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景區水上安全管理
A. 水上安全監督管理 是干什麼的
寧波水上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交通部
寧波水上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1995年10月23日,交通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上安全監督管理,保障船舶、設施和人命財產的安全,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以下水域:
(一)寧波港區水域,即:靈橋、新江橋以下,蟹浦山(亭)與太平山燈塔連線以南、金塘島東南端宮山與塗泥嘴燈樁連線以西水域。甬江口北導流堤堤頭燈樁與長跳嘴燈樁的連線為內外港區的分界線,該線以西為內港區,以東為外港區。
(二)大榭島沿岸水域。
(三)蝦峙門航道及相關錨地水域。
蝦峙門航道系指桃花島燈樁與蝦峙雷達站連線至上溜網重島燈樁與點燈山連線之間的可航水域。
(四)交通部授權主管機關管轄的海區水域。
第三條 內港區水域及蝦峙門航道為狹水道。
第四條 凡在本規定第二條所述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設施及其所有人、經營人、代理人、船員、設施人員和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寧波港務監督(交通部寧波海上安全監督局)是依據本規定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二章 船舶、船員管理
第六條 船舶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並具有有關證書。
第七條 船舶和船上有關航行及作業安全的設備,必須具有船舶檢驗部門核發的有效技術證書。
第八條 船舶必須具有船舶檢驗部門核發的乘客定額證書方可載客,並不得超額。未經核準的船舶,不得擅自搭客。
客渡輪應採用規定的專用信號標志。
第九條 船舶應按標準定額配足合格船員。設施應按國家規定配備掌握避碰、信號、通信、消防、救生等專業技能的人員。
第十條 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無線電報務員、話務員,必須持有合格的有效適任證書。
船員必須持有《船員服務簿》和相應的專業技術訓練合格證書以及特殊培訓證書。
第十一條 從事營運的個體或聯戶船舶,必須經船檢部門檢驗合格,持有有效的船員證書和船舶執照,並按規定辦理各種保險手續。
第三章 船舶進出港
第十二條 國際航行船舶,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由船舶所有人或其在港代理人辦理進出港口申報手續,並接受檢查,經許可後方可進出港口。
第十三條 外國籍船舶進出港、通過蝦峙門航道和在港內航行、移泊時,必須由主管機關核準的相應等級的引航員引航。
第十四條 航行國內航線的中國籍船舶進出港必須辦理進出口簽證。
第十五條 船舶、設施使用甚高頻無線電話(以下簡稱VHF),必須遵守通話紀律。
船舶進出港口或在港內航行移泊或在外港區錨地錨泊,必須在VHF6頻道(156.300MHZ)上保持守聽,向主管機關的航行控制台報告船舶動態。
第十六條 船舶應當按照規定,正確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外國籍船舶進入我國港口,也應按規定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第十七條 機動船在進出港或在港內移泊時,應及時顯示交通部《沿海港口信號規定》規定的號旗、號燈、號型。200總噸以上機動船在進出港或在港內移泊時,還應懸掛船名旗。
第十八條 船舶在港內不得使用無線電發報機,但當遇險或發生其他意外事故時可以臨時使用。事後須及時向主管機關報告。
船舶可以使用VHF13頻道(156.650MHZ)與主管機關通話。
第十九條 船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主管機關有權禁止其離港: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法律、法規或規章;
(二)處於不適航或不適拖狀態;
(三)發生交通事故,手續未清;
(四)未向主管機關或有關部門交付應承擔的費用,也未提供適當的擔保;
(五)主管機關認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情況。
第四章 水上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條 除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外,在港內航行的船舶應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第二十一條 機動船在港內航行時,應在航標所指示許可通航的水域靠右航行。在安全可行情況下,應盡量靠航道的外緣行駛。情況特殊而需要從來船的右舷通過,應先鳴放聲號,或用VHF通話,徵得來船同意後,方可採取行動。
200總噸以下的機動船,在內港區航行時,應主動讓出深水航槽。
非機動船應靠邊行駛,並注意附近機動船的信號;夜間必須在易見處顯示白光環照燈一盞。
第二十二條 機動船在港內航行時,應控制航速,備車行駛。
船舶在內港區航行時,實際速度順流不得超過八節,逆流不得超過六節,鼓浪較大的船艇,還應適當減低速度。
慢車航行仍無法達到前款規定要求的,應以本船允許的最低速度為限。
船舶通過渡口和顯示慢車信號處以及遇有干舷較低的小船時,應盡可能減速或淌航,在彎道和低潮位時,也應減速或淌航。
慢車信號只能在船舶、設施進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業時顯示,並須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在內港區橫越航道的船舶(含對江渡輪)有義務避讓上下行駛的船舶。橫越航道時,與直航船船首間距不得小於200米。
直航船要注意橫越船動態,謹慎駕駛,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造成緊迫局面。
第二十四條 1000總噸以上的船舶或大型船隊,禁止在內港區下列航段追越:
(一)正在進行水上水下施工的航道及附近水域;
(二)鎮海江南三航四公司預製品碼頭至鎮海客渡碼頭之間;
(三)梅墟渡口至三官堂油庫碼頭之間。
在上述航段,1000總噸以上的船舶之間,大型船隊之間以及1000總噸以上的船舶和大型船隊之間禁止交會;順水船應鳴放規定的避免交會聲號,要求逆水船等候和避讓,並採取有助於避讓的措施,逆水船應等候順水船。
航經其他彎曲航段和水上交通環境復雜航段禁止追越。
第二十五條 船舶在港內同向航行時,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並盡量避免追越;如需追越,應按照規定的聲號或用VHF聯系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行動。追越船在追越中負有避讓責任,被追越船應積極協同追越船安全通過。
第二十六條 船舶裝載貨物應裝載得當,符合穩性要求,並不得超載。艙面貨物不得遮蔽駕駛員視線和航行燈光,並留足人行通道。裝載貨物不準伸出舷外,大件貨物確需伸出,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 載重噸位小於5噸的農、副、漁業船,不得進入甬江航行,有關船閘、堰壩應嚴格管理。
港內航行的小型農、副、漁業船,應船體堅固,屬具齊全,並配備固定的船員;載貨不得超高、超重,浮力艙不得他用;內河船舶進入內港區還須適當減少載重量,夜航必須點燈。
第二十八條 船舶靠、離碼頭或系、離浮筒時,應注意來往船舶,避免妨礙他船航行安全。過往船舶應加強瞭望,協同避讓。
第二十九條 200總噸以上的船舶和拖輪船隊如在港內掉頭,應在掉頭前10分鍾顯示掉頭信號,同時加強瞭望,待周圍環境允許後再行掉頭。掉頭完畢應即停止顯示掉頭信號。
船舶遇有他船顯示掉頭信號並掉頭時,應避免駛過。如必須駛過掉頭船時,應先用聲號聯系,徵得掉頭船同意方能行動,並應主動避讓。
第三十條 在主管機關管轄海域內,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的海上拖帶,必須經船舶檢驗部門進行拖航檢驗,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非拖輪拖帶船舶或竹木排等物體,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但進行海難救助的除外。
船舶拖航時應具有避讓他船的控制能力,在逆流航行時,實際航速不小於1.5節。
在內港區,拖帶長度(拖輪船尾至最後一艘被拖船船尾間的距離)不得超過100米;並排拖的以兩艘為限。
超過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三十一條 港內航行的機動船失去控制時,應立即顯示相應信號,並就近靠邊停泊,在排除故障或招請拖輪協助後,方可繼續航行。
拖帶失控船在港內航行或移泊,必須顯示有關信號,停泊後應停止顯示。
第三十二條 船舶在港內航行,遇有能見度不良情形時,必須遵守主管機關有關船舶能見度不良時航行及錨泊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熱帶氣旋期間,船舶在港內航行或避風,應遵守主管機關有關水上防颱風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港內禁止隨意拋錨。船舶需在港內或港口附近錨泊,應在主管機關公布的錨地范圍。錨泊期間,須保持值班瞭望,注意來往船舶和風向、潮流,防止走錨。
任何船舶不準在彎道處和航道上錨泊。
第三十五條 在設有禁止拋錨和水下管線標志處上下游各100米距離水域內禁止船舶拋錨。
第三十六條 船舶需要活車時,事先必須注意和警告船尾附近的船舶、竹木排,在不危及他船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在活車期間應加強瞭望,警告來船。
第三十七條 船舶在港內停泊,應留有保證船舶安全操縱的值班人員,遇有風情警報等緊急情況時,全體船員必須在崗,並採取應急措施。
第三十八條 停航或修理的船舶,應有保證船舶安全的值班船員留守。如遇惡劣天氣,必須增加值班船員,並採取措施,保障安全。
港內停泊的船舶,如需檢修主機、輔機、鍋爐、錨機、舵機、電台,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試鳴聲號的,應按照交通部《沿海港口信號規定》,使用專用聲號。
第三十九條 停泊在港內碼頭或錨地的船舶,需進行明火作業的,必須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方可進行作業,並應遵守主管機關有關船舶明火作業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 通航環境管理
第四十條 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工程選址,應事先徵得主管機關同意;進行水上水下施工的,還應附圖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遵守主管機關有關規定。
未經核准擅自施工的,主管機關有權責令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立即停工,補辦相應手續。妨礙水上交通安全的責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一條 進行水上水下施工的船舶,應配備VHF等通訊設施。在航道上作業時應有專人值班,保持與過往船舶聯系。
第四十二條 系泊浮筒的船舶,每檔應以兩艘為限,並不得有礙航行;夜間按規定顯示號燈。
系船浮筒在沒有系帶船舶時,夜間應顯示白光環照燈一盞。
第四十三條 碼頭應設碼頭管理人員。凡專營貨物裝卸及旅客運送的500噸級以上碼頭,其所有人必須按規定配備合格的碼頭監督員或碼頭長,並按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負責督促、檢查本單位碼頭靠離泊條件及船舶靠離的現場安全。
靠船碼頭應有保障船舶安全靠離操縱的泊位。對200總噸以上的船舶,檔位應不少於該船總長度的120%。碼頭上應顯示規定的泊位信號。
未經指泊的船舶,不得在碼頭停靠或在他船外檔並靠。船舶不得在碼頭橫檔停靠或作業。
第四十四條 在內港區碼頭靠泊的船舶,並靠寬度不得超過30米;在彎道處深水側的泊位,船舶並靠寬度應不超過20米。夜間按規定顯示信號。
高架設施高出主甲板15米以上的工程船,夜間還應在高架頂部顯示紅光環照燈一盞。
在港內停泊的竹木排,應加強管理,防止漂散。夜間應在高出排面1.5米處,顯示白光環照燈一盞。
第四十五條 姚江大閘等■閘排水泄洪,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認為將妨礙正在進行的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安全時,可通知■閘管理部門調整排水時間■和排水量,■閘管理部門應予配合。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遮擋助航標志、導航設施及航道疏浚標志。
因建設或施工確需拆建或改建航標的,必須經主管機關批准。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承擔有關拆建或改建的費用。
第四十七條 船舶發現助航標志、導航設施變異、失常,或發現有礙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流物以及其他有礙航行安全的情況,應迅速向主管機關報告。
第四十八條 船舶遇有沉沒危險時,應盡力駛離航道,防止礙航;如已沉沒,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要盡快設置臨時標志,並立即報告主管機關。
船舶、貨物、船用屬具在港區內及主管機關管轄的其他水域沉沒或滅失,所有人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如妨礙航行安全,主管機關有權責令其所有人、經營人限期打撈清除,逾期不打撈清除的,主管機關有權採取措施強制打撈清除,其全部費用由沉沒物所有人或經營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進出船塢、上下船排的船舶,必須顯示有關信號,採取切實有效的安全措施。對通航秩序有影響的,還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五十條 港內、蝦峙門航道及相關錨地禁止張網及從事其他捕撈作業。
第五十一條 凡在港內及主管機關管轄海域拋放廢棄泥沙、石料的,均應在主管機關規定的區域進行。
第五十二條 在港內開展水上體育活動、軍事演習、船舶放艇操練等,須經主管機關同意,方能進行。
港內不準進行實彈射擊。甬江內禁止游泳。
第五十三條 水下管線的所有人,必須按有關規定和主管機關的要求在兩岸設置晝夜醒目的標志。
第五十四條 沿岸單位、碼頭和船舶射向航道的強光、弧光應予以遮蔽。
甬江兩岸單位和船舶的高音喇叭只能在必要時使用,且不得播放文娛節目。
第六章 防止船舶污染管理
第五十五條 船舶應備有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污設備,並持有相應的防污文書。
國際航行船舶應配備《船上油污應急計劃》,150總噸以上的油輪和400總噸以上的非油輪均應備有「油類記錄簿」,化學品液貨船應備有「貨物記錄簿」,進行有關作業後,應及時准確填寫。
載運2000噸以上散裝貨油的船舶,應持有有效的《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或《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信用證書》,或提供其他財務信用保證。
第五十六條 船舶在港內不得違反規定排放壓艙水、洗艙水、艙底水、有毒害污水和油類、油性混合物、船上垃圾、廢棄物,不得從事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作業;船舶裝載有毒害貨物或粉塵飛揚的散裝貨物的,不得沖洗甲板和艙室。確需進行上述作業的,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批准,
並採取相應的防污染措施。
第五十七條 在港區水域內和水上設置拆船廠(點),應向主管機關報送有關部門的核准意見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方可設置。
第五十八條 建造、修理、拆解和打撈船舶單位,均應備有防止污染的器材和設備,作業時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廢棄物污染水域。
油漆船舶必須防止油漆滴落水中造成污染,需在港內油漆船舶外舷船殼的,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批准。
第五十九條 從事油艙清洗、船舶殘油(油泥)和油污水接收處理的單位,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經認可後,方可從事該類作業。
船舶在港內進行洗艙作業,必須採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批准。
第六十條 從事液態化學品和油類散裝運輸的碼頭、泊位,應設有相應的污水接收處理裝置。
船舶、碼頭的輸貨管線,必須經過規定的壓力試驗,並處於良好狀態。管路連接處應備有殘液接受容器,作業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防止發生「跑、冒、滴、漏」事故。
第六十一條 在港區及管轄水域內,禁止擅自使用化學消油劑消除油污和使用劇毒性葯品進行熏蒸。如確需使用,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七章 危險貨物運輸管理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進出港口或進行裝卸作業,必須事先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手續,並應嚴格遵守國家和主管機關有關船舶裝載危險貨物監督管理的規定。
前款規定也適用於主管機關管轄海域內的港外裝卸站。
第六十三條 船舶或設施儲存、運輸危險貨物,必須具備安全可靠的設備和條件。
船舶裝運危險貨物,應備有相應的證書和資料。
槽管輪或其他船舶載運散裝液態化學品、液化氣體或散裝油類物質,均須持有船舶檢驗部門簽發的證明其布置、構造和設備符合安全以及防污染要求的相應證書或文件。
槽管輪船員必須通過槽管輪專業訓練,並經主管機關簽證。
第六十四條 油輪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油輪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港內不得設置水上油庫。油輪或油駁作臨時性水上儲油庫,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在指定地點停泊。
第六十五條 小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遵守主管機關對小型船舶裝運危險貨物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六十六條 客船、客貨船和客渡船,禁止裝運或捎帶危險貨物。
第六十七條 船舶在港內裝運危險貨物,發貨人應按規定事先向主管機關辦理危險貨物安全適運申報手續,並附送下列證書或資料:
(一)包裝危險貨物,應提交主管機關認可的包裝檢驗合格證明;
(二)危險貨物集裝箱,應持有由主管機關認可的裝箱現場檢查人員和裝箱部門簽發的「集裝箱裝箱證明」;
(三)放射性貨物,應具有省、市、自治區衛生檢疫部門核發的「放射性貨物劑量檢查證明書」;
(四)載運《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等規則中尚未列名的危險貨物,應提供相應的「危險貨物技術說明書」;
(五)限量內運輸的危險貨物,應具有「限量內運輸危險貨物合格證書」;
(六)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應提交的單據。
第六十八條 危險貨物必須具有合適的包裝和明顯、正確的標志。承運單位和船舶應做好驗收工作,不合格的不得裝船。
對需改變《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規定包裝形式規格的,應事先徵得主管機關同意。
第六十九條 船舶裝運危險貨物,應按其性質選擇安全處所予以堆裝,並進行必要的襯墊和加固。性質不相容的貨物應按規定進行分隔。
第七十條 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按規定對船舶的裝卸或航行實施監裝(卸)及護航,其費用由被監護船舶承擔。
第七十一條 港區水域內的碼頭、泊位及水上作業點,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均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有關單位應按主管機關核定的種類、數量、裝卸作業方式進行作業。
船舶和作業部門應嚴格遵守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七十二條 拖輪拖運易燃、易爆危險貨物,須在煙囪上裝置火星熄滅器。被拖船駁禁止搭載旅客,並應遵守明火管理規定。
第七十三條 船舶在港內裝卸或運輸危險貨物時,船方及作業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破損、撒漏、入水。如發生事故或危及港口安全,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主管機關報告。
第八章 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
第七十四條 船舶、設施在進港前發生海上交通事故,應在到達本港48小時內,由船長或正駕駛填具「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遞交主管機關。船舶、設施在港內發生海上交通事故,應立即用VHF報告主管機關,並在24小時內遞交書面報告。
引航員在引航過程中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也應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遞交「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
第七十五條 船舶、設施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後,主管機關有權依照國家規定對其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查閱資料,被調查人應主動配合,並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和事故有關資料。
第七十六條 凡要求主管機關調解由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各方應向主管機關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必要的保全措施。
不願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起訴;涉外案件的當事人,還可以根據書面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第九章 海 難 救 助
第七十七條 船舶、設施在遇險或發生海難需要救助時,除發出呼救信號外,還應以最迅速的方式將遇險原因、地點和本船船名、船舶所有人、噸位、吃水、載客、貨及受損情況以及需要何種救助等報告主管機關或事故現場附近的港務監督機構。
船舶在主管機關管轄海區遇險,也可在VHF4頻道(156.200MHz)上通過主管機關下屬的各燈塔、導航台、站,報告上述內容並保持聯系。
第七十八條 遇險船現場附近的過往船舶,收到呼救信號或發現有人遭遇生命危險時,有義務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力救助遇難人員或現場監守,並迅速向主管機關報告本船名稱、呼號、位置和現場情況,保持聯系,續報營救工作的進展和結果。
第七十九條 在主管機關組織對遇險或發生海難船舶、人員實施救助時,有關單位和在現場附近的船舶,必須聽從統一指揮。
第八十條 船舶、設施發生火災、漏水等重大事故,應盡力自救,減少損失;發生污染事故的,應盡力回收,防止污染物擴散。
第十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八十一條 對積極協助維護水上交通秩序、防止水域污染、救助遇險船舶和人員、送交撈獲物資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機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八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監督管理處罰規定(試行)》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起訴。
期滿不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港內的軍用船舶應遵守本規定中有關港內航行和錨泊的要求,特殊情況例外。
漁業船舶除其登記、檢驗、船員考試、發證等內部管理外,均應遵守本規定。
上述船舶參加營業運輸時,還須持有相應的船舶證書和船員適任證書,到主管機關辦理進出港簽證。
第八十六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拖輪船隊」是指拖輪和拖帶的船舶或竹木排組成的隊形。
(二)「大型船隊」是指拖輪及其拖帶1艘以上1000噸或拖帶2艘以上500噸船舶、或大型工程船舶所組成的隊形。
(三)「漁業船舶」是指從事捕魚的船、漁業冰鮮運銷船、以及為漁業服務的供應船、工程船、指揮船等。
(四)「以上」均含本數,「以下」均不含本數。
第八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寧波港務監督負責解釋,並可根據本規定製訂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寧波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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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樂園管理規定
編輯本段游樂園管理規定
(2001年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85號發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游樂園管理,保障游樂園安全運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游樂園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游樂園包括: (一)在獨立地段專以游藝機、游樂設施開展游樂活動的經營性場所; (二)在公園內設有游藝機、游樂設施的場所。 本規定所稱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是指採用沿軌道運動、回轉運動、吊掛回轉、場地上(水上)運動、室內定置式運動等方式,承載遊人游樂的機械設施組合。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游樂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園林、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編制城市地下空間發展規劃。實施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有關建設單位應根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編制具體的城市地下空間建設規劃。 第六條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地下空間現狀及發展預測,地下空間開發戰略,開發層次、內容、期限,規模與布局,地下空間開發實施步驟,以及地下工程的具體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設施之間的相互關系,與地面建築的關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綜合布置方案、經濟技術指標等。 第七條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編制應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的生態環境,科學預測城市發展的需要,堅持因地制宜,遠近兼顧,全面規劃,分步實施,使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同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應實行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橫向相關空間互相連通,地面建築與地下工程協調配合。 第八條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編制應採用准確、可靠的城市勘察、測量、水文、地質等資料,具體編制工作應由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 第九條城市地下空間發展規劃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依據《城市規劃法》關於城市總體規劃審批的規定進行審批。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後,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空間規劃需要變更的,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三章登記 第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游樂園的登記工作;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登記工作。 第十二條游藝機、游樂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向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登記,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產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二)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三)操作、維修、保養人員證書; (四)游藝機、游樂設施使用和運營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游樂園籌建單位應當在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其游藝機、游樂設施登記後,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游樂園登記。 本規定發布前已建游樂園應當在本規定發布一年內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四條游樂園登記的內容應當包括游樂園基本情況和游樂園內游樂項目基本情況。 第十五條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游樂園登記或者申請游樂項目增補登記,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核準的《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 (二)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操作人員配備情況; (三)游樂園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增加游藝機、游樂設施,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經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登記後,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增補登記,方可運營。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健全安全責任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配備相應的操作、維修、管理人員,保證安全運營。 第十八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游樂引導標志,保持游覽路線和出入口的暢通,及時做好游覽疏導工作。 第十九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技術檔案和運行狀況檔案。 第二十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應當符合《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全標准》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有關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第二十一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緊急救護制度。 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停止設施運行,積極搶救,保護現場,並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游樂園經營單位對各種游藝機、游樂設施要分別制定操作規程,運行管理人員守則。操作、管理、維修人員應當經過培訓,操作維修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有關規定,進行考核,持證上崗。 第二十三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在每項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入口處向遊人作出安全保護說明和警示,每次運行前應當對乘坐遊人的安全防護加以檢查確認,設施運行時應當注意遊客動態,及時制止遊客的不安全行為。 第二十四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對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的有關規定,進行安全運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的有關規定,申報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檢驗計劃。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定期檢驗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 第二十六條嚴禁使用檢修或者檢驗不合格及超過使用期限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規定進行游樂園登記或者增補登記的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給予警告,責令其在30日內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的,處以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侵佔游樂園綠地的; (二)未對遊客進行安全保護說明或者警示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緊急救護措施的。 第二十九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和改造違反有關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由於游樂園經營單位的責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以及游藝機、游樂設施檢驗機構或者游樂園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規定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C. 什麼是景區遊客安全管理
遊客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
1旅遊安全管理的部門准備措施。
(1)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政策與法規。旅遊安全管理政
策法規是旅遊安全管理的基礎,為旅遊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並為其指導方向。而且這些政策法規對遊客也具有一定的約束作用,大多數遊客會通過這些法規了解自然景區的規章制度,並自覺地遵守法規條例中的規定,約束自己的旅遊行為,減少事故發生幾率。
在這方面,遼寧省為我們做出了很好的榜樣。遼寧省旅遊管理部門制訂了統一規范的旅遊合同、有效的旅遊資源保護法規以及系統的遊客安全保障法律體系,大大地強化了各個景區遊客安全管理的力度與成效,從而提高了整個遼寧省旅遊企業的競爭力。
(2)理順自然景區的管理體制。從安全管理的環節和體
制來看,自然景區的日常工作涉及多個政府職能機構,包括城建、旅遊、工商、林業、公安等諸多部門,但是這些部門、機構大多沒有完全理順彼此之間的行政關系,管理體制與運作機制尚不健全,由此導致多頭領導、各自為政的現象較為普遍,形成人為的部門分割和地方割據,這種局面直接影響到風景區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及其辦事效率。經常會出現遊客安全管理的「三不管」地帶。因此應該由一個真正的中心部門來主管自然景區的遊客安全管理工作,這個部門有權利調度和分配其他各個部門的工作,這樣可以大大的提高管理效率。如加拿大就成立了專門的國家公園局來全權負責的各個國家公園的所有工作,由國家公園局來調度其他相關部門,協調管理景區的安全問題。
2.旅遊安全管理的具體操作措施。
(1)做好安全評估工作,防患於未然。自然景區管理機
構必須對景區內的不安全因素做出評估,找出不安全因素、可能發生危險的地方,並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在必要的地方配置設施設備,以確保遊客的安全。
例如溶洞中要有足夠的照明設施;在危險的懸崖峭壁要有防護欄;在容易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安置防護網。日本自然公園的汽車道所有轉彎處的外邊,必有一個直徑約為
80cm2的凸面不銹鋼反光鏡,從而大大降低了山區彎道的車
禍發生率。
(2)藉助高科技手段做好安全預測工作。科技的發展影響著社會的各個方面,旅遊安全管理同樣可以引入高科技手段,及時為遊客提供准確而詳細的信息,保障遊客的人身安全。
夏威夷火山國家公園就運用高科技監測手段,專業火山觀測組每天觀測火山的最新動態,將這些信息輸入資料庫,及時更新,為遊客提供最新的火山活動信息。遊客可以根據這些信息安排自己的行程,避過危險時間,大大地減少了事故的發生。
(3)對於自然景區的特別旅遊項目,要求遊客具備一定
的技能或配備一定的設施。有些旅遊項目是非常危險的,如高山滑雪、深海潛水等,在這種情況下,景區管理部門可以針對遊客實施專項許可證制度。
美國很多國家公園都針對這樣的遊客發放相應的資格證書,只允許有一定技能的遊客進入特種活動區域:比如進行佩戴自攜式水下呼吸器的潛水者必須獲得使用海洋保護區的許可才能進行潛水;所有徒步旅行者都必須攜帶GPS遙感設備,以便在他們迷路時能方便聯絡。
(4)培養旅遊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意識與技能。旅遊從
業人員是直接與景區接觸的人,也是直接與遊客接觸的人,安全事故發生之後,他們也是第一時間出現在現場的人。他們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管理技能在整個遊客安全管理的過程中是至關重要的。所以必須重視旅遊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意識,培養他們的安全管理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旅遊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直接關繫到安全事故的發生機率,具有較高的安全素質的旅遊從業人員,可以防止一些悲劇的發生。
(5)景區應具備必要的安全救援設施,使安全救援工作
及時有效。這不僅關繫到遊客的旅遊體驗問題,而且直接關繫到遊客的人身安全。這就要求旅遊管理部門做好常規准備工作,並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一旦發生意外,可以馬上啟動救援系統的各個環節,使救援工作及時到位。
高山探險和野外活動經常會發生意外,因此歐美國家都有成熟的高山救援體系。以法國為例,在登山活動頻繁的阿爾卑斯山地區,法國的救援中心在海拔4000米左右的地方設有通訊聯絡站和救援站,由志願者組成救援隊伍,與警察、軍隊、保險、醫療等部門一起實施救援工作。救援中心要求登山者攜帶或向有關部門租借通訊聯絡器材,並且救援中心配有專門的巡邏直升飛機,每隔二十分鍾就巡邏一次,以便及時地發現意外事件並予以援救。
3.旅遊安全管理的預防補救措施。首先,進行宣傳教育
增強遊客的安全意識。總的來說,遊客安全事故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對於遊客個體而言,事故又是偶然的。正是由於這種偶然性,使得目前國內很多遊客都存在著僥幸心理,安全意識非常薄弱,這直接導致安全事故發生機率的增加。針對這種情況,景區管理部門有必要採取適當的宣傳教育手段,對遊客進行安全意識方面的教育宣傳,以減少遊客安全事故的發生。美國的冰川國家公園別稱為「熊的國度」園及鄰近區域的熊就多達300多隻。冰川國家公園充分利用解說手段對遊客進行安全意識教育,以免遭到熊的攻擊。公園管理者會告訴你:千萬不要接近熊,在公園徒步旅行時,你應該時常發出聲響,讓熊有所准備,以免因驚嚇而襲擊遊客。其次,處理好旅遊安全保險工作。旅遊安全保險實際上就是集聚社會資金對個體偶然發生的旅遊安全事故予以補償的一種方式,它在旅遊活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旅遊保險可以保障旅遊活動中相關利益主體的正當權益。景區管理部門要通過適當的宣傳教育鼓勵遊客投保,並且在事故發生之後,要協助遊客落實保險賠償。還要及時總結經驗,汲取教訓。遊客安全事故一旦發生,就不可逆轉,但景區管理部門要做的就是從事故中總結經驗教訓,採取整改措施,增強安全意識,力爭不再發生類似的事故。
D. 景區出入安全管理主要檢查哪些方面
1、對旅遊景區安全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一方面,旅遊從業人員對安全事故的嚴重性認識不足,對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專業知識、敬業精神都十分缺乏,為旅遊景區安全埋下了隱患;另一方面,遊客自身的安全意識不足,對於一些安全警示、安全告知置之不顧...
E. 求景區遊船管理條例
常熟市昆承湖景區遊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昆承湖景區水域遊船管理,保障水上安全,防治遊船污染,確保水生態環境良好,規范遊船經營秩序,維護遊客和經營者的利益,促進遊船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蘇州市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蘇州市旅遊船艇交通安全管理辦法》、《蘇州市旅遊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昆承湖景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昆承湖景區水域是指昆承湖主體湖面的18平方公里的范圍。
第三條 在昆承湖景區水域經營遊船等水上游覽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旅遊船艇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機構在交通主管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旅遊船艇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安監等相關部門,可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常熟市昆承湖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負責配合、協助相關部門對昆承湖景區遊船及水上活動安全實施管理;必要時,接受相關行政職能部門的委託履行監管職責。
第五條 昆承湖遊船的投放實行額度管理。由旅遊主管部門會同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市場需求、昆承湖景區水域的具體條件和環保、安全等相關規定,制訂每年度遊船投放調整計劃,對昆承湖景區遊船的類型、數量實行有效控制。
第六條 昆承湖景區的遊船實行公司化管理。
擬參與從事遊船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須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和條件,並參加管理處按照昆承湖景區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原則及年度遊船投放調整計劃組織的遊船經營資格公開競爭。通過公開競爭取得經營資格,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與管理處簽定有償使用合同後,方可購置或者建造船舶,納入由管理處設立的遊船經營管理公司實施統一管理、統一對外經營。
未取得經營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擅自購置或者建造的船舶,一律不得投入景區遊船營運。
第七條 在昆承湖景區營運的遊船應具備與航行水域相適應的安全結構、強度、穩性,配備相應的航行、通信(載客超過12人以上的安裝GPS)、信號、救生、消防、防污染等設施、設備,滿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環境的要求。同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1)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並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2)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並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3)經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確認船名;
(4)取得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船舶簽證簿》;
(5)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6)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第八條 遊船配套的各類基礎設施(如碼頭、管理用房等)由管理處根據景區規劃,會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規劃、水利等部門劃定建設范圍,經相關部門批准後,統一建設。
遊船碼頭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標准,經海事管理機構通航安全評估,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第九條 各類遊船的經營資格不得擅自轉讓或變相轉讓。確需轉讓的,報管理處備案並提交書面申請、轉讓協議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船檢證、營運證等有效證件復印件,經原審批部門同意,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在昆承湖景區水域內經營的遊船產權所有人,應當與管理處簽訂安全責任書,落實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 在昆承湖景區水域內運營的遊船,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運營活動的水域范圍,必須在管理處會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昆承湖實際情況劃定的區域內,不得超越規定的水域界限范圍。
(2)遊船應當在規定的停泊區、碼頭停泊或者上下乘客。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上下遊客的,應當保證遊客安全,並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遊船停泊,不得妨礙或者危及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並採取相關安全措施。
(3)遊船航行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保持瞭望、注意觀察,採用安全航速,並在劃定的水域范圍內航行。嚴禁超載航行。不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艇不得夜航。嚴禁駕駛員無證、酒後、疲勞駕船。嚴禁船隻在存在安全隱患或濃霧、大風、暴雨等惡劣天氣的情況下航行。
(4)運營船舶的技術性能、安全指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和標准,並嚴格按照規定配備齊全的救生、消防、航行、環保、急救等設施,並保持良好狀態,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
(5)船舶各種牌證必須固定在指定部位,並在船舶明顯處標明船名、核定載客、載重線標志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專用識別標志。
(6)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按照環保要求安裝油水分離器、設置廢棄物收集裝置。嚴控油污、生活污水等液廢的跑、冒、滴、漏;杜絕垃圾等固廢的隨意傾倒或者拋扔。
設置衛生間的遊船必須安裝糞便收集設備,設置廚房的遊船必須安裝餐飲污水收集設備,船上收集的垃圾、糞便和餐飲污水必須送指定碼頭集中收集處理。
(7)應當在船舶醒目的位置懸掛遊船總體示意圖、遊客須知、導游圖、價目表、遊客意見簿和旅遊咨詢、投訴電話的中英文標識;誠信經營,不得有強行拉客、欺客、拒載、甩客、宰客等擾亂市場秩序、損害遊客合法權益和違法經營的行為。
(8)操作遊船的船員應當經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考核或者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
船員、服務人員從事遊船營運服務時,應當按規定統一著裝,佩帶標志。
船檢證、營運證、船員適任證、船舶適航證等各類有效證件必須齊全有效並隨船攜帶,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冒用船舶、船員證書、證件。
第十二條 昆承湖遊船船員應盡到的義務:
(1)開航前向遊客講解安全注意事項,指導、督促遊客正確使用或者穿著救生衣,防止遊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沒有成年人監護的兒童上船;
(2)航行途中,勸阻遊客站立船頭、嬉水等不安全舉動;
(3)駕駛遊船時穿戴不得有礙視線;
(4)駕駛快速船時禁止全速回轉、大舵角轉向及其它驚險動作;
(5)敞開艙室的快速船航行時應當正確使用停車保險裝置;
(6)敞開艙室的遊船,必須督促船上的所有人員穿著救生衣。
第十三條 遊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遊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
(2)在遊船或者碼頭上設置醒目的安全告知牌,維護碼頭秩序,確保遊客上、下船安全;
(3)加強對遊客的安全宣傳和環保宣傳,防止遊客向湖中傾倒垃圾;
(4)加強對遊船的維護保養,確保其良好的技術狀態。凡不符合船機設備技術性能要求的船舶,必須停運維修。經修理並檢驗後才能使用;
(5)不聘用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證書、證件的人員擔任船員;
(6)不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7)根據遊船乘客定額有序安排遊客乘坐;
(8)遇有大風、大霧等惡劣氣候時,應當主動停止航行或者活動,並服從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交通管制;
(9)承擔遊船相互救援的義務;
(10)遊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保險。
第十四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管理處對在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根據情況採取責令臨時停航、駛向指定地點、停止活動、禁止進出港、強制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十五條 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艇,如遇表演、競賽等活動需要夜航的,要事前報管理處備案,辦理安全、治安、消防等有關報批手續,落實好相關措施,並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監管。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旅遊局、交運局、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施行。
常熟市旅遊局
常熟市交通運輸局
常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