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旅遊公司安全生產處
Ⅰ 旅遊景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屬哪個部門監管
你好:
如果是封閉式的旅遊景區,那麼道路(不屬於道路交通法規中的道路),有公共道路通過景區,那麼它受景區和公安交警部門的雙重安全監管。
附:小景區其實只能算是一個公園或游樂場所。而大的景區則就是一個小社會,一般都設有維持景區安全的派出所等執法機構。
依據是:
1、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原則。即:誰投資誰受益(虧)誰負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2、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發布《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要加強治安、安全管理,要設置維護游覽秩序和治安的機構或專門人員,配備必要的裝備,加強治安巡邏和檢查。對尋釁鬧事、擾亂秩序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不法分子,要嚴厲打擊,確保國家財產和遊人的安全。對船、車、纜車、索道、碼頭等交通設施、游覽活動器械、險要道路、繁忙道口及危險地段要定期檢查,落實責任制度,加強管理和維護,及時排除危岩險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在危險地段及水域或猛獸出沒、有害生物生長地區要設置安全標志,作出防範說明。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不得開展游覽活動.
Ⅱ 浙江省旅遊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旅遊局設7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和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後勤服務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承擔省旅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組織貫徹國家有關旅遊的法規政策;負責監測全省旅遊經濟運行;負責全省旅遊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起草全省有關旅遊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承辦行政執法聽證事宜和行政復議工作;指導假日旅遊發展;會同做好全省農家樂經營戶(點)的星級評定工作。
(三)規劃發展處。組織全省旅遊資源的普查工作;負責編制省級旅遊發展規劃;負責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承擔編制全省旅遊發展投資計劃;承擔旅遊規劃設計機構資質的推薦、認定工作;指導全省重點旅遊區域、旅遊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的規劃開發;指導推進紅色旅遊發展;會同省級相關部門做好省級旅遊度假區設立的審核工作;做好旅遊業各類專項資金分配、審核和監管工作。
(四)市場開發處。負責全省國內旅遊、入境旅遊和出境旅遊的市場開發;負責全省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推廣工作;負責研究旅遊市場動態,提供市場信息服務,推進對外旅遊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全省主要旅遊產品的開發和推廣工作;組織參與國內外各種旅遊博覽會、交易大會和大型促銷活動;按規定承擔赴港澳台旅遊的有關事務工作。
(五)行業管理處。制定旅遊行業管理標准、規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旅遊行業的精神文明和誠信體系建設;承擔旅行社設立的審批、日常監管和品質等級評定工作;承擔國內旅遊和出入境旅遊的綜合業務管理工作;對各類飯店管理公司進行業務指導及承擔飯店星級的評定工作;監督管理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指導旅遊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六)安全管理處。組織擬訂全省旅遊安全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標准草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旅遊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擬訂旅遊行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旅遊行業防控重大疫情、防範自然災害、防控安全生產事故工作;指導全省旅遊行業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旅遊行業涉外反邪教斗爭工作;指導市、縣(市、區)旅遊安全工作;牽頭落實省政府下達的有關旅遊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
(七)人事教育處。承擔局機關、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旅遊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省導游員的資格考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省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標准和職業等級標准工作;指導旅遊院校做好旅遊人才的培養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Ⅲ 如何制定旅行社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江西省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
發布時間:2006-5-17 點擊:541
江西省旅遊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廳、交通廳、建設廳、質量技術監督局、文化廳、氣象局
(2005年10月8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江西省旅遊安全監管職責,防止和減少旅遊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精神,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於全省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治安、交警)、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建設(園林、規劃)、質量技術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遵循「職責法定,依法行政」及「誰主管、誰審批、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各相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旅遊安全生產的主體,應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政府關於旅遊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能和省政府有關文件對安全生產責任的劃定,依照《國家旅遊局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和實施對旅行社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負責監督旅行社制定旅遊團隊安全運營管理制度,監督旅行社對社內陪同人員(導游)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將交通安全基本常識和交通事故現場自我救護知識納入導游教育培訓之中,提高導游的交通安全意識。
(五)配合協助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公安(交警)、安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交通(含旅行社運車輛和船隻)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質監、食品葯品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門加強對星級飯店和旅遊購物、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
負責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配合建設、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門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安監、質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六)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關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七)依照相關制度的規定,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查處安全隱患;定期召開安全例會,通報情況,研究問題,分析旅遊安全形勢,採取改進措施。
(八)建立定期旅遊安全工作報告制度。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及年終四個時間段)將旅遊安全生產狀況、重要工作、重大事項等安全問題,向同級政府安委會書面報告。
(九)協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旅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依法監督檢查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業務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
(二)協調解決旅遊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依法組織、指導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考核工作。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五)依法組織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組織安全專項驗收。
(六)根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旅遊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及各級政府安委會的部署,依監督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旅遊景區(點)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組織專家對旅遊景區(點)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安全評估,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旅遊場所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旅遊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場所旅遊設施的消防安全設計進行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及省政府對消防安全「三個一律」的要求,對旅遊景區(森林除外)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嚴肅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三)對旅遊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依法對旅遊場所(不含森林)火災事故實施撲救並進行查處。
第七條 公安治安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的治安狀況進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遊客人身財產安全的強拉強買、敲詐勒索、毆打辱罵遊客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依法加強對旅遊景區娛樂服務場所的管理,嚴厲打擊影響景區形象的「黃、賭」等社會丑惡現象,凈化社會環境。
(三)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旅遊景區舉辦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批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旅遊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以及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個一律」的要求,嚴格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旅遊景區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負責依法簽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監督機動車安全檢測站按照國家有關檢測標准對旅遊客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測工作。
(三)負責涉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依法對事故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罰,將違法行為和重特大事故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所屬單位。
第九條 交通(運管、海事、船可、公路)部門,分別依法對水上旅遊交通安全、道路旅遊運輸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道路、水路旅遊運輸業戶經營資格的審查,核定經營范圍和運行區域,禁止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嚴把旅遊運輸市場的准入關。
(二)負責旅遊般舶安全質量的法定檢驗;督促企業加強對旅遊客運車輛定期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嚴把船舶(車輛)技術狀況關。
(三)組織、指導對船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督促企業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把從業人員資格關。
(四)依法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嚴格對景區(點)客運站(港)的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違法違章經營行為。
(五)負責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管養的旅遊公路養護,設置或完善危險路段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公路巡查,及時消除路障,消除塌方和飛石等公路安全隱患,保障公路的安全通暢。
第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對景區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的規劃、設計能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對旅遊景區(點)新建、改建、擴建的游樂設施等各類建設項目及新開辟景區(點)的規劃、設計審批時,必須綜合考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依法組織實施對景區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旅遊景區在建房屋建築工程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查處並督促整改房屋建築施工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氣象(防雷)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和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其職責是:
(一)負責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安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防雷安全違法行為。
(二)負責監督對旅遊景區(點)旅遊設施和文物古跡等旅遊場所安裝的防雷裝置,按照國家防雷裝置,提出整改意見,並跟蹤督促整改。
(三)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設施的防雷裝置,加強技術指導和設計圖紙的審核,施工質量審查驗收,確保安裝符合標准。
(四)負責對新建旅遊設施的雷擊風險評估的督促和認定。
(五)加強對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負責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和導遊人員進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培訓。
(六)負責及時發布重大氣象災害預報警報。
第十三條 文化(文物)、宗教等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依照職責切實加強所轄景區景點的文物古跡、革命遺址的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安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處理好保護與利用、開發與保護的關系。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是:
(一)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要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為其保密,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有權進入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或旅遊區(點)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三)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發現旅遊設備、設施存在威脅遊客生命安全的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及時通知企業恢復旅遊經營。
(四)對不符合保障旅遊安全的國家標准或行業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並予以查封或扣押,並應該在十五天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檢查中發現影響旅遊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設立並按核準的范圍經營,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並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二)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生產安全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三)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四)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撓,並給予積極支持與配合。
(五)重視安全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職工培訓應做到制度化、經常化;對新聘、轉崗或使用新技術、新設備崗位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在開業前必須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請對所使用的安全設施、及游樂設施、設備,防雷設施,消防設施等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進行審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經營。
對已經營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完善各類安全設施,並保護良好運行狀態。安全設施應每年經法定檢測機構至少檢測一次,合格後方可運行。
(七)堅持日常安全檢查制度,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遊客的汽車、遊船、纜車、游樂設備和其他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在運行前例行全面的檢查,保證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開展登山、駕車、漂流、探險、蹦極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措施和應急預案;開展特殊項目,應按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並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並經常進行演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搞好維護和保養,使其保持良好適用狀態。
(十一)妥善處理旅遊安全事故,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第十六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經營使用,項目竣工時,應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項安全驗收,合格後方可經營開業;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必經的安全評價。
第十七條 旅遊管理部門與政府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通報情況,反饋信息,分析形勢,研究問題,制定對策;應當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在監督檢查中,應互相配合,確需進行分別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抄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旅遊安全形勢和特點,確定督查重點,依法查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未遂事故,提出整改措施;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時,應向同級安全監管部門抄報備案。
第十九條 旅遊事故發生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一)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並同時報警,單位負責人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發生死亡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3小時內報至省級有關部門。
(二)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啟動應急,通緝現場搶救,全力救護傷員,防止事故擴大,盡是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嚴格保護現場,不得故意破壞和毀滅有關證據。
(四)積極穩妥做好事故善後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國有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未建立應急救援和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並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一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有關規定保障安全所需要資金投入,致使本單位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業整頓,經整頓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予以關閉,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有關證照。
第二十二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而未履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尚未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涉及旅遊安全生產事項審批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批或驗收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市、縣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旅遊管理局;有關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負有旅遊安全生產相關監管責任的部門(如公安、消防、建設、交通、質監、氣象、文化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單獨注冊的景區(點)、旅行社、旅遊賓館(飯店)、旅遊交通運輸公司(車隊)、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及旅遊設備、設施項目經營者等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由江西省旅遊局和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旅行。
Ⅳ 有關旅遊的「安全生產月」法律法規的資料求詳細的。很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提供的相關旅遊服務,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務;
(二)安排住宿服務;
(三)安排餐飲服務;
(四)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服務;
(五)導游、領隊服務;
(六)旅遊咨詢、旅遊活動設計服務。
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託,提供下列旅遊服務:
(一)接受旅遊者的委託,代訂交通客票、代訂住宿和代辦出境、入境、簽證手續等;
(二)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託,為其差旅、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務;
(三)接受企業委託,為其各類商務活動、獎勵旅遊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事務;
(四)其他旅遊服務。
前款所列出境、簽證手續等服務,應當由具備出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代辦。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國內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和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在境內旅遊的業務。
《條例》第二條所稱入境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外國旅遊者來我國旅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者來內地旅遊,台灣地區居民來大陸旅遊,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台灣地區居民在境內旅遊的業務。
《條例》第二條所稱出境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台灣地區居民出境旅遊的業務。
第四條 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條例》、本細則的規定和職責,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
第五條 鼓勵旅行社實行服務質量等級制度;鼓勵旅行社向專業化、網路化、品牌化發展。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與變更
第六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1年的營業用房;
(二)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第七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二)傳真機、復印機;
(三)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第八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簡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二)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三)企業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經營場所的證明;
(六)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含州、盟,下同)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當事人的申請並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九條 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委託下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檢查。
第十條 旅行社申請出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其經營旅行社業務滿兩年、且連續兩年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文件。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遊經營業務許可的,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旅行社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申請,並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邊境旅遊業務的,適用《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赴台灣地區旅遊業務的,適用《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旅行社因業務經營需要,可以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統一樣式,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印製。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損毀或者遺失的,旅行社應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換發或者補發。
申請補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的,旅行社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者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網站,刊登損毀或者遺失作廢聲明。
第十二條 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後,持已變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手續後,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文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外商投資旅行社的,適用《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未經批准,旅行社不得引進外商投資。
第十三條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作為旅行社存入質量保證金的商業銀行,應當提交具有下列內容的書面承諾:
(一)同意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旅行社簽訂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協議;
(二)當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依據《條例》規定,劃撥質量保證金後3個工作日內,將劃撥情況及其數額,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並提供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三)非因《條例》規定的情形,出現質量保證金減少時,承擔補足義務。
旅行社應當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銀行的范圍內,選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銀行。
第十四條 旅行社在銀行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應當設立獨立賬戶,存期由旅行社確定,但不得少於1年。賬戶存期屆滿,旅行社應當及時辦理續存手續。
第十五條 旅行社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以及旅行社與銀行達成的使用質量保證金的協議。
前款協議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與銀行雙方同意依照《條例》規定使用質量保證金;
(二)旅行社與銀行雙方承諾,除依照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質量保證金,或者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降低、退還質量保證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認定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生效法律文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質量保證金。
第十六條 旅行社符合《條例》第十七條降低質量保證金數額規定條件的,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行社的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其出具降低質量保證金數額的文件。
第十七條 旅行社按照《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補足質量保證金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補足的證明文件。
Ⅳ 求:《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年1號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 知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省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總體穩定。但隨著經濟社會加快發展,我省機動車數量和道路里程不斷增加,人員和物資流動日漸頻繁,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壓力日趨增大,事故起數、傷亡人數和財產損失呈上升趨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時有發生。為積極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建立嚴格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研究解決本地區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認真落實「一崗雙責」安全責任制度,檢查各職能部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的落實情況。結合工作需要,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隊伍建設, 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力量,充分優化監管隊伍結構。逐步增加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投入,保障路面交通安全設施建設、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和危險隱患點段整改、交通安全宣傳等所必需的資金。建立嚴格的督辦獎懲制度,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體系。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訂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規劃,明確任務和目標並組織實施。根據本地城市總體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縣城、縣級城市建成區綜合交通體系規劃。 二、加快實施道路安全保障工程,努力改善道路通行條件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有關規定,每年確保按規定數量完成波形護欄或防撞牆、標志標牌的安裝任務。以臨水、臨崖、急彎陡坡和事故多發點段為重點,按照國家規定標准不斷完善標志標線、防撞護欄護墩等安全設施。對已通行的城市快速通道,要制訂規劃,分步設置中心隔離設施;對在建的城市快速通道,要將中心隔離等安全設施一並納入建設內容;對擬建的城市快速通道,要將中心隔離等安全設施納入規劃並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公路和城市道路時,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評審,工程竣工後進行安全設施驗收,公安、安監部門要參與項目評審和驗收。交通運輸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嚴格執行道路施工報備制度,落實施工作業單位安全主體責任,督促施工作業單位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布設施工作業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根據道路安全隱患嚴重程度制訂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規劃,實行定期排查、公告公示,安監部門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對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認真、走過場的部門或單位要予以曝光。 三、強化運輸企業及重點車輛管理,增強道路交通安全源頭管控能力 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准入關、運輸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人從業資格關。按照公司化、集約化思路,引導企業實行公司化經營管理,認真做好運輸企業承包經營、目標經營中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實解決運輸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不到位的問題。對所有營運客貨車輛要嚴格執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技術等級評定和車輛二級維護制度。認真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動態監控工作台帳,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不得安排運營任務。加強車輛日常檢驗、維護、檢測,確保技術狀況良好。 公安部門要嚴把駕駛人考試關,對營運車輛注冊要嚴格登記、嚴格查驗,督促運輸企業及基層交通安全組織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要嚴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管理。建立駕駛人、車輛基礎檔案,把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及時抄告相關部門和單位。 交通運輸和公安部門要建立道路運輸企業、客運駕駛人評優競賽以及重點客運企業車輛駕駛人監控制度。對無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成績突出的客運企業和客運駕駛人進行表揚;對評定為不合格或在重特大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客運企業進行掛牌整治。 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切實履行交通安全監管職責,落實日常監管責任人,特別要加強對旅遊車輛、校車、單位接送車和租用車的管理。2011 年底前,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旅遊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按規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對不按規定使用、故意損毀衛星定位裝置的單位和個人,以及不嚴格監控車輛行駛動態的值守人員,依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加大執法和宣傳力度,營造安全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機制,建立健全
交通安全公益宣傳制度,依託社會資源建立教育基地。以機動車
駕駛人、農民、中小學生為重點,認真實施「文明交通行動計劃」。
深入開展交通安全宣傳進農村、進社區、進單位、進學校、進家庭活動,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交通素質。新聞媒體要堅持形式多樣化、工作常態化,將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作為公益性宣傳內容,開辟交通安全政策法規、出行常識、路況信息、事故警示等服務窗口,增強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機關、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要落實專人對本單位職工及社會車輛駕駛人定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各級公安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對超員、超速、超載、酒後駕駛、疲勞駕駛、行超車會車、無證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切實落實嚴查、嚴管、嚴糾、嚴處措施,堅決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五、加強高速公路和農村道路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廳、交通運輸廳要認真分析我省高速公路管理現狀和存
在的突出問題,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科學設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合理配置警力。在建和擬建高速公路路面監控設施建設、公安交警和交通執法機構辦公用房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要按照批復的規模和資金安排與高速公路建設同步實施,確保高速公路投入使用時,相應的公安交警和交通執法安全設施配備到位。公安部門要積極探索建立以科技裝備、信息通信為支撐的現代化高速公路管理模式,加快推進高速公路超速抓拍、卡口監控攔截等系統的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省政府安委會《關於進
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 號)和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交通運輸部、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關於開展平安暢通縣市創建活動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11〕18 號) 精神,加大農村道路安全監管力度,重點整治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和摩托車無牌無證、違法載人等交通違法行為,維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加快農村公路標志、標線建設,完善安全防護設施,落實管理養護責任,改善農村道路通行條件。加大對農村客運服務業的扶持力度,解決農村居民出行難問題。強化縣、鄉、村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充分發揮公安派出所等基層組織的作用,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縣、鄉、村道路交通管理,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村委會工作職責。 六、建立協同配合管理機制,形成高效工作合力 各級公安、交通運輸、安監、農業(農機)、質監、監察、住房城鄉建設、工商、旅遊、教育、衛生、宣傳、氣象、保監等部門要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為平台,定期召開會議,共同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系和應對處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機制、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實施部門聯動。各級公安、交通運輸、衛生等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道路交通應急救援聯動機制,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緩解事故處置帶來的長時間交通擁堵壓力。各級財政、保監、公安、衛生、農業等部門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協作配合機制,規范工作程序,強化協調配合,增強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益。進一步完善信息報告制度,交通事故處置主體在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的同時,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a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道路安全工作督導檢查力度,把任
務分解落實到相關部門,層層簽定責任書,督促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責任,嚴格責任追究。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員 傷亡的,按照有關規定和「四不放過」 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嚴肅處理。主管部門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因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對事故負有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一年內發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人民政府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實行問責;對一年內發生3起一次死亡5人或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省人民政府對市(州)人民政府實行問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