次、11 570件旅遊投訴,投訴人次占旅遊總人次的千分之0.025。
1.旅遊法制建設不能適應旅遊業迅速發展的需要。
我國已成為世界旅遊業大國,正在向世界旅遊強國邁進,但是旅遊法制建設嚴重滯後於旅遊業的發展,與旅遊業迅速發展很不相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甚至阻礙了旅遊業的發展。截止到目前,我國尚未出台《旅遊法》,只有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3個行政法規,以及一些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旅遊行業法規效力低,缺乏權威性,執法難度大。有的法規還缺乏可操作性,泛泛要求多,具體措施少。旅遊法規還明顯地表現出不健全。旅遊產品至少由「六要素」(吃、住、行、游、購、娛)組成,旅行社提供的服務只是旅遊產品的一部分,而現有的3個旅遊行政法規均集中在對旅行社的管理上。正因如此,一些旅遊經營者就千方百計鑽法律的空子,侵害旅遊消費者的權益。更多的是旅行社單方面無法解決的問題出現後,旅行社吃不了兜著走。
2.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治旅,監督規范旅遊市場力度不夠。
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遊市場的管理應該按照法制化規范化要求,按規辦事,依法管理。作為最基層的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人或多或少有些顧慮,周圍都是熟人,甚至是親朋好友,低頭不見抬頭見;甚至還有惹不起的「地頭蛇」,或者是必須要依靠的「保護傘」,拿他們沒治。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黑導、黑社、黑車、黑店缺乏經常性的打擊,或者打擊力度不夠,整治不到位;有的旅行社或導游盡管是合法的,但也只是披了一件合法的外衣,道貌岸然,其實也是一個早產的「畸形兒」。這些「畸形兒」,甚至比「黑」更黑,「黑」者只敢在暗中窺視,搞一些小偷小摸的活動,「畸形兒」往往有人會去熱情保護,因此它敢於在陽光下「正常」營業,導致旅遊市場紊亂。
3.旅遊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法紀觀念淡漠。
由於旅遊業的迅猛發展,旅遊從業人員隊伍隨之擴大,因此需求門檻逐漸降低,從業人員整體素質滑坡。甚至還存在「地方糧票」的地方導游,這一批導游由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培訓、考試、頒證,多數成為景點導游或地接導游,他們水平參差不齊,影響了導游隊伍整體素質。
4.旅遊企業依法經營意識不強,過分追求不正當經濟利益。
盡管「零負團費」現象時有出現,這只不過是為了搶占客源市場實施的不正當競爭,或僅僅作為「誘餌」招徠旅遊者。作為旅遊企業,營利才是真實的目的,因此經常出現虛假廣告、利用格式條款等誘使旅遊者作出錯誤決定,使旅遊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犯,旅遊企業從中獲得不正當經濟利益,甚至是暴利。
5.旅遊服務質量標准化存在問題。
我國旅遊企業從1993年開始旅遊服務質量標准化工作,經過十多年發展已經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還存在很多問題。首先,從觀念上來看,旅遊企業管理者與旅遊者之間存在著認識偏差,該偏差制約了企業的標准化進程。其次,在旅遊服務質量標准化體繫上存在脫節現象。再次,旅遊專業人才瓶頸的制約限制了旅遊服務質量標准化建設的展開。現有的人才結構不合理,具有較高敬業精神和業務能力的服務人員匱乏,特別是高素質復合型管理人才奇缺,使得標准化的研究工作薄弱,嚴重製約服務質量標准化管理的進程。
以旅遊投訴促進旅遊服務質量提高的政策建議
1.加快健全旅遊法規建設。《旅遊法》從1981年開始起草至今20餘年,數易其稿,仍未能推出,「依法治旅」還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很多方面還只能是參照其它法律法規執行。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旅遊法,對旅遊者權益保護、旅遊市場監管、旅遊格式合同等等進行單項立法或綜合立法,切實用法律來保護和規范旅遊業的健康發展。與此同時,及時修改、制訂出符合當前旅遊市場現狀的一些法律、法規制度。另一方面,應該加強旅遊服務價格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導致旅遊服務價格投訴的主要原因是在於旅遊服務壟斷價格的存在,所以從旅遊價格方面提高旅遊服務質量的根本途徑就在於打破壟斷的同時實行旅遊資源建設的透明制度,通過以一定的法律法規形式來保證旅遊服務價格的透明度和公開性。
2.加強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規范旅遊市場秩序。
首先,對當前旅行社行政許可的審查標准進一步明確化、全面化。其次,規范對旅遊服務質量的監管程序,強化對旅遊市場監管主體的權力制約。當前,我國的旅遊市場監管主體主要有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其中以前者為主。無論是哪一個監管主體,在我國當前還沒有建立起完善的行政法治的條件下,行政監管主體的權力很少受到有效的制約,尤其是行政程序方面的制約。根據行政法學的有關原理,對行政監管這種類型的權力最為有效的制約機制就是程序制約。缺少程序制約的監管權力對旅遊市場的有序發展是一種巨大的危害,因為行政監管主體可以在市場准入、市場運行、以及市場退出等各個方面進行肆無忌憚的尋租。再次,加大擾亂旅遊市場秩序行為的處罰力度。從我國現行《條例》對違法從事旅行社業務的處罰的規定來看,一是缺少對違法旅行社管理人員的處罰規定,二是現行的處罰規定不僅難於執行而且缺乏力度。為了保障旅遊市場的健康運行,我們一方面應將旅行社管理人員納入處罰的對象范圍,對情節嚴重者應使其終生不得進入旅行社市場,從而對旅行社管理人員形成有效的制約、威懾機制;另一方面在旅行社市場監管制度中引入行政刑罰制度,即對嚴重違反法律、侵害旅遊者權益、對旅遊業的健康發展造成重大損失的旅行社及其管理人員處以刑罰,以加大違法者的成本,形成有效的懲戒機制。
3.加快推進旅遊服務質量標准化建設。
首先,制定明確的旅遊服務標准化發展戰略。旅遊從業人員要充分認識實施服務質量標准化對企業提升競爭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徹底轉變「重資源開發,輕服務質量」的傳統觀念,重視旅遊服務背後潛藏的巨大商機。但是,實施服務質量標准化是一項系統,從業人員轉變觀念只是其中一部分,要有明確的發展戰略和全局考慮。我國旅遊企業應該積極使企業自身標准適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發展趨勢,充分利用文明古國的自然景觀與現代社會的服務資源,構築旅遊服務領域和諧統一的氛圍,使國內企業在國際旅遊客源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力的地位。
其次,加強人才的培養和組織的改造。針對缺乏適應標准化的服務人員,旅遊企業應有計劃地加強標准化人員的教育培訓,促使他們養成全員學習、主動學習、終身學習的習慣,掌握執行服務質量標準的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強化其對標準的服務創新意識和觀念。與此同時,適時加強組織結構的改造,開展服務人員的職業生涯規劃,為他們搭建施展能力的舞台,使「贏得旅遊者滿意」成為全體成員的共同願景。針對標准化管理人才匱乏的狀況,旅遊企業可以採取與高等院校聯合培養、出國深造或國外招聘等諸多途徑加以解決,而且在條件許可時,設立標准化研究部門,提高管理人才參與國際標準的前瞻性意識和能力。
再次,推進旅遊服務質量標准化體系的完善。在依據系統性原則、堅持適應旅遊者需求、加大各項標准協調力度的基礎上,旅遊企業應該構建統一管理、分工協調的標准化管理體制,推進以企業為主導、廣泛參與的開放式服務質量運作模式,完善服務質量標准化體系。為改變在制定、執行和監控標准中存在的脫節現象,企業需要充分利用先進的網路技術搭建標准化信息平台,使信息在及時、准確、全面、系統的傳遞中保障標准化的穩定運作,實現從「當然質量」到「魅力質量」的飛躍,贏得客戶的認同,減少旅遊客戶的投訴。

⑵ 旅遊標准化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辦法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全國旅遊標准化工作的管理,促進旅遊標准化建設,全面提高旅遊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標准化工作是旅遊行業各項工作的技術基礎,是提高旅遊業整體效能,實現科學管理的重要手段;旅遊標准化工作是國家標准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國家旅遊局標准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在業務上受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第三條旅遊標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在旅遊全行業范圍內組織制定有關旅遊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以下簡稱標准);貫徹實施標准,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推動旅遊企業開展標准化工作;推動旅遊行業標准化各項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建設,提高旅遊行業的安全保障能力、質量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四條旅遊標准化工作是旅遊行業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管理,並納入行業管理范圍。
第五條積極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准,特別是國際標准化組織、世界旅遊組織及旅遊發達國家和專門機構的標准,積極與國際接軌;積極參與國際標准化活動,參加有關國際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維護國家和旅遊行業的利益。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旅遊標准化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旅遊企業可設立旅遊標准化管理和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組織管理。
第七條國家旅遊局標准化主管部門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旅遊標准化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標准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在本行業貫徹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國旅遊標准化工作規劃、計劃;
(三)組織制定、修訂和復審有關旅遊業的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負責組織管理標準的審批、編號、發布和備案工作;
(四)負責組織管理旅遊行業內的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出版發行工作;
(五)組織實施或會同國家旅遊局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共同實施相關標准,並對實施情況監督檢查;
(六)負責全國旅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指導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企業的旅遊標准化管理和工作機構的工作;
(八)組織全國旅遊標准化人員的專業培訓、考核和資格認證工作;
(九)組織、參加全國專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的會議和活動;
(十)組織、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國際標准化會議和活動;
(十一)組織旅遊標准化成果的申報工作和旅遊標准化工作的表彰獎勵。
第八條國家旅遊局各業務管理部門分工負責管理本業務范圍內的標准項目的有關工作,其有關職責是:
(一)根據全國旅遊標委會的委託和標准項目計劃,組織制定、修訂有關標准;
(二)根據標准項目的實施計劃,組織有關標準的實施工作,並監督檢查。
第九條全國旅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負責全國旅遊標准化工作的技術歸口管理和標准解釋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旅遊標准化基礎理論研究,提出旅遊標准化工作的方針、政策的建議;
(二)協助組織旅遊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復審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旅遊業標准規劃體系;
(三)負責旅遊標準的審查工作,對標准中的技術內容負責;提出強制性標准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
(四)負責旅遊標准化工作成果的分析研究,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
(五)組織開展旅遊標准化工作信息交流和咨詢服務工作;
(六)開展旅遊標准化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國際標准化有關工作。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標准化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標准化法律、法規和旅遊標准化管理規定,制定本地區旅遊標准化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標准化工作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國家旅遊局下達的標准項目的制定、修訂任務;
(四)根據標准實施計劃,在本地區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
(五)指導本地區企業標准化工作,受理本地區企業標準的備案;
(六)承辦國家旅遊局交辦的其他標准化工作。
第十一條旅遊企業標准化管理或工作機構負責管理本企業的標准化工作,應做好如下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旅遊行業有關標准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實施有關的旅遊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
(三)制定和實施嚴於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企業標准;
(四)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五)開展標准化宣傳培訓活動,組織對本企業標准成果和標准化工作的表彰獎勵。
第三章標準的制定、審查和發布
第十二條旅遊業制定、修訂的標准分為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企業標准,不設地方標准。
第十三條旅遊標準的制定、修訂依據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保障旅遊安全、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維護旅遊企業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二)有利於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保護環境、達到可持續發展;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提高經濟效益,滿足經營和管理的需要,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操作可行;
(三)有利於促進對外合作與國際交往;
(四)行業標准、企業標准不得與國家標准相抵觸,企業標准不得與行業標准相抵觸,各相關標准之間應統一、協調、配套;
(五)鼓勵直接採用國家標准和國外先進標准,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准;
(六)符合國家和旅遊業的有關政策,支持和配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七)積極發揮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行業協會和學術團體的作用。
第十四條根據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旅遊行業標准管理范圍,對需要在全國或旅遊行業范圍內統一規范的下列技術要求,應制定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
(一)旅遊業基礎、信息、通用標准;
(二)旅遊標志、術語標准;
(三)旅遊基礎設施和項目設施標准;
(四)旅遊服務質量標准;
(五)旅遊規劃和資源普查標准;
(六)旅遊專門產品和質量標准;
(七)旅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標准;
(八)旅遊業標准規劃體系所規定的其他標准。
第十五條鼓勵旅遊企業在其經營、管理和工作中,對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制定企業標准。
企業標準是企業組織生產、經營和管理的技術基礎,貫穿於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的全過程,是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和加強現代化管理的重要依據。
企業標准由企業批准、編號和發布,並按有關規定備案。
第十六條旅遊業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和推薦性標准。
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准和法律、法規規定為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准,其中包括:
(一)保障旅遊生產、經營、管理和勞動安全的標准;
(二)旅遊規劃建設標准;
(三)公共場所衛生、旅遊餐飲衛生、環境保護標准;
(四)重要的旅遊通用術語、符號、代號、標志和文本格式標准。
其他旅遊業標准均為推薦性標准。
第十七條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編寫應符合《標准化工作導則》國家標准(GB/T 1)和《旅遊標准化工作導則》行業標准,企業標準的編寫也可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第十八條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項目計劃,由全國旅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每年定期向國家旅遊局標准化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標准制、修訂項目計劃建議;經國家旅遊局標准化主管部門進行統一匯總、統籌協調後,國家標准計劃項目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立項,行業標准計劃項目報國家旅遊局批准立項,正式下達年度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制修訂項目計劃任務。
第十九條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制修訂項目計劃任務下達後,由全國旅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組織確定標准起草單位,並負責督促標准起草單位按照計劃按時完成;重大標准制修訂工作,由國家旅遊局標准化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監督完成。
第二十條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審查,由國家旅遊局標准化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具體工作由全國旅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承擔;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審批、發布按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國家標准管理辦法》和《行業標准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標准實施後要適時復審,由國家旅遊局標准化主管部門委託全國旅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按有關規定組織落實。標準的確認、更改、修訂或廢止,由國家旅遊局標准化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發布。
第四章標準的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強制性標准一經批准發布,各旅遊企業必須貫徹執行。凡在旅遊生產、經營活動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都必須符合標准要求。不符合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要求的產品和服務,禁止生產、銷售和提供。
第二十三條推薦性標準是國家推行的建議性和政策性標准,鼓勵各方積極採用。推薦性標准被國家旅遊局規定強制執行,或被作為合同依據時,則推薦性標准在其有效范圍內也應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必須制定標准,無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應制定企業標准。開發新產品和服務必須充分考慮標准化的要求,不準向社會提供不符合標准化要求的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在貫徹標准過程中所須具備的物質、技術條件,應納入本單位建設、培訓、技術改造計劃。
第二十六條對標准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標准解釋單位咨詢,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家旅遊局標准化主管部門和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由國家旅遊局批准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旅遊局的統一部署,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對重要標準的實施情況,須及時向國家旅遊局報告。
第二十八條各級旅遊標准化管理機構按照分工管理職責,對標準的貫徹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全國旅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接受委託,協助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標准貫徹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標准化經費
第二十九條國家旅遊局設立標准化專項經費,專款專用,由國家旅遊局財務主管部門和標准化主管部門共同管理。專項經費用於下列方面:
(一)對旅遊業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提供補助;
(二)標准審查的會議開支和勞務開支;
(三)全國旅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年會及相關活動開支;
(四)開展標准化調研、專題會議和國際交流等活動開支。
第三十條國家標準的制定、修訂經費,按國家標准經費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撥付,不足部分由國家旅遊局補足或與標准起草單位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經費,從國家旅遊局標准化專項經費中撥付,不足部分由標准計劃建議提出部門自籌解決。
第三十二條企業標準的制定、修訂經費,由企業自行解決,可計入經營、管理成本。
第三十三條省級以下旅遊標准化管理機構工作經費由本單位有關行政費、事業費列支。
第三十四條全國旅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經費,按《全國旅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籌集、開支,不足部分由國家旅遊局標准化專項經費撥付。
第六章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五條旅遊業各類標准均屬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並取得顯著成效的標准,將向有關部門推薦、申報科技成果獎勵。
第三十六條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旅遊企業要對在標准化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集體或個人,以及長期從事標准化工作並作出成就的人員進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七條企業因違反標准或無標准運作造成不良後果以致重大事故的,應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標准化工作人員因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後果和重大損失者,應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⑶ 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標准屬於法規嗎

管理體制
中國標准化工作實行統一管理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按照國務院授權,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管理下,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全國標准化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授權的有關行業協會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准化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標准化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准化工作。市、縣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主管,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的各自的職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准化工作。

標准性質
中國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和推薦性標准兩類性質的標准。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准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准,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標准體制
中國標准分為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四級。對需要在全國范疇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准。對沒有國家標准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准。對沒有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准。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准。對已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地方標准要求的企業標准。
另外,對於技術尚在發展中,需要有相應的標准文件引導其發展或具有標准化價值,尚不能制定為標準的項目,以及採用國際標准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及其他國際組織的技術報告的項目,可以制定國家標准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⑷ 全國旅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

為確保旅遊領域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制修訂和行業標准化研究工作順利開展,日前,全國旅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按照文化和旅遊部的統一部署,面向社會公開徵集2019年下半年旅遊業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制修訂計劃項目和行業標准化研究項目。

⑸ 旅遊委員會與旅遊局的區別是什麼

旅遊管理委員會是由旅行社成員組織的,並且專門負責旅行社經營管理的機構,沒有什麼實權,就是一個協會類的組織吧。

旅遊局是國家的直屬機構,負責對旅遊目的地的推介,制定出入境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組織國家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推廣活動。指導駐外旅遊辦事機構的工作。向部門綜合聯動轉變,改革後除旅遊局原有職能不變外,綜合協調職能將進一步增強。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簡稱"國家旅遊局"),是國務院主管旅遊工作的直屬機構。國家旅遊局內設7個部門,分別是:辦公室(綜合協調司)、政策法規司、旅遊促進與國際聯絡司、規劃發展與財務司、質量規范與管理司、人事勞動教育司、老幹部辦公室。國家旅遊局有6個直屬單位,分別是:國家旅遊局機關服務中心、國家旅遊局信息中心、中國旅遊協會、中國旅遊報社、中國旅遊出版社、中國旅遊管理幹部學院。

主要職能是

(一)研究擬定旅遊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研究解決旅遊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旅遊業的法規、規章及標准並監督實施。

(二)協調各項旅遊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特別是假日旅遊、 旅遊安全、旅遊緊急救援及旅遊保險等工作,保證旅遊活動的正常運行。

(三)研究擬定 國際旅遊市場開發戰略,組織國家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推廣活動,組織指導重要旅遊產品的開發工作。

(四)培育和完善國內旅遊市場,研究擬定發展國內旅遊的戰略措施並指導實施,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受理旅遊者投訴,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

(五)組織旅遊資源的普查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的規劃開發建設,組織旅遊統計工作。

(六)研究擬定旅遊涉外政策,負責旅遊對外交流合作,代表國家簽訂國際旅遊協定,制定出境旅遊、邊境旅遊辦法並監督實施。

(七)組織指導旅遊教育、培訓工作,制訂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並監督實施。

(八)指導地方旅遊行政機關開展旅遊工作。

(九)負責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對直屬單位實施領導和管理。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2內設機構

國家旅遊局內設7個部門,分別是:辦公室(綜合協調司)、政策法規司、旅遊促進與國際聯絡司、規劃發展與財務司、質量規范與管理司、人事勞動教育司、老幹部辦公室。國家旅遊局有6個直屬單位,分別是:國家旅遊局機關服務中心、國家旅遊局信息中心、中國旅遊協會、中國旅遊報社、中國旅遊出版社、中國旅遊管理幹部學院。

國家旅遊局在13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了16個駐外機構,分別是:駐東京旅遊辦事處、駐 大阪旅遊辦事處、駐新加坡旅遊辦事處、駐 加德滿都旅遊辦事處、駐 漢城旅遊辦事處、亞洲旅遊交流中心(香港)、駐紐約旅遊辦事處、駐洛杉磯旅遊辦事處、駐 多倫多旅遊辦事處、駐倫敦旅遊辦事處、駐巴黎旅遊辦事處、駐 法蘭克福旅遊辦事處、駐 馬德里旅遊辦事處、駐 蘇黎世旅遊辦事處、駐 悉尼旅遊辦事處、駐 莫斯科旅遊辦事處。

⑹ 中國旅遊標准化試點有哪些

首批全國旅遊標准化試點單位

一、全國旅遊標准化試點省
四川省
二、全國旅遊標准化試點城市(區)
青島市、蘇州市、咸寧市、麗江市、上海徐匯區
三、全國旅遊標准化試點縣
北京延慶縣、浙江遂昌縣、江西婺源縣、河南淮陽縣、廣西陽朔縣
四、全國旅遊標准化試點企業(單位)
北京
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有限公司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昌平十三陵特區辦事處
北京天壇公園
河北
秦皇島撫寧南戴河旅遊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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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旅遊標准化示範區有什麼要求

要書面考試需要的答案還是真實的答案?
前者在旅遊教材里邊有的,抄下來就是了
後者是:要求和上級主管部門搞好關系,不時請當地媒體免費來旅遊,邀請當地職權部門免費旅遊,就可以成為和保持 旅遊標准化示範區 的稱號不被取消

⑻ 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的標准化管理

中國標准分為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四級。對需要在全國范疇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准。對沒有國家標准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准。對沒有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准。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准。對已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地方標准要求的企業標准。
另外,對於技術尚在發展中,需要有相應的標准文件引導其發展或具有標准化價值,尚不能制定為標準的項目,以及採用國際標准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及其他國際組織的技術報告的項目,可以制定國家標准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中國國家標准制定程序劃分為九個階段:預階段、立項階段、起草階段、徵求意見階段、審查階段、批准階段、出版階段、復審階段、廢止階段。
對下列情況,制定國家標准可以採用快速程序:
1)對等同採用、等效採用國際標准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標准制、修訂項目,可直接由立項階段進入徵求意見階段,省略起草階段;
2)對現有國家標準的修訂項目或中國其他各級標準的轉化項目,可直接由立項階段進入審查階段,省略起草階段和徵求意見階段。

⑼ 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的內設部門

根據職責,中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內設八個職能部門:辦公室、機關黨委、綜合業務管理部、國際合作部、農業食品標准部、工業標准一部、工業標准二部、服務業標准部。
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標准信息中心為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直屬事業單位。 承擔文秘、檔案、行政、保衛、保密、信訪等日常行政運轉工作;負責人事勞資、公務員培訓工作;負責標准化行政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行政財務日常運轉工作;參與起草、修訂標准化法律法規的工作,負責協調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承擔標准化政策研究工作;負責標准化宣傳工作;承擔機關後勤管理和保障的有關工作。內設5個處室:秘書處、政策法規研究室、人事處、財務處、行政處。 機關黨委工作職責:
負責制定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的工作規劃、計劃及政治學習;負責黨的基層組織的思想、作風和組織建設以及對黨員的管理、教育和監督工作;負責基層黨組織的設立、變更和支部成員的改選及黨員發展工作;負責黨的紀律檢查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審查和處理黨員違紀問題;
負責行政監察和機關財務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工會、共青團和婦女工作。內設:黨委辦公室(紀檢監察室)。 承擔標准化事業發展規劃的擬定工作;負責國家標准制定、修訂計劃編制、實施和國家標准統一編號、登記、發布工作;承辦全國專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的綜合協調事務以及專家的聘用等工作;負責行業標准化工作的指導和行業標準的備案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和指導標准化科技及培訓工作;
負責標准化專項及科研經費的管理工作;承辦標准樣品的計劃、協調、審批和管理工作;承擔標准化統計工作;負責WTO/TBT協議執行中有關標準的通報和咨詢工作。內設2個處:計劃發展處、科技管理處。 承擔參加國際標准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地區標准化組織PASC等國際標准化組織活動的組織、聯絡、協調、管理工作;負責ISO、IEC中國國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我國參加國際標准化工作的政策研究並提出建議;負責協調、組織國內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或歸口單位參加國際標准化活動和ISO、IEC的日常投票工作;負責由我國承擔的國際標准化組織ISO、IEC的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管理工作;
負責國際標准和發達國家標準的採集、研究的組織工作;負責出國審批和辦理有關手續,承擔外事接待工作。內設3個處:國際組織處、國際合作處、外事處。 承擔農業(包括畜牧、水產等)、水利、供銷、糧食、煙草、林業、動植物檢驗檢疫、農業投入品、農產品加工,食品安全、食品及相關產品等部門和行業國家標準的計劃和國家標準的審查、實施情況的監督工作;
負責對口部門和行業的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的協調和指導工作;負責對口部門和行業的標准化工作指導及相應行業標準的備案工作;負責對口領域的地方標准化工作的指導和相應地方標準的備案工作;推行農業綜合標准化體系建設。內設2個處:農業處、食品處。 承擔鐵道、交通和民航等交通設備製造、安全生產、機械、汽車、航空、航天、兵器、船舶、鍋爐壓力容器、特種設備、包裝、節能、環保、海洋、石化、冶金、有色、建材、建設、煤炭、化學危險品等部門和行業的國家標準的計劃和國家標準的審查、實施情況的監督工作;
負責對口部門和行業的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的協調和指導工作;負責對口部門和行業的標准化工作的指導及相應行業標準的備案工作;負責對口領域的地方標准化工作的指導。內設3個處:交通能源處、裝備處、材料處。 承擔通信設備製造、電子信息技術、電工、電力、儀器儀表、廣電設備製造、郵政設備製造、輕工、紡織、纖檢等部門和行業的國家標準的計劃和國家標準的審查、實施情況的監督工作;負責對口部門和行業的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的協調和指導工作;
負責對口部門和行業的行業標准化工作的指導及相應行業標準的備案工作;負責對口領域的地方標准化工作的指導和相應地方標準的備案工作。內設2個處:信息技術與自動化處、電氣與消費品處。 承擔交通、鐵道和民航運輸服務,郵政、電信服務,商業、旅遊、民政、體育、氣象、文化、教育、新聞出版、銀行、證券、保險、公安、海關、地震、測繪、統計、檔案、衛生、衛生檢疫等部門和行業的國家標準的計劃和國家標準的審查、實施情況的監督工作;
負責對口部門和行業的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的協調和指導工作;負責對口部門和行業的行業標准化工作的指導及相應行業標準的備案工作;負責對口領域的地方標准化工作的指導和相應地方標準的備案工作。 內設2個處:社會服務業處、經濟服務業處。 研究擬訂全國標准化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研究制訂標准化信息化建設技術規范和相關制度;負責標准化信息化工程項目管理,組織實施標准化信息化工程建設及標准化「電子政務」工程。組織標准化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標准化信息系統開發工作,承擔國家標准委集中運行的標准化信息系統軟硬體、資料庫的運行維護工作,開展相關技術咨詢、技術培訓和服務活動。
研究提出標准化政府信息網站的發展計劃,擬定標准化信息網站建設規范和運行管理辦法;承擔國家標准委門戶網站建設、運行維護工作。承擔標准化信息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承擔國家技術標准資源服務平台的建設與運行維護工作,組織開展國內外標准資源採集、信息交換、信息咨詢及電子文本網路服務。承擔信息安全應用需求與相關管理工作,承擔國家有關部門關於信息安全保密和等級保護等各項任務的落實;
負責標准化信息系統及網路信息安全工作的部署、實施,對安全運行情況進行日常監測和管理。承擔與本中心業務相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活動。承擔國家標准委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國家標准委交辦的其他事項。標准信息中心內設4個機構:辦公室(綜合處)、業務發展處、系統運行處、標准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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