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旅遊安全管理制度
⑴ 地質旅遊景區的安全管理
一、旅遊景區安全問題類型
「安全重於泰山」,旅遊安全一旦出現問題就有可能演化為災難性的事故。可以說沒有安全就沒有旅遊,安全問題是目前旅遊中影響旅遊決策、制約旅遊業發展比較突出的問題之一。旅遊景區的安全問題主要包括自然災害、人為災害、安全事故、治安管理等方面,受保護的內容包括遊客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旅遊景觀的安全。
鄭向敏(2008)通過對旅遊安全相關文獻、相關報道及調查結果的分析,從宏觀整體角度,把旅遊安全問題歸納為六種表現形態,即犯罪、火災、疾病(中毒)、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和其他意外事故。各種表現形態在旅遊活動的各環節交替或同時出現,主要包括:
(一)犯罪
由於給旅遊者帶來創傷的嚴重性和影響的社會性,犯罪成為最為引人注目的旅遊安全表現形態之一。旅遊犯罪這里特指針對旅遊者的犯罪。在常見的旅遊犯罪類型中,財產性犯罪占絕大多數。其中又以盜竊和詐騙為主要形式,暴力犯罪所佔比例很小,且往往與財產性犯罪相聯系。
(二)火災與爆炸
往往造成嚴重的後果,如人員傷亡,基礎設施遭到破壞,財產遭受損失等,甚至造成整個旅遊景區設施系統的紊亂。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指對自助旅遊者造成威脅的火災,主要發生在飯店、娛樂場所和旅遊景區;另一方面指由自助旅遊者行為不當造成的火災。
(三)交通事故
在旅遊業運行各環節中,旅遊交通是影響安全問題的最大環節之一。旅遊交通事故往往具有毀滅性。按照交通形式,旅遊交通事故可分為:
1.道路交通事故
有關資料顯示,每年我國交通事故高大50萬起,交通事故致死人數超過10萬人,經濟損失達數百億元。2007年,全國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12億元。隨著高速公路的發展,重、特大交通事故急劇上升。2007年,全國高速公路事故導致5925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屢見不鮮,是旅遊交通的巨大安全隱患。
2.航空事故
相對於其他交通方式而言,航空交通相對安全;但對民航客機而言,任何事故都可能是災難性的。
3.水難事故
指在水體中出現的安全事故,隨著游輪、竹排等水上交通和水上旅遊項目的出現而出現,包括海難、內河(湖)安全事故等。我國不少地質旅遊景區,因地處海、河、湖濱,客觀上存在不少水上游覽安全隱患。
4.纜車等景區交通事故
纜車索道雖然使旅遊景區提高了區內交通的方便,但容易使遊客大量集中於容量有限的景區而引發安全問題。
(四)疾病(中毒)
旅途勞累、旅遊異地性導致「水土不服」和客觀存在的食品衛生問題等可能誘發旅遊者的疾病或導致食物中毒等。
(五)自然災害
自然災害是旅遊活動中相對於人為災害,由天氣、洪水等不可控的自然原因引起的安全問題,是旅遊安全的常見問題之一。包括威脅人類生命及破壞旅遊設施的自然災害,危及旅遊者健康和生命的其他自然因素和現象,旅遊者與野生動植物、昆蟲等的接觸產生的危險等方面。
(六)其他安全問題
除了上述五種表現形態外,旅遊安全表現形態還包括其他一些特殊、意外的突發性事件。如戲耍動物園動物被抓傷、咬傷,建築物倒塌被砸傷壓傷,人群擁擠被踩傷等。
二、安全標志系統
旅遊景區安全標識系統是指為了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景區,使其發揮多種功能和作用而進行的旅遊形象要素的統籌部署和具體安排。安全標志系統能為遊客提供人性化服務,引導遊客順利、安全地完成旅遊活動。
(一)安全標志類型
在地質旅遊景區的遊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險地帶等區域,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標志符號設置安全標志系統,用來提醒遊客注意安全。安全標志主要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或文字組成。國際標准GB2894—1996將安全標志分為四大類型。
1.禁止標志
用來禁止遊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包括禁止煙火、禁止吸煙、禁止觸摸、禁止攀登、禁止入內、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禁止帶火種等23種標志。基本圖形為帶斜杠的圓邊框,圓環及斜杠為紅色,圖形符號為黑色,襯底為白色。
2.警告標志
用來提醒遊客注意周圍環境,避免發生危險的圖形標志。包括注意安全、當心火災、當心電纜、當心落物、當心塌方、當心滑跌、當心車輛等28種標志。基本圖形為正三角形邊框,邊框內有不同內涵的圖形,邊框及圖形為黑色,襯底為黃色。
此外,根據《旅遊者安全保障辦法》的規定,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旅遊安全預警信息發布制度。該制度已於2009年10月實施,對旅遊者、旅遊產品提供者的權利和義務都做了明晰規定:依據對旅遊目的地的旅遊安全狀況的評估,向旅遊者發布前往目的地旅遊的安全預警信息,旅遊目的地的旅遊安全狀況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對應向公眾發布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旅遊預警信息,分別表示:
(1)紅色旅遊預警:建議不要前往該目的地旅遊;
(2)橙色旅遊預警:建議重新考慮前往該目的地旅遊的必要性,避免不必要的旅遊;
(3)黃色旅遊預警:建議高度關注旅遊目的地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影響旅遊安全的因素;
(4)藍色旅遊預警:建議關注旅遊目的地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影響旅遊安全的因素。
3.指令標志
用於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而採用防範措施的圖形標志。包括必須戴防護眼鏡、必須戴安全帽、必須穿救生衣等12種標志。基本圖形為圓形邊框,圖形符號為白色,襯底為藍色。
4.提示標志
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指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志。包括緊急出口、避險處等四種類型。基本圖形為正方形邊框,圖形符號為白色,襯底為綠色。
(二)景區建立健全安全標志系統的注意事項
圖形標志由於有一定的隱含效果,單一的圖形符號並不能讓遊客獲取正確的信息,還必須配以文字;所有標志一定要按國家標准製作和懸掛,才能讓所有遊客都能看得懂;標志牌的材質除滿足堅固耐用、遇水不變形等特點外,還要因地制宜,與旅遊景區的資源環境相協調;為保證效果和防止出現糾紛,安全標志牌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對不符合要求的破損標志牌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三、地質旅遊景區戶外運動的安全設施管理
戶外運動的多數項目是探險活動,如登山、攀岩、野營、遠足、攀冰等項目,有很大的刺激性和挑戰性。它能讓人擁抱大自然,挑戰自我,培養個人毅力和團隊合作精神,提高野外生存能力。人們在熱衷戶外運動的同時,常常也會面對由此帶來的安全問題。可以從地質旅遊景區設施安全管理中的索道安全、遊船安全、登山安全、漂流安全、溯溪安全等方面進行管理。
(一)地質旅遊景區索道及游樂設施的安全管理
在景區內特定區域設置了游樂設施,不少景區的安全事故大多與索道等遊客設施密切相關。我國許多地質旅遊景區都建設了客運及觀光索道,因此這些設施的管理和維修意義重大。索道及游樂設施安全保障應採取以下措施:
1.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並嚴格審批
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是地質旅遊景區索道建設的重要前提,必須嚴格遵守審批程序。首先,索道建設應該服從相關法律、法規,並符合旅遊景區總體規劃或修建性詳細規劃要求。其次,索道建設項目要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工程地質勘察報告等相關專題報告,審查結果符合建設要求。同時,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經景區管理機構和市縣建設部門審查同意,呈報省級主管部門。在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規劃建設的索道項目,還要認真履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規定,本著「保護第一,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使索道建設科學合理。
相反,如果違背了法律、法規,缺少相關完備的審批手續,則會造成建設的停頓和損失。譬如張家界武陵源風景區的「百龍天梯」,擁有輝煌的三項桂冠——「世界最高的全暴露戶外觀光電梯,世界最高的雙層觀光電梯,世界載重最大、速度最快的觀光電梯」。然而這座「天梯」剛剛運營不到半年時間,由於缺乏電梯備案所需的安全檢測報告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在2002年9月30日被建設部叫停,一直到2003年8月7日才恢復正常運行,這給索道建設者和旅遊景區的開發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因此索道建設必須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嚴格的審批程序,這是索道建設的重要前提之一。
2.處理好景區保護與開發的關系
從一定意義上說,任何形式的開發都會對景區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但是索道建設存在的負面影響也是不容忽視的,其主要體現在修建索道會破壞景區內植被和地貌,進而影響到景區的生態價值。對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而言,則直接影響遺產的整體形象。因此,正確處理保護與開發的關系是索道建設中首先要面對的問題。
從經濟可持續增長的角度來看,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永遠是第一位的,處理索道開發與保護關系的核心問題在於「如何慎重決策、精心設計、科學布線、有效防止對景觀質量和環境質量造成破壞」。這就要求在索道規劃設計上不要與景區爭景,它和景觀相比處於從屬地位。如泰山中天門索道的修建,炸掉了月觀峰峰面的1/3,面積達1.9萬平方米,遠在10~20千米以外都能清晰地看到這片山峰的破敗景象,造成了泰山有史以來最嚴重的破壞。
3.索道上部(山頂)景觀必須誘人
雖然索道本身有時也會成為一種旅遊景觀,乘索道也有居高臨下欣賞美景的功能,但索道最基本的功能還是交通功能,遊客乘索道的目的主要是便捷地到達景觀地。因此索道上部(山頂)必須有誘人景觀,如果沒有誘人景觀或者景觀一般,不能吸引大量遊人,僅滿足個別人的登高望遠的閑情逸致,索道建設則大可不必。如廈門的萬石岩景區,索道的上部山頂既沒有很誘人的自然景觀,又沒有濃厚的人文資源,不能夠使遊人留戀,所以索道的收益受到了挑戰,索道成為萬石岩景區的一大敗筆。若索道的頂部有很好的旅遊吸引物,遊客就會大量的前往,如黃山風景區有大小72個山峰,其中蓮花峰、光明頂、天都峰三大主峰都在海拔1800米以上,奇峰怪石古松隱現雲海之中,美輪美奐,乘索道前往觀賞「迎客松」、「雲海」的遊人如織,也給黃山旅遊業帶來了豐厚的經濟效益。
4.景區高差大、攀登難、游線長
許多名山景色宜人,但山峰高、山體陡、難以攀登,使得許多年老體弱的遊客心有餘而力不足。索道建設一般都是在山地旅遊景區,山地景區「高差大、攀登難、游線長」是索道建設的重要前提,反之「高差小、攀登易、游線短」就不必建索道設施。如平原丘陵地區的旅遊景區,游覽區域高差不大,遊人很容易到達景觀地觀光,因此一般都不需要建索道。根據旅遊景區索道建設的科學規劃,山體垂直高差應該在1000米左右,步游道路達10千米以上,爬坡角度45度應該考慮修建索道。
如金山嶺長城是京北長城沿線最壯美的一段,多年來金山嶺長城以其優越的地理位置和保存完好的文物古跡,成為避暑山莊之外冀北旅遊的最大熱點景區之一,吸引了大批中外遊客前來旅遊觀光和度假。然而,由於此處的不少景點位置險峻,使得許多身體欠佳和年邁殘疾的遊客難以到達理想的景點,無奈之下只能望長城興嘆。為了讓更多的遊客能從高空領略金山嶺長城的風采,有關部門投巨資興建金山嶺長城索道。這條吊倉式索道從長城腳下直達小金山嶺樓附近,長城沿線的風光盡收眼底,使遊客在有限的時間里,從容領略長城的風采。
(二)地質旅遊景區登山旅遊及安全裝備
1.登山運動概況
登山作為一項獨特的體育運動,憑其迷人的魅力風靡整個世界。現代登山運動始於歐洲,發展至今僅100多年的歷史。中國的登山運動起步較晚,新中國誕生之後,登山運動才有了發展的條件。1960年5月24日,三名中國登山隊員王富洲、貢布和屈銀華,從曾被英國登山隊稱為「死亡路線」——珠峰北坡,成功登上了珠穆朗瑪峰,創造了人類首次從北坡征服珠峰的歷史。
隨著我國的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登山運動有了長足的進步,登山運動已不再是職業運動員的專利,民間登山活動正蓬勃興起,商業登山活動也應運而生。
2.登山運動安全裝備
我國比較著名的登山聖地有珠穆朗瑪峰、喬戈里峰、希夏邦馬峰、阿爾金山、唐古拉山、梅里雪山等,在登山過程中,登山者將迎接高山缺氧、雪崩、滾石、滑墜等艱難險阻的考驗。對於要進行這類高危險性的高山探險或競技登山的登山者來說,除了符合登山相關法規的要求外,必須具備良好的身體素質和登山技術,還必須具備嚴格的裝備。登山裝備是登山運動中使用的器材、工具、服裝等的統稱。登山設備要適應登山運動的環境條件,在設計、選材、用料、製作上要盡量使其輕便、堅固、高效,並能一物多用,主要分為三大類:
(1)宿營裝備。包括帳篷、炊具、寢具和各種燃料等。
(2)技術裝備。包括登山繩、氧氣裝備、測量儀器、高度計、干濕度計、鋼錐、登山鐵鎖、升降器、掛梯、滑車、雪鏟等。
(3)個人裝備。包括登山服裝、登山鞋、高山靴、頭盔、電筒、手套、防護眼鏡等。其特點是輕便易攜,堅固耐用,便於拆卸,一物多用。
3.旅遊登山管理措施
大多數旅遊者更傾向於選擇挑戰性適中、安全性較高的休閑式旅遊登山,如我國聞名中外的「五嶽」和佛教四大名山等。旅遊登山是一種旅遊和登山運動相結合的活動,遊客不必提供嚴格的個人裝備,但地質旅遊景區管理者應該落實相關的基礎設施管理,給遊人提供一個良好、安全的登山環境。可以通過以下的措施進行管理:
(1)聘請專家規范群眾經常開展登山活動的線路上的山體名稱,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如路牌標識、友情提示牌等,維持登山休閑步道的規范和整潔,防止市民、遊客意外傷害事件的發生;
(2)對線路進行維護,在線路上比較危險不適宜開展登山活動的位置設置警示牌,在較為狹窄的地方進行拓寬,在較為陡峭的地方鋪設梯級石板;
(3)在線路上合適的位置建立登山休息站、廊道、廁所和垃圾堆放點等,便於遊客短時休息和途中方便。及時清理枯死樹木,避免登山人員被枯枝打砸傷。
(三)地質旅遊景區漂流設施的安全管理及裝備
1.漂流旅遊概況
漂流旅遊是指合法擁有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漂流定點證的企業,組織旅遊者在溪、江河、湖等水域所在的地質旅遊景區利用漂流工具進行的人工漂流旅遊活動。
漂流項目因給人以強烈的身心刺激而越來越受到旅遊者的歡迎。漂流活動在國際上已經廣泛開展,一些國家已達到普及程度。在國內,由於近年來群眾生存環境的改善、生活質量提高,漂流活動也開始轉變成為廣受歡迎的群眾性體育活動。據初步統計,全國目前共有漂流點63處,經營漂流的法人機構50多家(崔媛和金艷春,2007)。比較著名的有位於黑龍江省哈爾濱響水河漂流、北京懷柔琉璃廟鄉龍潭自然風景區的龍潭河漂流、廣西壯族自治區融水苗族自治縣的貝江漂流、重慶市武隆縣江口鎮的芙蓉江漂流、湖南張家界茅岩河漂流、貴州八舟河漂流、福建太姥山竹筏漂流、內蒙古金山屯大森林探險漂游、浙江天目溪漂流、四川岷江漂流等。
2.漂流設施安全管理措施
作為一項特殊的旅遊項目,漂流旅遊危險性較高,國家旅遊局曾專門頒布《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此規定從漂流河段、漂流碼頭、漂流工具的安全保障,漂流旅遊經驗者的管理制度、人員管理與培訓等方面對漂流安全工作進行了全面的規定。按照規定,加強漂流安全管理尤為重要。應採取如下措施:
(1)加強政府的管理和基礎設施建設
管理是漂流旅遊開發中十分重要的一環,它包括交通、通訊、人員培訓等方面的經營管理。而在安全管理方面,政府的定期監督、檢查、科學管理以及完善的基礎設施是保障旅遊業發展的核心因素(陳炳燦等,2001)。在交通與通訊方面,需要當地與漂流企業進行基礎和配套設施建設,包括出入漂流景區的公路建設或改造,停車場建設,供電、程式控制和移動通訊設施建設。使旅遊者無論在往返漂流景區以及遊玩過程中,都能有方便、快捷、舒適的感覺。
對漂流旅遊而言,漂流過程中的基礎設施跟不上,就意味著旅遊者沒有人身安全和心靈的徹底放鬆。由於國內漂流點普遍存在經營混亂與管理滯後的問題,由此引發的漂流安全事故也不斷出現。例如位於貴州省黔西南的馬嶺河峽谷漂流旅遊,雖已開發近20年時間,但其在管理上至今仍然存在很多問題。1999年10月3日,馬嶺河峽谷國家自然風景區,纜車墜毀,造成14人死亡,21人受傷。又如2009年7月,一隻漂流船在重慶雲陽縣南三峽泥溪鄉一段水域內傾覆,船上數十名參與漂流探險的遊客失蹤,其中7人遇難。可見漂流旅遊設施的安全管理何等重要。
(2)對旅遊管理及服務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旅遊地管理及服務人員知識、業務、技能等綜合素質的優劣,直接代表該旅遊地的形象。它要求從業人員對漂流旅遊地地理、地貌、氣候、水文等自然科學知識的熟練掌握,同時還要求掌握本地經濟、文化、民俗、民風、宗教以及旅遊相關的安全、健康等方面知識。針對旅遊從業人員類別和存在的問題,採取不同的方式對其進行培訓教育,以提高他們對生態旅遊的認識,掌握旅遊管理、接待服務、漂流技術操作人員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給漂流者提供高質量的旅遊體驗服務。
(四)地質旅遊景區滑雪旅遊及裝備
1.滑雪旅遊概況
冬日滑雪運動是年輕一族喜愛的活動之一,在歐美國家尤其流行。近年來,我國也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了解和喜愛滑雪運動,滑雪旅遊業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幾年間在我國東北地區、華北地區和西部部分省區陸續建成了近百處滑雪場,並且每年還將有多處新雪場啟動建設。我國比較著名的滑雪勝地有黑龍江亞布力滑雪場、吉林北大湖滑雪場、河北木蘭圍場滑雪場、北京南山滑雪場、內蒙古阿爾山滑雪場、雲南玉龍雪山滑雪場、成都西嶺雪山滑雪場等。
2.滑雪旅遊安全管理措施
滑雪場安全運行是一個系統工程。包括人員安全、設備安全和運行安全。其安全體系包括人員配備、設備配備、應急程序、安全工作流程及視覺識別系統和聲像系統。除了設施需要完備外,更多的是制度、程序和客人看不見的後台工作。
客人看不見的工作內容包括:檢查禁止初學者進入的標志是否存在並能容易識別;雪道巡邏人員是否工作到位和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安全防護網是否正常工作;監控設施能否提供事故責任判定畫面等。具體包括以下措施:
(1)遵照行業管理規范
滑雪場要安全運營,首先要按照行業管理規范來進行安全管理。按照《北京市滑雪場所安全管理規范(試行)》(2005)的安全規則:滑雪道要平坦寬敞,寬度不小於20米;滑行路線可保留天然轉彎、斜坡和逆坡,但不得有連續起伏造成連續的騰空;滑雪道不準有急、小的彎道,陡峭和快速急轉彎處要設有安全防護裝置;通用性滑雪道的雪面要搗固、踏實、壓平,不得有裸露的土石和樹根,雪層厚度不應少於20厘米。雪層表面不得形成冰狀;滑行路線不得有可能撞上的障礙物;滑行終點應留有符合安全距離的緩沖區等。
對於維護滑雪及纜車安全的圖形符號的選擇,可參照ISO7001:1990《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的標准。這些符號包括軌道纜車、大容量空中纜車、小容量空中纜車、單椅式空中纜車、雙椅式空中纜車、三椅式空中纜車、四椅式空中纜車、關上安全桿、打開安全桿、關上過頂安全桿、打開過頂安全桿、步行遊客必須下車、滑雪者必須下車、抬起滑雪撬前端、滑雪纜車、陡坡滑雪纜車、雙列縱隊排列、三列縱隊排列、四列縱隊排列。
(2)建立應急程序
滑雪場作為提供綜合服務項目的服務供應商,首先要保證的是客人的絕對安全。包括客人人身安全、財物安全和出現緊急事故後必須有完備的處理程序。正確的工作程序是保證設備安全的首要條件,設備出現狀況時應急措施也是要提前建立以防患於未然。
比如纜車運行中發生停車事故時,按照中國索道檢測中心的要求,各滑雪場平時演練的索道救護預案應當及時執行。在專業人員判定索道沒有倒車、倒塔的情況下由救護人員疏散客人就近下到地面,情況特殊的還需專業消防人員前來救助。發生這樣的事故,應急程序是必需的。平時的演練和事故發生時的正確應對,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的影響和損失。
(3)安裝適當的護網
很多滑雪場都會在雪道的兩側安裝護網,不但沒有減少事故,反而增加了事故發生率。原因在於,一些雪場安裝了護網後,認為有護網保護,就可以高速滑行。如果是在正面安裝護網,能起到很好的阻擋作用,但如果安全網的支柱是硬性物體,滑雪者撞到上面就會受到嚴重傷害,所以國內滑雪場應該禁止安裝金屬或木質護網支撐,並更加科學有效地增加各種防護措施。
(4)落實對遊客的看護
目前,滑雪事故率高的原因,是由於雪場缺乏對滑雪者的看護、滑雪者的技術問題以及滑雪場管理不善造成的。滑雪場應首先加強對遊客的「監護」,滑雪教練應對遊客負責,及時了解遊客情況,及時地給遊客進行技術上的指導,從而避免事故的發生。
(5)加強監控和預測
滑雪場是一個人員分布比較密集的場所,很多遊客滑雪技術欠佳,很容易發生踩踏等事件。因此,許多國家頒布相關法律,滑雪場等場所均需安裝監控攝像頭,力爭覆蓋整個滑雪場,對每個遊客實行定位管理。一旦遇到突發事故,便可以最快速度進行救援。
此外,滑雪場應當及時預測天氣狀況,時刻進行風速測試,提供准確的天氣信息,及時提醒遊客。
3.滑雪安全設施和器材
常用的安全設施包括雪道的防護網、醫務室、用於救護的雪地摩托、雪地擔架等。滑雪器材包括滑雪鞋、滑雪板、雪杖、滑雪眼鏡、滑雪服、手套等。
(五)地質旅遊景區溯溪旅遊及安全裝備
1.溯溪旅遊概況
溯溪是由峽谷溪流的下游向上游,克服地形上的各處障礙,窮水之源而登山之巔的一項探險活動。從登山運動中獨立出的溯溪運動,以沿著溪谷逆流而上,途遇瀑布或巨石,需要視地形而進行技術性攀登。
溯溪旅遊在場地上依賴地質旅遊景區,在活動形式上接近於探險旅遊,在組織形式上接近於拓展旅遊,在獲得感受上接近於休閑體育旅遊。作為一種新興的戶外運動項目,溯溪原是歐洲阿爾卑斯的一種登山方式,現演變為相對獨立的戶外運動,20世紀60~70年代在日本盛行,70年代後傳入我國。
國內比較著名的溯溪景點有廣東江門虎穴谷、清遠黃龍峽、海南海口萬泉河峽谷、北京密雲拒馬河等。
2.溯溪旅遊安全裝備
作為一種全新的旅遊方式,除了少數戶外運動愛好者外,許多人還不知道「溯溪」的真正內涵,對其持觀望和懷疑的態度。由於環境的不確定性和突發事件,加上參與者自己的原因,溯溪旅遊具有很大的風險性。
從事溯溪活動一定要組隊結伴,切忌單獨進入溪谷中,以免受困無法脫身。溯溪旅遊對裝備的要求較高。溯溪旅遊團體裝備包括編織繩、錨樁、岩鎚、地圖、指北針、高度計等。除此之外還應具備溯溪專用的個人裝備,如:
(1)溯溪鞋:為溯溪者必要的裝備,不宜用無阻滑作用的鞋,要使用防水材料的溯溪鞋,既有阻滑效果又不易磨損,以兩指式抓地力較強為最佳,但手工編織的草鞋和帶防滑功能的運動涼鞋也可作防滑鞋;
(2)護腿:為防水材料製成,除了一定的防寒性外,又可免於雜草岩石碰傷、擦傷、割傷之慮及防止螞蟥等的叮咬,分為長統和短統兩種,長統除防護小腿外還可護膝;
(3)頭盔:可用輕便的攀岩頭盔或登山頭盔,國內的工程頭盔也可替代。頭盔能保護頭部免於溪攀滑墜及落石襲擊傷害;
(4)防水背包:以能夠攜帶溯溪設備和攀登用品為准,一般溯溪者多採用騎行包;
(5)防水內袋:溯溪旅遊者有時得在深潭峽谷泳渡,背包下水是常有的事,要使背包里的東西達到防水的效果,單用塑料袋綁起來是不夠的,因此背包里加裝一個防水內袋是必要的;
(6)防水鏡:可保護溯溪旅遊者眼睛;
(7)防水衣物:選擇以輕便、透氣性良好、易乾燥的尼龍面料為宜。
此外,溯溪旅遊者還必須具備上升器、下降器、安全帶、鐵鎖等技術裝備。
3.溯溪旅遊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是開展溯溪旅遊的核心問題。已開發溯溪旅遊的景區應主動構建起溯溪旅遊安全保障體系,並融入到當地的社會安全保障系統中。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加強專業人員培養
溯溪旅遊本身具有非常強的專業性,旅遊企業可以與探險專業俱樂部合作,培養專門的溯溪旅遊技能人才。很多人都認為溯溪的安全性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領隊,優秀領隊目前極少,使得很多溯溪旅遊者對此項目持觀望態度。通過對組織者和領隊進行嚴格的安全培訓,使領隊和導游掌握戶外運動的組織技能、安全預防知識和溯溪技術,確保活動安全。
(2)對參與者進行足夠的專業培訓和技能教練
出發之前的提醒工作決定著之後的行程是否會順利,這個步驟是溯溪之前必不可少的程序。對於初次參加者,要介紹裝備的使用方法,旅遊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對於有經驗的參與者,可以直接教授他們更高級、更刺激的溯溪技巧。導游和參與者都要接受足夠的培訓。
(3)完善資質認證以及行業標准和保險機制
借鑒國際經驗,制定一批保障戶外運動安全的法規和開展標准,有助於最大限度地保證遊客的安全。同時,成立行業協會,加強對溯溪旅遊企業的監管。此外,購買商業保險可以有效地降低經營中的風險。
⑵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二章 旅遊安全行政管理
第六條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各區、縣旅遊局必須設立旅遊安全管理機構,並配備熟悉安全業務的專業幹部。
第七條 市、縣旅遊局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轄區的旅遊安全進行管理。
第八條 市、縣旅遊局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與旅遊安全有關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本規定;
(二)制定本轄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工作制度,指導、監督、檢查本轄區各旅遊部門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四)組織和實施本轄區的旅遊安全教育和宣傳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區旅遊企、事業單位進行開業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
(六)對轄區的旅遊安全工作進行通報或表彰;
(七)監督、檢查有關旅遊企、事業單位,落實旅遊者人身、財物的保險制度;
(八) 建立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對一般事故,每月上報一次。重大事故,接到通知後,在24小時內上報上級旅遊主管部門;
(九)直接參與重大旅遊事故處理工作;
(十)受理本轄區涉及旅遊安全問題的投訴,並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十一)負責組織召開本轄區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會議;
(十二)組織交流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經驗教訓;
(十三)協同公安、衛生、工商、園林等部門開展對旅遊環境的整頓、治理工作;堅決制止向旅遊者敲詐、勒索、強行兜售的不法行為;
(十四)依靠當地政府協調本轄區旅遊單位之間有關旅遊安全方面的關系;
(十五)負責旅遊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項。
⑶ 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3、《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4、《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5、《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6、《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三、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7、《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9、《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四、福建省和旅遊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0、《福建省旅遊條例》

(3)中國旅遊安全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在法律層級上,除了《旅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我國規范旅遊活動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方面,其中還有:
1、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
2、規范旅行社旅遊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等。
3、規范導游和領隊旅遊活動的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4、規范旅遊安全的有《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5、規范旅遊糾紛處理的有《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
6、現行有效調整旅遊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刑法》等。
⑷ 目前我國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
國家有關旅遊業部分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一覽表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二、與旅遊景區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2.《旅遊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3.《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4.《景區等級評定標准(評分細則)》 5.《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 6.《國家生態旅遊示範區管理暫行辦法》 7.《旅遊景區遊客中心設置與服務規范》 8.《生態旅遊區管理暫行辦法》
三、與旅遊規劃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9.《旅遊規劃通則》實施細則 10.《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 11.《旅遊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12.《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管理辦法》 13.《旅遊扶貧試點村規劃導則》
四、與旅遊資源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4.《旅遊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 15.《旅遊資源保護暫行辦法》
五、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6.《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17.《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18.《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19.《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六、與旅遊基礎設施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20.《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1部分:通用符號)》
(function() { var impMonitorUrls = []; var clickMonitorUrls = []; function visitUrl(url) { var img = new Image(); img.src = url; return img; } function visitAllUrls(urls) { for (var i = 0; i < urls.length; i++) { visitUrl(urls[i]); } } function addEventListener(node, event, func, useCapture) { node = node || document; useCapture = useCapture || false; if (node.addEventListener) { node.addEventListener(event, func, useCapture); } else { node.attachEvent('on' + event, func); } } function init() { var imgLink = document.getElementById('img_link'); if (imgLink) { addEventListener(imgLink, 'click', function() { visitAllUrls(clickMonitorUrls); }, false); } } function req_imp12() { visitUrl("https://ead..com/impression/wenku_post_json?p=-dbpOcYUoE_-YV--OZeVyswn_H_FMp9gMHSBRZEBcHmgUqGz3b_AVGTgmW7j5XK0O8T8HSD04w7EsICN-_TM9GlF8atpnuSgO3aTrRBzt-hexwo3rLh4-bLfVAdlnvKK9rlwE1ei2p255d1csY_BjrtFuZZys04Z1HCd2kbVvVq-ndjJ2AvLw7II-CGIun1eh9wMi3cT3miigfv_CN47Ptj3z-Av3l2MwfCe3croyr6b_hSULs_j9cIS_&price=0"); visitAllUrls(impMonitorUrls); init(); } if (window.attachEvent) { window.attachEvent('onload', req_imp12); } else if (window.addEventListener) { window.addEventListener('load', req_imp12, false); } }) (); .proct { position: relative; } .adv-logo { position: absolute; bottom: 1px; z-index: 100; } .ad-label { left: 1px; } .dsp-logo { right: 1px; }
21.《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2部分:旅遊設施與服務符號 )》 22.《旅遊廁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23.《旅遊購物場所服務質量要求》 24.《旅遊滑雪場質量等級劃分及其評定》 25.《旅遊景區公共信息導向系統設置規范》 26.《綠道旅遊設施與服務規范》 27.《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28.《無障礙設計規范》
七、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29.《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30.《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31.《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八、其他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 36.《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准》
37.《中國旅遊強縣標准(試_行)國家旅遊局》 38.《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檢查標准》
⑸ 旅遊法律
一、我國旅遊法律制度概況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旅遊法律制度的概況
在我國,現代意義上的旅遊立法是從上個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為了保障現代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我國在頒布的眾多民事和經濟的法律和法規中,十分重視對旅遊業的法律保護。但是,由於旅遊活動領域存在著某些不同於一般經濟或民事關系的特殊的權利義務。僅靠通用性法律的一般原則和規定,不足以調整這些特殊的權利義務。這樣,調整旅遊社會關系的專門法律法規也不斷出台。所以,目前我國有兩類法律和法規調整旅遊社會關系。一類是通用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盡管這些法律從立法意圖上不是專門針對旅遊社會關系制定的,但事實上它所提供的法律原則和規定也適用於旅遊事業。另一類是專門調整旅遊關系的法律、法規。旅遊業在我國是一個新興的產業部門,旅遊專門立法工作起步較晚。1985年5月11日,國務院頒布了《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這是我國第一個關於旅遊業管理方面的法規。該《條例》施行後,相繼有幾十個專門法規問世。這些法規在實踐中也在不斷地修改和完善。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遊法律、法規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條理》、《導遊人員管理條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規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從制定的部門來看,有的是國務院批準的旅遊法律法規,有的是國家旅遊局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法規。除此之外還有大量的地方政府制定的有關地方旅遊的法規。
(二)我國現行旅遊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如前所述,經過十幾年的建設,我國旅遊法律法規的建設已初具規模,為我國旅遊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也應該看到,現行法律制度中仍然存在一定問題,主要表現在:
1.至今尚沒有統一的旅遊基本法
目前我國雖已經頒布了許多旅遊法律法規,覆蓋面也比較廣,但法律效力卻不高。從理論上說,我國旅遊法律制度應該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居主導地位的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旅遊基本法作為我國旅遊事業發展的根本大法,應該規定旅遊業的發展宗旨和政策原則,以確保旅遊業的健康發展。從各國旅遊立法的實踐來看,大多制定有旅遊基本法,比如美國的《全國旅遊政策法》,日本的《旅遊基本法》,及墨西哥的《旅遊法》等,都是具有旅遊「憲法」地位的基本法。所以旅遊基本法的缺位,不能不說是我國旅遊法律制度中的重大缺陷。
2.有些法律制度仍是空白
目前有些旅遊法律制度仍然是一片空白,如我國已經有許多賓館飯店,但卻缺乏一部具有足夠權威的法律或法規來規范這些飯店的建造和經營。又如,隨著旅遊消費者的不斷增加,我國也需要制定專門法律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僅靠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不夠的。另外,現有的法律法規強調縱向法律關系,即政府主管機構與旅遊企業之間的關系。其特點就是強調政府對旅遊企業的控制。但在旅遊活動和旅遊業務領域內的大部分法律關系卻是橫向法律關系,即旅遊者和旅遊企業之間或各個旅遊企業之間的關系。這些橫向的法律法規不足,必然導致相當一部分旅遊爭議的解決缺乏法律依據,使某些合法的權益得不到保護。
3.部分法律規定相互矛盾,有些法規帶有明顯的暫時性和應急性的特點
現有的旅遊法規中,有些地方的規定相互矛盾,使有關當事人無所適從。例如,在旅遊飯店級別確定標准方面有兩個規則,分別由中國國家旅遊局和中國商務部制定,兩個規則在內容上有差異,但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這不能不說是立法技術上的缺欠。
有些法律法規的內容已經過時。其原因是這些法律法規在制定時,我國尚未轉入市場經濟軌道。現在,經濟運行機制改變了,法律和法規也需要相應做出修改,以適應新的形勢。
4.很多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夠詳細,部分法規缺乏透明度
應該說,我國旅遊業的發展已經為某些領域制定詳細的法律法規提供了基礎,例如,在旅行社管理、旅遊交通運輸和旅遊資源保護方面等都具備了相應的條件,但目前這些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仍然是粗線條的。
缺透明度是中國部分法規,尤其是地方性法規的又一問題。在實行改革開放後,中國仍然存在一些所謂「內部規定」。這些規定未對公眾公開,由有關主管機構執行。這些所謂的「內部規定」不僅不利於我國旅遊業的發展,同時也違反了WTO的有關規定。
二、制定和完善我國旅遊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和完善我國旅遊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我國旅遊產業發展的需要
旅遊業是一個跨部門多、牽涉面廣、受制約因素多的產業。我國旅遊業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相當大的規模,其社會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與其他行業之間的關系也越來越復雜。因此,單靠發展初期的國家宏觀管理和優惠政策的推動已遠遠不夠,近年來,企業之間利用不正當手段竊取商業秘密、盜用企業名稱、損害企業利益等競爭行為,推銷假冒偽劣產品、侵犯旅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擅自減少服務項目、改變旅遊日程等違反旅遊合同的行為等屢見不鮮,這些都與旅遊立法滯後導致的旅遊市場的混亂和旅遊服務的不規范有著密切的聯系。所以,只有制定和完善旅遊立法,全面規范和整頓旅遊市場,消解市場開放給旅遊業帶來的負面沖擊,才能促進我國旅遊業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
2.我國加入WTO的需要
我國已於2001年成為了WTO的正式成員方,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是專門調整服務貿易的國際法規范。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及我國加入WTO談判中做出的承諾,我國旅遊業將逐步對外開放,作為世貿組織非歧視原則、國民待遇原則的體現,強調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均享有平等的待遇,屆時,非市場因素將逐漸淡出,中外旅遊經營企業的競爭遵從的將是同樣的游戲規則。而我國現行的旅遊法規中主要是調整旅遊管理方面的法規,無論從透明度、國民待遇,還是從市場准入等方面都和WTO的要求存在一定距離,因此,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也是勢在必行。
3.旅遊資源開發和保護的需要
旅遊資源是一個國家賴以發展旅遊事業的重要基礎。因此,對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是旅遊得以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在實踐中,由於我國旅遊資源管理體系不健全,在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中出現了諸多問題,旅遊地資源遭到了極大的破壞。這不僅直接影響旅遊地的旅遊質量、影響旅遊地的聲譽,而且對環境造成重大危害。另外,在旅遊資源開發中,有些經營者無視文物古跡的歷史價值和旅遊價值,造成景觀污染和文物古跡的破壞。因此,在加強自然資源的法律保護和文物資源的法律保護等方面,也急需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4.和國際慣例接軌的需要
目前我國有些旅遊服務業的法律法規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的痕跡,並且和國際旅遊服務業的慣例背道而馳。比如,根據國際旅遊服務業的慣例,服務人員收取小費是合法的,並且也是衡量其服務水平的主要尺度,而在我國,卻有國家旅遊局的行政法規《關於嚴格禁止在旅遊業務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這樣,收取小費在我國則屬於違法行為。此類規定,在我國不在少數,它嚴重影響了我國旅遊服務業的國際化進程。因此,要想使我國旅遊服務業真正和國際接軌,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必須考慮國際慣例的要求。
(二)制定和完善我國旅遊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1.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為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旅遊立法積累了經驗
如前所述,我國旅遊業立法已有十幾年的歷史,旅遊行業立法成果顯著,除國務院發布的十幾個行政法規、規章外,全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也都先後出台了本地區的地方性法規。雖然這些法律法規還對很多問題沒有觸及,有的規定還處於嘗試階段,但它們為我國全面制定和完善旅遊立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2.旅遊發達國家的旅遊立法給我國旅遊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參考
旅遊立法是以旅遊為基礎,而各國旅遊事業都有一些共同的特點。所以,我國可以利用其他國家旅遊立法中的某些經驗,可以吸收外國旅遊法的長處為己所用。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旅遊立法早以形成了完整的體系,如美國除了制定有《全國旅遊政策法》外,還制定了各種關於旅遊的單行法規、法案,從多方面保證旅遊事業的健康發展。日本為了發展旅遊業,除制定有《旅遊基本法》外,還有《旅遊組織法》、《導游基本法》和《航空法》等。泰國不僅有《旅遊法》,還專門設有旅遊警察。加拿大、法國、瑞士、埃及、墨西哥等國,都有比較完備的旅遊法規。我國在制定和完善旅遊立法時,完全可以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充分借鑒這些國家的立法經驗。
3.旅遊界、法學界的專家學者為我國旅遊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寶貴的支持
國家旅遊局早在1982年就組織有關的專家學者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起草領導和工作小組,並於1985年年底提交了第一稿送審。在此後的十餘次的修改過程中,這些專家和學者又付出了艱苦的勞動,致使這部法律的框架、體例、原則精神等基本成熟。另外,旅遊界、法學界的不少專家、學者一直致力於旅遊立法的研究和探討,並且發表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他們的科研成果也為我國旅遊立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寶貴的理論基礎。
三、建立和完善我國旅遊法律制度的構想
(一)盡快出台旅遊基本法
旅遊基本法是指規定一個國家旅遊事業的根本宗旨、根本政策原則和旅遊活動各主體根本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和其他的基本法一樣,旅遊基本法也應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並頒布實施。所以,我國的旅遊基本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公布,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只有一個較為成熟的旅遊基本法,才能為旅遊業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提供政策保障,確定基本的市場競爭規則,並藉此解決長期困擾旅遊界的問題。
從國外旅遊立法和實踐經驗來看,我國旅遊基本法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國家發展旅遊事業的根本宗旨和原則。各國發展旅遊事業總是基於一定目的,有一個宗旨,而這一根本宗旨通常要在旅遊基本法中規定下來。(2)政府主管機構在旅遊事業發展中的作用和許可權。大多數國家的旅遊基本法都規定了政府主管機構的名稱、性質和許可權。各國旅遊基本法的這些規定,實際上是確定了旅遊活動領域中縱向法律關系的規范。從法律上保證了政府旅遊主管機構在旅遊事業發展中能夠有效地發揮宏觀調控作用。保證各類旅遊企業接受政府旅遊主管機構的指導、管理和監督,使全國旅遊部門協調行動,以求旅遊發展根本宗旨的實現。(3)規定各類旅遊企業的行為准則。其目的是用法律手段加強對旅遊企業的管理。在旅遊基本法中,規定旅遊企業的行為准則,事實上是確定旅遊企業兩方面的權利義務。一是與政府旅遊主管部門之間的,其主要內容是遵守政府有關法律、法令、政策進行合法經營。但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二是與旅遊者之間或其他有關企業之間權利義務。其主要內容是要求各類企業根據平等、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原則,與各有關方面締結各種業務合同、並切實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4)規定對旅遊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旅遊者是旅遊活動的重要主體,也是旅遊法律關系重要當事人。因此,對旅遊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旅遊基本法理應包括的內容。(5)規定旅遊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有關原則。旅遊資源涉及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等諸多方面,與此相關的旅遊資源法,也是一個范圍較廣的法律法規群。所以,旅遊基本法可以從發展旅遊事業的角度出發,較為全面、系統地規定各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及保護的總原則,規定保護范圍,規定旅遊管理單位和旅遊者在旅遊資源方面的根本性權利、義務和責任。(6)規定對外旅遊關系。旅遊是一項跨越國界的綜合性的社會活動。一個國家要發展旅遊事業,會不可避免地涉及對外旅遊關系。這里包括與其他國家以及國際旅遊組織的協調與合作。所以,一個國家的旅遊基本法,應包括該國對外旅遊關系的總的指導思想和根本性的行動准則。
(二)修改過時的、與WTO規則相違背的法律和法規
目前我國大部分旅遊法規是在1980年後期、1990年代中期以前頒布制定的,而據以制定這些法律法規的旅遊業實際情況、旅遊經營體制等基礎條件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因此它們在很多方面均顯得落後於現實,自然也失去了對市場的規范和指導作用,事實上已經成為失去無效的法律,甚至於對旅遊事業的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現在,中國已經加入WTO,根據我國入世談判中作出的承諾,按照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要求修改現行法律中與WTO規則相沖突的部分,將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和透明度原則落實到法律條文中,是完善我國旅遊立法不可忽視的問題。
(三)制定旅遊特別法
我國目前在旅遊業各個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飯店、景點、旅遊安全、旅遊投訴等領域均有相應的法規,但大多數是「條例」、「暫行規定」、「通知」之類,顯而易見的是這些法規的法律效力較低,有的還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到目前為止,我國既沒有《旅行社法》、《飯店法》、也沒有《導游法》、《景點景區管理法》,更不用說《旅遊保險法》、《旅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旅遊合同法》了。其他如採用符合WTO原則和國際慣例的法律手段、加強對國內旅遊企業的保護,防止外國實力雄厚的企業的壟斷行為,均是旅遊立法中應該考慮的。這些法律對旅遊業有關領域的行業經營活動、行為准則、旅遊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利義務均做出可行的、針對性強的規定,這是維護旅遊業自由和公平的市場結構、加快市場經濟機制完善所必需的,也是依據WTO透明度原則,為旅遊業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所必需的。
⑹ 關於酒店管理的安全管理條例法律法規有哪些規定。
你好!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⑺ 我國現行主要的旅遊法規有哪些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遊法律、法規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遊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遊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遊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於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遊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准,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中國政府網-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⑻ 目前我國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
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旅遊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旅遊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8)中國旅遊安全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是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
旅遊法調整旅遊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以旅遊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調整旅遊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及旅遊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單行旅遊行政法規 和部門規章 。
旅遊法概念,既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包括地方的法規;既包括本國制定的法律、法規,也包括經我國政府簽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等。
⑼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9)中國旅遊安全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