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1. 漂流的具體要求有什麼限制體重么
漂流的年齡要求:
驚險刺激漂流僅限於14歲以上至55歲以下身體健康的中青年遊客。
漂流的身體要求:
55歲以上和14歲以下遊客若參與漂流的,必須由公司安排安全員特別護送;
孕婦、飲酒過量者、體弱、傷殘、風濕病、心臟病、心腦血管疾病、高血壓、癲癇病、恐懼症、精神病患者不得參與;
溪漂流時間較長,一定會全身濕透的請大家一定要帶一套換洗衣服,盡量選擇簡單、易乾的衣服,但不要太薄或色彩太淡,否則萬一掉到水裡會很尷尬;
為避免曬傷建議穿長袖衣褲,帶防曬油.隨身備些防蚊水或蚊不叮,創可貼等葯品類;
在天氣氣溫不高的情況下參加漂流,可在購買一件雨衣,穿上雨衣後漂流。
2. 修建人工漂流需要旅遊局批准嗎
修建人工漂流是需要審批的。
未經審批或審批不合格不完善的景點是禁止開辦漂流項目。凡河道未經安全認證就冒險開業、罔顧氣象條件也要開放的景區一律停止經營。凡設立水利旅遊項目,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批合格後方能立項實施。
漂流景區開放前,應對本區域和上游的氣象條件,要有充足的准備,充分評估可能存在的風險。尤其是要成立專職的水情觀察員隊伍和水上救護隊伍,開展長期性的巡查、測量、救援等工作,並加強相關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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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國漂流研討會選擇在「中國漂流之鄉」召開,醞釀出台我國首部《漂流運動項目經營活動管理辦法》,即將出台的《辦法》在漂流行業規范管理、場地設施建設、從業人員素質、漂流裝備與技術等方面做了科學而詳細的規定。
國家體育總局水上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劉剛表示,出台的《辦法》主要從市場化、產業化高度去規范漂流經營管理。從省質監局了解到,由清遠市清新縣質監局承擔制訂的廣東省地方標准《雙人皮艇漂流旅遊安全規程》已率先發布實施。
清新縣質監局於2005年向省質監局申請承擔制訂《雙人皮艇漂流旅遊安全規程》,獲批准立項並於2007年4月通過了省質監局組織的專家審定,現已公布實施。據悉,這是我國第一個雙人皮艇漂流旅遊標准。
《規程》對漂流落差、流速等關鍵指標做了嚴格的限定,使得安全的同時兼具刺激。例如,限定了落差在1.5米以上不得垂直下落;限定了落差2米以上落差角度不得大於40度角;限定了水道的彎度不得大於75度角等。
3. 漂流的具體要求有什麼限制體重么
漂流的要求基本沒有什麼,對於成年人的體重也沒有太多要求,只要不要太重就可以了。
漂流時的注意事項
1、注意安全,一定要綁好救生衣,不要故意晃動漂筏。
2、幼兒、老年人以及有心臟病、高血壓的人等不適宜參加漂流。
3、漂流時不要做危險動作,一般來說,漂流河段都是比較安全的,只要不自作主張隨便下船、不互相打鬧、不主動去抓水中的漂浮物和岸邊的草木石頭,漂流筏不會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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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的發展
漂流的發展伴隨著人類的歷史,它和許多娛樂、運動一樣,源於人類最初的生活、生存、交通、戰爭,從而發展成為一項參與性極強的娛樂休閑旅遊項目及極富挑戰、競賽性的體育運動。
漂流最初源於愛斯基摩人的皮船、印第安人的樹皮舟、中國的竹筏、木筏。這些都是為了滿足他們生活、生存、交通、戰爭的需要,而真正廣泛的漂流運動,在二戰之後才開始發展起來。
二戰後一些退役的充氣橡皮艇被一些喜歡戶外活動的人發現,他們開始買來自娛自樂。後來,隨著戰後經濟的復甦,戶外活動有了較大市場。他們便著手改進橡皮艇的規格,完善各種裝備、器材,不斷提高技術,經營起了商業性的漂流旅遊,這些人成為美國第一代商業漂流經營者。
4. <旅遊安全管理的思考> 幫忙寫個大綱和論文
旅遊安全管理現狀分析與對策思考
旅遊安全是旅遊業的生命線,在旅遊業中扮演著極為重要而特殊的角色。
第一,安全是旅遊活動進行 的保障。旅遊安全為旅遊者的精神愉快、身心放鬆提供了最大保障,使旅遊者能真正融人到旅遊地 的異地生活體驗中。
第二,旅遊安全是旅遊業發展的前提。第三。旅遊安全隨旅遊業的發展而日益 出現、屢見報端。較早引起廣泛關注的當屬1994年3月31日發生在浙江千島湖的特大搶劫縱 火殺人案,造成32人死(其中24名台胞)。旅遊安全問題的客觀存在損害了旅遊地形象,給旅遊者心頭蒙上陰影,並對旅遊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旅遊安全音理現狀分析
1、概況 目前旅遊安全尚未得到應有的社會關注,安全問題也時有發生。據統計,1999年全國僅上報國家旅遊局的旅遊安全事故就達40起,共造成54人死亡,99人受傷;其中,急病脫險3人。
2、宏觀管理法規 現有旅遊安全法規大體分為三類:(1)旅遊主管部門頒布的全國性旅遊安全法規,如《旅遊安全管 理暫行辦法》、《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試行辦法》、《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關 於加強旅遊涉外飯店安全管理,嚴防惡性案件發生的通知》。(2)其他相關部門頒布的全國性相關法規,如《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國標GB/T16767—1997游樂園(場)安全和服務質量》。(3)旅遊主管部門頒布的地方性 旅遊安全規章,如《吉林省旅遊安全管理辦法》等。這些安全法規幾乎涉及旅遊業運行的各個方面,大體形成了相對完整的旅遊安全管理法規體系。然上述法規多停留在操作層面,仍存在諸多問題。
3、旅遊安全管理機構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除國家旅遊局外,旅遊業正常運作尚有其他主管機構。例如,旅遊景區的 主管機構有旅遊局、建委、林業廳、環保局、消防隊等。這些部門共同形成了旅遊安全管理的外圍 機構群體,能比較有效地抑制安全問題的發生。但也容易因主管機構多且分散而形成多頭管理和管 理的「真空地帶」,造成旅遊安全管理的低效。旅遊行業內部,雖有部分旅遊管理部門、旅遊企業 (尤其是飯店)設立了專門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或設有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但至今尚有為數不少的旅遊企事業單位連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也沒有。
4、旅遊安全配套設施 作為較早與國際接軌的行業之一,旅遊企業能夠及時地引進或利用高新技術手段和新設備,配備相應 的安全配套設施,如飯店業中的防火防盜系統、閉路監視系統等。但由於折舊年限、安全使用年限、資金問題等的客觀存在,旅遊安全設施設備者化、配套不齊全、產品質量不合格現象依然存在。
5、安全管理范疇 現有旅遊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消防管理、治安管理、食品衛生管理等幾大內容,並隨著消費者意識與服 務意識的增強,增加了旅遊投訴管理;從內容上涵蓋了較為成熟的旅遊項目如娛樂場所、游樂園、 漂流旅遊安全管理等。但由於一些頗受旅遊者歡迎又對安全需求較高的參與型、探險型特殊旅遊項 目(如蹦極、漂流、空中滑翔、熱氣球觀光)的迅速興起;管理法規、措施相對於經營的滯後性( 時至今日尚無類似《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蹦極、滑翔、熱氣球安全管理辦法);地方和 企業急功近利的短期行為,因此,一些新興項目尚未及時納人安全管理范疇,新興旅遊項目的安全 事故時有發生。1995年4月23日,湖北省神農溪發生漂流翻船事故,8位台灣遊客和3名船 工死亡;1996年3月,廣東飛圖游樂城一熱氣球失控,一香港女遊客墜地死亡;1999年1 0月,上海錦江樂園一台灣遊客跳蹦極致死;1999年10月3日,貴州馬嶺河峽谷發生纜車墜毀事件,14死ZI傷。6、旅遊管理部門(者)安全認知 旅遊安全問題的破壞性已引起旅遊管理部門的重視。表現在:①旅遊管理部門注意到旅遊旺季、重大 節日、重大旅遊活動等特殊時期的安全保障問題。2000年「五一」前,國家旅遊局下發有關通 知,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准備,並公布了旅遊投訴熱線電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還於「六一」前對 游樂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各級旅遊主管機構更於2000年國慶節「黃金周」到來之前啟動了旅遊 預警預報系統。②關注可能影響旅遊者生命安全的環境因素。1995年以來,除國家旅遊局的正 式文件外,安徽、陝西、浙江、貴州等地方旅遊局也分別發出了《關於加強汛期旅遊安全工作的緊 急通知》、《關於加強旅遊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海外旅遊者人身安全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對漂流安全管理的通知》。③加強對旅遊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和檢查。如1996年重慶市開創性地採取評分方式,對旅遊景區景點的各項設施設備進行安全評估。盡管如此,地方旅遊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仍存在主觀認知不夠甚至認識錯誤的問題。楊建原(199 7)認為至少有兩方面原因(一、認為安全問題上報與否關系不大;二、認為安全問題上報會為本 地帶來不良影響),使得自1993年《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試行辦法》發布之後落實情況 不盡人意、旅遊安全事故未能及時上報問題仍然普遍存在。1996年,國家旅遊局共收到旅遊安 全事故通報、報告25起,其中,旅遊管理部門上報的僅6起。顯然,這種認識上的錯誤行為對掌握安全動態、及時妥善處理和消除安全事故帶來的不良影響、完善旅遊安全環境造成極大的障礙。
二、加強旅遊安全管理的思路與對策
1、加強旅遊安全的宏觀管理 由於旅遊安全的敏感性與負面性,旅遊安全問題較易被掩蓋或扭曲而失真,旅遊安全問題也未能引起 有關部門的充分關注。因此,切實提高旅遊安全管理意識,加強旅遊安全的宏觀管理,從政策、法規制訂到安全指標、經費確定等給子扶持,以切實做好旅遊安全管理工作。
2、加強旅遊安全統計並張榜公布 一方面可建立專門的旅遊安全統計資料庫,另一方面可以與公安部門、交通部門、醫院、保險部門聯 合建立安全信息網路。統計資料既是作進一步研究的基礎性資料,又是尋找症結、解決問題從而加 強安全管理的先導。旅遊安全統計還應向社會公開。這至少有如下優點:一、有利於引起旅遊者注 意,提高旅遊者的安全意識;二、引起管理部門的重視以加強安全管理,盡可能控制安全問題的發生;三、教育和督促發生安全問題的部門(企業),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3、設立專門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 設立專門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由專人負責,能保證各項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有效控制安全問題。 盡管部分旅遊行政部門、旅遊企業(主要是飯店)設立了專門機構,但地方旅遊部門、景區和旅遊企業的旅遊安全機構還有待完善。
4、建立社會聯動系統與設立旅遊警察 建立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由旅遊地居民、旅遊從業人員和旅遊管理、治安管理、社區醫院、消 防、保險、交通等多部門、多人員參與的社會聯動系統,形成共享資源、社會關注旅遊安全的局面。可考慮設立旅遊警察,作為社會聯動系統的主要執法力量。
5、完善旅遊保險 這是做好安全事故善後工作、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的保證,也是社會聯動系統、旅遊救援系統的基礎 。目前我國旅遊保險尚不甚完善,因此,改革旅遊保險制度、制定便於各種旅遊者投保的險種是旅 游保險的發展方向之一。根據《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國家旅遊局,1997年3 月1日發布),旅遊意外保險屬於強制險種。但旅行社在履行這一強制性義務的同時,可由旅遊者根據自願原則向保險公司購買除強制性意外保險外的其他旅遊保險。
6、加強旅遊醫療衛生保障 這也是旅遊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環,包括旅遊地的旅遊涉外定點醫療單位、保健療養設施、康復專項旅 游設施或旅遊產品、旅遊區內的醫療站或醫療點、餐飲場所的食品衛生管理以及旅遊地、旅遊區的空氣質量指標等。
7、加強旅遊安全宣傳與教育,提高旅遊安全意識 確保旅遊安全的最有效途徑之一就是公眾教育。由於旅遊安全認知現狀不容樂觀,旅遊經營管理人員 沒有充分認識到旅遊安全對旅遊業的重要性,部分旅遊者對安全也沒有客觀的認識。旅遊安全問題 很大程度是由旅遊者、旅遊從業人員的疏忽而引發的,因此,旅遊安全宣傳和教育尤為必要。宣傳 教育既要面向旅遊者又要面向旅遊地社區和旅遊從業人員。前者可通過旅途中的各種告示和旅遊從 業人員的安全建議等達到目的。旅遊從業人員安全宣傳和教育包括兩部分內容:一為旅遊安全問題的危害性及其與旅遊業的關系,二為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
8、構建旅遊安全( 管理)學科 鑒於旅遊安全在旅遊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和所涉及范圍的廣泛性、系統研究存在的空白及旅遊業發展的 深遠影響,建立與完善旅遊安全學科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其任務在於對我國旅遊業運行中的旅遊 安全問題進行全面深人的分析與研究,揭示旅遊安全的運行規律及其本質,創建旅遊安全的管理模 式和控制指標,從而得出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對策與措施,為建立旅遊安全管理規范和標准提供理 論依據
5. 遊客漂流時落水不幸溺亡,景區需要承擔責任嗎
我覺得遊客要是在景區裡面,漂流時不幸落水溺亡,景區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因為在這種具有危險性的娛樂項目上,想去,必須保證好每一位遊客的生命安全,切實做到在遊客們遇到危險的時候能夠及時的對遊客進行救援,這是每一個景區所都應該必須具備的一方面。然而在池州景區就發生了這樣一件事情。
在溺水男子的父親將景區告上法庭之後也是判景區賠償21萬,理由就是景區的教員及時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在此我也想告訴大家,雖然假期到了,許多人都會選擇出去郊遊,但是都應該盡量避免那些危險的項目,並且要遵從工作人員的安排,不能擅自行動,而那些具有危險性的項目要切實做好對遊客的人身安全的保護。
6. 筆架山漂流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整頓和規范水上交通秩序,加強水上漂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我省境內的江、河、風景區等水域從事漂流活動的漂流艇筏、現場安全保障人員(以下簡稱「安全員」)和漂流艇筏操作人員(以下簡稱「漂流工」),以及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和經營人及從事漂流活動的其它相關人員。
從事探險、體育競賽等非經營性質的水上漂流活動不適用本規定,但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的,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有運輸船舶通航的河流、水庫、湖泊禁止開展經營性漂流活動。
本規定中「水上漂流」的含義是指以橡皮艇筏為載體,靠水流動力和人力,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進行的載運行為。
第三條 我省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航務(港監)機構是水上漂流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二章 所有人和經營人
第四條 所有人和經營人在開展漂流經營前,需持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漂流項目的批文,申請當地主管機關組織對漂流航道進行查勘評估。漂流航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漂流航道寬度一般不少於橡皮筏寬度的2倍;
(二)漂流航道曲率半徑不得小於橡皮艇筏長度的4倍;
(三)單個陡坎落差不宜過大且不能連續;
(四)縱比降不得超過15米/千米。
(五)漂流起止點應當遠離暗河入口和大壩,其間距不得小於1000米。
第五條 所有人和經營人必須具備主管機關出具的漂流航道評估報告,漂流艇筏必須具備船舶檢驗機構核發的產品合格證,從事漂流的漂流工必須持有有效的《非機動船舶船員職務適任證書》。
第六條 所有人和經營人應對水上漂流的安全負責,並做到:
(一)嚴格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加強對漂流艇筏的安全技術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三)配足合格的漂流工,對其實施日常的安全教育;
(四)根據氣象、水文等情況,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五)接受主管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
第七條 所有人和經營人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應急反應計劃,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或確定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第八條 在旅遊景區內開設的水上漂流項目,應由景區管理部門按程序和要求向主管機關申報,並要指定專人負責漂流活動的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內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凡由旅遊團體組織的水上自漂活動,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經主管機關對漂流航道、漂流工具、漂流工進行評估、審核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進行。
第三章 漂流艇筏和漂流工
第十條 漂流工具必須是具有船用產品證書的漂流艇筏。所有人或經營人應持其船用產品證書向當地船檢機構申請初次認證。營運後必須每年進行一次認證。
第十一條 漂流艇筏必須按核定乘員定額進行裝載,並配備救生、防護等安全設備。船上必須具有主管機關認可的名稱標志,標明乘員定額,嚴禁超載。
第十二條 漂流艇筏應當按主管機關要求配備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漂流工。核定乘員6人(含漂流工)以下的漂流艇筏,必須配備1名以上漂流工;核定乘員6人(含漂流工)以上的漂流艇筏,必須配備2名以上漂流工。漂流工的配置由從事漂流活動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根據漂流水域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漂流工的年齡應在18周歲以上45周歲以下,且健康狀況符合船員體檢標准。
漂流工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組織的不少於10天的培訓,並經過實際操作、安全規章、游泳、救生等技能考核合格,取得《四川省非機動船舶船員職務適任證書》。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四條 水上漂流行為必須在主管機關核準的水域范圍內進行,禁漂水位線由主管機關確定。
第十五條 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在主管機關劃定的危險地段標明有效的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安全救生點。各安全救生點應配備1隻帶繩的救生圈和1部手持VHF無線電話,保證各安全救生點之間能保持通訊聯系。
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在上下旅客處設置保障遊客上下安全的碼頭或設施,配備足夠的安全員和救助工具。
第十六條 經營人應在始發點設立「遊客須知」告示牌,在漂流前由漂流工或安全員向遊客講解漂流安全知識,介紹漂流艇筏上安全設備的使用方法,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發生事故後的應急方法,督促遊客必須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護設備。
遊客必須在穿好救生衣後,方准上艇筏漂流。並自覺遵守「遊客須知」的要求,服從管理人員和漂流工的指揮。
第十七條 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應採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證通信聯絡暢通有效。
第十八條 漂流工在漂流中必須穿戴好救生衣,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瞭望,謹慎操作,在危險地段禁止追越。
第十九條 嚴禁超載漂流和捆綁聯體漂流及遊客自漂,嚴禁向水域拋棄廢棄物,禁止在漂流水域從事影響漂流安全的其它活動。
第二十條 在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能見度不良,超過禁漂水位線等不能保證漂流安全的情況下禁止漂流。
第二十一條 漂流艇筏所有人或經營人對漂流河段的環境安全要做到勤觀察,在確保當日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許開漂。
第二十二條 漂流艇筏發生水上事故或遇險,應當採取一切有效措施組織自救,現場附近的船舶及橡皮筏和人員應當全力救助遇險人員,並及時報告主管機關。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接到報告後,按《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主管機關依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7. 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還適用嗎
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還適用的,這一點很確定的!
8. 野人谷漂流的安全制度
野人谷漂流安全
1、護漂:從起漂點到終點每個險灘均有足夠的安全員現場監護,岸上有專人專車巡護,讓您漂的放心,玩的安心,有驚無險的體驗與浪共舞的巔峰激情。
2、水情:在漂流河段上游設有專門的水情監測員,確保漂流安全。
3、疏散:有便捷、足夠的上岸通道,隨時隨地可以疏散至安全地帶。
4、制度:在漂流前均有導游為客人講解漂流安全公告及注意事項,公司內部有嚴格的安全制度。
9.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旅遊安全管理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和完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
第七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進行管理。
第八條: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旅遊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本辦法及國家制定的涉及旅遊安全的各項法規的情況;
(二)組織、實施旅遊安全教育和宣傳;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企、事業單位進行開業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
(四)督促、檢查旅遊企、事業單位落實有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保險制度;
(五)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並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
(七)參與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處理。
旅遊安全管理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至10萬元(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或旅遊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九條: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後,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陪同人員應當立即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歸口管理部門;
(二)會同事故發生地的有關單位嚴格保護現場;
(三)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偵查;
(四)有關單位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處理;
(五)對特別重大事故,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處理外國旅遊者重大傷亡事故時,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一)立即通過外事管理部門通知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和組團單位;
(二)為前來了解、處理事故的外國使領館人員的組團單位及傷亡者家屬提供方便;
(三)與有關部門協調,為國際急救組織前來參與對在國外投保的旅遊者(團)的傷亡處理提供方便;
(四)對在華死亡的外國旅遊者嚴格按照外交部《外國人在華死亡後的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對於外國旅遊者的賠償,按照國家有關保險規定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事故處理後,立即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其內容包括:
(一)事故經過及處理;
(二)事故原因及責任;
(三)事故教訓;
(四)今後防範措施。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三條:在旅遊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四條:對違反有關安全法規而造成旅遊者傷亡事故和不履行本辦法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分別給予直接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限期整改;
(四)停業整頓;
(五)吊銷營業執照。
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並報國家旅遊局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