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公司安全保障義務
『壹』 網紅吊橋突然斷開,旅遊經營者有哪些安全保障義務
6月14日,湖南邵陽一網紅吊橋突然斷裂,幾十人全部落水。據悉,該項目運行一年多,體驗人數較多。當日吊橋上有20多人體驗,吊橋突然斷裂疑似是因為兩端繩索老化發生斷裂,才全部落水,沒有人員傷亡。
吊橋所在農庄已停業整頓。據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受傷,但造成了不好的影響。按照政府有關部門要求,我們已經停業整頓,暫時閉園,將對園內所有項目進行整改檢修。」
事實上,網紅項目出事並不是個例。2020年10月,重慶夢幻奧陶紀景區一名工作人員在乘坐景區高空速滑拍攝視頻時不幸墜亡;2019年,青島水準零點景區玻璃棧道整修,有孩子差點掉進海里;2018年,武漢的齊先生參與蹦床項目時,第四節頸椎粉碎性骨折,第五節骨折……盡管事故頻發,但是高客流量仍然吸引大批商家引入網紅項目。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的玻璃棧道、吊橋、觀景平台的數量已經超過2000個。
除此之外,文創雪糕、沉浸式體驗劇本殺、夜遊等項目也在不斷地進入景區,成為新的打卡引流項目。種種現象背後,其實是景區想要更快恢復營收,增加客流量,改變目前的困境。盡管五一與端午假期國內旅遊迎來客流量高峰,但是放眼全年來看,景區依然處於艱難的恢復期,如何解決當下流量困境成為亟需解決的問題。
01 景區被「困」
眾所周知,受疫情影響,2020年的旅遊行業遭受重創,根據相關數據顯示,絕大部分的景區收入出現大幅度的下降,甚至虧損,這也意味著景區「靠天吃飯,坐地收錢」的經營模式需要改變。
一直以來,門票收入是自然景區的重要收入來源。然而,2018年掀起的重點國有景區門票降價熱潮,推動著去「門票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中國大多數景區屬於旅遊觀光型,基本都是「一次性」游覽景區,遊客去了一次之後基本不會再有第二次,甚至有的景區還被遊客吐槽「不去遺憾終生,去了終生遺憾」。
另外,自然景區大多也受環境的影響,比如天氣惡劣會導致營業收入的下滑;再加上傳統觀光游產品單一、遊客停留時間短、旺季客流量有限等外部因素也會影響景
『貳』 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范圍如何界定
經營者是否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關鍵是要界定其是否履行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判斷,
一是要符合民法「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達到一個誠信善良的經營者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不允許經營者因故意或過失不履行或懈怠履行對消費者人身、財產的安全保障義務;
二是要符合人們最基本的生活經驗和交易習慣,達到同類經營者所應達到的通常注意程度。具體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要有效。是指一般情況下普通人所理解的有效措施,如經營場所要為消費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做好安全防範工作,加強對可疑人員的布控,最大限度地防止不法分子在經營場所傷害消費者的事件發生。二是要協助。是指在案發中及時制止不法分子的搶劫傷害行為,制止傷害結果的擴大,並在案發過程中協助拘拿不法分子。
『叄』 如何理解關於安全保障義務中的群眾性活動
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作為義務承擔者對於活動所存在的風險必須有一個理性的判斷。在組織活動時,我們認為組織者可以理性的認知的風險的范圍,就是組織者應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這從正向為界定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提供了判斷依據。
所謂理性認知,從內容上講,首先,應當包括對法律規定的認知,法律、法規對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或標准有明確規定的,組織者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其次,是對行業標準的認知,在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安全保障義務人要達到同類活動組織者所應達到的通常注意程度;再次,是對雙方約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認知,例如在一些「老年團」的旅遊活動中,旅遊公司往往會針對客戶的特殊性,約定提供標准較高的安全保障義務,而這也應被納入義務人自身做出的理性判斷。
『肆』 旅遊中出事故旅行社需要負責任嗎
旅行社作為旅遊項目的經營單位,應在合理限度內確保遊客在旅遊過程中的人身安全,盡可能避免因管理、服務瑕疵而引發不必要的傷害。
旅行社對風險預見不足,未能事前做到充分的風險提示以確保遊客人身安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存在缺陷,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另,你可以咨詢其他旅行社,比如神舟國旅西單旅行社,中國國旅這種大型旅行社。遊客想最大限度得到賠償,最好的辦法就是誰有賠償能力就應當首先起訴誰,而不是圖省事、省錢,以合同違約起訴旅行社。當然,在旅行社中,比較大的旅行社是有相當實力的,如果以違約起訴,遊客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是沒有問題的。
『伍』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旅遊社未起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必須起訴第三人旅遊社才承擔補充責任嗎
直接起訴旅行社即可,法院會將造成直接損失的那個人列為第三人。
『陸』 旅遊公司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您好:
1、遊客在旅遊過程中猝死,旅行社應否賠償?
答:我國《旅遊法》第81條規定:「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對旅遊者作出妥善安排。」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後果該法第70條第3款明確規定:「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由此可見,遊客在旅遊過程中猝死,如果旅行社沒有盡到上述規定的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遊客可以因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旅遊景點而要求賠償嗎?
答:我國《旅遊法》第69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旅行社單方面擅自變更旅遊景點屬於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依照該法第70條的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由此可見,遊客可以因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旅遊景點而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賠償金。但旅行社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絕大部分義務,遊客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項服務的,不能以個別景點的變更為由要求旅行社賠償全部旅遊費用。
3、遊客自己未盡安全義務而受傷的,可否要求景區管理者賠償?
答:遊客購票到景區游覽,景區負有保護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義務。實踐中,景區多以導游圖、游覽須知等方式提示遊客。這實際已經對每一位不特定遊客盡到了告知遊客景區景點、路線以及提請遊客道路險要、注意安全的義務。如果遊客所走的路線是明確標明的非景點區域,因此致其自身人身或財產蒙受損失的,根據我國《旅遊法》第70條第2款之規定「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的規定,其責任應當自行負擔。
4、旅店對顧客斗毆的事件未及時制止,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由此可見,旅店對顧客斗毆的事件未及時制止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住宿時被旅店保安毆打,旅店經營者是否承擔責任?
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1款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款的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由上可見,作為旅店雇員的保安在工作期間將顧客打傷,旅店的經營者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旅館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離開,是否為侵權?
答:公民、法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除了可以要求相關的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保護外,自己也可以採取自助行為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所謂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事情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施加的為法律和社會公德所認可的強制行為。
自助行為必須符合以下要件:必須是為保護合法權益;事情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必須為法律和社會公德所認可;必須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必須事後及時提請有關部門處理。我國民法中沒有關於自助行為的規定,但是無論在法學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普遍承認適當的自助行為不構成侵權。因此,旅館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離開,如果在合理限度內,就屬於合理的自助行為,不構成侵權。
『柒』 公司組織旅遊,與旅行社簽訂合同,如有事故公司要負責人嗎
答復如下:
一、公司組織單位員工旅遊,與旅行社簽訂的合同,屬於單位形式的集體旅遊合同。 公司雖然作為訂立旅遊合同的當事人,但單位員工才是接受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旅遊服務的旅遊者。
二、如單位員工在旅遊過程中發生事故,根據不同的情況,依據旅遊合同的約定,單位員工可向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或者是侵權的第三人主張權利。
三、單位只是出資給員工購買旅遊服務,單位對發生的事故無過錯,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捌』 員工家屬旅遊簽署了安全承諾書出了事故公司要負責嗎
需要負責。 對於人身安全方面的賠償責任,不能因為簽署了承諾書就免除責任。
如果在旅遊中出了事故,
有旅遊公司的,根據不同的情況,依據旅遊合同的約定,單位員工可向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或者是侵權的第三人主張權利。單位只是出資給員工購買旅遊服務,單位對發生的事故無過錯,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單位自行組織的,由單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