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旅遊人生安全制度
Ⅰ 學生人身安全教育
小學生暑假安全教育材料
一、交通安全
1、在馬路上行走或騎車,都必須自覺遵守交通規則。走路要走人行道,騎自行車要走非機動車道,橫穿馬路要看清信號燈,綠燈行,紅燈停,黃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超過停止線的車輛和行人,可以繼續通行。
2、12歲以下的小學生不準騎自行車上路。乘坐父母的自行車時,不站在後座上。
3、不在馬路上追逐打鬧,不在馬路上輪滑,不追車、扒車、強行攔車。
4、乘坐公交車,一定要在車停穩之後,再上車、下車。不乘坐無牌、無營運證、超載的車輛。
5、乘坐計程車前排座位,要系好安全帶。車輛行駛中,不要將頭、手、身體伸出窗外。
二、活動安全
1、不到禁止靠近的地方做游戲,不做危險的游戲。
2、外出玩耍要告知父母和誰玩,玩什麼,在哪兒玩,什麼時候回家。
3、集體活動時,遇到擁擠,要沉著冷靜,保護好頭、胸、腹部不被擠壓。
4、觀看體育活動,要注意自己的位置是否安全,避免飛來的籃球、足球排球等傷及自己。
三、防火安全
1、不將火柴、打火機當作玩具,也不燒東西玩。
2、點蚊香時,注意不要靠近窗簾、蚊帳、床單等可燃物,以免夜晚風吹動時,使這些可燃物飄到蚊香火頭上。
3、家用電器必須在家長的指導下正確使用。低年級學生禁止單獨使用這些電器,不超負荷用電,不亂接電線,不亂動插座、電器開關。
4、不放鞭炮,遇到別人放鞭炮要遠離,不撿拾鞭炮。
5、常見的滅火方法:用水滅火; 用東西蓋住滅火;
用沙滅火。遇到不可控制的火勢要及時逃生和報警。
四、用電安全
1、不用手、金屬物或鉛筆芯等東西去撥弄開關,也不要把它們插到插座孔里。喝水或飲料時不要在插座附近喝,以免水或飲料灑到插孔里,造成電器短路、著火。
2、在戶外玩耍時,要遠離高壓輸電設備及配電室之類的地方。不要在高壓線附近放風箏,不要到配電室附近去玩。
3、不要在電線上面搭掛、晾曬衣物,以免發生危險。
4、發現有人觸電,在救助觸電者時,首先要切斷電源。在切斷電源之前,千萬不要用手去拉觸電者,否則救助者也會觸電。如果無法切斷電源,救助者要穿上絕緣膠鞋,或帶上絕緣手套,或站在乾燥的木板上,用乾燥的木棍、竹竿等去挑開觸電者身上的電線。
5、遇到觸電者應及早叫大人來處理,並打「120」急救電話,讓醫生來救護。
五、游泳安全
1、游泳應在有安全保障的游泳池內進行。嚴禁在非游泳區內游泳。
2、參加游泳的人必須身體健康,有下列疾病的同學不能參加游泳:心臟病、高血壓、癲癇、嚴重關節炎等。
3、小學生參加游泳應結伴集體活動,由大人帶領,不可單獨游泳。游泳時間不宜過長,每20-30分鍾應上岸休息一會兒,每一次游泳的時間不應超過2小時。
4、小學生不宜在太涼的水中游泳,如感覺水溫與體溫相差較大,應慢慢入水,邊走邊搓身體,慢慢適應。
5、下水前應做全身運動,充分活動關節,放鬆肌肉,以免下水後發生抽筋、扭傷等事故。
6、遇到有人溺水,要高喊呼救,盡早報警。
六、飲食安全
1、不到小攤上買「三無」食品,不吃過期、變質的食品。
2、不喝酒精類飲料,
七、自我保護
1、在家遇生人,不要輕易開門。如不速之客來訪時,要先查明身份再開門。如果不能確定身份,就打電話向父母詢問,或求助鄰居。
2、不要接受陌生人食品,不接受陌生人的邀請去看展覽、拍電影、做廣告等,更不能到陌生人家裡去玩。
3、如遇問路者,可以告之大概方向,但不能應其要求帶其前往。一旦發現有陌生人尾隨或是不停糾纏,應迅速走向人多的地方,或是尋找街頭民警的幫助。
4、如果在路上遭壞人搶劫,不要冒失地與他硬拼,可先把隨身帶的錢物給他,並盡量記清壞人的身材、面貌、口音和衣著特徵,爭取安全脫身,然後迅速報案。
5、如果遭壞人綁架,要沉著冷靜。要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先保護自己不受傷害,再想辦法給家人或警方報信,還可以在沿途拋下書包里的文具,書籍以及隨身所穿的鞋、帽等,給家人或警方留下線索。
讓我們共同行動起來,對孩子多一份關心,多一份教育,為孩子的安全、健康成長而努力。
Ⅱ 如何以學校名義寫外出遊玩安全承諾書
學生外出旅遊安全保證書
XXXX學校X(X)班學生將於XXXX年XX月XX日組織集體青檀寺旅遊活動,為保證活動的順利進行,考慮到本次活動的安全防護與安全教育工作,結合出遊特點,為此,本班向學校做出如下保證:
1、在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法令和校紀校規,不參與任何違法犯罪活動。不準擅自離隊,不擅自單獨活動。如果有特殊情況不與班級同學一起集體活動或返校,必須向班委申請同意後方能單獨活動(在申請中明確單獨活動的原因、返回時間、聯系電話等,同時明確單獨活動期間發生的任何事故後果,由單獨活動學生自己負責)。【學生外出旅遊安全保證書範文】學生外出旅遊安全保證書範文。
2、在活動的過程中,一切行動聽從班委和活動組織者的指揮,時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每時每刻要注意安全,不到有危險的地方去;對違反工作紀律,不服從管理的學生,出現安全事故由學生自行負責。
3、 活動時學生在負責人的帶領下有組織、按順序依照指定路線認真開展活動、參觀(遊玩),帶隊負責人和外出活動的學生實行點名制度,並及時向指導老師匯報學生活動情況、安全狀況。
4、在活動的過程中,互助互愛,相互關心,處理好同學之間的關系。
5、在活動中遵守紀律,遵守時間安排,准時在指定地點集中出發,並安全准時地在返回指定地點集中和返回,確保安全返校。
6、在外活動學生除注意安全外,還需注意防火、防盜、防騙等其他安全事項,在外期間一定認真執行學校安全規定,注意交通、人身、財務等安全。在活動中如有違反上述條款的行為,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違反規定學生本人負責。
Ⅲ 旅遊安全責任制度
1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 在行政區域內制定旅遊規劃,從事旅遊資源開發、旅遊經營和旅遊監督管理以及旅遊者的旅遊活動
3 發展旅遊業應當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旅遊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相結合、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
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指導、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旅遊業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5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服務、指導、協調作用,維護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6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旅遊整體形象宣傳計劃,結合旅遊特色,加強對城市形象和旅遊區(點)的宣傳。
7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Ⅳ 外出遊玩人身安全自負自責規定
安全自負協議是否有效,最關鍵的是這種約定,是否違反了法律規定。
比如請人幹活,雙方約定,安全責任自負,這種約定就是無效的,因為違反了法律規定。
從法律上講,請人幹活,雙方形成僱傭關系,僱主應當對雇員從事僱傭活動的安全負責。僱主對僱工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除僱主能證明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即損害結果是由於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則不能免除僱主的責任。
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在我國憲法中及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中已有明文規定,這是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和組織都不得侵犯。因此,所謂的「安全自負協議」所作的安全由僱工自負的約定,違反了我國憲法及相關勞動法的規定,沒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