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遊安全管理法
1.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1)吉林省旅遊安全管理法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2.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3. 吉林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辦法的全文
吉林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特種行業,是指其經營業務的內容和性質特殊,容易被違法人員利用,需要採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包括:
(一)旅館業;
(二)典當業;
(三)公章刻制業;
(四)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
(五)開鎖業;
(六)舊手機交易業;
(七)寄賣業;
(八)金銀首飾加工、置換、回收業;
(九)舊機動車交易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
(十)機動車維修業、汽車租賃業。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特種行業協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指導和督促經營者及從業人員依法履行治安防範義務。
第六條對在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治安管理條件:
(一)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規定的經營設施;
(二)負責治安防範的專職、兼職人員;
(三)健全的治安防範措施;
(四)根據國家規定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採集傳輸設備。
第八條從事本辦法第二條第 (一)項、第 (二)項、第(四)項、第 (六)項、第 (七)項、第 (八)項、第 (九)項、第 (十)項特種行業經營活動的,其經營場所的出入口、營業廳、主要通道、保管庫房、停車場,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第九條從事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 (含庫房)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特種行業許可證申領材料進行審查,並進行現場核查。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其中,旅館業的特種行業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的特種行業許可證,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報,由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
第十一條經營特種行業的申請人,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應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從事本辦法第二條第 (一)項至第 (三)項規定的特種行業者改建、擴建經營場所,變更名稱、內部結構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變更手續;設立分支機構、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從事本辦法第二條第 (四)項至第 (十)項規定的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及其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 (含庫房)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前款規定的特種行業變更名稱、經營場所、內部結構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在15日內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經過公安機關備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所在地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其單位名稱。 第十五條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是治安防範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治安防範工作。承包、受聘實際負責特種行業經營的人員是該單位的共同治安責任人。
第十六條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經營公安機關查緝的物品以及有贓物嫌疑或者來源不明的物品;
(二)發現違法人員或者形跡可疑人員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特種行業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法律、法規、治安防範知識的免費培訓,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監督檢查和治安防範指導,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執法工作。
第十八條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建立本單位從業人員名簿。查驗登記從業人員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留存從業人員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備查。
第十九條特種行業經營者按照規定安裝的視頻監控設備應當保持正常運行。設備損壞或者檢修時,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條典當業的視頻監控資料應當留存60天,其他特種行業的視頻監控資料應當留存30天。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刪改、傳播或者非法使用視頻監控資料,不得非法透露有關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一條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個人的,應當查驗其身份證件,登記其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服務時間等信息。
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單位的,應當查驗並留存該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登記單位名稱、地址和服務時間等信息,並按照本條前款規定查驗、登記經辦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二條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擬改變經營物品原貌的,應當在經營物品改變原貌前拍照並留存其照片。登記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並按照下列規定登記留存相關信息:
(一)物品為機動車的,登記車輛的品牌、車型、顏色、牌照號碼、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
(二)物品為非機動車的,登記車輛的品牌、型號、顏色、編碼,有電動機的還應當登記電動機號碼;
(三)物品為大宗生產性廢舊金屬或者鐵路、油田、電力、電信、礦山、水利、測繪和市政設施專用器材的,查驗並留存其合法來源證明。
第二十三條旅館業經營者發現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同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刻制公章應當持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規定的材料,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領取公章准刻證明後,到公章刻制企業刻制。
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承製公章的,應當查驗並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公章准刻證明,按照公安機關核定的內容刻制,不得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樣、仿製。
第二十五條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接開鎖業務,應當通過查驗有關證件或者請有關組織證明的方式,確認委託人擁有閉鎖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填寫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樣式的開鎖服務記錄單,並由委託人、開鎖技術人員分別簽名、確認並記錄聯系方式,留存備查;
(三)對委託人的身份和財產信息保密;
(四)未經公安機關同意,不得出售、出借專用開鎖工具。
第二十六條特種行業經營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登記的信息、留存的照片,應當實時傳輸報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實施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特種行業做好內部治安防範工作;
(二)組織開展特種行業治安檢查和治安防範知識培訓;
(三)查處涉及特種行業的違法行為;
(四)建立特種行業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和治安管理檔案。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實地查看經營場所治安防範條件落實情況和經營的物品;
(二)檢查從業人員身份證件,調閱從業人員名簿、視頻監控和其他相關資料;
(三)詢問從業人員、服務對象和相關人員。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特種行業進行治安檢查時,應當不少於2人,並主動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和規定的檢查證件。未出示規定檢查證件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進行治安檢查和查辦案件,應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對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依法保護公民隱私、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商業秘密。
除上級公安機關組織或者批准以外,不得跨行政區域對特種行業進行治安檢查。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者簽名。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廣使用安全技術防範、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將正在查緝或者禁止經營的物品及時向特種行業經營者通報。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開展對特種行業行政管理的過程中,應當與公安機關相互通報有關特種行業的行政許可、日常監管、行政處罰等信息,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治安檢查。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發現特種行業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依法屬於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參與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或者為特種行業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直接用於非法經營的工具,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違反國家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開鎖業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將該單位的名稱從已經公布的名錄中刪除。
第四十八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舉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的旅館業,是指按日或者按時間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實體。包括賓館、飯店、酒店、旅館、浴池、招待所、客棧、度假村、山莊、療養院、會所、接待站等。
第五十條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單位法定名稱的專用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發票章等按照國家規定實施管理的印章。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4. <旅遊安全管理的思考> 幫忙寫個大綱和論文
旅遊安全管理現狀分析與對策思考
旅遊安全是旅遊業的生命線,在旅遊業中扮演著極為重要而特殊的角色。
第一,安全是旅遊活動進行 的保障。旅遊安全為旅遊者的精神愉快、身心放鬆提供了最大保障,使旅遊者能真正融人到旅遊地 的異地生活體驗中。
第二,旅遊安全是旅遊業發展的前提。第三。旅遊安全隨旅遊業的發展而日益 出現、屢見報端。較早引起廣泛關注的當屬1994年3月31日發生在浙江千島湖的特大搶劫縱 火殺人案,造成32人死(其中24名台胞)。旅遊安全問題的客觀存在損害了旅遊地形象,給旅遊者心頭蒙上陰影,並對旅遊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旅遊安全音理現狀分析
1、概況 目前旅遊安全尚未得到應有的社會關注,安全問題也時有發生。據統計,1999年全國僅上報國家旅遊局的旅遊安全事故就達40起,共造成54人死亡,99人受傷;其中,急病脫險3人。
2、宏觀管理法規 現有旅遊安全法規大體分為三類:(1)旅遊主管部門頒布的全國性旅遊安全法規,如《旅遊安全管 理暫行辦法》、《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試行辦法》、《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關 於加強旅遊涉外飯店安全管理,嚴防惡性案件發生的通知》。(2)其他相關部門頒布的全國性相關法規,如《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國標GB/T16767—1997游樂園(場)安全和服務質量》。(3)旅遊主管部門頒布的地方性 旅遊安全規章,如《吉林省旅遊安全管理辦法》等。這些安全法規幾乎涉及旅遊業運行的各個方面,大體形成了相對完整的旅遊安全管理法規體系。然上述法規多停留在操作層面,仍存在諸多問題。
3、旅遊安全管理機構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除國家旅遊局外,旅遊業正常運作尚有其他主管機構。例如,旅遊景區的 主管機構有旅遊局、建委、林業廳、環保局、消防隊等。這些部門共同形成了旅遊安全管理的外圍 機構群體,能比較有效地抑制安全問題的發生。但也容易因主管機構多且分散而形成多頭管理和管 理的「真空地帶」,造成旅遊安全管理的低效。旅遊行業內部,雖有部分旅遊管理部門、旅遊企業 (尤其是飯店)設立了專門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或設有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但至今尚有為數不少的旅遊企事業單位連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也沒有。
4、旅遊安全配套設施 作為較早與國際接軌的行業之一,旅遊企業能夠及時地引進或利用高新技術手段和新設備,配備相應 的安全配套設施,如飯店業中的防火防盜系統、閉路監視系統等。但由於折舊年限、安全使用年限、資金問題等的客觀存在,旅遊安全設施設備者化、配套不齊全、產品質量不合格現象依然存在。
5、安全管理范疇 現有旅遊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消防管理、治安管理、食品衛生管理等幾大內容,並隨著消費者意識與服 務意識的增強,增加了旅遊投訴管理;從內容上涵蓋了較為成熟的旅遊項目如娛樂場所、游樂園、 漂流旅遊安全管理等。但由於一些頗受旅遊者歡迎又對安全需求較高的參與型、探險型特殊旅遊項 目(如蹦極、漂流、空中滑翔、熱氣球觀光)的迅速興起;管理法規、措施相對於經營的滯後性( 時至今日尚無類似《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蹦極、滑翔、熱氣球安全管理辦法);地方和 企業急功近利的短期行為,因此,一些新興項目尚未及時納人安全管理范疇,新興旅遊項目的安全 事故時有發生。1995年4月23日,湖北省神農溪發生漂流翻船事故,8位台灣遊客和3名船 工死亡;1996年3月,廣東飛圖游樂城一熱氣球失控,一香港女遊客墜地死亡;1999年1 0月,上海錦江樂園一台灣遊客跳蹦極致死;1999年10月3日,貴州馬嶺河峽谷發生纜車墜毀事件,14死ZI傷。6、旅遊管理部門(者)安全認知 旅遊安全問題的破壞性已引起旅遊管理部門的重視。表現在:①旅遊管理部門注意到旅遊旺季、重大 節日、重大旅遊活動等特殊時期的安全保障問題。2000年「五一」前,國家旅遊局下發有關通 知,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准備,並公布了旅遊投訴熱線電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還於「六一」前對 游樂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各級旅遊主管機構更於2000年國慶節「黃金周」到來之前啟動了旅遊 預警預報系統。②關注可能影響旅遊者生命安全的環境因素。1995年以來,除國家旅遊局的正 式文件外,安徽、陝西、浙江、貴州等地方旅遊局也分別發出了《關於加強汛期旅遊安全工作的緊 急通知》、《關於加強旅遊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海外旅遊者人身安全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對漂流安全管理的通知》。③加強對旅遊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和檢查。如1996年重慶市開創性地採取評分方式,對旅遊景區景點的各項設施設備進行安全評估。盡管如此,地方旅遊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仍存在主觀認知不夠甚至認識錯誤的問題。楊建原(199 7)認為至少有兩方面原因(一、認為安全問題上報與否關系不大;二、認為安全問題上報會為本 地帶來不良影響),使得自1993年《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試行辦法》發布之後落實情況 不盡人意、旅遊安全事故未能及時上報問題仍然普遍存在。1996年,國家旅遊局共收到旅遊安 全事故通報、報告25起,其中,旅遊管理部門上報的僅6起。顯然,這種認識上的錯誤行為對掌握安全動態、及時妥善處理和消除安全事故帶來的不良影響、完善旅遊安全環境造成極大的障礙。
二、加強旅遊安全管理的思路與對策
1、加強旅遊安全的宏觀管理 由於旅遊安全的敏感性與負面性,旅遊安全問題較易被掩蓋或扭曲而失真,旅遊安全問題也未能引起 有關部門的充分關注。因此,切實提高旅遊安全管理意識,加強旅遊安全的宏觀管理,從政策、法規制訂到安全指標、經費確定等給子扶持,以切實做好旅遊安全管理工作。
2、加強旅遊安全統計並張榜公布 一方面可建立專門的旅遊安全統計資料庫,另一方面可以與公安部門、交通部門、醫院、保險部門聯 合建立安全信息網路。統計資料既是作進一步研究的基礎性資料,又是尋找症結、解決問題從而加 強安全管理的先導。旅遊安全統計還應向社會公開。這至少有如下優點:一、有利於引起旅遊者注 意,提高旅遊者的安全意識;二、引起管理部門的重視以加強安全管理,盡可能控制安全問題的發生;三、教育和督促發生安全問題的部門(企業),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3、設立專門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 設立專門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由專人負責,能保證各項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有效控制安全問題。 盡管部分旅遊行政部門、旅遊企業(主要是飯店)設立了專門機構,但地方旅遊部門、景區和旅遊企業的旅遊安全機構還有待完善。
4、建立社會聯動系統與設立旅遊警察 建立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由旅遊地居民、旅遊從業人員和旅遊管理、治安管理、社區醫院、消 防、保險、交通等多部門、多人員參與的社會聯動系統,形成共享資源、社會關注旅遊安全的局面。可考慮設立旅遊警察,作為社會聯動系統的主要執法力量。
5、完善旅遊保險 這是做好安全事故善後工作、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的保證,也是社會聯動系統、旅遊救援系統的基礎 。目前我國旅遊保險尚不甚完善,因此,改革旅遊保險制度、制定便於各種旅遊者投保的險種是旅 游保險的發展方向之一。根據《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國家旅遊局,1997年3 月1日發布),旅遊意外保險屬於強制險種。但旅行社在履行這一強制性義務的同時,可由旅遊者根據自願原則向保險公司購買除強制性意外保險外的其他旅遊保險。
6、加強旅遊醫療衛生保障 這也是旅遊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環,包括旅遊地的旅遊涉外定點醫療單位、保健療養設施、康復專項旅 游設施或旅遊產品、旅遊區內的醫療站或醫療點、餐飲場所的食品衛生管理以及旅遊地、旅遊區的空氣質量指標等。
7、加強旅遊安全宣傳與教育,提高旅遊安全意識 確保旅遊安全的最有效途徑之一就是公眾教育。由於旅遊安全認知現狀不容樂觀,旅遊經營管理人員 沒有充分認識到旅遊安全對旅遊業的重要性,部分旅遊者對安全也沒有客觀的認識。旅遊安全問題 很大程度是由旅遊者、旅遊從業人員的疏忽而引發的,因此,旅遊安全宣傳和教育尤為必要。宣傳 教育既要面向旅遊者又要面向旅遊地社區和旅遊從業人員。前者可通過旅途中的各種告示和旅遊從 業人員的安全建議等達到目的。旅遊從業人員安全宣傳和教育包括兩部分內容:一為旅遊安全問題的危害性及其與旅遊業的關系,二為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
8、構建旅遊安全( 管理)學科 鑒於旅遊安全在旅遊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和所涉及范圍的廣泛性、系統研究存在的空白及旅遊業發展的 深遠影響,建立與完善旅遊安全學科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其任務在於對我國旅遊業運行中的旅遊 安全問題進行全面深人的分析與研究,揭示旅遊安全的運行規律及其本質,創建旅遊安全的管理模 式和控制指標,從而得出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對策與措施,為建立旅遊安全管理規范和標准提供理 論依據
5. 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3、《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4、《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5、《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6、《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三、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7、《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9、《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四、福建省和旅遊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0、《福建省旅遊條例》

(5)吉林省旅遊安全管理法擴展閱讀:
在法律層級上,除了《旅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我國規范旅遊活動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方面,其中還有:
1、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
2、規范旅行社旅遊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等。
3、規范導游和領隊旅遊活動的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4、規范旅遊安全的有《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5、規范旅遊糾紛處理的有《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
6、現行有效調整旅遊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刑法》等。
