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潘某去旅遊
Ⅰ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什麼類型的合同屬於無效旅遊合同
適用於《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旅遊合同中有以上情況的為無效合同。
Ⅱ 合同法中規定旅遊定價採取的方式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關於合同的無效規定是法定的,除此之外,均有效。因此,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的合同在沒有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情形均有效。
Ⅲ 合同法規定旅遊因不可抗力沒辦法去了錢怎麼退
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可以要求解除旅遊合同,並返還所繳費用。
Ⅳ 合同法 旅遊合同法
第九章 合同法與旅遊合同
一、合同法的含義與基本原則
(一)合同法的含義。
廣義合同法是關於合同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包括專門調整合同的《合同法》和
散見於各種法律規定之中的合同法律規范;它是民法的組成部分,歸屬於民法。
狹義的合同是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1 平等原則 2 自願原則 3 公平原則 4 誠實信用原則
5 遵守法律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 合同的概念、分類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協 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 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二)合同的分類 1 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2 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3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4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5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6 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 合同的訂立
(一)訂立合同的主體
訂立合同的主體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 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是民事主體從事
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其他形式。
1 口頭形式:它指當事人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
合同形式。
2 書面形式:它指以文字等有形方式表現合同內容而達成的協議。如合同書、信
件、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3 其他形式:它指當事人未用語言明確表示成立,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或特定情
形推定成立的協議。
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這三種合同形式,但為有效解決爭議,應以書面合同形式為
最佳選擇;
注意:《合同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
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三)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名稱、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
履行地點、履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條款。 (四)合同的訂立方式
合同的訂立方式也稱合同的訂立過程。
合同訂立的方式為要約和承諾,也就是合同訂立經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 1 要約.它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和
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做出的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承諾通知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四、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含義: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的依法成
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拘束力乃至對第三人的強制力。 (二)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
1、合同的生效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真實是當事人內心願望,不是違心的願望。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指不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范,不損害社會公共秩序,不違背道德准則和風俗習慣。
Ⅳ 合同法高於旅遊法嗎
您好,《旅遊法》屬於特別法,《合同法》屬於普通法,根據適用原則,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在適用上,《旅遊法》優先適用。就效力而已,均系法律,效力相當。
Ⅵ 《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屬於《旅遊法》范疇嗎
您好,
不屬於,這三個沒有包含關系。他們的效力是一樣的。
Ⅶ 因未來不可抗力導致行程取消的費用承擔
1、根據法律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也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結合本案的情況,戰爭屬於不可抗力,發生不可抗力後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雙方可以選擇解除合同,相互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即你可以選擇解除合同,旅行社須退回全部的費用。3、若旅行社不予退回,建議固定證據向法院提出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Ⅷ 合同法的核心條款是否為權利義務條款
是的。權利義務是合同法的核心條款。但不是必備條款。
1、《合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方法」是一個合同主要的內容,價款或報酬、權利義務(約定該怎麼做和不該怎麼做)及責任(約定不按約定做的後果)是較為核心的條款,其他細節問題也很重要(可能關鍵時候影響走向)不能忽略。
2、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第六十二條指出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第六十一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